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免除的效力是什么,它的法律效果又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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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自身债权进行债务免除,是债权人特有的权利。债务免除的效力包括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等;债务消除的法律效果包括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等。
债务免除的效力是什么,它的法律效果又是什么?

对自身债权进行债务免除,是债权人特有的权利。债务免除的效力包括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等;债务消除的法律效果包括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等。下面,律图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债务免除的效力和法律效果。

一、效力

1、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

因使债务消灭的结果,债务的从债务如利息债务、担保债务等,也同时归于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债务全部消灭;债务一部分免除的,则仅该免除部分消灭。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免除债务,而无消灭全部债务的意思表示的,除该债务人应分担的部分外,其他债务人仍不免除其责任。主债务免除的,保证债务随之消灭;反之,保证债务免除的,主债务并不消灭。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债权证书。

2、免除债务是债权人的权利,但债务的免除不得有害第三人的权利。

如已就债权设定质权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其债务人的债务,而以之对抗质权人。

二、法律效果

1、免除使债务消灭。

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00万元货款,甲通知乙只要偿还80万元,免除了20万元债务。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兔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比如,服装加工部向服装定作人表明不收取服装加工费。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不必再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终止。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

2、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

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债务,为乙提供履行担保的丙的保证责任没有了存在基础,必然一同消灭。

3、债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比如,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也即买受人)兔除出卖人的交付义务,承租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因此,不得免除出卖人的义务。

