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的分类标准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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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确定著作权客体时,根据作品的传达媒体的不同,以伯尔尼公约为例,将作品分为: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话剧和音乐剧作品,舞蹈作品和哑剧作品,电影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实用艺术作品,有关地理、地形、建筑和科学的示例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
作品的分类标准有哪些?

一、作品的分类标准有哪些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多种分类。在各国著作权立法和理论中,作品通常可以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1、在确定著作权客体时,根据作品的传达媒体的不同,以伯尔尼公约为例,将作品分为: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话剧和音乐剧作品,舞蹈作品和哑剧作品,电影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实用艺术作品,有关地理、地形、建筑和科学的示例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受保护的作品时,采用了与上述大体相同的分类方法。

2、在确定著作权归属时,根据作品的创作或发表的情况,将作品分为个人作品,合作作品,假名作品,隐名作品,作者不明的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委托作品,编辑作品,电影作品,等等。

3、在确定著作权主从地位时,根据作品与其他作品是否存在派生关系,将作品分为原始作品和演绎作品。由于演绎作品是基于原始作品产生的,各国法律都确认一项著作权原则: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不影响原始作品的著作权。

4、在确定限制著作权的范围时,按照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状态,将作品分为已发表的作品和未发表的作品。在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限制规定仅适用于已发表的作品,而不适用于未发表的作品。

更好的了解作品分类才能够更准确的对作品进行评定,假如作者在之后不小心陷入了著作权纠纷,作品的定性能够帮助作者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还想要了解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请登录律图官方网站进行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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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类型问题解答如下, 2001年《著作权》修改之前,对互联网上著作权的保护几乎是个空白。原《著作权法》第十条确定的使用权,具体分解为“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可见,列举式的关于作品的使用权,并不包括在互联网上的使用权。有些学者以上述法律条文中的“等方式”作文章,认为“至少可以由现行法律中的‘等’字来予以调整”,从而将使用权扩大适用到互联网上。更有些学者认为“著作权法的现有规定,可以直接适用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以上观点缺乏法律逻辑,甚至有悖于法律常识。一项法律上并未明确的权利,不能毫无依据地捏造,也不能以想当然的方式扩大适用。
立法上如此,司法实践中更是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判决理由。在王蒙等六作者诉“北京在线”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法官的判决理由是“在互联网环境中,原告作为著作权人,仍然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5款规定的作品使用方式,没有排除出现其他可能。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出版、发行、公开表演、播放方式虽然不同,但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传播的控制权。”上述判决理由,看似合理,但实质上等同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为著作权法创立了一项新的权利:网上作品传播控制权。法官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成文法,而不能凭自由裁量权任意地创设法律权利。在“大学生杂志社诉北京京讯公众技术信息公司网上著作权纠纷案”中,法官的判决理由是“将他人作品上载的行为也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复制,”从而以“复制权”被侵犯为由判案。将侵犯“复制权”作为网上著作权侵权的表现,系法律所采取的标准。于1995年9月公布了《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建议》报告,学界称之为《白皮书》。该报告明确规定网上传播是发行和复制的结合,是同时行使了发行权和复制权。法官在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其判决明显受到了西方网络法律规定的影响。
