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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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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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两阶段:1、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2、承诺,也称接受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约方提出要约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的答复。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虽然说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但是合同订立的也是需要遵守相关程序的。合同订立的过程是需要当事人谨慎的对待才能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下面由律图小编为您解答。

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民法典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

要约的概念及其必要条件。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人还是代理人可以在所不问,便他必须是在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人。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

(3)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否则,就没有承诺的对象,也不可能有承诺法律效果的产生。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社会发出的要约,如悬赏广告。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承诺,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为相对人所接受,关键是拟订立的合同对其亦有利。

因此,要约除须表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愿望以外,还须表明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

二、承诺

承诺的概念及其必备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必人备如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有相对人思表示,因此,承诺非受要约人作出不可。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受要约人,通常是指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承诺与受要约人的承诺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所谓“合理期限内”是指:要约确定承诺期限的,所确定的期限内即为合理期限;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内即为合理期限。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者,则是一种新的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合同订立过程的有关内容。合同订立时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都是有效的。如果你还需要了解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合同的履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可以咨询律图网站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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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老板,最近我打算和别人订立一个合同,我对程序不是很了解,咨询一下订立合同的程序一般有哪些?
[律师回复] 很高兴为您回答有关于订立合同的程序的问题,下面具体介绍一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包括:第
一,要约;第
二,承诺;第
三,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第
四,格式条款;第
五,缔约过失责任。 所有的合同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 比如,理论上探讨的,交叉要约,一般不导致合同的成立。因为在交叉要约中只有要约,没有承诺。
1.要约的内容 对要约的具体内容要确定的理解。掌握时,结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和第六十二条规定。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在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的差异。要约邀请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这样的意思表示来讲,表示并不受它的意思表示拘束。常见的要约邀请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其中商业商业广告部分,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时候作为要约处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条提到,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作为要约邀请对待。但是,如果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里,商品房的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或者具体的语诺是具体的确定的而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的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说明和语诺即使没有载入到商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也应当作为合同的内容来对待。当事人违反的时候,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要约邀请或者与要约有关的发生争议的,是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有一种是单方法律行为说,另一种要约说。在合同里,一般作为要约处理,而不是要约邀请。 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合同法第第16条第2款规定: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撤回,要约尚未生效;撤销,要约已经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到约人。
(2)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二)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三)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前提是要约已经生效。 要约失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拒绝要的约通知,到达要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在承诺中,承诺既可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行为的方式作出。 有效的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有效的承诺,几个要件:
(1)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的。
(2)只能向要约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3)必须在要约确定的的承诺期限内到达。
(4)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际性变更。
2.承诺期限。主要了解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承诺期限,期限为一个月或一个星期、一年。没有约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点问题。如果没有约定承诺期限起算点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方式确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点问题。
(1)以信件或电报方式作为承诺的,承诺期限为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2)以信件方式作出的,信件中未载明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作为起算点。
(3)以电话、传真等快速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期限。
3.承诺生效的时间。以通知方式作出的,以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以行为作出的,以行为作出时生效。 无论是要约,承诺还是合同的解除、抵销,意思表示的生效原则上都是在到达时生效。 在民事法律中,意思表示如果有相对人的时候,原则上是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正式成立。 对于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因为当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已经成立了。 承诺生效之前,会有承诺撤回问题。承诺的撤回与要约的撤回相同,只要在时间点遵循这样的标准,与承诺同时或者承诺到达之前到达到要约人的时候,这个承诺都是可以撤回的承诺。
4.迟发的承诺和迟到的承诺
(1)迟发的承诺。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之外,否则视为新要约。承诺的表示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并到达,否则不能构成承诺,而只能构成新要约。
(2)迟到的承诺。 迟到的承诺,又称为承诺迟延,是指承诺的表示在发出时虽然不构成迟延,但由于传递故障等原因,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的期限。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 承诺的变更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在非实质性变更情况下,如果作出了变更,合同的内容以承诺原内容为准。
5.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合同成立,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已经规定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如果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就是承诺生效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采取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对于形式要件的探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有效;格式条款什么情况下无效;格式条款的解释。 注意,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关系。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涉及到的免责条款时,不再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而是不管对方有没有都必须对条款进行说明。如果没有说明的,作为无效处理。 只有在第三十九不符合的情况下,才是按照第四十条的规定作为无效来处理。 格式条款解释,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缔约过错责任 除了第四十二条规定外,还有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因为过错而承担的赔偿责任,性质上也是缔约过错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里,关于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要办理登记才能生效的抵押合同,作为抵押人违反诚实信誉原则拒绝办理登记的,这种情况下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时的赔偿责任在性质也是一种缔约过错责任。 如果作为质押人拒绝交付标的物的,这种情况下,质押合同是成立的,还没有生效。那么,违反责任是诚实信用拒绝办理的时候,承担的是缔约过错责任。 缔约过错里,在损害赔偿范围里,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损失原则上讲小于等于违约责任中可期待的损失。合同正当履行后,可能会产生一种收益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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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一般程序是什么
订立合同的程序是,一方先发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同意签合同的,双方开始拟定合同条款,最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不过,合同需要满足法定条件才受法律保护,比如合同的条款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签合同的人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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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和朋友一起谈好了一笔生意,现在要和别人签合同,不知道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一)什么是要约
  
