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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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相关规定可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随着我国新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的出台实施,现如今进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将会更加的便利与完善,对权利人来讲是提供了很大帮助的,也是在尽量的保护其合法的专利权。下面,律图小编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内容为您做详细介绍。

新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于8月1日起施行,记者就此办法的相关问题专访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一处处长姜丹明。

记者:本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姜丹明:专利实施许可是专利权人实现其发明创造的经济价值和市场价值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促进专利技术推广应用的重要方式。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12月17日颁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对于规范专利实施许可行为、避免专利纠纷的发生、促进专利权的运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落实《纲要》精神,需要对我国专利实施许可备案程序、手续进行简化和完善,便利企业通过许可方式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和经济价值。此外,2008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和2010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施行,现行办法的一些条文与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相符合。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有必要总结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的实践经验,完善和优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程序,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在此背景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并完成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的修改工作。

记者:新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较过去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做了哪些改动,出于什么考虑?

姜丹明:修改后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调整了名称和立法目的,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改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体现了政府职能由管理向服务转变的方向。

进一步简化和完善了当事人申请备案的有关程序,并增加了专利公报上公告的内容。修改后的《办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手续,删除了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的要求,增加了“实施许可的期限”的公告内容。这主要出于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更优质更便利服务的考虑。

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共有专利权的实施许可备案进行了调整,并取消了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这是根据专利法的修改作适应性修改。

根据实践增加了不予备案的情形以及备案后的撤销程序。这主要是从完善备案制度、规范备案行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记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在修改过程中,吸收了哪些来自社会的建议和意见?

姜丹明:意见征求期间,社会公众积极踊跃地对本草案提出了若干建议和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这些意见和建议后,高度重视,经过认真研究和讨论,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例如,草案规定,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有意见提出,该规定对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极为不便,建议参照提交专利申请的形式。为方便外国当事人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我们接受了这一建议,将“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修改为“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记者:很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在中外企业之间发生的,请问在这方面修改有何考虑?

姜丹明:备案办法的修改对内外资企业的意义,我们认为是完全相同的,那就是促进专利权的运用与实施、维护许可双方以及公众的合法权益。由于专利权属于无形资产,其无法像有形财产一样被“占有”,专利权的实施许可也无法像有形财产的出租一样容易被当事人和公众知悉,因此专利法实施细则要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进行备案并予以公告,以明确许可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争议。同时,许可合同备案也有利于社会公众全面掌握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一些国家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早,对专利实施许可备案比较重视,申请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较多。当然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以及各类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的提高,我国国内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的备案也越来越重视,申请备案的也越来越多。

记者:近年来我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有哪些趋势?统计数字上是如何体现的?

姜丹明: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以及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的提高,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数量稳步增长。以2008年和2009年为例,备案数量分别为8382件和12403件。同时,中国当事人作为许可人的比例在不断提高,2007年、2008年、2009年分别为69.6%、96.5%、98.3%,这也充分表明我国单位和个人运用专利权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专利技术产业化水平日益提高。

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下帮助。如果你在实践中遇到了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方面的内容,可以来带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我们会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为您做出法律分析,切实维护你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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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证据: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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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这边通过几年的研究的发明的,后来发明一款机器的,就准备申请专利的,后来听说到还有专利权的,对于专利权实施许可办法的,还有会哪些情况需要说明的呢,具体怎么实施的
[律师回复] 专利实施许可制度的规定,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促进专利实施,推动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了规定。那么专利实施许可制度的规定是什么?专利实施许可制度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依照法律规定,专利权人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同时,考虑到专利权作为一种带有垄断性的私权,为协调其与公共利益可能发生的冲突,专利法还规定了可由专利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指定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无论其实施许可来自于专利权人的自愿许可还是由专利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的强制许可或国务院批准的指定许可,都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法定强制许可所解决的仅仅是被许可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合法性问题,而并不完全解决许可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所有问题、特别是权利义务关系问题。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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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何要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合同本身的效力要看它的要件齐全与否,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不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就是无效的。而在政府层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需要备案的,当然也没有强制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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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效力和作用
[律师回复]   1、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定要件,无无效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rn  合同法:rn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奏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奏效。rn  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应当解决准许、登记等手续奏效的,依照其限定。rn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rn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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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限定。rn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后,应当进行备案。rn  第十五条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限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解决专利权人变换手续。rn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奏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rn  第八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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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同学,他想申请一张专利,据说出台了专利实施备案办法,请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有什么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让与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受让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
第四条
让与人应当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让与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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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受让人对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也可以依照专利法第57条规定,请求地方备案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
当事人凭专利合同备案证明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专利合同。
第十条
订立专利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合同文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条款,填写专利合同备案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办理专利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两份:
(一)备案申请表;
(二)合同副本;
(三)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四)让与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用A4纸单面打印。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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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一专利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四)专利合同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十六条
地方备案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形式及时将备案申请表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
第十七条
对符合要求的专利合同备案申请,地方备案部门在7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
第十八条
地方备案部门在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3日内,将其备案意见、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等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合同备案数据库,管理备案数据,并提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
专利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合同案号、让与人、受让人、主分类号、专利号、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合同性质、备案日期、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变更等。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前解除专利合同的,应当在订立解除协议后10日内持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未按期办理提前解除手续的,原备案继续有效,直至原专利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第二十二条
延长专利合同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合同履行期限届满2个月之前,持变更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变更专利合同其他内容的,参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
正在履行的专利合同发生专利权转移的,对原专利合同不发生效力。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专利申请被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将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名称及有关条款变更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视为撤回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专利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专利合同履行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宣告无效的决定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合同发生的效力,参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提交虚假备案申请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取得或伪造专利合同备案证明的,地方备案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合同备案,并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地方备案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依法对专利许可贸易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备案部门不能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暂停直至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日期以工作日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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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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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现在新研发出了一个产品现在需要注册专利,咨询一下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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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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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
提出起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性质
政府文件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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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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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所需材料
首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技术转让合同的子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甲方发明了一项专利发明被乙方看中,乙方打算采用甲方的这一个专利发明来引用到实际生产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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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专利许可合同有区别。从其定义来说,专利申请许可:将技术转让给被许可人申请,申请费被许可人出,专利授权后专利权归被许可人,专利权的使用和转让所获得的收益都归被许可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已经获得专利的技术许可给被许可人生产、使用,收取费用,专利权仍归原专利权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主要有5类:
(1)普通实施许可
普通实施许可是许可方(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技术多次许可他人使用的许可贸易方式。根据这种许可方式,专利权人除了允许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外,还可以允许第三方使用其专利,专利权人自己仍然保留其专利的使用权。这种许可方式的好处是有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但如果专利权人考虑不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理失当,没有限制地签订这种实施许可合同,会导致专利产品的生产过剩,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的利益。
(2)独占实施许可
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限制范围内,对许可人的专利技术享有独占使用权,并且被许可人是该专利技术的惟一使用人,许可人(专利权人)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相同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实施专利。根据这种许可方式,专利权人虽然可以获得较高的专利技术使用费,但也束缚了专利权人自己的手脚,所以在实践中这种许可方式较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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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种非独占许可方式,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分享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允许第三者实施其专利。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共同占有市场,通过专利技术的实施,获得经济利益。
(4)分实施许可
这种许可方式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使用其专利,按照合同的约定,被许可人还可以将专利许可给第三方使用,相对于原实施许可合同,这就是分实施许可合同。在这种许可方式下,专利权人可以从分实施许可合同中收取部分提成。
(5)交叉实施许可
交叉实施许可指的是在两项专利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专利权人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具体利益如何分享,由双方用合同的形式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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