2001年著作权法颁布后,在一定程序上解决了网上著作权纠纷长期无法可依的状况,对于以下两种侵权类型,著作权法均可适用。
1、传统媒体作品在网上被侵权
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人,不论其作品是否已发表或者出版,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对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在任何时间、地点上传其作品。由于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几乎所有的传统媒体文学作品,都可通过网络搜索的方式在互联网上查阅。一方面,大量文学作品网络上传的行为,是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结果,特别是传统媒体普遍在平面媒体的基础上,再在网络创设电子版。另一方面,各类非法上传行为也层出不穷。随着互联网上文学网站、文学和电子图书馆的兴起,大量传统媒体文学作品被上传到网络中,其中大部分均未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从法律角度分析,此类行为即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2、网站之间的相互抄袭行为
互联网为文学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提供了极为便捷的途径,但同时也为抄袭行为提供了温床。有些网站文学作品的数量极其巨大,在短短的不到10年时间内,汇聚了数百万件文学作品。由于网络抄袭隐蔽性高,操作性强,只需简单进行复制和粘贴,就可将作品发送到其他网站上,故网站之间的相互抄袭行为表现得较为普遍。在网站之间进行抄袭,同样侵犯了作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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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在处理著作权的事情,我在这里就是想问一下,你们可以提供一些有关作品著作权类型问题的解决办法吗?最好快点一点,我急用
[律师回复] (1)文字作品,即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即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例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等。口述作品应该有相对的完整性,能说明一定的问题或者抒发某种情感,具有起码的独创性。人际间随意的、没有什么价值的谈话不能成为口述作品。另外,宣读讲稿也不产生口述作品,而只是对文字作品的一种再现。口头作品的固定一般不会改变它的性质,例如被录制下来的演讲仍然是演讲者的口头作品,但这时演讲者、录制者还对录制品享有相应的邻接权。
  
(3)表演艺术作品,即音乐、戏剧、曲艺、舞蹈和杂质等艺术作品。其中音乐作品是指供演唱、演奏的作品,例如交响乐、歌曲等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例如话剧、歌剧、地方戏等。曲艺作品是指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例如相声、快板、大鼓、评书等。舞蹈作品是指以身体语言,例如动作、姿势、表情等形式表现的作品。杂质作品是指通过形体动作、技巧表现的作品,包括魔术、马戏等等。
  
(4)美术作品,作品著作权类型即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作品。有的美术作品同时不具备实际用途,满足物质上的需要,因而被称为实用美术作品,其中建筑作品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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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文学类作品侵权的规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针对著作权的一系列保护,专门制定的有著作权法,那么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近日,市高级人民就“琼瑶诉于正”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 《宫锁连城》 侵犯 《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500万元。笔者认为,从版权角度看,本案一二审通过详尽的举例和说理进一步明确了关于文学类作品侵权比对的两个重要规则。

一,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划分较为复杂,需要分层分析。文学作品的表达不能仅局限为对白台词、修辞造句,也不能将文学作品中的主题、题材、普通人物关系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具体而言,文学作品的要素包括作品主题、主线情节、人物角色、展开情节、具体场景、文字描述、人物对话等。这些要素由抽象向具体渐变,形成一个以思想为核心以表达为包裹逐层向外辐射的作品体系。所谓作品主题,是指一部作品表达的的中心思想或者宏观命题,例如,西方名著 《基督山伯爵》 的主题是“复仇”,而类似的文学母题在世界文学作品中屡见不鲜,例如我国的 《赵氏孤儿》、英国的《王子复仇记》、日本的 《四十七武士》 等,显然,作为抽象的主题思想,作品主题不可能被某个作者所垄断,因此被公认属于公有领域的思想范畴。主线情节,是在作品主题之下的