上文小编详细介绍了债务免除的效力和法律效果。需要注意的是,债务免除的过程中,应该是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关系或者权利关系的消除,而不应该损害到第三方的利益。债务免除过程中出现其他难题,可以免费咨询我们律图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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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使债务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以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债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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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免除有哪些效力和法律效果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免除有什么效力和法律效果
一、效力
1、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
因使债务消灭的结果,债务的从债务如利息债务、担保债务等,也同时归于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债务全部消灭;债务一部分免除的,则仅该免除部分消灭。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免除债务,而无消灭全部债务的意思表示的,除该债务人应分担的部分外,其他债务人仍不免除其责任。主债务免除的,保证债务随之消灭;反之,保证债务免除的,主债务并不消灭。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债权证书。
2、免除债务是债权人的权利,但债务的免除不得有害第三人的权利。
如已就债权设定质权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其债务人的债务,而以之对抗质权人。
二、法律效果
1、免除使债务消灭
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00万元货款,甲通知乙只要偿还80万元,免除了20万元债务。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兔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比如,服装加工部向服装定作人表明不收取服装加工费。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不必再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终止。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
2、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
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债务,为乙提供履行担保的丙的保证责任没有了存在基础,必然一同消灭。
3、债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比如,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也即买受人)兔除出卖人的交付义务,承租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因此,不得免除出卖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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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免除的法律效果
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兔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比如,服装加工部向服装定作人表明不收取服装加工费。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不必再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终止。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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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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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债务的法律效果
免除使债务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00万元货款,甲通知乙只要偿还80万元,免除了20万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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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律师你好,我舅舅承包的建筑工程,最近工程出了事故, 承担了连带责任,请问一下连带责任 免除部分债务人的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且只要债务没有清偿完毕,则任何一个债务人无论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清偿过债务,也无论他自己应分担的债务是否履行完毕,对于还没有清偿的债务都有清偿义务。
连带债务的效力,因其既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
系,又有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连带关系。因此,连带债务的效力,一为
其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二为内部效力,即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本文主要讨论连带债务中的债务免除问题。连带债务中债务免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连带债务中,如果连带债务人死亡,
其民事权利能力消失,
但是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还存在,这时,如果死亡自然人没有遗产,那
么债权人无以对其要求债权,其他债务人仍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
这样。连带债务自然死亡人的责任就免除了,当然如果其留有遗产,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向自然死亡人的遗产继承人主张债权。
2
,其次,如果连带债务人中有法人破产时,债权人可就债权总额加入破产财团进行分配,
其他仍存在的债务人对未清偿的债务仍负
无限连带责任。破产的债务人就可以不承担连带债务中的连带责任,只是他的债务由其他仍存在的债务人代为清偿。
3
,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
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由于连带债务的特殊性,
在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中的一人主张全部债权,该债务人把全部债权偿还后,
其他的连带债务人跟债权人就没有了债权债务关系。在连带债务中责任就被免除了,但是在该
债务人全部偿还债务时,可以向其他债务人实行追偿,
因为其他债务
人在民法上构成了不当得利,理应把这部分不当得利偿还给该债务人。
4
,债务的相互抵消,在连带债务中,假设甲,乙,丙三人是连
带债务人,丁是债权人,如果甲在另一个条件下又是丁的债权人,那么甲就可以以他对丙的债权抵消其对丙的债务,但是条件是用
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合法债务、互有合法债权,
以抵消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双方债务必须都已到清偿期。在该情况下,甲就面临连带债务中的责任免除,但是乙和丙同样对丁负有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中一人享有的债权为其个人债权,而债务承担者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请求的对象,因此他们之间并不因为丙连带债务的免除而免除。
5
,个别和解行为对连带责任承担会产生影响。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能会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个别债务人实行和解,
那么个别和解
行为对其他被告连带责任的承担有没有影响呢?这应视被告依和解协议实际履行之赔偿金额的大小而定:
如果个别被告所应允赔偿的金额超过或等同于全额且已实际支付,
则其他被告的连带责任可完全免除;
如果个别被告依和解协议实际给付的赔偿额小于全额,则其他被告应负责赔偿全额减去该个别被告已给付数额之后的剩余部分;
但是不应该超出连带债务的平均值,例如说,甲,乙,丙三人共同欠丁
6六千元,后来,丁与甲,乙两人进行和解,甲,乙两人每人只要出
1
以前元,这样还剩下四千元,但是这四千元,丙只需要承担两千元,不需要为这四千元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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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连带之债它有何效力?
连带之债就是指同一个债务关系中,存在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或者债务人同时享有连带债权的债。只要是存在着连带之债的债务人,那么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人,他都负有清偿全部债权人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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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网签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它是和纸质合同的效力一样吗?
[律师回复]
1、商品房买卖网签的效力:
开发商如果没有预售许可证销售房屋是违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会无效。在有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不进行网签,将使买房人不能正常过户,也不能预防开发商一房两卖。网签对于保护购房人的交易安全意义重大,能有效避免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但是网签一般情况下不是终的合同,它只是订立合同的一个环节,终的合同效力以纸面合同为准,网签和纸面合同内容保持一致。
2、二手房买卖网签的效力:
同样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具有防止卖方一房两卖、欺骗购房人和规范二手房交易行为的作用。
一方面,网签后即使卖方看到房价涨了要想毁约卖给第三方也必须注销网签后才能进行,而注销一般只有买方或者双方(包括委托代理人)一起向建委或者房管局申请,才能注销,即需要有买方的协助,否则卖方不能对已经网签的房子进行处置。
所以,一旦卖方毁约,买方在正常情况下只要依法卖方履行合同就行了,不需要向申请诉前或者诉中财产保全。
但是同样,二手房交易中,网签也是房屋买卖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是终的合同文本,只有终的纸面合同即通常所说的交易流程第五步:印刷版合同第二部分才是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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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它是和纸质合同的效力一样吗?
[律师回复]
1、商品房买卖网签的效力:
开发商如果没有预售许可证销售房屋是违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会无效。在有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不进行网签,将使买房人不能正常过户,也不能预防开发商一房两卖。网签对于保护购房人的交易安全意义重大,能有效避免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但是网签一般情况下不是终的合同,它只是订立合同的一个环节,终的合同效力以纸面合同为准,网签和纸面合同内容保持一致。
2、二手房买卖网签的效力:
同样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具有防止卖方一房两卖、欺骗购房人和规范二手房交易行为的作用。
一方面,网签后即使卖方看到房价涨了要想毁约卖给第三方也必须注销网签后才能进行,而注销一般只有买方或者双方(包括委托代理人)一起向建委或者房管局申请,才能注销,即需要有买方的协助,否则卖方不能对已经网签的房子进行处置。
所以,一旦卖方毁约,买方在正常情况下只要依法卖方履行合同就行了,不需要向申请诉前或者诉中财产保全。
但是同样,二手房交易中,网签也是房屋买卖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是终的合同文本,只有终的纸面合同即通常所说的交易流程第五步:印刷版合同第二部分才是终的合同。
