如何订立电子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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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要使用智能文档设计工具,编辑合同内容,签约双方填写相关合同信息,并确认后,甲方先用电子印章(将一个类似于U盘大小的物体插入电脑,两次输入密码后,用鼠标点击电子文件下方空白处,一个红色的公司印章就印在指定位置)。之后,甲方用网络将合同传输到乙方,乙方用同样的方法盖上电子印章。
如何订立电子合同

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可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

电子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成立与传统的合同一样,同样需要具备相关的要素和条件。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大都减少不必要的限制,这种做法是适应和鼓励交易行为,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所以说在电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可成立。

关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现行的立法是很宽泛的,我国的《合同法》第12条做了列举性的规定,但是该列举性规定是指一般条款。笔者认为,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要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的予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

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子意思表示的手段来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电子意思表示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行性。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在该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他们认为这些广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其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

总之,订立电子合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订立电子合同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律师365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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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订立程序规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电子合同订立流程规范
(一)电子合同的与要约邀请
1、要约与要约邀请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
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该表示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尽管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分要约邀请方面,仍然应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应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合同法》中,这一标准应该是: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二)电子合同的承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
(1)承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或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定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内做出。《合同法》
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规定,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确定承诺的生效就成为判断电子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三)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
1、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
在EDI合同中,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承诺。一般来说,承诺的生效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是中国和一些国际习惯所采用的到达主义。其二是英美等国所采纳的发信主义和送信主义。考虑到EDI方式交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实际上与对话者之间的对话一样瞬间到达,是以承诺的意思表示在发送和到达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为前提。因此,EDI交易中的承诺生效问题不应采取送信主义,而应当采取到达主义。为了确保电子合同的收到与发出时间的准确,法律应当规定,提供服务器的网络服务,应当定期检查,调校服务器系统的设置和时间,并在一定时间内保存记录,已备查询。
2、关于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
《电子商务示范》第15条第4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以发端人设有的营业地点视其为发出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工作地点,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主要的营业地为准;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因此,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应以上述规定为准。
(四)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或与之同时到达时,表意人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我国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作出答复之前,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仅指要约的撤销;承诺没有撤销的问题,因为承诺根本不存在要求对方给予答复的问题。对于要约的撤销,大多数国家原则上是允许的,但一般也规定要约不可以撤销的条件。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由于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是不同的。因此,在电子商务中,应根据不同的电子传递方式作出较为灵活的规定,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的需要。
(五)电子合同的形式
根据我国学者的解释,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合同的形式主要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是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合同的形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书面形式内涵在逐步扩大。电报、电传、传真等被普遍使用,虽然这些方式与传统的方式不同,但由于他们的最终传输的唯一结果也是纸面记录,与传统纸面无异。在1996年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其
第六条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需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被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法对电子合同进行了法律承认,即任何人不得以某项合同是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也承认了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仅从法律上承认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形式还是不够的,这只是解决了
第一步的法律问题。实际上,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总是与电子合同的证据法律效力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承认电子合同是书面形式的目的还需解决电子合同的证据法律效力问题。
电子合同订立步骤规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电子合同订立流程规范
(一)电子合同的与要约邀请
1、要约与要约邀请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
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该表示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尽管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分要约邀请方面,仍然应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应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合同法》中,这一标准应该是: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二)电子合同的承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
(1)承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或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定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内做出。《合同法》
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规定,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确定承诺的生效就成为判断电子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三)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
1、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
在EDI合同中,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承诺。一般来说,承诺的生效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是中国和一些国际习惯所采用的到达主义。其二是英美等国所采纳的发信主义和送信主义。考虑到EDI方式交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实际上与对话者之间的对话一样瞬间到达,是以承诺的意思表示在发送和到达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为前提。因此,EDI交易中的承诺生效问题不应采取送信主义,而应当采取到达主义。为了确保电子合同的收到与发出时间的准确,法律应当规定,提供服务器的网络服务,应当定期检查,调校服务器系统的设置和时间,并在一定时间内保存记录,已备查询。
2、关于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
《电子商务示范》第15条第4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以发端人设有的营业地点视其为发出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工作地点,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主要的营业地为准;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因此,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应以上述规定为准。