第一层展开。例如, 《基督山伯爵》 为了使“复仇”这一主题具体化,创作了“主人公蒙冤入狱,后来设法越狱并报仇雪恨”的主线情节。主线情节虽然是作品主题的具象,但是仍然属于较为抽象的范畴,因为仅凭“主人公蒙冤入狱,后来设法越狱并报仇雪恨”这一情节,人们会联想到很多文学作品或影视作品均有类似的情节,例如风行一时的美剧 《越狱》 以及经典 《肖申克的救赎》 等。主线情节也无法纳入作品表达的范畴,因为这种诸如“蒙冤入狱后出狱雪恨”、“有情人历经磨难终成眷属”、“坏蛋作恶多端终有恶报”、“普通人勤奋刻苦终获成功”的主线情节,都属于作品宏大主题(复仇、爱情、善恶、奋斗)下的第一层子命题,不但为人们所熟知,也是中外作者自由创作的通用要素,将其归入作品的思想范畴也顺理成章。人物角色,是指作品所塑造的人物性格、心理特征、人物语言等复杂的综合形象体。对于人物角色的判断,需要进行一分为二的分析。人物角色可以分为真实存在的人物和虚拟的文学形象。对于真实存在的人物,由于其事迹属于事实范畴,因此对基本事迹的描述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唯一性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属于作品的表达范畴,只有作者基于对人物性格的把握演绎的独创性细节才可以构成表达; 对于虚拟的文学形象,则由于作者对该形象的创造常常是基于现实生活中的人物典型或者是若干典型人物性格的糅合所完成,因而其形象包含了典型的人物角色塑造和作者独创的部分。例如,一提到吝啬鬼形象,人们马上会想到《威尼斯商人》 中的夏洛克、 《守财奴》 中的葛朗台, 《儒林外史》中的严监生。而文学作者在创造这一形象时,常常会参考这些形象,因而具体到某一吝啬鬼塑造时会吸纳公有领域的典型形象的某种特征成分,因此,对于此种情形,应将这种人物形象中的典型特征成分排除出作品的表达范畴。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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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ersl pictures corp.一案中首次提出,人物角色被开发的程度越低,其受到版权的保护越小。展开情节,是指在主线情节下的
第二层展开,即作者为了进一步贯彻作品主题,使主线情节更加具体、生动而塑造的具体情节。例如, 《西游记》 的主题是“取经”,主线情节是“师徒四人经历千辛万苦降服各种妖怪后取得真经”,而具体情节展开就是诸如“偷吃人参果”、“三打白骨精”等等。一般认为,展开情节由于是对主线情节的展开,具有很大的创作自由度,因此除非是公认的桥段(例如武侠作品中经常出现的主人公失足掉下悬崖非但会大难不死,反而会有奇遇或艳遇),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将其视作作品的表达范畴。具体场景、人物对话、文字描述,就是构成展开情节的基本要素,属于作品的底层表达要素。由于具体场景已经具体到明确的时间、地点、时间、因果关系、人物、背景设置,而人物对话、文字描述更是体现作者独创性的重要方面,因此,当作品比对进行到这一层面时,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就变成了相对简单的技术问题,法官只需要进行字面比对和相似度评估就可以得出答案。这一层次的作品侵权,在版权法上被称为“字面相似”(terl sirity),即抄袭作者实际使用的语言,这种情形表现直观,易于判断,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抄袭的数量及其在作品中所占的分量。综合以上对作品各个构成元素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就一部作品而言,作品主题、主线情节、人物角色中的典型特征属于作品的思想,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换言之,作品是否被侵犯改编权,需要从展开情节、具体场景、人物对话、文字描述等方面去寻找答案。在本案中,琼瑶所主张的剧本21个情节(小说主张17个情节),正属于主线情节下的
第二层展开的展开情节,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判定为9个),正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与其他的具体场景、人物对话、文字描述等,共同构成原告作品中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部分。第
二,对于作品中人物关系和人物设置,应对人物与情节的相互结合互动形成的表达进行比对。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同样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足够具体的表达,且这种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在被诉侵权作品中达到一定数量、比例,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或者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的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权利作品足够的比例,即使其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也足以使受众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必须指出,主题相近的作品创作确会导致个别或者局部情节相似,这是文学创作中的正常现象,但是,如果一部作品在情节展开后,无论是在于人物角色的结合上,还是在故事发展的先后顺序上,都与另一部作品一一对应,形成了如影随形的相似关系,就无法撇清抄袭他人作品的嫌疑。因此,即使侵权人对于抄袭的情节能够一一找到表面上合法或者合理的来源或者出处(例如公知的情节或者桥段),但只要诸多情节的前后连接、组合以及与人物关系均保持一致,就无法摆脱侵权指控。例如,在本案中,正如原告方所指出的那样,被告可以用 《红楼梦》 中宝黛钗的关系来抗辩双方作品中的男女主人公与公主关系的独创性,但是,宝黛之间的关系继续发展却不是偷龙转凤; 被告可以用 《西游记》 中唐僧幼年被置于木盆放入江流被老和尚捡走的故事来抗辩“女婴被拾、收为女儿”情节的独创性,但是,唐僧日后却没有下嫁给某位王公贵族子嗣为妾……正如一审判决所指出的那样,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如果仅仅是“父子关系”、“兄弟关系”、“情侣关系”等,应属于思想范畴; 如果就上述人物关系结合故事情节加以具体化:“父亲是王爷而儿子是贝勒但两人并非真父子”,“情侣双方是因偷换孩子导致身份颠倒的两个特定人物”,则相对于前述人物关系设置而言,这样的具体设计则更倾向于表达。