网签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它是和纸质合同的效力一样吗?
[律师回复]
1、商品房买卖网签的效力:
开发商如果没有预售许可证销售房屋是违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会无效。在有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不进行网签,将使买房人不能正常过户,也不能预防开发商一房两卖。网签对于保护购房人的交易安全意义重大,能有效避免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但是网签一般情况下不是终的合同,它只是订立合同的一个环节,终的合同效力以纸面合同为准,网签和纸面合同内容保持一致。
2、二手房买卖网签的效力:
同样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具有防止卖方一房两卖、欺骗购房人和规范二手房交易行为的作用。
一方面,网签后即使卖方看到房价涨了要想毁约卖给第三方也必须注销网签后才能进行,而注销一般只有买方或者双方(包括委托代理人)一起向建委或者房管局申请,才能注销,即需要有买方的协助,否则卖方不能对已经网签的房子进行处置。
所以,一旦卖方毁约,买方在正常情况下只要依法卖方履行合同就行了,不需要向申请诉前或者诉中财产保全。
但是同样,二手房交易中,网签也是房屋买卖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是终的合同文本,只有终的纸面合同即通常所说的交易流程第五步:印刷版合同第二部分才是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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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它的立案标准又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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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免责条款有什么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免责条款有什么法律效力问题解答如下, 免责条款有什么法律效力
免责条款订入合同中并不等于当然有效,对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上有种种限制。它除应符合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一些特殊规定。对免责条款的法律限制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民事活动的干预,其目的是为了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时,应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在审查时,应掌握以下几个标准:
1、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制的法律依据。因此,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上述内容的免责条款无效。应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违反法律,是指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只有违反强行性规范的免责条款才为无效。
2、免责条款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
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条款,则无异于鼓励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负责任地履行合同,这就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合同订立的目的。目前国外的立法对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免责条款均持否定态度,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的责任,不得预先免除。”《希腊民法典》第332条规定:“旨在预先免除或限制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负责任的协议无效。”我国合同法亦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目前有些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因售房方的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购房方不得要求赔偿”,这一免责条款中的“过失行为”应视为不包括重大过失行为在内。
3、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也就是说,免责条款的免责以合同的基本义务得到履行为前提。如果允许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就背弃了合同的本来目的,且与法律的原则相违背。例如:商品房销售商有将质量合格的、权属明确合法的房屋交付给购房者的义务,如果在合同中订立“销售方不对房屋质量承担责任”或“与出售房屋有关的所有权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本公司不负责解决”等条款,即属免除基本义务,当然无效。此外,如果违约行为严重到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即严重违约或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也不得援用免责条款,因为这种情况同属于不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
4、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要求之一就是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如果商品房销售商凭借自己的优势,订立对购房人显失公平的免责条款,购房人就可以向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或变更。例如在合同中订立“对由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售房方不承担责任”,即属显失公平的条款。因为在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等第三人过错造成售房方违约的情况下,售房方可以依据与第三人的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获得赔偿。而买房人与第三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能向第三人索赔,如果再免除了售房者的违约责任,则购房人的损失得不到任何补偿,不公平性显而易见。
5、免责条款不得免除人身伤害责任。
免责条款一般是对违约责任的限制或免除,目前随着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况的增多,一般认为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是被严格禁止的。如英国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规定免除或限制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责任的条款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与法律基本原则及社会公共道德标准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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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有哪些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免责条款有什么法律效力
免责条款订入合同中并不等于当然有效,对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上有种种限制。它除应符合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一些特殊规定。对免责条款的法律限制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民事活动的干预,其目的是为了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时,应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在审查时,应掌握以下几个标准:
1、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制的法律依据。因此,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上述内容的免责条款无效。应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违反法律,是指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只有违反强行性规范的免责条款才为无效。
2、免责条款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
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条款,则无异于鼓励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负责任地履行合同,这就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合同订立的目的。目前国外的立法对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免责条款均持否定态度,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的责任,不得预先免除。”《希腊民法典》第332条规定:“旨在预先免除或限制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负责任的协议无效。”我国合同法亦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目前有些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因售房方的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购房方不得要求赔偿”,这一免责条款中的“过失行为”应视为不包括重大过失行为在内。
3、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也就是说,免责条款的免责以合同的基本义务得到履行为前提。如果允许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就背弃了合同的本来目的,且与法律的原则相违背。例如:商品房销售商有将质量合格的、权属明确合法的房屋交付给购房者的义务,如果在合同中订立“销售方不对房屋质量承担责任”或“与出售房屋有关的所有权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本公司不负责解决”等条款,即属免除基本义务,当然无效。此外,如果违约行为严重到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即严重违约或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也不得援用免责条款,因为这种情况同属于不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
4、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要求之一就是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如果商品房销售商凭借自己的优势,订立对购房人显失公平的免责条款,购房人就可以向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或变更。例如在合同中订立“对由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售房方不承担责任”,即属显失公平的条款。因为在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等第三人过错造成售房方违约的情况下,售房方可以依据与第三人的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获得赔偿。而买房人与第三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能向第三人索赔,如果再免除了售房者的违约责任,则购房人的损失得不到任何补偿,不公平性显而易见。
5、免责条款不得免除人身伤害责任。
免责条款一般是对违约责任的限制或免除,目前随着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况的增多,一般认为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是被严格禁止的。如英国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规定免除或限制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责任的条款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与法律基本原则及社会公共道德标准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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