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诉讼地位的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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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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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对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而不直接将投资人纳入到诉讼主体中,除非作为被告且个人独资企业明显财产不足时,可以追加投资人作为共同被告。
个人独资企业诉讼地位的确定

个人独资企业诉讼地位的确定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比较特殊企业,其是由一人出资、一人管理、一人经营、一人负责的企业。在某些时候,这种企业的诉讼地位难以确定。有的人不知道是该将企业作为被告还是应该将出资人作为被告。到底个人独资企业诉讼地位如何确定?请跟随率律图小编一起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出现较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大量出现,因我国民事诉讼法未对其所涉及的与诉讼有关问题作出详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诉讼地位的确定和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就成为应当研究解决的问题。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个人独资企业并没有自己完全独立的财产,没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实际上就是从事商业行为的自然人,企业的人格和投资人的人格混同。与其他商事主体的关键区别是其责任承担方式为一种补充式的无限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其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诉讼地位。《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民诉法意见第40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私营独资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晚于民事诉讼法及其意见。个人独资企业当属民诉意见中的“私营独资企业”。

在实践中原告地位好确定,即以个人独资企业为原告。而其作为被告时便值得研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债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其个人债务,与私营企业无关。另一类是个人为经营私营独资企业而负的债务。对于第一类的纯粹的个人债务,应以投资人个人为被告。对于第二类,如果对方当事人起诉了私营独资企业,则以该企业为被告。但是如果此时对方当事人仅起诉了投资人,我们应当怎样处理。根据上述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分析,投资人所负责任为一种补充性无限责任。企业财产承担责任和投资人其他财产承担责任是有先后顺序的,私营独资企业必须作为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此时,法院不能象行政诉讼那样依职权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只能依职权追加个人独资企业为共同被告,而不能按当事人的起诉仅列投资人为当事人。

再次: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我们不应仅以个人独资企业定义作如下简单表述。如: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31条的规定,投资人所负的债务责任是一种补充性的无限责任。因此,应分两种情况表述:

以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对--债务负偿还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以家庭财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对--债务负偿还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之所以作以上两种表述原因有三点:

1、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

2、当事人不清楚该规定,又未请律师等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的代理人的情况下,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3、判决生效后在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偿债时,便于直接执行投资人的个人其他财产或其家庭共有财产,而不用在执行程序中再作追加执行其个人或家庭财产的裁定。

综上可知,个人独资企业通常也是也企业作为诉讼主体,这是无可置疑的。但在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进行处理的时候,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就应该对企业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更多个人独资企业的知识,你可以到律图网站进行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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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人处于原告地位时,如是企业发生的争议应以企业为原告;如是企业投资人发生的争议应以投资人为原告;但如发生的争议后,企业被解散、注销的,则可以以企业投资人为原告。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人处于被告地位时,以原告的诉请为准。原告诉请企业为被告的,直接列企业为被告;原告诉请企业投资人为被告的,直接列企业投资人为被告;原告既诉请企业又诉请企业投资人为被告的,可将企业和企业投资人共同列为被告。前述观点的法律依据是:
1、前述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形并不包括在《民诉意见》规定的十种必要共同诉讼中,所以一般以原告的诉请为准,人民不应随意的追加被告。
2、虽然实体法中规定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原告仅诉请企业为被告时,可以不追加企业投资人为被告来承担责任的理由是:企业投资人可以通过其他程序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无限责任,在《执行规定》
第七十六条中规定了“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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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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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诉讼主体是谁?
个人独资企业诉讼主体一般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是公司的投资人,也可以把两人同时列为被告,一般在起诉时就要有明确的被告,同时还需要有合法的证据,才能依法的进行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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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被吊销后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清算义务人。原告只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要区分情况: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可不必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债务的,如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迳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必追加企业如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仅存在投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二)清算义务人应按照主管或投资关系确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法人为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法人型联营企业为其联营各方,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为合资各方,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控股股东。
(三)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未依法办理年检的,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名义、应诉,除非其已被依法注销。
企业被吊销后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清算义务人。原告只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要区分情况: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可不必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债务的,如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迳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必追加企业如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仅存在投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二)清算义务人应按照主管或投资关系确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法人为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法人型联营企业为其联营各方,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为合资各方,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控股股东。
(三)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未依法办理年检的,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名义、应诉,除非其已被依法注销。
个人独资的企业的单位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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