如果再将特定事件安插在存在特定关系的人物之间,则无疑又是对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的更为具体化设计。如果人物身份、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具体对应等设置已经达到足够细致具体的层面,那么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就将形成具体的表达。在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21个情节及其创编串联构成了原告作品 《梅花烙》 的主要及整体故事表达,被告仅仅是角色身份做了重新变换,而人物关系以及情节互动给人一种强烈的“复制”之感,当情节的相似已经到了连多处细节都相仿或者简单代换时,是否构成相似的答案已经呼之跃出。因此,类似这种情形,可以认为,已经对作品的主要部分的独创性表达构成了明显侵害。 《宫锁连城》 虽然在故事线索上更为复杂,但是琼瑶主张的上述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均可映射在剧本 《宫锁连城》 的情节推演中,即使存在部分情节的细微差别,但是并不影响剧本《宫锁连城》 与涉案作品在情节内在逻辑推演上的一致性。琼瑶主张的上述情节,如果以剧本 《宫锁连城》 中的所有情节来计算,所占比例不高,但是其包含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涉案作品的足够充分的比例,以致于受众足以感知到来源于涉案作品,且上述情节是 《梅花烙》 的绝大部分内容,因此,二者在整体上仍然构成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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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针对著作权的一系列保护,专门制定的有著作权法,那么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近日,市高级人民就“琼瑶诉于正”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 《宫锁连城》 侵犯 《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500万元。笔者认为,从版权角度看,本案一二审通过详尽的举例和说理进一步明确了关于文学类作品侵权比对的两个重要规则。

一,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划分较为复杂,需要分层分析。文学作品的表达不能仅局限为对白台词、修辞造句,也不能将文学作品中的主题、题材、普通人物关系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具体而言,文学作品的要素包括作品主题、主线情节、人物角色、展开情节、具体场景、文字描述、人物对话等。这些要素由抽象向具体渐变,形成一个以思想为核心以表达为包裹逐层向外辐射的作品体系。所谓作品主题,是指一部作品表达的的中心思想或者宏观命题,例如,西方名著 《基督山伯爵》 的主题是“复仇”,而类似的文学母题在世界文学作品中屡见不鲜,例如我国的 《赵氏孤儿》、英国的《王子复仇记》、日本的 《四十七武士》 等,显然,作为抽象的主题思想,作品主题不可能被某个作者所垄断,因此被公认属于公有领域的思想范畴。主线情节,是在作品主题之下的
第一层展开。例如, 《基督山伯爵》 为了使“复仇”这一主题具体化,创作了“主人公蒙冤入狱,后来设法越狱并报仇雪恨”的主线情节。主线情节虽然是作品主题的具象,但是仍然属于较为抽象的范畴,因为仅凭“主人公蒙冤入狱,后来设法越狱并报仇雪恨”这一情节,人们会联想到很多文学作品或影视作品均有类似的情节,例如风行一时的美剧 《越狱》 以及经典 《肖申克的救赎》 等。主线情节也无法纳入作品表达的范畴,因为这种诸如“蒙冤入狱后出狱雪恨”、“有情人历经磨难终成眷属”、“坏蛋作恶多端终有恶报”、“普通人勤奋刻苦终获成功”的主线情节,都属于作品宏大主题(复仇、爱情、善恶、奋斗)下的第一层子命题,不但为人们所熟知,也是中外作者自由创作的通用要素,将其归入作品的思想范畴也顺理成章。人物角色,是指作品所塑造的人物性格、心理特征、人物语言等复杂的综合形象体。对于人物角色的判断,需要进行一分为二的分析。人物角色可以分为真实存在的人物和虚拟的文学形象。对于真实存在的人物,由于其事迹属于事实范畴,因此对基本事迹的描述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唯一性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属于作品的表达范畴,只有作者基于对人物性格的把握演绎的独创性细节才可以构成表达; 对于虚拟的文学形象,则由于作者对该形象的创造常常是基于现实生活中的人物典型或者是若干典型人物性格的糅合所完成,因而其形象包含了典型的人物角色塑造和作者独创的部分。例如,一提到吝啬鬼形象,人们马上会想到《威尼斯商人》 中的夏洛克、 《守财奴》 中的葛朗台, 《儒林外史》中的严监生。而文学作者在创造这一形象时,常常会参考这些形象,因而具体到某一吝啬鬼塑造时会吸纳公有领域的典型形象的某种特征成分,因此,对于此种情形,应将这种人物形象中的典型特征成分排除出作品的表达范畴。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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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展开,即作者为了进一步贯彻作品主题,使主线情节更加具体、生动而塑造的具体情节。例如, 《西游记》 的主题是“取经”,主线情节是“师徒四人经历千辛万苦降服各种妖怪后取得真经”,而具体情节展开就是诸如“偷吃人参果”、“三打白骨精”等等。