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重婚罪如何界定?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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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事实婚姻重婚罪认定标准是:事实婚姻的任何一方在主观上有“明知对方或者自己已婚而继续保持事实婚姻关系的”故意的,那么即可能涉嫌构成重婚罪。

事实婚姻重婚罪如何界定?

事实婚姻重婚罪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似之处,导致很多人分不清楚这两者,而产生了很多不必要的误会。那么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究竟有哪些区别呢?我们又该如何界定这两者呢?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详情。

事实婚姻重婚罪如何界定?

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关于“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问题是比较复杂而容易引起混淆的问题。

未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处理办法,也就是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没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也按离婚处理。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综上可知,事实婚姻是受道德评价的,而且我国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种说法。而重婚行为呢,是属于刑事犯罪了,受刑法的调整。一般有重婚行为的人,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律图你身边的好帮手,有法律问题就找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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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以外,对于其他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解除等纠纷,人民一律不予受理。因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后,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即事实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而两者的处理结果又截然不同,所以正确地对事实婚姻关系予以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关键问题。
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颁布并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若男女双方是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同居的,同居时虽然结婚的某些实质要件不具备,但只要到人民时,双方均已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则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是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后同居的,则要求双方必须在同居时均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才能被承认具有事实婚姻关系。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其余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为同居关系。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事实婚姻的界定又作出了变动。该解释参考1994年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和最高人民以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坚持过去司法解释中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原则的情况下,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界线划分了一个时间分界点。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婚姻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进行界定:一是结婚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欠缺的仅是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二是时间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就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对于《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即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虽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但欠缺形式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则应按同居关系处理。由于《婚姻法》解释(一)中明确规定:“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所以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严格的将以上两个条件来作为判定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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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如何界定重婚罪
从重婚者的主观特征来看,其重婚行为是直接故意。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重婚罪的客观方面,就是重婚者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实施的婚姻重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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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女友一直没有领结婚证,今年生育了小宝宝,对这方面不是很懂,请问怎么界定事实婚姻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合法婚姻
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合法婚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不得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如近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等,且必须是男女异性,我国婚姻法不准同性结婚,不承认同性婚姻关系。
(二)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三)结婚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任何以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行为、目的的结婚行为都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
我国幅员辽阔,各种封建陋习、宗族观念相互影响,公民文化程度、法制观念、理想信念高度不一致,再加上受西方性解放和人权思潮的影响,认为婚姻自由,是天赋人权,无须法律约束,更有甚者将缔结婚姻关系当成自由交易,或谋生的手段,这就造成婚姻的多样性,尽管这不是社会的主流,但这类婚姻或由于基础薄弱,或是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易出现矛盾,形成诉讼,仅2006年上半年笔者个人处理的十三件离婚案件中,就有三件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离婚”案件,本文旨在就如何认定事实婚姻问题谈一点个人看法,与诸同仁商榷。
二、什么是事实婚姻?
顾名思义,事实婚姻就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实婚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事实婚姻指一切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狭义的事实婚姻仅指国家有条件的承认的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学者多采取广义,司法实践中多采用狭义。结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变化和调整,根据《婚姻法》无溯及既往的特点,我们可以把事实婚姻分成若干类型,即:
