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离婚子女抚养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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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
精神病人离婚子女抚养问题

现实中,如果精神病人离婚的话,其子女该如何进行抚养呢?相信这是很多人都想了解的内容,其实在一定程度上精神病人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与普通人一样的。接下来,我们就详细为您解答精神病人离婚子女抚养的问题。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相同的抚养责任,仍有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平等义务。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时,以离婚夫妻双方的自愿协商为首选,只有在协商不成时,才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其本身没有劳动的环境和能力,也没有其他经济收入来源,法院是否能判决其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给付抚养费的父或母可以根据身体精神状况和劳动能力的高低、经济来源的多少、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给付义务。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

即使是精神病人对自己子女也有免除不了的义务,只不过由于其精神上存在问题,多半不会将子女的抚养权判给患有精神病的一方。另外,在具体的抚养费方面也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要是你觉得小编带来的内容,还不能解决你的疑问的话,你可以直接来电就你的实际问题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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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妻子患有精神病,前几年生了一个孩子,最近我实在是忍受不了,想要离婚了,所以想咨询一下相关的律师精神病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离婚精神病子女要归谁抚养?
[律师回复] (一)孩子不足两周岁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孩子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孩子在两周岁以上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孩子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的。
  5、孩子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孩子或外孙孩子的,可作为孩子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孩子在十周岁以上
  1、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孩子的意见。
  2、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孩子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孩子的个人的意愿。
  3、考虑孩子的意见并不是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4、男方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可从其收入较高,有抚养能力和孩子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孩子的理由来争取。
精神病人的权益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标准,还是按照正常婚姻的离婚标准来看待,即必须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去分析判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
2、如果是婚后患精神病,夫妻感情一向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
3、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也不论当事人一方在婚前是否知晓对方患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患者之精神病经治不愈(须在患者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案情下适用)或久治不愈(须在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在夫妻共同生活在一方患精神病的案情中适用),人民即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许离婚,经治不愈或久治不愈都必须有治疗的记录,而久治按照一般社会观念应有相当长的治疗期限。离婚是以婚姻有效为前提,但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是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无效婚姻,不能适用调解,凭医学鉴定结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直接判决宣告婚姻无效。
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的抗辩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在具体离婚诉讼中,固然应当考虑精神病人诉讼代理人对离婚请求的抗辩,但并不能作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唯一依据,因为有关身份行为其代理人并不能代为和代理,有关婚姻感情是否破裂的事实,由于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不待当事人申请直接予以查明,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是否离婚,而对于精神病人代理人在离婚中财产权益的抗辩,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精神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受限,自我生存能力较弱,往往还欠有巨额医疗费用,故在夫妻财产的分割时应当考虑精神病人的实际状况,可以适当予以多分,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应精神病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治疗费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予以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判决其配偶偿还。因精神病人自己的活动尚需监护,自身生存能力受限,故通常不判决其抚养未成年子女。精神病人请求的经济帮助是一项物质权利,其具体数额要根据生活自理情况和其配偶的经济状况,充分考虑精神病人病情、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双方的居住情况等因素,尽可能判决其配偶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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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回答精神病司法鉴定问题?
司法精神病鉴定主要是看发生纠纷或案发当时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所以有两种可能,1、之前有病,但是经过治疗康复或明显缓解,能明确分辨自己的行为,这样就会和正常人一样,完全责任。2、确定纠纷发生时处于发病期,影响到辨认能力,甚至受症状支配去做的,那就部分责任或者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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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妻子患有精神病,前几年生了一个孩子,最近我实在是忍受不了,想要离婚了,所以想咨询一下相关的律师离婚精神病子女,精神病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一)孩子不足两周岁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孩子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孩子在两周岁以上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孩子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的。
  5、孩子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孩子或外孙孩子的,可作为孩子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孩子在十周岁以上
  1、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孩子的意见。
  2、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孩子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孩子的个人的意愿。
  3、考虑孩子的意见并不是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4、男方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可从其收入较高,有抚养能力和孩子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孩子的理由来争取。
我的一个表哥结婚两年了,最近他妻子因为流产得了精神病,现在越来越严重,我表哥想要起诉离婚,我帮忙给问一下精神病离婚抚养标准,对方有精神病能起诉离婚吗?
[律师回复] 精神病,在医学上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重度丧失正常精神作用的精神病。精神病人要区分情况,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离婚同正常健康人离婚程序。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设置诉讼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亲属作代理人,夫妻之间作为第一监护人并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代理人。而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不应该剥夺他们的诉讼权利,在其清醒时,应保障其处理自己婚姻事务的权利。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主要有三种情形:
1.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婚后久治不愈的;
2.一方婚前患过精神病,但患者和亲属隐瞒其精神病史,婚后共同生活中又复发的;
3.一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对于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诉离婚的,如果确实属于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监护、生活、治疗等问题。
我老乡的媳妇现在发现有精神的问题,他觉得生活过不下去了,现在就给提出离婚了,但是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一般精神病人离婚诉讼抚养权怎么处理啊?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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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精神病问题能否盼离婚
能离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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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妻子患有精神病多年,早两年生了一个孩子,现在我想要和妻子离婚,而且还要孩子的抚养权,想问问律师,离婚孩子抚养权精神问题,孩子应该判给谁?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
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
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
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
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
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
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
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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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中明确了几种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起出离婚,具体情况如下。
1、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
一方患有精神病,为了能够稳定婚姻达到婚姻的成立,向婚姻的另一方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在结婚后,一方犯病,致使另一方知道了病情。犯病的一方经过多方寻医问诊,并且没有得到控制,而且有可能更加严重。
2、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
一方婚前有患有精神病,婚姻的另一方也知道其患有精神病的,而且另一方明知道一方有精神病,还要和其登记结婚的。
3、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婚前没有精神病史,而在结婚之后,突然得病。发病的一方经过多处诊治,病情无法控制而且经医院诊断其精神病再也无法治愈的。
只要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之一的,不论结婚的另一方是否知道婚姻的一方有精神病,均可以到离婚,或者双方协议离婚。在审判实现中,会如何判决哪
精神病人成为被告。在诉讼中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其权益,尤其是财产权益,当事人之间是否离婚,由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法律规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代理人无权替被告作出离婚与否的意思表示。
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精神病患者通常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丧失就业机会,生活无保障,离婚很有可能导致患病方生活更加困难,作为非患病的夫或妻一方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及经济扶助上,应给予精神病患者一定的经济帮助,这不仅是人道主义倡导的,也是社会公序良俗所鼓励的。而且,我国《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处理离婚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应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是提供一定财产。在实践审判中,常常会判决无病一方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至于补偿的数额,应根据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收入多少、家庭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子女负担等各方面综合考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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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遗嘱公证问题是怎样的?
精神病人的遗嘱公证问题是不存在的,因为精神病人所订立的遗嘱是属于无效的,不管有没有经过公证的话,都是属于无效的。而且公证机构在接到这样的一种公证的申请的话也不会接受的,这是不属于公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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