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司法解释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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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司法解释

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达到一定标准后我国是规定为刑事犯罪的。而刑法中主要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处罚作出了规定,其余的像立案标准、犯罪行为等等都是被规定在相关司法解释当中。下面我们就具体来了解一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正确执行刑法,在其他有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假币犯罪以外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数额和情节,可参照以下标准掌握: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结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 户以上的;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 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 握的具体标准。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是被规定在上述两个规定当中,诽谤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和立案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除此之外,在《商业银行法》等其他法律中也有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规定,要是你对此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网站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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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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