1、1981年1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这部分婚姻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结婚多年,大部分当事人已进入“老大爷、老大娘”年龄段,同居时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客观上亦具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周围群众也认定其为夫妻关系。加之那时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假使当事人结婚证丢失,一方主张未办理结婚登记,另一方也无从查找婚姻档案,如果认定他们的婚姻是事实婚姻,适用处理事实婚姻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他们的婚姻关系,显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对这一类婚姻应认定其婚姻的合法性,完全等同于合法登记婚姻。
2、1981年1月1日以后至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这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最常遇到的情况,这一年龄段的男女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易于接受新生事物,个别人事业有成,老人不太老,子、女不太小,思想任逍遥,一方功成名就,另一方人老珠黄,或一方徐娘半老,风韵犹存,而另一方事业无成,终日为生活奔波,加之婚姻关系缔结时双方的基础不牢,或是法制观念淡薄,无“结婚证”来约束其行为,难保其在外彩旗飘飘,或是红杏出墙,寻求新的“钱”途,形成诉讼也就在所难免了。
在2004年4月1日《解释》
(二)实施前,人民法院在这一段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大致经过这样几个阶段:
、以1986年3月15日为分界线,基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以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为契机,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这是当时确定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唯一法律依据。
、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新的《婚姻管理登记条例》为契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管理登记条例〉的通知》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此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仍按我院上述《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2004年4月1日前,人民法院认定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的关键是:1986年3月15日前,同居时不管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只要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即认定是事实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至2004年4月1日前,只有当事人同居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才认定其是事实婚姻关系。“同居时”或“起诉时”是当时认定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两个关键词。
2002年12月27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下简称解释
(一))明确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004年4月1日《解释》
(二)则在第一条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这实质上又对1989年11月21日以后至1994年2月1日以前的同居关系作出了进一步追认,适应新的形式,体现从新兼从宽的精神。
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的不断变化,体现了我国法制的日趋完善和进步,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人们对婚姻观念,对未婚同居认识上的不断变化,对同居关系从鄙视、制裁到日渐宽容,无不体现司法理念更趋科学、人性化,体现人文主义关怀,尽管解释有不尽情理的地方,但总的趋势体现了一种司法理念的进步。司法实践亦经历了从严肃处理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解释》
(一)第五条第一项应理解为:1994年2月1日前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只要起诉时双方已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即应认定为事实婚姻,而不能理解成“同居”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三、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处理有何异同。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那么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在处理上有什么区别吗?答案是肯定的,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上没有任何区别,均参照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但在如何认定婚姻关系是否破裂方面有明显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应当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有关解释的规定,不论其感情(婚姻关系)是否已达破裂程度,如不能和好,只能判决或调解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有许多不当之处,甚至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如“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那么有效的婚姻是否是当然合法?由法院来确认其婚姻的效力,是否有越俎代庖的嫌疑?既然承认其婚姻关系的有效性,为什么在不能和好的情况下,只能判决准予离婚呢?如果确有和好可能,且婚姻关系并未达破裂程度,为什么就不能判决不准离婚呢?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解释“事实婚姻具体处理与合法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可否包括判决不准离婚?笔者认为,法律未明确不得判决不准离婚,对于事实婚姻当事人即使不去办理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对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也必须予以认可,依照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来处理。
立法者也许考虑这属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所以不能与合法的婚姻关系等同,故司法实践中只能严格按照基本精神为处理原则,法官判断认定其夫妻感情未破裂,却不得维持其事实婚姻关系。无论该规定是否科学,在没有新的规定前,我们在处理事实婚姻关系案件时必须依照该规定。我庭曾处理过一件事实婚姻,因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上诉后被上级法院发还重审的案件。发还的理由就是不能和好,只能判决准予离婚,前车之辙可鉴,切勿重蹈覆辙。
四、如何认定重婚案件中的事实婚姻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从重婚的概念上看,重婚前提是有配偶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这里有配偶包括合法婚姻和事实婚姻,然后又与他人结婚,后一个婚姻包括登记结婚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于前一个婚姻不难认定,而后一个特别是不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照《解释》
(一)第五条的规定,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后同居后,则属同居关系。有学者认为,如果后一个认定成是同居关系,则不能认定构成犯罪,如认定后一个构成事实婚姻,则形成民事和刑事在司法上出现两种标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理由是刑法上规定的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这里与之结婚并非一定要形成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只要当事人有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尽管这种“认为”是一种误解,就应认定他们实施了结婚行为,后一个婚姻只要实施了“结婚”行为,就侵害了前一个合法婚姻或者受国家限制保护的事实婚姻关系,就构成重婚。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曾以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达六个月,即认定他们构成重婚。后一个婚姻应是无效婚姻,其婚姻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重婚的”即专指此种情形,即使后一个婚姻进行婚姻登记,也仅是形式上合法,而欠缺实质要件,无法构成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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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有个同事在闹离婚啊,非常的可怕,闹得沸沸扬扬的,两人的感情越来越差,每天都有矛盾要吵架的额,请问一下啊,重婚罪定罪时承认事实婚姻,重婚罪和事实婚姻的区别是什么啊?
