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贩毒210克,戴律师巧妙辩护保命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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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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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朱某某贩毒210克,戴律师巧妙辩护保命

案情简介

2013年,朱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210克,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贩毒数量过高,检察院的量刑意见为死刑

办案思路及心得

毒品类案件,要着重审查鉴定意见中的毒品含量、纯度、克数等,提出专业的辩护意见。

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会见朱某某,复印全部案件材料,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相继沟通交流,对指控的毒品数量,提出四点意见:

一、其中有68克中有10克已经被朱某某自己吸食,不应计入在内,且其余58克只是代同案犯徐某代购,并已全部交给徐某;

二、第三起指控2克,已经被朱某某吸食,也不应计入内;

三、其中有100克,朱某某表示不是毒品,只是普通辅料,且没有相应的毒品照片、鉴定结论印证存在100克毒品,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排除;

四、其中的40克,存在犯意引诱。

裁判结果

成功保命,判处无期徒刑,后在监狱表现好减刑为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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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巧妙的逃过威胁恐吓
[律师回复] 的判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所谓的恐吓威胁罪,刑法修正案(八)在寻衅滋事里面增加了恐吓的内容,此刻开始我国现行法律中虽没有以这个罪名称命名,但实际上已经有了刑事处罚的条款,那就是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情节较轻的可以按照治安处罚法来进行处理,如果情节严重,可以按照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如何巧妙地逃避威胁恐吓?
[律师回复] 的判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所谓的恐吓威胁罪,刑法修正案(八)在寻衅滋事里面增加了恐吓的内容,此刻开始我国现行法律中虽没有以这个罪名称命名,但实际上已经有了刑事处罚的条款,那就是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情节较轻的可以按照治安处罚法来进行处理,如果情节严重,可以按照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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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采用分期收款方式节税
[律师回复] 对于巧妙采用分期收款方式节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案例背景:和泰国际贸易公司主要从事大型机械的生产和销售,为扩大销售,主要采用赊销模式,销售产品的同时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但由于收款周期过长,或者购货方面临资金压力,货款经常无法在当月一次性收回。2008年7月销售额150万元(不含税),当月无法收回销售款,估计每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万元。案例分析:如采用直接收款方式,和泰国际贸易公司既不能及时收回资金,又必须在销售实现当月承担此销售业务的销项税额150×17%=25.5万元,显然会影响到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如果和泰公司与购货方达成分期收款协议,在协议中注明分5个月收回货款,每月末之前由购货方支付货款30万元,则公司每月因该项业务而产生的销项税额为30×17%=5.1万元。这样,每个月不仅有30万元的资金入账,加速了资金周转,还减少了销项税额,一举两得。对于和泰来讲,可以按照此模式,合理安排每月的采购金额和收款金额,使得按收款金额计算得销项税额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接近,从而增值税额降到最低!政策规定:税法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特别提示:采用适当的分期收款方式,不仅可以获得税收和资金周转方面的好处,而且能够使一些潜在的、因资金紧张而无法进行交易的业务得以实现,从而增加公司的业务。因此,公司可以在不产生过多坏账的情况下,积极采用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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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巧妙地对付威胁恐吓的人?
[律师回复] 的判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所谓的恐吓威胁罪,刑法修正案(八)在寻衅滋事里面增加了恐吓的内容,此刻开始我国现行法律中虽没有以这个罪名称命名,但实际上已经有了刑事处罚的条款,那就是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情节较轻的可以按照治安处罚法来进行处理,如果情节严重,可以按照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如何巧妙避免威胁恐吓的心理
[律师回复] 的判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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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恐吓威胁罪,刑法修正案(八)在寻衅滋事里面增加了恐吓的内容,此刻开始我国现行法律中虽没有以这个罪名称命名,但实际上已经有了刑事处罚的条款,那就是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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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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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戴律师积极代理,帮助其获得缓刑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戴律师积极代理,帮助其获得缓刑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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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如何巧妙处理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巧妙处理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充分利用营销心理需要,以折扣方式促进商品的销售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会计处理如何,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特别是在商业零售过程中,不少商家为了满足消费者的消费心理需要,往往采用了促销的手段标明“
7.5折”、“6折”等销售,需要在开具的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折扣额、实收额,这样才能将实收额作为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二、巧妙处理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