一般认为,展开情节由于是对主线情节的展开,具有很大的创作自由度,因此除非是公认的桥段(例如武侠作品中经常出现的主人公失足掉下悬崖非但会大难不死,反而会有奇遇或艳遇),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将其视作作品的表达范畴。具体场景、人物对话、文字描述,就是构成展开情节的基本要素,属于作品的底层表达要素。由于具体场景已经具体到明确的时间、地点、时间、因果关系、人物、背景设置,而人物对话、文字描述更是体现作者独创性的重要方面,因此,当作品比对进行到这一层面时,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就变成了相对简单的技术问题,法官只需要进行字面比对和相似度评估就可以得出答案。这一层次的作品侵权,在版权法上被称为“字面相似”(terl sirity),即抄袭作者实际使用的语言,这种情形表现直观,易于判断,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抄袭的数量及其在作品中所占的分量。综合以上对作品各个构成元素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就一部作品而言,作品主题、主线情节、人物角色中的典型特征属于作品的思想,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换言之,作品是否被侵犯改编权,需要从展开情节、具体场景、人物对话、文字描述等方面去寻找答案。在本案中,琼瑶所主张的剧本21个情节(小说主张17个情节),正属于主线情节下的
第二层展开的展开情节,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判定为9个),正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与其他的具体场景、人物对话、文字描述等,共同构成原告作品中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部分。第
二,对于作品中人物关系和人物设置,应对人物与情节的相互结合互动形成的表达进行比对。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同样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足够具体的表达,且这种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在被诉侵权作品中达到一定数量、比例,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或者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的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权利作品足够的比例,即使其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也足以使受众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必须指出,主题相近的作品创作确会导致个别或者局部情节相似,这是文学创作中的正常现象,但是,如果一部作品在情节展开后,无论是在于人物角色的结合上,还是在故事发展的先后顺序上,都与另一部作品一一对应,形成了如影随形的相似关系,就无法撇清抄袭他人作品的嫌疑。因此,即使侵权人对于抄袭的情节能够一一找到表面上合法或者合理的来源或者出处(例如公知的情节或者桥段),但只要诸多情节的前后连接、组合以及与人物关系均保持一致,就无法摆脱侵权指控。例如,在本案中,正如原告方所指出的那样,被告可以用 《红楼梦》 中宝黛钗的关系来抗辩双方作品中的男女主人公与公主关系的独创性,但是,宝黛之间的关系继续发展却不是偷龙转凤; 被告可以用 《西游记》 中唐僧幼年被置于木盆放入江流被老和尚捡走的故事来抗辩“女婴被拾、收为女儿”情节的独创性,但是,唐僧日后却没有下嫁给某位王公贵族子嗣为妾……正如一审判决所指出的那样,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如果仅仅是“父子关系”、“兄弟关系”、“情侣关系”等,应属于思想范畴; 如果就上述人物关系结合故事情节加以具体化:“父亲是王爷而儿子是贝勒但两人并非真父子”,“情侣双方是因偷换孩子导致身份颠倒的两个特定人物”,则相对于前述人物关系设置而言,这样的具体设计则更倾向于表达。如果再将特定事件安插在存在特定关系的人物之间,则无疑又是对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的更为具体化设计。如果人物身份、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具体对应等设置已经达到足够细致具体的层面,那么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就将形成具体的表达。在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21个情节及其创编串联构成了原告作品 《梅花烙》 的主要及整体故事表达,被告仅仅是角色身份做了重新变换,而人物关系以及情节互动给人一种强烈的“复制”之感,当情节的相似已经到了连多处细节都相仿或者简单代换时,是否构成相似的答案已经呼之跃出。因此,类似这种情形,可以认为,已经对作品的主要部分的独创性表达构成了明显侵害。 《宫锁连城》 虽然在故事线索上更为复杂,但是琼瑶主张的上述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均可映射在剧本 《宫锁连城》 的情节推演中,即使存在部分情节的细微差别,但是并不影响剧本《宫锁连城》 与涉案作品在情节内在逻辑推演上的一致性。琼瑶主张的上述情节,如果以剧本 《宫锁连城》 中的所有情节来计算,所占比例不高,但是其包含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涉案作品的足够充分的比例,以致于受众足以感知到来源于涉案作品,且上述情节是 《梅花烙》 的绝大部分内容,因此,二者在整体上仍然构成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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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的分类有什么?
