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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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

现实中,有的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对债务人采取拘禁的方式,如果债务人不还钱的话,就不放人。很显然,这样的做法涉嫌了犯罪,即非法拘禁罪。那么实践中,该如何对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进行认定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容易与抢劫绑架等行为发生混淆,在以前的文章中,范律师进行过专门的分析,在此不再赘述。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涉及的债务种类

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为了索取的债务,不仅可以是合法债务,而且可以是非法债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债务。

(一)合法债务

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被告人通过合法途径不能主张债务的情况下,被告人为讨还债务,采取了非法扣押、拘禁被害人的极端行为,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从而构成非法拘禁罪,这种情形是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

(二)非法债务

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为了索取的债务的合法性并不影响是否形成非法拘禁罪,行为人为了索取赌债、嫖资或者高利贷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实施了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行为的,也构成非法拘禁罪,在主观上要确定行为人索取债务的主观目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过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确定。

(三)索债数额超过实际债务数额

这种情形的前提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债务或者非法债务,如果确实不存在债务关系,行为人假借索取债务的名义采取拘禁等手段索取债务,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绑架罪或者抢劫罪

在此种情形下,要注意分析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如果被告人基于对债务数额、范围、利息等存在错误认识,超出实际债务数额以拘禁方式索取债务,依然构成非法拘禁犯罪,而不构成其他犯罪。如果被告人明确知道债务数额,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害人索取超出债务数额的“债务”,则构成绑架、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

(四)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的债务

对于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务数额等情况,现有的证据不能明确证实,但被告人主观上认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以非法拘禁的行为方式对被害人实施了扣押、拘禁等行为。在这种情形下,由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索取债务的主观目的,并非具有非法占有等目的,因此,也应认定为非法拘禁行为,并在主观上确定被告人的索债目的。

看完上文的介绍后,相信大家都已经清楚,如果债权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债务人或其家属的话,那么很有可能会构成非法拘禁罪。此时,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对债权人进行处罚。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网站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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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要合法债务。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确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就是为了追讨自己的债务,在力图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因为采用了非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这是比较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判别认定。