1.兼营是两块业务,即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一种是同一税种但税率不同,如同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包括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另一种是不同税种且税率不同,如增值税纳税人不仅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增值税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即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反之,一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例】某企业销售钢材增值税税率为17%,销售额为100 000元,附营提供运输业务营业税税率5%,营业额为2020元。如果能够分开核算,则增值税=100 000×17%=17 000(元),营业税=2 000×5%=100元,合计税金17000+100=17 100元;如果主营和附营不能分开核算,则增值税=102 000×17%=17 340元,比分开核算多缴税金240元。
2.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业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企业(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交增值税劳务(如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餐饮、娱乐等)的,为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交增值税视为产品的销售,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
关键是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如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则分别统计增值税销售额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额以及服务性劳务额,则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如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征收增值税。
不同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同,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一定条件,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目的。
在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中,仅仅规定了下列行为必须是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处理:一是从事销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运输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征收增值税。二是娱乐业中向顾客销售烟、酒、饮料的收入,一律作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三是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动力及其它物资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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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赊销时多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在赊销时,尽量采用商业汇票,尤其是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极强的融资功能,持票人急需资金或为了规避财务风险,既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也可以向供货单位背书转让票据,同城异地结算均可使用,并且贴现后将风险转嫁给了银行。选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可以降低乃至避免采取托收承付结算中货已发出,却难以及时、足额收到货款等风险的发生。
若收取的是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尽管可以申请贴现,也可以背书转让。但是承兑人作为付款人,付款保证程度视企业的信誉高低而定,商业银行、被背书人接受票据的难易程度也视承兑人的信誉而定。相比较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保证性没有银行承兑汇票高,同城异地结算均可使用。需要分析购货方等对方的资金承兑能力,因为,若票据到期,付款方无力支付,则银行要将此票据转回贴现方,收款方又由“应收票据”转为了“应收账款”。此时,容易导致坏账的产生,而销售收入不得不确认,照样计算增值税、营业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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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巧妙解决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充分利用营销心理需要,以折扣方式促进商品的销售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会计处理如何,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特别是在商业零售过程中,不少商家为了满足消费者的消费心理需要,往往采用了促销的手段标明“
7.5折”、“6折”等销售,需要在开具的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折扣额、实收额,这样才能将实收额作为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二、巧妙处理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
1.兼营是两块业务,即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一种是同一税种但税率不同,如同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包括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另一种是不同税种且税率不同,如增值税纳税人不仅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增值税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即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反之,一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例】某企业销售钢材增值税税率为17%,销售额为100 000元,附营提供运输业务营业税税率5%,营业额为2020元。如果能够分开核算,则增值税=100 000×17%=17 000(元),营业税=2 000×5%=100元,合计税金17000+100=17 100元;如果主营和附营不能分开核算,则增值税=102 000×17%=17 340元,比分开核算多缴税金240元。
2.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业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企业(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交增值税劳务(如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餐饮、娱乐等)的,为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交增值税视为产品的销售,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
关键是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如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则分别统计增值税销售额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额以及服务性劳务额,则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如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征收增值税。