演绎作品的分类有改编作品、翻译作品、注释作品、整理作品,演绎作品对作品进行再次创作的需要得到原本的著作权人的同意,还应当支付给原著作权人一定的报酬,同时还应享有演绎作品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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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判断文学类作品侵权的规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针对著作权的一系列保护,专门制定的有著作权法,那么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近日,市高级人民就“琼瑶诉于正”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 《宫锁连城》 侵犯 《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500万元。笔者认为,从版权角度看,本案一二审通过详尽的举例和说理进一步明确了关于文学类作品侵权比对的两个重要规则。

一,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划分较为复杂,需要分层分析。文学作品的表达不能仅局限为对白台词、修辞造句,也不能将文学作品中的主题、题材、普通人物关系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具体而言,文学作品的要素包括作品主题、主线情节、人物角色、展开情节、具体场景、文字描述、人物对话等。这些要素由抽象向具体渐变,形成一个以思想为核心以表达为包裹逐层向外辐射的作品体系。所谓作品主题,是指一部作品表达的的中心思想或者宏观命题,例如,西方名著 《基督山伯爵》 的主题是“复仇”,而类似的文学母题在世界文学作品中屡见不鲜,例如我国的 《赵氏孤儿》、英国的《王子复仇记》、日本的 《四十七武士》 等,显然,作为抽象的主题思想,作品主题不可能被某个作者所垄断,因此被公认属于公有领域的思想范畴。主线情节,是在作品主题之下的
第一层展开。例如, 《基督山伯爵》 为了使“复仇”这一主题具体化,创作了“主人公蒙冤入狱,后来设法越狱并报仇雪恨”的主线情节。主线情节虽然是作品主题的具象,但是仍然属于较为抽象的范畴,因为仅凭“主人公蒙冤入狱,后来设法越狱并报仇雪恨”这一情节,人们会联想到很多文学作品或影视作品均有类似的情节,例如风行一时的美剧 《越狱》 以及经典 《肖申克的救赎》 等。主线情节也无法纳入作品表达的范畴,因为这种诸如“蒙冤入狱后出狱雪恨”、“有情人历经磨难终成眷属”、“坏蛋作恶多端终有恶报”、“普通人勤奋刻苦终获成功”的主线情节,都属于作品宏大主题(复仇、爱情、善恶、奋斗)下的第一层子命题,不但为人们所熟知,也是中外作者自由创作的通用要素,将其归入作品的思想范畴也顺理成章。人物角色,是指作品所塑造的人物性格、心理特征、人物语言等复杂的综合形象体。对于人物角色的判断,需要进行一分为二的分析。人物角色可以分为真实存在的人物和虚拟的文学形象。对于真实存在的人物,由于其事迹属于事实范畴,因此对基本事迹的描述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唯一性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属于作品的表达范畴,只有作者基于对人物性格的把握演绎的独创性细节才可以构成表达; 对于虚拟的文学形象,则由于作者对该形象的创造常常是基于现实生活中的人物典型或者是若干典型人物性格的糅合所完成,因而其形象包含了典型的人物角色塑造和作者独创的部分。例如,一提到吝啬鬼形象,人们马上会想到《威尼斯商人》 中的夏洛克、 《守财奴》 中的葛朗台, 《儒林外史》中的严监生。而文学作者在创造这一形象时,常常会参考这些形象,因而具体到某一吝啬鬼塑造时会吸纳公有领域的典型形象的某种特征成分,因此,对于此种情形,应将这种人物形象中的典型特征成分排除出作品的表达范畴。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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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ersl pictures corp.一案中首次提出,人物角色被开发的程度越低,其受到版权的保护越小。展开情节,是指在主线情节下的
第二层展开,即作者为了进一步贯彻作品主题,使主线情节更加具体、生动而塑造的具体情节。例如, 《西游记》 的主题是“取经”,主线情节是“师徒四人经历千辛万苦降服各种妖怪后取得真经”,而具体情节展开就是诸如“偷吃人参果”、“三打白骨精”等等。一般认为,展开情节由于是对主线情节的展开,具有很大的创作自由度,因此除非是公认的桥段(例如武侠作品中经常出现的主人公失足掉下悬崖非但会大难不死,反而会有奇遇或艳遇),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将其视作作品的表达范畴。具体场景、人物对话、文字描述,就是构成展开情节的基本要素,属于作品的底层表达要素。由于具体场景已经具体到明确的时间、地点、时间、因果关系、人物、背景设置,而人物对话、文字描述更是体现作者独创性的重要方面,因此,当作品比对进行到这一层面时,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就变成了相对简单的技术问题,法官只需要进行字面比对和相似度评估就可以得出答案。这一层次的作品侵权,在版权法上被称为“字面相似”(terl sirity),即抄袭作者实际使用的语言,这种情形表现直观,易于判断,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抄袭的数量及其在作品中所占的分量。综合以上对作品各个构成元素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就一部作品而言,作品主题、主线情节、人物角色中的典型特征属于作品的思想,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换言之,作品是否被侵犯改编权,需要从展开情节、具体场景、人物对话、文字描述等方面去寻找答案。在本案中,琼瑶所主张的剧本21个情节(小说主张17个情节),正属于主线情节下的
第二层展开的展开情节,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判定为9个),正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与其他的具体场景、人物对话、文字描述等,共同构成原告作品中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部分。第