1、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是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取得法律效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
二、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指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
  第三: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承诺,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为另一方所接受,关键是看发出的要约对对方是否亦有利。即使对方表示了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双方还必须要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
  
2、要约的形式
  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对话形式作出。
  
3、要约的法律效力和要约的撤回、撤销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对话形式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要约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
  
(二)承诺
  
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2、承诺应具备以下几点:
  第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第
二、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
  第
三、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3、作为意思表示的承诺,其表现形式应与要约相一致。
  
4、因承诺的生效也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诺时间至关重要。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承诺生效前也是可撤回的。撤回的程序、要求,与要约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全相同。当受要约人正式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作出承诺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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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最近需要订立一份合同是关于公司购买仪器的但是我不知道合同订立一般程序是怎样的,所以我想请教一下您谢谢
[律师回复]
一、要约
要约的概念及其必要条件。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人还是代理人可以在所不问,便他必须是在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人。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
(3)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否则,就没有承诺的对象,也不可能有承诺法律效果的产生。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社会发出的要约,如悬赏广告。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承诺,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为相对人所接受,关键是拟订立的合同对其亦有利。
因此,要约除须表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愿望以外,还须表明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
二、承诺
承诺的概念及其必备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必人备如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有相对人思表示,因此,承诺非受要约人作出不可。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受要约人,通常是指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承诺与受要约人的承诺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所谓“合理期限内”是指:要约确定承诺期限的,所确定的期限内即为合理期限;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内即为合理期限。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者,则是一种新的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你好,我们公司准备和另一家公司签订原材料的合同,当时也签订有合同,请问合同订立一般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要约的概念及其必要条件
  
1、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人还是代理人可以在所不问,便他必须是在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人。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
  
(3)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否则,就没有承诺的对象,也不可能有承诺法律效果的产生。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社会发出的要约,如悬赏广告。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承诺,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为相对人所接受,关键是拟订立的合同对其亦有利。
  因此,要约除须表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愿望以外,还须表明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
  在合同实务中,应该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邀请他人向其提出要约。
  要约引诱不是合同订立的必要程序,因而不具有法律意义,即对行为人不具法律约束力。
  虽然要约邀请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它本身不是要约而是邀请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由此而发的要约,须经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表示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可见,要约邀请确切地说,仅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商品目录及价目表、广告等,都是较为常见的要约邀请。
  
二、要约的形式
  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对话形式作出。
  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函件。
  究竟以什么形式作出,应根据法律规定或具体合同而定。
  法律规定某种要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依照法律规定;无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视具体合同自由选择要约形式。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和要约的撤回、撤销
  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对话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
  从理论上说,要约的效力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的拘束力两个方面。但在事实上,要约通常对于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只是在法律上取得承诺的权利,并不因此承担必须承诺的义务。要约的拘束力,一般是指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的内容,更不得随意撤回要约。否则,由此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赔偿的责任。
  但是,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要约对要约人不再具有拘束力: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5)要约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作为法人的要约人被撤销的。
  要约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要约人撤回要约,应当向对方发出通知。
  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或同时到达对方的,撤回生效。
  撤回通知按照通常情形可以先期到达或者同时到达对方,因途中障碍而迟到的,收到人应当于收到撤回通知时立即将迟到的情形通知对方;未立即通知对方的,视为撤回通知未迟到。
  迟到的撤回通知无效。
  要约也是可以撤销的。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四、承诺的概念及其必备条件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有效的承诺,必人备如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有相对人思表示,因此,承诺非受要约人作出不可。
  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受要约人,通常是指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承诺与受要约人的承诺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
  所谓“合理期限内”是指:要约确定承诺期限的,所确定的期限内即为合理期限;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内即为合理期限。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者,则是一种新的要约。
  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2、承诺的形式。
  作为意思表示的承诺,其表现形式应与要约相一致,即要约以什么形式作出,承诺也应以什么形式作出。
  承诺的形式还应注意三个问题:
(1)对于以对话形式作出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一般应即时作出,过后承诺的,要约人有权拒绝。
  
(2)依法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其承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3)除有特别规定或约定外,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
  