不同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同,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一定条件,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目的。
在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中,仅仅规定了下列行为必须是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处理:一是从事销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运输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征收增值税。二是娱乐业中向顾客销售烟、酒、饮料的收入,一律作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三是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动力及其它物资的价款。
三、价外费用不要代收
销售时如果有代收的价外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在不同的发票上开具,最好是开具运输方的发票,如果由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运输费,则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均规定: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价外费用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增值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营业税或消费税。
四、赊销时多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在赊销时,尽量采用商业汇票,尤其是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极强的融资功能,持票人急需资金或为了规避财务风险,既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也可以向供货单位背书转让票据,同城异地结算均可使用,并且贴现后将风险转嫁给了银行。选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可以降低乃至避免采取托收承付结算中货已发出,却难以及时、足额收到货款等风险的发生。
若收取的是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尽管可以申请贴现,也可以背书转让。但是承兑人作为付款人,付款保证程度视企业的信誉高低而定,商业银行、被背书人接受票据的难易程度也视承兑人的信誉而定。相比较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保证性没有银行承兑汇票高,同城异地结算均可使用。需要分析购货方等对方的资金承兑能力,因为,若票据到期,付款方无力支付,则银行要将此票据转回贴现方,收款方又由“应收票据”转为了“应收账款”。此时,容易导致坏账的产生,而销售收入不得不确认,照样计算增值税、营业税等。
该怎么巧妙处理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充分利用营销心理需要,以折扣方式促进商品的销售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会计处理如何,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特别是在商业零售过程中,不少商家为了满足消费者的消费心理需要,往往采用了促销的手段标明“
7.5折”、“6折”等销售,需要在开具的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折扣额、实收额,这样才能将实收额作为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二、巧妙处理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
1.兼营是两块业务,即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一种是同一税种但税率不同,如同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包括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另一种是不同税种且税率不同,如增值税纳税人不仅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增值税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即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反之,一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例】某企业销售钢材增值税税率为17%,销售额为100 000元,附营提供运输业务营业税税率5%,营业额为2020元。如果能够分开核算,则增值税=100 000×17%=17 000(元),营业税=2 000×5%=100元,合计税金17000+100=17 100元;如果主营和附营不能分开核算,则增值税=102 000×17%=17 340元,比分开核算多缴税金240元。
2.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业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企业(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交增值税劳务(如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餐饮、娱乐等)的,为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交增值税视为产品的销售,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
关键是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如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则分别统计增值税销售额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额以及服务性劳务额,则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如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征收增值税。
不同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同,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一定条件,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目的。
在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中,仅仅规定了下列行为必须是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处理:一是从事销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运输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征收增值税。二是娱乐业中向顾客销售烟、酒、饮料的收入,一律作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三是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动力及其它物资的价款。
三、价外费用不要代收
销售时如果有代收的价外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在不同的发票上开具,最好是开具运输方的发票,如果由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运输费,则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均规定: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价外费用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增值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营业税或消费税。
