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不因房屋转移而转移案例分析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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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买方也可通过预留押金的方式避免产生此类纠纷。比如,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数量的押金,在房屋交付后,买方携带产权证到供暖、物业等部门变更合同主体,如果原房主隐瞒事实,房屋确有欠费,而原房主拒不补交时,可以用预留的押金交付。
债务不因房屋转移而转移案例分析

在购买二手房中有很多的猫腻,比如前面的业主未交清物业费、水电气费等费用,你购买了此房屋后就需要把前面业主的欠费缴纳清。这就叫做债务不因房屋转移而转移。现在律图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介绍案例。

债务不因房屋转移而转移案例分析:

案例1

进城打工的小张买了套二手房,刚搬进去住了半个多月,物业公司就在他家门上贴出了“欠费清单”。上面显示此住户原房主已拖欠物业公司9年半的物业费,总计1010元。

小张觉得,钱虽然不是很多,但不能白白当了冤大头,当初的购房合同上可是写明的,在双方交接钥匙以前,双方应办理有关物业的交接,包括物业管理,并结清相关费用。但因为没有核实信息,结果还是出现了拖欠物业费这个麻烦。

物业公司觉得这笔钱数额较小,所以9年多时间一直没有起诉原房主。又到收取物业费的时候,他们就在小张家门口贴上了催款单。“我们不管你卖不卖房,我们只对房屋所有人催缴欠款。”

案例2

无独有偶,尹女士也遭遇了这样的情况,买房时原房主承诺物业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费用没有任何拖欠,而且还把近几年缴纳相关费用的收据拿给尹女士看。但后来入住之后却被告知拖欠五年共9000多元的物业费。

尹女士找到原房主,原房主说那些物业费是单位欠的,原单位黄了,他个人这几年肯定没欠,让她去找原单位去。尹女士千方百计找到了原房东单位的留守人员,得知近些年单位效益不好,连开工资都难,公司员工几乎都离开了,当时相关事宜负责人早已联系不上了,最重要的是单位根本没有能力为尹女士补交这9000多元。虽然她最后自己补缴了这笔钱,但总觉得很委屈。

律师说法与分析

律师认为,小张和尹女士可以要卖方承担陈欠物业费,同时在使用房屋期间拖欠的各项费用都可以要求卖方补缴。转让房屋时遗留的欠费问题,从法律上讲,应该与房产买受人无关。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是两者之间的问题,不能涉及第三人。像他们这种情况由于原房主所拖欠的物业费是基于原房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产生的,而在该法律关系中,并没有涉及到后来的买房人,所以他们没有义务支付该部分物业费。房子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转移。物业公司应该与原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个案例中,原房主让尹女士去找单位索要该部分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尹女士与原房主的单位不存在任何依附关系,尹女士没有权利直接找原房主的单位。

鉴于目前尹女士已经补交了原房主所拖欠的物业费,尹女士追回该部分款项最好的方式是通过诉讼直接向原房主请求该部分费用,因为尹女士与原房主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子不欠物业费、水电气等任何费用,如有陈欠物业费等,由原房主负担”,现在尹女士已经替原房主偿还了应该由原房主补交的物业费,尹女士与原房主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尹女士作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原房主清偿债务的主张应该获得法律的支持。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通常会忽略诸如物业、水电等费用的结算,所以为了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业主在购买二手房时,在确保房屋质量的同时,一定要先查清原房主是否拖欠费用。如有欠费现象应要求原房主结清,最好在买房交易前与原房主一起,把各种费用全部交清,并逐一与水、电、煤气、暖气、电话、有线电视等公司落实。这样虽然麻烦,但是较为稳妥。

另外,买方也可通过预留押金的方式避免产生此类纠纷。比如,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数量的押金,在房屋交付后,买方携带产权证到供暖、物业等部门变更合同主体,如果原房主隐瞒事实,房屋确有欠费,而原房主拒不补交时,可以用预留的押金交付。