(四)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或与之同时到达时,表意人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我国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作出答复之前,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仅指要约的撤销;承诺没有撤销的问题,因为承诺根本不存在要求对方给予答复的问题。对于要约的撤销,大多数国家原则上是允许的,但一般也规定要约不可以撤销的条件。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由于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是不同的。因此,在电子商务中,应根据不同的电子传递方式作出较为灵活的规定,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的需要。
(五)电子合同的形式
根据我国学者的解释,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合同的形式主要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是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合同的形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书面形式内涵在逐步扩大。电报、电传、传真等被普遍使用,虽然这些方式与传统的方式不同,但由于他们的最终传输的唯一结果也是纸面记录,与传统纸面无异。在1996年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其
第六条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需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被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法对电子合同进行了法律承认,即任何人不得以某项合同是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也承认了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仅从法律上承认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形式还是不够的,这只是解决了
第一步的法律问题。实际上,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总是与电子合同的证据法律效力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承认电子合同是书面形式的目的还需解决电子合同的证据法律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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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订立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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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电子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以电子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本文主要介绍了电子合同的订立与成立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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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成立与传统的合同一样,同样需要具备相关的要素和条件。世界各国的对合同的成立大都减少不必要的限制,这种做法是适应和鼓励交易行为,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所以说在电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可成立。关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现行的立法是很宽泛的,我国的《合同法》第12条做了列举性的规定,但是该列举性规定是指一般条款。
笔者认为,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要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的予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
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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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订立与成立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电子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以电子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本文主要介绍了电子合同的订立与成立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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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要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的予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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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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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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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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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要具备哪些条件,通过电子邮件能订立合同吗?
[律师回复]
一、订立合同要具备哪些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法。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法。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法。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法。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法。
二、通过电子邮件能订立合同吗电子邮件是现代人办公和交往的重要方式之一。为适应科技的进步和人们的需要。我国《合同法》特别规定,通过收发电子邮件是可以订立合同的。但是电子邮件很容易被人删除或修改。因而,如果要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合同的话,一定要注意证据的保存,为可能发生的纠纷做好准备,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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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合同的与要约邀请。2、电子合同的承诺。3、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4、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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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电子代理人的概念最早见于1999年《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统一电子交易法》,“电子代理人”是指为某人用来代表该人对电子讯息或对方的行为采取行动或做出反应,且在做出此种行动或反应之时无须该人对该电子讯息或对方的行为进行审查或做出反应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化手段。
一、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12条“自动电文系统在合同订立中的使用”规定:“通过自动电文系统与自然人之间的交互动作或者通过若干自动电文系统之间的交互动作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仅因为无自然人复查这些系统进行的每一动作或者由此产生的合同而被否认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肯定了自动电文系统在合同订立中使用的法律效力。但是,肯定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是指不因合同是通过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并非指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合同的内容都是有效的。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合同效力仍然受到合同错误、欺诈等对合同效力有一般影响的情形的影响。
二、电子代理人与合同错误如果电子代理人反映的不是使用人的真实意思,那么,其使用人能否以非真实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有瑕疵为由撤回该意思表示或撤销合同呢由于键盘输入的易错性和此种情况下交易协商的非充分扩展性,就可能会产生合同错误。我们可将电子订约中的合同错误称为电子订约错误。《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14条对“电子通信中的错误”作了限定性的规定,即只是解决一自然人在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自动电文系统(而非任何信息系统)往来的电子通信中发生输入错误(仅限于输入错误),而该自动电文系统未给该人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只有出现了符合这些条件的电子通信中的错误,该人才有权撤回发生输入错误的电子通信。该公约关于电子订约错误的规定借鉴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关于“电子错误”的规定,所解决的错误问题仅限于电子通信中的特定输入错误。该公约关于撤回电子通信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中“该自动电文系统未给该人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是针对电子订约的特别规定,反映了欧盟和的立法主张。
三、对我国电子代理人的立法建议我国立法中没有关于电子代理人(自动电文系统)的规定。而我国政府已经签署了《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因此,建议我国法律对自动电文系统做如下法律规制:
1.订约效力可借鉴《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12条“自动电文系统在合同订立中的使用”,建议规定:“通过自动电文系统与自然人之间的交互动作或者通过若干自动电文系统之间的交互动作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仅因为无自然人复查这些系统进行的每一动作或者由此产生的合同而被否认有效性。”
2.合同的成立合同自承诺时成立的合同法一般规则并不会改变,同时可借鉴《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206条“要约和承诺,电子代理人”做如下规定:
(1)合同可以通过自动电文系统之间的交互作用订立。如果这种交互作用导致自动电文系统根据当时的情况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2)合同可以通过自动电文系统和代表其自己或第三人的自然人之间的交互作用订立。如果自然人所采取的措施或所做的意思表示是该自然人可能拒绝采取或拒绝表示的,且该自然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下列情况之一时,合同成立:此种措施或意思表示将导致电子代理人履行、提供利益或允许对合同标的的使用或访问,或发送为上述行为的指示;或者此种措施或意思表示有承诺的意思,而不论该自然人是否做出了其有理由知道该自动电文系统不能做出反应的其他意思表示或措施。
3.自动电文系统订约错误建议借鉴《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14条“电子通信中的错误”之规定对自然人与自动电文系统订约时的输入错误进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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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订立手续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是怎样的
(一)电子合同的与要约邀请
1、 要约与要约邀请。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该表示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尽管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分要约邀请方面,仍然应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应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合同法》中,这一标准应该是: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二)电子合同的承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
(1)承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或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定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内做出。《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规定,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确定承诺的生效就成为判断电子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三)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
1、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 在EDI合同中,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承诺。一般来说,承诺的生效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是中国和一些国际习惯所采用的到达主义。其二是英美等国所采纳的发信主义和送信主义。考虑到EDI方式交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实际上与对话者之间的对话一样瞬间到达,是以承诺的意思表示在发送和到达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为前提。因此,EDI交易中的承诺生效问题不应采取送信主义,而应当采取到达主义。为了确保电子合同的收到与发出时间的准确,法律应当规定,提供服务器的网络服务,应当定期检查,调校服务器系统的设置和时间,并在一定时间内保存记录,已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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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之间如何签订电子合同?
公民之间签订电子合同首先是需要仔细的阅读其中的内容,其次就是阅读无误的情况下就可以写签订电子合同了。在我们国家电子合同是属于候合同当中一种比较特殊的形式,但是目前为止也是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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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是怎样的
(一)电子合同的与要约邀请
1、 要约与要约邀请。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该表示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尽管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分要约邀请方面,仍然应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应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合同法》中,这一标准应该是: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二)电子合同的承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
(1)承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或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定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内做出。《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规定,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确定承诺的生效就成为判断电子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三)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
1、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 在EDI合同中,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承诺。一般来说,承诺的生效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是中国和一些国际习惯所采用的到达主义。其二是英美等国所采纳的发信主义和送信主义。考虑到EDI方式交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实际上与对话者之间的对话一样瞬间到达,是以承诺的意思表示在发送和到达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为前提。因此,EDI交易中的承诺生效问题不应采取送信主义,而应当采取到达主义。为了确保电子合同的收到与发出时间的准确,法律应当规定,提供服务器的网络服务,应当定期检查,调校服务器系统的设置和时间,并在一定时间内保存记录,已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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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合同的与要约邀请
1、 要约与要约邀请。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该表示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尽管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分要约邀请方面,仍然应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应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合同法》中,这一标准应该是: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二)电子合同的承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
(1)承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或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定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内做出。《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规定,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确定承诺的生效就成为判断电子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三)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
1、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 在EDI合同中,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承诺。一般来说,承诺的生效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是中国和一些国际习惯所采用的到达主义。其二是英美等国所采纳的发信主义和送信主义。考虑到EDI方式交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实际上与对话者之间的对话一样瞬间到达,是以承诺的意思表示在发送和到达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为前提。因此,EDI交易中的承诺生效问题不应采取送信主义,而应当采取到达主义。为了确保电子合同的收到与发出时间的准确,法律应当规定,提供服务器的网络服务,应当定期检查,调校服务器系统的设置和时间,并在一定时间内保存记录,已备查询。
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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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该表示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尽管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分要约邀请方面,仍然应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应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合同法》中,这一标准应该是: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二)电子合同的承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
(1)承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或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定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内做出。《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规定,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确定承诺的生效就成为判断电子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三)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
1、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 在EDI合同中,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承诺。一般来说,承诺的生效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是中国和一些国际习惯所采用的到达主义。其二是英美等国所采纳的发信主义和送信主义。考虑到EDI方式交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实际上与对话者之间的对话一样瞬间到达,是以承诺的意思表示在发送和到达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为前提。因此,EDI交易中的承诺生效问题不应采取送信主义,而应当采取到达主义。为了确保电子合同的收到与发出时间的准确,法律应当规定,提供服务器的网络服务,应当定期检查,调校服务器系统的设置和时间,并在一定时间内保存记录,已备查询。
我们公司准备准备跟客户签订电子合同,还在订立中,所以想知道有没有我国电子合同订立的立法建议有哦吗?