3、承诺的生效时间和承诺撤回。
  承诺的生效,也就意味着合同成立,因此,承诺时间至关重要。
  在我国,承诺生效时间按《合同法》的规定是:“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其承诺到达时间,与前述采用此种形式的要约到达时间相同。
  承诺生效前也是可以撤回的。
  承诺撤回的程序、要求,与要约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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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各方就合同条款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这一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阶段:1、要约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2、承诺承诺也称接受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约方提出要约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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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有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要约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中要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合同应有的主要条款、要求对方作出答复的期限等内容。在要约约定的对方答复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
2、承诺承诺也称接受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约方提出要约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的答复。要约人收到承诺时,双方就要订立合同;如收到承诺时已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合同就成立了。如果要约的接受方不完全同意要约而改变了其中的主要条款,就意味着对原来订约条件的拒绝,而是接受方提出了新的订约提议。订立合同的过程,往往是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又再提出新的要约,反复多次,如最后合同关系能成立,总是有一方完全接受了对方的要约内容。合同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书面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书面文字来表达,一般是一起签订书面协议,有时也可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往来信件、电报、电传和其他书面形式成立合同关系。口头形式的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取得一致意见达成的口头协议。口头合同可由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取得一致意见达成的口头协议。口头合同可由当一中人面谈订立,也可以通过电话交谈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这一规定明确了订立合同主体的条件,即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部力。而合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某些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容易确立定的。但在另一些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享受的权利是另一方所应尽的义务,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则是一方所享受的权利,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如前所述,合同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合同债权又被称为相对权。主体的特定化是合同关系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的重要区别。不过,合同关系的主体或者当事人是特定的,但并非是固定不变的。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可以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这样,第三人可以取代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这种债的主体变更,并没有改变合同关系主体相对性的特点,因为第三人一旦取代原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或者加入合同关系中,都已经成为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因此合同关系的主体仍然是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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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有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有什么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要约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中要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合同应有的主要条款、要求对方作出答复的期限等内容。在要约约定的对方答复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
2、承诺承诺也称接受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约方提出要约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的答复。要约人收到承诺时,双方就要订立合同;如收到承诺时已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合同就成立了。如果要约的接受方不完全同意要约而改变了其中的主要条款,就意味着对原来订约条件的拒绝,而是接受方提出了新的订约提议。订立合同的过程,往往是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又再提出新的要约,反复多次,如最后合同关系能成立,总是有一方完全接受了对方的要约内容。合同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书面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书面文字来表达,一般是一起签订书面协议,有时也可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往来信件、电报、电传和其他书面形式成立合同关系。口头形式的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取得一致意见达成的口头协议。口头合同可由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取得一致意见达成的口头协议。口头合同可由当一中人面谈订立,也可以通过电话交谈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这一规定明确了订立合同主体的条件,即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部力。而合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某些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容易确立定的。但在另一些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享受的权利是另一方所应尽的义务,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则是一方所享受的权利,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如前所述,合同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合同债权又被称为相对权。主体的特定化是合同关系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的重要区别。不过,合同关系的主体或者当事人是特定的,但并非是固定不变的。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可以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这样,第三人可以取代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这种债的主体变更,并没有改变合同关系主体相对性的特点,因为第三人一旦取代原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或者加入合同关系中,都已经成为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因此合同关系的主体仍然是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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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怎样的?
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两阶段:1、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2、承诺,也称接受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约方提出要约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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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集体合同从协商到合同成立生效所经过的过程。
(一)制定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或组长和副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二)审议:将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时。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分别就协议草案的产生过程、依据及涉及的主要内容作说明,然后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协议草案文本进行讨论。作出审议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三)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
(四)登记备案:集体台同签订后,应将集体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发现集体合同中的项目与条款有违法、失实等情况,可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正。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企业行政、工会组织和职工个人均应切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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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的法定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订立合同的法定程序
根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基本程序,只要一方当事人的要约被另一方当事人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一)要约,又称发盘,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一方当事人向他人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做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要约的相对人,称为受要约人。当事人就缔结合同交换意思表示的过程,《合同法》中称其为要约与承诺。
(二)承诺,又称还盘,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做出承诺的人,为承诺人,即受要约人。承诺的相对人为受承诺人,即要约人。
承诺是一种意思表示,承诺的形式可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的承诺,含口头承诺和书面承诺;默示的承诺,指推定行为。承诺没有发出承诺通知,但按照要约的要求履行了一定行为,该履行行为表明行为人有承诺的意思,即推定为承诺人已承诺,合同成立。
承诺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明示的承诺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默示的承诺于推定行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导致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承诺归于消灭。
二、订立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
订立合同应当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才可以规范合同双方的行为。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
(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订立合同的法定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订立合同的法定程序
根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基本程序,只要一方当事人的要约被另一方当事人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一)要约,又称发盘,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一方当事人向他人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做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要约的相对人,称为受要约人。当事人就缔结合同交换意思表示的过程,《合同法》中称其为要约与承诺。
(二)承诺,又称还盘,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做出承诺的人,为承诺人,即受要约人。承诺的相对人为受承诺人,即要约人。
承诺是一种意思表示,承诺的形式可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的承诺,含口头承诺和书面承诺;默示的承诺,指推定行为。承诺没有发出承诺通知,但按照要约的要求履行了一定行为,该履行行为表明行为人有承诺的意思,即推定为承诺人已承诺,合同成立。
承诺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明示的承诺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默示的承诺于推定行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导致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承诺归于消灭。
二、订立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
订立合同应当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才可以规范合同双方的行为。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
(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委托合同订立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委托合同订立的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合同订立的程序
订立合同,是一个经过充分协商达到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的各个步骤构成了合同订立的程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实践当中形成的习惯作法,订立合同的程序主要有:
(一)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
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
(二)资信审查
当你选择了准备与对方谈判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对方进行资信审查。资信审查包括资格审查和信用审查。
(三)洽谈协商
当事人之间就合同条款的不同意见经过反复协商,讨价还价,
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就是洽谈协商。
(四)拟定合同文书
拟定合同文书是将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用文字表述出来。
(五)履行合同生效手续
在合同文书拟定后,双方当事人已完全认可的时候,就要办理合同订立的
最后一道手续,即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首先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在合同上签字。
其次,按照我国的习惯,要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合同订立的程序才算完成。
有的合同,根据国家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则必须在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正式生效。
订立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担保问题
1、保证
在各种经济合同中,保证是经常使用的一种担保方式。在使用保证方式时,应当注意:

一,选择的保证人必须有担保能力。

二,订立保证合同,必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如果仅提供保证人的情况,或者保证人仅口头同意保证,这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证。

三,明确保证的范围。保证人具体保证什么,要由三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写明。实践中,有些合同的保证范围含糊其辞,如“借款人到期不还,由我单位负责”,这种情况,容易引起纠纷。
2、抵押
订立抵押条款,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
第三人,但必须是对抵押物享有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人;

二,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依法可以流转的财产;

三,抵押成立后,抵押权人即对该抵押物享有担保,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3、定金
一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定金使用要慎重,并不是所有合同都要使用定金;
(2)定金数额应不超过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
(3)支付定金一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
(二)预付款问题
预付款是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可以折抵货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预收货款的一方应如数退回预收的货款及利息,应特别注意诈骗分子通过收取预付款进行诈骗,所以,支付预付款要谨慎从事。
(三)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问题
1、是选择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如果在合同中订立了有效的仲裁条款,那么发生纠纷时只能申请仲裁,不得向;
2、如果在合同中订立了管辖条款时,应注意选择的管辖必须是合同履行地、签订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并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四)合同的签字盖章及有关手续问题
1、合同的签字盖章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在签字盖章前,应对合同文本进行
最后的审查把关。发现不合理之处,及时与对方协商修改,待修改后再签字盖章。
(2)合同签字人应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代表人签字。
(3)合同的盖章可以是单位公章,也可以是合同专用章,但不能加盖单位的内部职能科室的印章。
2、合同的公证和鉴证。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要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后合同才生效,那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或到鉴证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五)合同的形式和内容问题
1、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合同形式方面应注意,有的合同只有签订书面合同才有效。
2、合同的内容。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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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是:首先,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次,对方同意后,拟定合同条款;再次,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是合同的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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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
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集体合同从协商到合同成立生效所经过的过程。
(一)制定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或组长和副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二)审议:将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时。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分别就协议草案的产生过程、依据及涉及的主要内容作说明,然后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协议草案文本进行讨论。作出审议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20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
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三)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
(四)登记备案:集体台同签订后,应将集体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发现集体合同中的项目与条款有违法、失实等情况,可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正。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企业行政、工会组织和职工个人均应切实履行。
二、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是指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三、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1、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非法人企业如果与同级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方可代表行政方与职工方进行协商。
2、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先申请建立工会组织或民主选举一定数额的职工代表。
3、已经建立劳动合同制度。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首先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4、已经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具有较完善的集体协商办法。包括:双方代表的产生、变更方法和代表的权利义务;双方协商的原则、内容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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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订立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证遗嘱的订立流程
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只能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代理人不得代理。具体规则如下:
①遗嘱公证由当事人,即立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
②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A.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B.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C.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D.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填。
③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A.身份证明;
B.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④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⑤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⑥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⑦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⑧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制作。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⑩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总结,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遗嘱。因此,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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