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通违法处罚新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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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乱停乱放,罚款150元超速、乱穿插,罚款2000元。杜绝“同案异罚”不规范行为。代码细化但相关处罚没有变化。
四川交通违法处罚新标准?

相信很多司机朋友在开车的过程中难免会有违章的行为,一旦违章了大家都很关系将接受什么处罚,近日,四川省公安厅发布了新的交通违法处罚标准,下面,律图小编将和大家分享四川交通违法处罚新标准。

四川交通违法处罚新标准?

乱停乱放,罚款150元超速、乱穿插,罚款2000元

近日,四川省公安厅交管部门决定,对原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代码进行修订。其中包括,5月16日起,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将处以罚款150元、不计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将处以罚款2000元。

杜绝“同案异罚”不规范行为

日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领,从源头和制度上解决“同案异罚”等不规范行为,根据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要求,决定对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代码进行修订。其中新增14个违法行为代码,细化176个违法行为代码。

代码细化但相关处罚没有变化

交管部门将部分违法行为代码进行了细化,比如1039细化为10391和10392两个代码。具体为1039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将处罚150元、不计分;10392: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处以50元罚款。

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关于机动车违停一项的改变,仅仅是违法代码被细化,实际上相关处罚并没有发生变化。在此前的交警执法中,150元的违停处罚一直存在。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四川交通违法处罚新标准,希望广大司机朋友能够学习一下,避免日后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出现以上违章行为,最后,小编提醒大家,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法律纠纷的,大家可以到律图网站咨询律师,我们会尽快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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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并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十五份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此基础上,每再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分别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十五份的,每增加七份,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到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文物一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百五十份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国家文物二件的,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百五十份的,每增加三十份,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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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四川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基金):
十级伤残:地级市、州的社平工资×4;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
十级伤残:地级市、州的社平工资×6;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成都地区的工伤可以参照《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四、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成都地区一般为60-80元/天。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六、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七、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007年12月12日出台《成都市工伤职工康复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的规定。
八、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可参考:2015年2月2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川人社办发〔20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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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全体劳动者必须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中的工勤人员也必须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2、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协商双方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在订立过程中不得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3、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自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企业的厂长(经理)应与聘用(任命)的部门或者资产所有者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期限应与聘用(任命)期一致。其中有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的厂长(经理)一般应与聘用(任命)的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的企业厂长(经理)与资产所有者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董事长若任企业的厂长(经理),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5、已订立了劳动合同的职工,一般不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法》和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协商变更相关内容;变动条款过多的,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6、国有企业使用的混岗集体职工,在征得集体企业同意后,可先解除其与集体企业建立的劳动关系,再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职工流动手续。混岗职工也可与集体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再由该企业与国有企业签订劳务输出(输入)协议,实行劳务结算。对具有集体职工身份,但不归属任何集体企业的混岗职工,可直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7、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的企业富余职工(包括停薪留职、放长假和退养职工)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后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确定。
8、企业按规定面向城镇公开招收的临时工,如常年性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可以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自行招收的城镇、农村临时工,应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才能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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