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犯罪的原因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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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由于资金短缺,通过正常的渠道不能获得资金,于是有些人就采取非法的手段获取资金,这种情况下,金融诈骗的发生就很难避免。

金融诈骗犯罪的原因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为什么金融诈骗犯罪越来越多了呢?下面,律图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造成当前金融诈骗犯罪高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各种因素彼此联系、相互作用的结果。从宏观的社会原因方面看,我国目前属于发展中国家,在初级阶段,供求矛盾长期存在,各方面的短缺现象尤其是资金短缺还很严重。由于资金短缺,通过正常的渠道不能获得资金,于是有些人就采取非法的手段获取资金,这种情况下,金融诈骗的发生就很难避免。同时,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模式的推进,原有的社会控制机制不断松懈、变异和废弃,而新的控制机制又尚未完全形成。金融诈骗犯罪大量增加,与我国当前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对有些金融业务、信用工程管理滞后、监控不力不无关系。另一方面,金融业相关的行政管理法规还不完善。立法滞后,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上又存在弊端,这就给不法之徒进行金融诈骗提供了机会。这可以说是金融诈骗犯罪高发的一般原因。 金融诈骗之所以猖獗,除了上述社会原因外,更主要的原因在于金融领域存在着诸多弊端,也就是说行业上的原因,如果能从立法、行政执法以及行业管理上杜绝金融行业内部存在的诸多漏洞,那么金融诈骗犯罪就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那么目前金融行业存在哪些弊端呢?

1、金融秩序混乱

当前,金融秩序无序的现状令人担忧。从已经审理的金融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来看,具体表现为:一是筹措资金混乱;二是资金拆借混乱;三是放贷混乱;四是存贷款利率混乱;五是结算秩序混乱;六是金融机构内部权限管理混乱;七是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管理混乱;八是社会办理金融业务混乱;这些混乱现象,导致金融市场诈骗案件不断发生。

2、防范意识薄弱

从目前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可见,许多案件早在案发前就显示出一定的征兆,只要工作人员稍加警惕,就可及时发现和揭露不法之徒的犯罪行为。如前文提到的沈映江案,当几名罪犯在某银行窗口用伪造的票据违规转款时,窗口服务人员已发现违规的现象,但因为是行里领导带来的客户并要求这样操作的,因此放松了警惕。如果工作人员能坚持原则或事后及时报案,那么就会避免这起犯罪案件的发生。但由于某些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警戒性太低,防范意识过弱,或贪图小利,反被利用,终使不法分子通关过卡,犯罪得逞。

3、有章不循、制度悬空、管理薄弱

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系统的规章制度相对是比较健全的,问题在于管理松懈,有章不循,制度得不到真正贯彻落实,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在沈映江等6人票据诈骗一案中,首先银行领导违反关于开设帐户的规定,为被告人提供临时存款帐户;之后银行工作人员在被告人没有提供临时帐户收帐通知等凭据的情况下,多次从临时帐户向出转款;还有,在窗口转账超过500万以上时,应有授权,而应该由银行主管领导保管的授权卡却由窗口人员保管,最终导致多达2700万的款项被违规转出。

4、金融认证体系的不健全

目前金融机构的认证体系还停留在上个世纪的水平,即通过预留单位的公章、财务章及法人名章印鉴。在进行金融业务活动如资金调拨、转账、清算、支付等,仅凭单位公章、财务章及法人名章为主要认证媒介,由银行业务员用肉眼进行形式上的比对即可进行金融业务活动,这就为犯罪分子创造了可乘之机。大部分金融诈骗案件中,均有罪犯利用伪造的单位公章、财务章及法人名章,利用票据的无因性特点,瞒过银行工作人员的眼睛,将其他单位的存款划入自己的帐号中后提现或贴现。因此说目前的金融认证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防范金融犯罪行为的要求,应开发更加合理的以高科技手段支持的认证体系,如利用电脑比对印鉴,增加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名并使用电脑系统进行比对认证等。

我国目前在金融业还存在这较大的弊端,在面对金融问题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落入金融陷阱。如果您还想要了解其他的相关内容,请登录律图官方网站进行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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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职业化、团伙化、规模化,内外勾结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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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勾结型的票据犯罪突出是当前令人关注的现象。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票据诈骗案来看,尤其是那些金额巨大的诈骗案,往往有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参与诈骗,如引例中的“高山案”,或者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诈骗发生的问题。一般来说,内外勾结型的票据犯罪以非金融机构人员为主,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辅。他们往往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储户帐号、密码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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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据犯罪过程中,往往出现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相互交织。许多票据犯罪常常借着票据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和票据流通的正常形式实施,令人混淆不清,上当受骗。签发空头支票和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都是票据当事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称为空户欺诈。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出票人的身份合法,在银行有帐户,其非法使用票据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不易暴露。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对真实的票据进行虚假的出票、背书,往往也因真假参杂,增加了鉴别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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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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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怎样才算是犯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这里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保险、期货、外汇、融资租赁、信托投资公司等。这里的“安全”,是指骗贷行为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这些资产与正常贷款相比处于相对不安全状态,不利于银行的风险防范。 客观方面: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只要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以骗得贷款的顺利审批的,都属于“欺骗手段”。 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但若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据《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至于如何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本文将在下面专门论述。 主观方面:应该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贷款人主观上有将贷款占为己有,不再归还的目的,则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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