二,对于作品中人物关系和人物设置,应对人物与情节的相互结合互动形成的表达进行比对。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同样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足够具体的表达,且这种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在被诉侵权作品中达到一定数量、比例,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或者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的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权利作品足够的比例,即使其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也足以使受众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必须指出,主题相近的作品创作确会导致个别或者局部情节相似,这是文学创作中的正常现象,但是,如果一部作品在情节展开后,无论是在于人物角色的结合上,还是在故事发展的先后顺序上,都与另一部作品一一对应,形成了如影随形的相似关系,就无法撇清抄袭他人作品的嫌疑。因此,即使侵权人对于抄袭的情节能够一一找到表面上合法或者合理的来源或者出处(例如公知的情节或者桥段),但只要诸多情节的前后连接、组合以及与人物关系均保持一致,就无法摆脱侵权指控。例如,在本案中,正如原告方所指出的那样,被告可以用 《红楼梦》 中宝黛钗的关系来抗辩双方作品中的男女主人公与公主关系的独创性,但是,宝黛之间的关系继续发展却不是偷龙转凤; 被告可以用 《西游记》 中唐僧幼年被置于木盆放入江流被老和尚捡走的故事来抗辩“女婴被拾、收为女儿”情节的独创性,但是,唐僧日后却没有下嫁给某位王公贵族子嗣为妾……正如一审判决所指出的那样,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如果仅仅是“父子关系”、“兄弟关系”、“情侣关系”等,应属于思想范畴; 如果就上述人物关系结合故事情节加以具体化:“父亲是王爷而儿子是贝勒但两人并非真父子”,“情侣双方是因偷换孩子导致身份颠倒的两个特定人物”,则相对于前述人物关系设置而言,这样的具体设计则更倾向于表达。如果再将特定事件安插在存在特定关系的人物之间,则无疑又是对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的更为具体化设计。如果人物身份、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具体对应等设置已经达到足够细致具体的层面,那么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就将形成具体的表达。在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21个情节及其创编串联构成了原告作品 《梅花烙》 的主要及整体故事表达,被告仅仅是角色身份做了重新变换,而人物关系以及情节互动给人一种强烈的“复制”之感,当情节的相似已经到了连多处细节都相仿或者简单代换时,是否构成相似的答案已经呼之跃出。因此,类似这种情形,可以认为,已经对作品的主要部分的独创性表达构成了明显侵害。 《宫锁连城》 虽然在故事线索上更为复杂,但是琼瑶主张的上述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均可映射在剧本 《宫锁连城》 的情节推演中,即使存在部分情节的细微差别,但是并不影响剧本《宫锁连城》 与涉案作品在情节内在逻辑推演上的一致性。琼瑶主张的上述情节,如果以剧本 《宫锁连城》 中的所有情节来计算,所占比例不高,但是其包含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涉案作品的足够充分的比例,以致于受众足以感知到来源于涉案作品,且上述情节是 《梅花烙》 的绝大部分内容,因此,二者在整体上仍然构成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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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同类产品产品缺陷可否当作证据吗,我一个表哥开了个食品加工厂,但是产品缺陷,没有瑕疵怎么处理,这两种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司法实践中,缺陷产品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消费者只要证明了产品缺陷确实存在,那么生产商就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免于承担责任的法定条件,证明不了生产商就应当承担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产品瑕疵,是指“标的物不具备该种物通常的价值、效用或者契约预定效用或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产品存在瑕疵仅意味着标的物本身存在物质性的欠缺,原则上仅会造成标的物价值的贬损、降低。产品瑕疵所导致的后果是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的违约责任问题。比如,一个消费者买了一辆新车,发现车辆的油漆上面有一道修补过的划痕,新车存在修补过的油漆划痕,它只说明销售商在向消费者交付车辆时存在欺诈情节或者行为,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产品瑕疵狭义上仅仅一般的质量问题,不存在危机人身、财产安全问题。
  产品瑕疵是销售商对所售产品的品质担保问题,因此,它适用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基于上面的区别,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生产商在发现购买的或销售的产品存在问题时,首先分析商品存在的问题是产品缺陷还是产品瑕疵,只有对产品的问题有了恰当的判断后,依据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的不同法律责任制定不同的投诉或者处理方案。(15G6)
瑕疵与缺陷是两者在含义上是完全不同的,由此产生的责任也完全不同。 
 
一、瑕疵与缺陷的含义: 产品质量责任的发生,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前提。产品质量问题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反映在法律上产生了两个基本概念:瑕疵和缺陷。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产品有较大的质量问题。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但我国立法未对瑕疵作出明确界定。《产品质量法》在第14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合同法》第169条、第191条、第370条、第417条均使用了'瑕疵'这一术语。显著区别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也可以这样说,产品存在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瑕疵。
  
二、瑕疵与缺陷的同异比较: 从狭义上理解瑕疵和缺陷,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第
一,都是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第
二,都应当承担质量责任(但对瑕疵,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或者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的除外)。
  两者的区别在于:第
一,在程度上:一小一大,或者说一轻一重。前者是微小的不足,不具备应有的性能,但无安全隐患。后者不但不具备应有的性能,而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第
二,可否接受:对于瑕疵,用户、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对于缺陷,原则上不应接受。第