[律师回复] 您好,电子合同将合同签署场景从线下延伸至线上进行,其依然与纸质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是一种在网络媒介上进行的在线签约形式。
其签署的执行链条包括身份认证、颁发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存证保全和司法落地等。身份认证是整个执行链条中最重要的一环,因为电子合同必须保证签约的角色与其真实身份完全一致,而且能保证其真实意愿的表达。这是一份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存在的基础。
就现目前来说,国内都是通过数字认证来确保签约者的真实身份。由合法CA机构为用户颁发可信数字证书。数字证书为签署者专有,合同签署时仅由签署者控制,合同签署后对合同的任何修改都能被发现。
通俗的来讲,数字证书就是用户的“网络身份证”,而电子签名则是建立在数字认证的基础之上。在网络签署电子合同,可靠的电子签名担当着建立彼此之间的信任的重任。
通过身份认证之后即可在电子合同平台签署合同!
并且支持多种签署模式:标准签、远程签、本地签
区别如下:标准签:适用于内部系统(OA、ERP、CRM等)对接,实现内部系统与系统外部用户的合同签署。对接方通过内部系统调用接口创建和签署合同,签署方登录契约锁云平台签署合同。远程签:适用于平台对接,整个合同的生命周期都在对接平台上进行,无需登录契约锁的网站。对接平台需要将合同上传到契约锁云平台,以便于认证用户身份以及控制合同签署逻辑。本地签:适用于对合同保密性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其基本逻辑与远程签一致,只是文件无需上传到契约锁云平台,充分保证合同内容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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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电子合同是合法的?
签订电子合同是合法的方式包括:签约各方首先要就电子合同内的条款信息进行确认,然后电子合同发起方在可靠的第三方电子合同签署平台上发起合同签署邀约,通过上传电子合同、加签自己的可靠数字签名,将电子合同发送给其他签署方参与签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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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是怎样的
(一)电子合同的与要约邀请
1、 要约与要约邀请。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该表示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尽管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分要约邀请方面,仍然应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应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合同法》中,这一标准应该是: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二)电子合同的承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
(1)承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或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定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内做出。《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规定,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确定承诺的生效就成为判断电子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三)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
1、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 在EDI合同中,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承诺。一般来说,承诺的生效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是中国和一些国际习惯所采用的到达主义。其二是英美等国所采纳的发信主义和送信主义。考虑到EDI方式交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实际上与对话者之间的对话一样瞬间到达,是以承诺的意思表示在发送和到达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为前提。因此,EDI交易中的承诺生效问题不应采取送信主义,而应当采取到达主义。为了确保电子合同的收到与发出时间的准确,法律应当规定,提供服务器的网络服务,应当定期检查,调校服务器系统的设置和时间,并在一定时间内保存记录,已备查询。
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是要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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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约与要约邀请。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该表示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尽管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分要约邀请方面,仍然应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应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合同法》中,这一标准应该是: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二)电子合同的承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
(1)承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或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定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内做出。《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规定,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确定承诺的生效就成为判断电子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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