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制度的特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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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债权凭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3、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债权凭证制度的特征是什么

债权凭证顾名思义就是指证明债权人的身份和证明这份债权的真实性,一般都是由人民法院下发的一种书面的证明,那么债权凭证制度的特征是什么呢?下面大家就跟律图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债权凭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

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3、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债权凭证

4、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从上可以看出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极为相似,它的上述特征与执行中止的特征完全相同。但二者又有本质区别。

主要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执行中止适用范围广,任何性质案件只要出现应当中止情形,都适用执行中止,而债权凭证仅适用于金钱给付案件。如涉及人身权执行案件均不能发放债权凭证。

2、发放期限不同。对执行中止只要出现应当中止的情形,在任何时间内均可中止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而债权凭证原则上要在法定执行期限届满后发放,期限未满不能发放。

3、结果不同。债权凭证发放后案件终结执行,原判决效力被废止。债权人的权利以债权凭证上登记的内容为准。而案件中止执行后,实体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仍依原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执行

4、发放条件不同,债权凭证原则上须申请执行人自愿申领,而执行中止法院可依职权发放。

从上可以看出债权凭证是在执行中止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而又完全不同于执行中止的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

以上就是由律图的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债权制度的特征,希望小编的编辑能够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感谢您阅读由律图的小编为您带来的文章,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详情咨询我们律图的专业律师


债权凭证如何发放

 债权凭证申请书有些什么内容

 债权凭证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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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什么是债权凭证的问题,解释如下:
一、债权凭证发放的确定
  为保证债权凭证在执行程序中运用的严肃性,规范发放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实现债权凭证的真正目的,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运用债权凭证的制度的规定》的规定,债权凭证发放必须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必须是已经受理进入执行程序的民事执行案件,两者缺一不可。具体办理,应当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统一立案审查后,发给四川省高院统一制作的《债权凭证》;并由执行机构按年度单独设立流水帐作好登记,统一建档管理,以备今后查询,他是债权人日后申请执行的历史依据。
  
二、须确定范围和条件
  债权凭证的发放,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运用债权凭证制度的规定》界定的范围,其适用必须是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民商事执行案件,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不包含行政案件,非诉行政案件以及罚金刑案件和督促程序的案件。
  债权凭证的发放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运用债权凭证制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发放债权凭证:
  
1、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在六个月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
  
2、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剩余债务不能作出分期履行还款保证的,或作出的还款保证未被申请执行人接受的。
  
3、被执行财产经拍卖,变卖未果或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接受以该财产作价抵偿的。
  
4、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其现有财产只能维持其基本生活,在预期的时间内无偿还能力的。
  
5、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六个月,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6、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正在被监禁期尚有6个月以上。
  
7、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已出国或者出境,经查实6个月内不能回归,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8、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发放债权凭证的其他情形。
  
三、债权凭证的发放程序
  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不符合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但符合发放债权凭证的条件和要求,执行法院不能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必须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通过听证程序,确认和补充申请书不足,经审查符合债权凭证发放条件的,由执行人员填报债权凭证发放审批表,载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和依据,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应载明已执行金额和未执行金额的情况。交执行(庭)局长审查后报经分管领导审批,获得批准后,依法制作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中应当载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内容详实具体,不得草率行事,还需载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形时,申请执行人有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在确认申请的内容后,才能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并将裁定书和债务通知向被执行人送达书,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应当公告送达债务通知书。
  