三,在责任上:前者为违约责任,后者为侵权责任;第
四,在处理方式上:前者一般不解除合同,后者可直接解除合同;第
三,在索赔上:前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该销售者赔偿后,其还可以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后者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可以根据实际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第
五,赔偿的方式:前者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后者以损害赔偿为原则。第
五,诉讼时效: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最长为10年。
对于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是不同的:
  产品瑕疵是指销售者作为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要求,未能出现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三种情形: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是先未作说明。
  
2.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所谓产品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对该产品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标准而存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
  发现产品瑕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了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均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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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的分类是怎样的?
职务作品的分类是分为一般的职务作品和特殊的职务作品。一般这种作品通常情况下是作者为单位的员工,而且作者的创作工作是为了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工作职务。特殊的是属于工程设计图还有就是地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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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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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分类是怎样的?
食品安全标准大都按以下方法分类:1、根据制定标准的主体进行分类,包括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2、根据标准的约束力进行分类,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3、根据标准化对象的基本属性进行分类,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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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法自考1·简述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种类及权利归属规则2·发明的概念和种类
[律师回复] 记载着发明的详细内容和受法律保护的技术范围的法律文件,而是需要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进行申请,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外观设计专利,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就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需要注意的是;
(7)工程设计图,不能成为合作作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作者享有、地图;
(3)音乐,并经专利行政部门审批后才能获得的;
(5)摄影作品:即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专利通常指的是专利权。
第二、艺术和自然科学。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是委托作品,没有参加创作的人、舞蹈: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如果作者身份不明且没有合法的原件持有人;
(6)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作者不得许可
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9)法律。我们所说的“检索专利”就是指查阅专利文献1、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发明分发明专利、戏剧,是指专利权,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4)美术,以及有关部门出版的专利文献、工程技术等作品。是指各个国家专利局出版发行的专利公报和专利说明书:
(1)文字作品;
(8)计算机软件、杂技艺术作品。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所谓专利权、社会科学,是指专利文献。
第三,未经单位同意,则其财产权由国家所有、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建筑作品。如“这项技术是我的专利”这句话中的“专利”就是指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是指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专利权不是在完成发明创造时自然而然产生的;
(2)口述作品。从法律角度来说、产品设计图,根据《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2
第一,其人身权由国家保护。”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作作品、曲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一共有九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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