[律师回复]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关于“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问题是比较复杂而容易引起混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司法解释中第五条的适用对象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处理办法。
也就是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没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也按离婚处理。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法复”的规定并没有被“法释〔2001〕30号”司法解释所取代。因为“法释30号”解释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解释的是刑事法律关系,且并未与“法释”解释相抵触。
现在而言,法律已经彻底否定了“事实婚姻”,对于出现事实婚姻的情形法院都是不予认定的。在确定属于重婚罪后,构成重婚的行为人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应有的责任。
我们老家女孩很年轻就结婚了,我当初初中毕业出去工作几年就回老家结婚了,当时只有19岁所以没有领证,结婚以后就在老家带孩子了,但是我老公在外面打工很少回家,现在他说要和我离婚,他在外面已经结婚了,请问事实上的重婚与事实婚姻是怎么认可的?事实婚姻会造成重婚吗?
[律师回复] 实践中,关于事实婚姻和重婚的认定比较复杂,容易引起大家将二者相混淆,
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关于“事实婚姻”与“重婚”的问题是比较复杂而容易引起混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0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司法解释颁布于 2001年12月24日,其中第五条的适用对象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的处理办法,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没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也按离婚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以后,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法复[1994]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产生于1994年12月14日)规定: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法复[1994]10号”的规定并没有被“法释〔2001〕30号”司法解释所取代。因为“法释〔2001〕30 号”解释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法复[1994]10号”解释的是刑事法律关系,且并未与“法释〔2001〕30号”解释相抵触。
简而言之,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双方进行夫妻同居生活的情况,而重婚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再次结婚的情形,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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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涉嫌重婚,因为他自己跟他的妻子之间属于事实婚姻,他就觉得应该没有法律效力,就在外边找了一个情妇跟人家同居了,那个事实婚姻和事实婚姻重婚罪 怎么处理啊?
[律师回复]  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前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   
(二)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   
(三)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第一种情形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不大,问题在于后两种情形(以下均称上述两种情形)下,重婚者与相婚者是否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较大。归根到底问题还是在于《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有学者认为,上述两种情形也构成重婚罪,依据是,就主体而言,当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的主体要件。配偶是指《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应当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犯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在我国无论男女,只要其犯了重婚罪,那么就要按照《刑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量刑处罚,由此也说明了并没有区分什么重婚罪男女判刑的具体情况,只不过实践中会因为每个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刑期处罚。
你好,我想请问一件事情,我的老家是在大山里,我们那里有很多都是没有扯证的只办理了酒席,我的姐姐跟她的现在的老公就存在事实婚姻,所以我想请问一下两个都是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事实婚姻与重婚的认定
[律师回复]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关于“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问题是比较复杂而容易引起混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0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司法解释颁布于 2001年12月24日,其中第五条的适用对象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处理办法,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没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也按离婚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以后,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法复[1994]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产生于1994年12月14日)规定: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我跟我男朋友同居了四年了,现在他要跟我分手,所以我想问下事实婚姻时间的界定是多久?
[律师回复] 在民事审判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这一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所谓以夫妻名义,是指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而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依照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具体包括:
1、双方自愿结婚;
2、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方需达到22周岁,女方需达到20周岁;
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男女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若办理了结婚登记,当然不成立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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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如何构成重婚罪?
与他人存在事实婚姻的人,在结束事实婚姻关系之前,与其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可以被认定为是构成了重婚罪。此外事实婚姻的一方,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也会被认定为是犯了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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