四、发放债权凭证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是为了满足其利益的实现,但已经确认的民事权利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实现,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才创设债权凭证制度,可以看出,债权凭证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延续,变更了履行期限,将确定的履行期限转化为不确定的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的现实利益转化为期待利益,所以,债权凭证不得滥用。对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必须收集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无执行能力的,才能发放债权凭证,不能片面追求结案率,将未执结的案件装入债权凭证的口袋,结案率达到了甚至超额了,而实际问题未解决,这样有悖于发放债权凭证的真实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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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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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复议是一种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制度,这不同于司法审查,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所以司法审查一般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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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制度的优点
第1、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2、有效地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第3、有利于增强当事人责任感和风险意识。第4、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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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的《公司法》已于2005年10月27日重新进行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实施。修订以后的《公司法》 第二十条对于中国理论界讨论已久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规定,从而使这个国外已经存在制度在中国 第一次有了立法上的依据。文章通过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产生、特征、适用情形和法律效果等几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阐述和简要剖析。【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的面纱;权利的滥用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概念公司法人人格是指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这就是有限责任。法人原则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法律赋予公司的法人身份,并给予股东享受有限责任的权利,目的是鼓励社会公众踊跃投资,充分利用和发挥公司组织形式的优势,为自身寻求利益。但是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当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公司法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所打破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应运而生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英美法中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在大陆法中称“直索责任”,是指为阻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我国2005年10月27日重新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 第二十条规定了理论界讨论已久的法人格否认制度,从而使这个制度有了立法上的依据。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予以了明确:“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是以矫正公司法人制度在具体运作中出现的不公平为己任的。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作为在特定情形下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修正和维护,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手段出现,是对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一种风险的与权利的平衡,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以承认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为前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法人人格原则的否认,而恰恰是对法人人格原则的恪守。因为如果一个公司未取得合法人格,它就不能行使法人的权利,也不能直接地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也就不存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必要性。因为只有具有人格的法人才有公司人格被滥用的可能。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法律效力,只适用于个案中的特定法律关系,而不具有普适性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全盘否定,而是在具体个案中,出现公司人格滥用,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使用。它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待公司消除股东的滥用行为后,公司法人人格依然为法律所承认。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对法人人格被滥用后的一种事后补救它通过追究法人人格滥用者的责任,使滥用公司人格者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以体现法律所要求的将利益和负担公平、合理的分配于当事人。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近年来,在社会经济运行中滥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律、法规,逃避债务履行的现象屡见不鲜。归纳起来,当事人滥用法人人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利用假破产行为甩掉债务包袱,将优良资产剥离给一个新公司,企业轻装上阵,令债权人叫苦不迭国有企业有一个最大的优势,就是破产。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当企业资不抵债的时候,企业可以选择破产,以其债权冲抵债务后,余下债务企业不再偿还。一些企业就用这一独门招术,结合企业的人格制度,以逃避债务。有这么一个国营酒厂,欠了他人几百万的货款,但有一天政府发现酒厂欠债太多了,企业负担沉重,于是一纸文件就让它破产了。但是原本的企业厂房还是存在,只不过换了一块牌子,原本的企业就变成了一个新的企业。由于老的酒厂已经破产,所以所有债务一笔勾销。可怜的债权人明明知道新企业还是在用原来的企业的钱进行生产,而这些钱中就有自己的钱,可是由于新的酒厂和老的酒厂是两个法人,而老的酒厂已经破产,它们是两个不相干的企业。于是债权人在这种七荤八素的转变中成了真正的牺牲品。 (二)有些二级法人名义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核算,但实际上却在各方面依附或取决于集团公司但是,一旦二级法人单位不能清偿外债,集团公司便主张其为法人,不能追究集团公司的民事责任。 (三)利用公司的人格,逃避债务有些个人利用公司的人格和有限责任,将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个人财产相混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有这么一个人,下岗后和丈夫以摆摊卖菜为生。由于生活实在太贫困了,他们决定卖掉自己居住的房子,搬到农村去住。于是将房子委托给了中介,没有想到中介卖了她的房子以后竟然以公司没有钱为理由,拒绝将钱给她。再看看这个老板,却还是丰田照开,馆子照上,因为钱是公司欠的,和他个人无关。可怜这个下岗工人,丢了房子却得不到法律的妥善保护。 (四)关联公司间通过内幕交易进行资产、利润转移,诈害不知情的债权人关联公司内幕交易,即指两家不同的公司之间或者具有控制与从属的关系,或具有相互投资关系,或具有特殊的合同关系,它们之间进行资产利润的转移,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利用“夫妻公司”、“兄弟姊妹公司”逃避债务有些公司名义上为数个公司,实际上是一个人格,如有的一个人担任几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各公司财务混同,一旦发现可能要承担经济责任,就将财产转移到其他的公司中,然后以没有财产偿还、其他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为等为由逃避债务。这种“夫妻公司”、“兄弟姊妹公司”,享有实际上的连带债权,却逃避了法律上的连带债务。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效果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所解决的是滥用公司法人格的问题,包括利用公司规避法律、利用公司逃避合同义务和其他债务以及公司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目标则是否认已有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其财产、责任、存续、诉讼主体资格、人事和业务的性,使其控制股东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会导致公司法人格的一般否认,而只是针对特定事件,否认公司于享有控制权的股东,从而将因此特定事件所产生的债务归于公司股东身上,而对于此特定事件之外的公司其他事务来说,公司仍具有法人的地位,公司的股东也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五、结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否认了股东的有限责任,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股东设立公司的重要动机,也是公司法的基石。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作为世界上一种先进的理论与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但是矫枉不能过正,对一种权利滥用的规制不能导致另一种权利的滥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只能作为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特别例外情况来对待,在适用时一定要谨慎再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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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公司制度为核心,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  一是产权清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出资者对企业的投资形成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企业作为的法人对注入企业的资本金具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产权关系清晰,就是要用法律来界定出资者和企业法人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是权责明确。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这种权益表现为三方面:即资产受益权、1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是政企分开。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率为目的,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应依法破产。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直接受市场调节,参与市场竞争,以盈利最大化为目的。政府处在企业之外,既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用超经济的手段保护企业,真正实现政企分开。  四是管理科学。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通过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决策机构(董事会)、管理机构(经理班子)、监督机构(监事会),形成各自、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关系,并通过法律和公司章程加以确立和实现。既赋予经营者充分的自主权,又切实保障所有者的权益,同时充分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在组织管理制度方面,建立科学、民主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经济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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