希望可以对您的疑问有所帮助,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如怎么避免这类纠纷?在选购二手房之前需要注意哪些?请联系我们律图的专业律师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帮助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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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⑤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⑥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发生您身上的情况属于法律上认定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建议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关抚养权,财产等问题,可以继续咨询。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在离婚前转移、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对该部分财产可以不分或者少分给转移财产的一方;如果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该财产了仍然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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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学法律,有个题是房屋抵押合同纠纷的案例都有哪些?因为我也是刚刚学法律,想咨询下大家。
[律师回复]
一、原告诉称
原告A起诉称:双方在昌平建委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原告将房屋抵押给被告,以向被告借款治病。被告要求原告用其房抵押才同意给付600000元,原告被迫同意。至今,被告从未履行给付义务,所以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不成立借贷关系,房产抵押合同及借据亦未生效。故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
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房产抵押予以解除;
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产证;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B答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003年春节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700000万元、美金99000元。2008年初,原告主动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给被告以补偿对被告的亏欠。2008年6月,原被告双方因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房不得交易,而协商签订《借款合同》及《房屋抵押合同》,约定先以涉案房屋抵押,等涉案房屋符合政策要求后再将其过户给被告,如因政策或其他原因无法过户的,原告应当偿还前述借款。至于合同中借款金额于前述不符的问题,系有关部门告知涉案房屋价值应当低于500000元,所以双方将借款金额改为610000元。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2500000元,依约超额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后,双方立即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对其主张的已将借款全额支付给原告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该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经原告向本院申请、本院指定,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检材《借款合同书》中“程蓬勃”签名与样本中的“程蓬勃”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1)解除原告程蓬勃与被告程大林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
(2)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程蓬勃办理房屋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五、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点评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依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向法院主张被告未交付借款,根据举证规则,被告应当承担证明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的责任,由于被告未提交有力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被告不能证明担保的债权客观存在,即可以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应予以解除,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实被告持有涉案房屋房产证,故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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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有关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等费用支付的约定:在格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单独以附件四的形式对这些费用进行约定:即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在权利转移或转移占有这两个点来区分上述费用由谁承担。一般的消费者对此都没有什么概念,也是随便选一个。其实在现在的二手房交易中,大多房东是要等到买家支付所有房款后才将房屋交给买家的,有些甚至要求延迟交房,这样的情况如果选择权利转移时为费用分割点就意味买家要为房东多承担一段时间的水电等房屋消耗费用,没有必要,完全可以选择转移占有时为双方费用的分割点。
在房屋买卖过程当中,买卖双方必须签订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指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而在这份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地产风险转移有两种:一种是权利转移,一种是转移占有。由于是在政府制定的格式合同中有这两种方式,买卖双方一般会认为两种都可以,没有关系,就随便选了一个或则不选。
以房产权利转移来说,从法律内涵上来说是是指房产权属的转移,即房产权利人从房东名下转到买家名下,而我国房产又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即以政府相关部门登记标注为准来确定权利人。而上海市格式的房产买卖合同中对此又有了更明确的约定即:“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但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法作出不予过户决定的除外,即将权利转移的时间以交易中心申请过户之日为标准,而不是以产权证办出之日为准。
以转移占有来说。从法律内涵来说是指标的物被交接,占有权归买家使用。以房产来说,即房东将房屋交付给买家使用,把钥匙交给买家,允许买家占有使用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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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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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
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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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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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百货大楼要求找厂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责任。如果是生产质量问题百货大楼可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
4、百货大楼应赔偿杨某电视机的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和医药费1000元。
5、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案例6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6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甲认为自已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问:
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答:
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
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
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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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是否属房屋转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二)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
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应当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因为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除非转让时,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三)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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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转移的原因有哪些,转移方式有哪些?
1、债的移转原因 能引起债的主体变更的具体原因是多样的,但依其性质来说,可分三种:1、法律行为2、法律的直接规定。3、法院的裁决。2、转移方式 债的转移有协议转移和法定转移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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