四、赊销时多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在赊销时,尽量采用商业汇票,尤其是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极强的融资功能,持票人急需资金或为了规避财务风险,既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也可以向供货单位背书转让票据,同城异地结算均可使用,并且贴现后将风险转嫁给了银行。选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可以降低乃至避免采取托收承付结算中货已发出,却难以及时、足额收到货款等风险的发生。
若收取的是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尽管可以申请贴现,也可以背书转让。但是承兑人作为付款人,付款保证程度视企业的信誉高低而定,商业银行、被背书人接受票据的难易程度也视承兑人的信誉而定。相比较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保证性没有银行承兑汇票高,同城异地结算均可使用。需要分析购货方等对方的资金承兑能力,因为,若票据到期,付款方无力支付,则银行要将此票据转回贴现方,收款方又由“应收票据”转为了“应收账款”。此时,容易导致坏账的产生,而销售收入不得不确认,照样计算增值税、营业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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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罪成功辩护(谭某某制造毒品罪改非法持有毒品罪,成功保命)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7月,谭某某准备制毒工具和原料,在其住处开始制造毒品。公安人员在其房间查获毒品和制毒工具一批,在1270克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70%,数量大,涉嫌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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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最近我想要辞职,因为我看上了另一家公司,但是我不知道要怎么跟老板说,请问有关如何巧妙跟老板说辞职。
[律师回复] 和领导辞职既不能太过绝情,也不能拖泥带水,拿出你的风度,留下你的微笑。因为职场这个圈子真的很小,山不转水转,所以原单位对你的评价对你的人生也是一笔美好的财富。
1:首先一份正式的书面离职文件就很重要,一封合格的辞职信一般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离职原因、离职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和领导表示感谢的礼貌用语。
2:你的离职领导普遍会问几个问题,总结如下:
第一问“你为什么要走?”
这个问句背后隐含的意思是,谁欺负你了,你觉得薪水太低吗,你是不是对公司不满,甚至对我不满……如果你说薪水低,他可能说给你加薪,如果你说我跟某某不合拍,他可能说那我给你换部门或者我把某某干掉。辞职本来是件简单的事,将它搞得复杂化于自己无利还害别人。
参考答案:“公司很好,同事也很好,您也一直是我敬重的人,之所以选择离开,完全出于我的私人原因,想尝试不同的职业,使自己的阅历更丰富一些。”
第二问“新工作定在哪里?”
面对这个难题,许多人会选择说谎。“我想回家休息一段时间”、“我想去充电”,这固然省了一些麻烦,却失掉了最可贵的诚信。这样回答还有一个弊端,很容易给上司制造挽留你的借口,因为并没有公司等着你去上班。理想答案应柔中带刚,含有以下三个要素:那个单位比现在的好;你不会做对现公司不利的事;大家今后还是熟人,关系弄僵了对谁都不利。
参考答案:“是一家相当不错的大企业,与我们生产的产品相关,但您放心,我绝不会带走任何公司机密。如果有机会,我还会努力促成两家企业的合作,毕竟,这儿是我的娘家,我很留恋。”
第三问“如果立刻给你升职加薪,你会留下吗?”
之所以称为难题,是因为它很容易造成你自己的意志动摇。从无数职场案例看,吃回头草的员工在上司心目中的地位并不高。试想,一个曾经出轨的人,要重新赢得伴侣信任该有多难。
参考答案:“非常感谢您的好意。其实我在这儿已经得到了应该得到的东西,选择离开是出于自己的兴趣爱好与职业规划。
3:得到了领导的批准,请做好你的交接工作,比如尽量做好交接工作,适当的教下新人,都会为你留下很好的口碑。
4:离职后也可以多和公司的旧友和领导,偶尔问候一下,打打电话,出来吃吃饭,因为你的职场人生的每个公司都是你成长道路的搀扶者。也许以后还会合作,每个人也许都是你人生的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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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雷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刘某某与雷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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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2010年3月,戴某与甲服装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戴某为甲服装公司设计并制作“美纯牌促销服”,戴某依约设计了三款“美纯牌促销服”图样交与甲服装公司选择,同时甲服装公司负责此项业务的职员王洲与戴某商定由戴某加工其设计的“虎牌促销服”800件,每件单价人民币130元,并记载于戴某提供的设计图稿背面。此后,甲服装公司以戴某提出的加工费价格偏高为由,未履行上述约定,而将戴某设计的“美纯牌促销服”图样交由他人加工制作成品并在其促销业务中投入使用。戴某得知后即向甲服装公司提出异议,双方又进行口头协商后,甲服装公司承诺将其同样用于促销的“美纯皮夹”委托戴某设计并加工制作,且戴某称初步商定500条,单价人民币100—150元,戴某不再追究甲服装公司与委托设计、加工“美纯牌促销服”口头协议有关的民事责任。2010年11月,戴某设计了18款“美纯皮夹”图样交与甲服装公司选择,甲服装公司又一次违背口头约定,未让戴某加工制作,选择了一款戴某设计的上述领带图样,委托他人加工制作并促销使用。甲服装公司未向戴某支付设计及其他费用。戴某对此提起诉讼,甲服装公司答辩称:第一、“美纯牌促销服”和“美纯皮夹”中的商标、色泽及文字组合图案著作权归公司所有,戴某对此不享著作权;第二,“美纯皮夹”设计中的领带底纹也为服装、纺织行业的公有产品,不为戴某所独断专有;第三、戴某对甲服装公司提供的“美纯牌促销服”原样式所作的领口修改,并非实质性改动,不具有独创性。因此,戴某不可能拥有著作权。公司与戴某之间并未达成由其以每件130元设计并制作800件“虎牌促销服”的口头协议,也未见到所谓的18款“美纯皮夹”图稿,而是只见到过一种“美纯皮夹”图稿。
[律师回复] 没有什么不可以的,玩麻gu,麻guo等冰du类的,什么情况发生都不奇怪的,透支身心健康性能力,甚至性乱,导致内分泌紊乱,代谢失衡,出现各种皮肤疾病,疙瘩,痘痘,变老变丑,甚至无法恢复,尤其损伤中枢神经系统,导致敏感,多疑,急躁,偏执,甚至幻觉妄想等等精神心理问题症状,需要尽早彻底戒才好,告诉家人接受帮助,先身体脱毒,后离开涉毒圈子环境系统调整治疗心瘾,戒后亲友关注督促,也许可以戒掉和恢复好些的。
2010年3月,戴某与甲服装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戴某为甲服装公司设计并制作“美纯牌促销服”,戴某依约设计了三款“美纯牌促销服”图样交与甲服装公司选择,同时甲服装公司负责此项业务的职员王洲与戴某商定由戴某加工其设计的“虎牌促销服”800件,每件单价人民币130元,并记载于戴某提供的设计图稿背面。此后,甲服装公司以戴某提出的加工费价格偏高为由,未履行上述约定,而将戴某设计的“美纯牌促销服”图样交由他人加工制作成品并在其促销业务中投入使用。戴某得知后即向甲服装公司提出异议,双方又进行口头协商后,甲服装公司承诺将其同样用于促销的“美纯皮夹”委托戴某设计并加工制作,且戴某称初步商定500条,单价人民币100—150元,戴某不再追究甲服装公司与委托设计、加工“美纯牌促销服”口头协议有关的民事责任。2010年11月,戴某设计了18款“美纯皮夹”图样交与甲服装公司选择,甲服装公司又一次违背口头约定,未让戴某加工制作,选择了一款戴某设计的上述领带图样,委托他人加工制作并促销使用。甲服装公司未向戴某支付设计及其他费用。戴某对此提起诉讼,甲服装公司答辩称:第一、“美纯牌促销服”和“美纯皮夹”中的商标、色泽及文字组合图案著作权归公司所有,戴某对此不享著作权;第二,“美纯皮夹”设计中的领带底纹也为服装、纺织行业的公有产品,不为戴某所独断专有;第三、戴某对甲服装公司提供的“美纯牌促销服”原样式所作的领口修改,并非实质性改动,不具有独创性。因此,戴某不可能拥有著作权。公司与戴某之间并未达成由其以每件130元设计并制作800件“虎牌促销服”的口头协议,也未见到所谓的18款“美纯皮夹”图稿,而是只见到过一种“美纯皮夹”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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