二,索要非法债务。这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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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目的不同。
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为了索要自己的财物,以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而不是想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而绑架罪则是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特别是绑架罪行为人主观上包含着可能伤害、甚至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从而迫使被勒索者为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危忧虑而交付财物;而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主观上一般不包括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故意。
(2)侵犯客体不同。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只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属单一客体;绑架罪则不仅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且还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属于复杂客体。
(3)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不同。
非法拘禁罪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罪中则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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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索取超过合法债权数额的“债务”。如果行为人为索取超过合法债权数额的“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应具体分析行为人索取的数额与合法债权的数额之间的差价,分别不同情况以绑架罪或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对于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犯罪人使用绑架、拘禁手段索取财物数额大大超过其实际享有的债权数额,应以绑架罪定罪量刑。这是因为,由于行为人索取财物的数额大大超过其实际债权,这就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主要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索取合法债务显然已成次要目的。但若超过合法债权索取的数额不大,其绑架罪不能成立,仍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因为,在绑架、拘禁索债型犯罪中,行为人超过合法债权索取的数额不大,这就足以证明其主观目的主要是为了索取合法债权,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但是,这同时产生另一问题,即如何判断和确定超过合法债权的“较大”与“不大”?
首先,应当确定合法债权的数额,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超出合法债权的数额。
其次,要确定超出合法债权数额较大的“度”。笔者认为,虽然在绑架、拘禁索债型犯罪中索取大大超过合法债权的,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但这与一般的绑架罪毕竟不同,因为其索要的财物中存在合法债务,而且在一些案件中往往难以确定其数额。为此必须规定超过合法债务的是一个较大的数额,这样可以明显表现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出入他罪。
此类案件所涉及的数额,笔者认为可参照“两高”有关财产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对于数额的规定。如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敲诈勒索 1000-3000元为数额较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2000元为起点。笔者认为,考虑到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民收入的不断提高,绑架、拘禁索债型犯罪中索3 取超过合法债务的数额以2000元作为数额较大为宜。
(3)索取非法债务。如果行为人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只要债务是客观存在的,也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刑。
(4)索取根本不存在的债务。如果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名,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而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的债务,对行为人的行为则应以绑架罪定性。
(5)索取难以查清的债务。民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时由于证据的缺乏而难以查清。如果行为人认为确实有债务存在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因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索取他人4 财物的目的”,所以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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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定什么罪?
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定非法拘禁罪。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说是因为索要非法的债务而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符合我们国家刑法当中所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对此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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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索取超出债务数额的非法拘禁行为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对索取超出债务数额的非法拘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发生争议。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释(2000)19号“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亦明确规定,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非法债务而绑架他人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但对非法拘禁他人索取超出债务数额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被告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被告人在非法拘禁债务人的同时,又索要债务外钱财作释放人质条件的,不论索取债务外数额多大,都应定非法拘禁罪,因为是基于索债而发生的,超出的部分,应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上述案例应定非法拘禁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索取债务的同时,又索取债务外数额较大的,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是想象竞合犯,应按法定刑重的罪处罚,即应定绑架罪。上述案例应定绑架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非法酣姬丰肯莶厩奉询斧墨拘禁债务人,索取债务部分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索取债务以外数额较大的,应以绑架罪定,即既定非法拘禁罪,又定绑架罪,数罪并罚。上述案例应定这两个罪。笔者倾向上述第三种观点,其理由:如果按上述
第一种观点,只要被告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无论索取债务外数额多大,都以非法拘禁罪定性,就会出现罪不当罚的情况,因为两罪在量刑上悬殊太大,同时也会使以索债为名非法拘禁他人而勒索钱财的人钻法律空子。如果按上述第二种观点,对索取超出债务数额较大的,以绑架罪定,就意味着只认定了一个犯罪行为,而实际上被告人既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三款为索债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又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的绑架罪行为,这与想象竞合犯是不同的。想象竞合犯是指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而索取债务外钱财的非法拘禁行为虽然在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作人质的这一行为上是相同的,但在故意的内容上既有索债的故意,又有勒索钱财的故意,同时,行为上也存在索债和勒索钱财的两个行为,因而不是想象竞合犯,再者两个行为之间也不存在必然的牵连关系,故不适用重罪吸收轻罪的理论。笔者认为,被告人在索取债务的同时,又索取债务以外数额较大钱财如何掌握数额较大,由法官自由裁量作为释放人质条件的,既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三款,“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罚的法律条款,又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绑架罪的法律条款,因而应同时定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但在认定时,应注意以下情况:1.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债务数额清楚,没有争议,而被告人明确索要额外钱财,并以之作为释放人质的条件,这种情况可以定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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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超出债务数额的非法拘禁行为如何定性
[律师回复]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对索取超出债务数额的非法拘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发生争议。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释(2000)19号“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亦明确规定,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非法债务而绑架他人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但对非法拘禁他人索取超出债务数额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被告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被告人在非法拘禁债务人的同时,又索要债务外钱财作释放人质条件的,不论索取债务外数额多大,都应定非法拘禁罪,因为是基于索债而发生的,超出的部分,应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上述案例应定非法拘禁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索取债务的同时,又索取债务外数额较大的,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是想象竞合犯,应按法定刑重的罪处罚,即应定绑架罪。上述案例应定绑架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非法酣姬丰肯莶厩奉询斧墨拘禁债务人,索取债务部分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索取债务以外数额较大的,应以绑架罪定,即既定非法拘禁罪,又定绑架罪,数罪并罚。上述案例应定这两个罪。笔者倾向上述第三种观点,其理由:如果按上述
第一种观点,只要被告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无论索取债务外数额多大,都以非法拘禁罪定性,就会出现罪不当罚的情况,因为两罪在量刑上悬殊太大,同时也会使以索债为名非法拘禁他人而勒索钱财的人钻法律空子。如果按上述第二种观点,对索取超出债务数额较大的,以绑架罪定,就意味着只认定了一个犯罪行为,而实际上被告人既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三款为索债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又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的绑架罪行为,这与想象竞合犯是不同的。想象竞合犯是指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而索取债务外钱财的非法拘禁行为虽然在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作人质的这一行为上是相同的,但在故意的内容上既有索债的故意,又有勒索钱财的故意,同时,行为上也存在索债和勒索钱财的两个行为,因而不是想象竞合犯,再者两个行为之间也不存在必然的牵连关系,故不适用重罪吸收轻罪的理论。笔者认为,被告人在索取债务的同时,又索取债务以外数额较大钱财如何掌握数额较大,由法官自由裁量作为释放人质条件的,既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三款,“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罚的法律条款,又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绑架罪的法律条款,因而应同时定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但在认定时,应注意以下情况:1.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债务数额清楚,没有争议,而被告人明确索要额外钱财,并以之作为释放人质的条件,这种情况可以定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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