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费用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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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发明专利:年费、全额、个人减缓、单位减缓,1-3 年,900,135,270。2、实用新型专利:1-3年,600,90,180。3、外观设计专利:1-3年,600,90,180。
专利保护费用是多少

专利的保护费就是年费,这是每个专利权人都应该缴纳的,只有在交纳了专利的年费后,才能得到国家的保护。由于专利具体分为了三种,因此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具体介绍不同专利的保护费用是多少。

一、什么是专利年费?

专利年费是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的期间内,专利权人为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而在每年都应当缴纳的费用。缴纳专利年费是专利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要求专利权人按时缴纳年费,一方面是因为国家为其提供了法律保护,相关的国家机构也为其提供了服务;另一方面,年费作为经济杠杆,促使专利权人放弃没有经济价值的专利权,供社会公众自由使用。

如果专利权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数额的年费,其专利权将会终止。专利权终止后,将成为社会公用技术,任何人都可以免费、自由使用。因此按照规定缴纳年费,对于专利权人是至关重要的。

专利申请人在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两个月内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缴纳登记费和当年的年费。期满未按规定缴纳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此后每年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先缴纳。例如某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00年3月1日,则应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的每一年的2月份缴纳年费。

年费的数额与发明创造本身的价值大小无关,而与专利种类有关也与缴纳年费的年度有关。在3种专利中,发明专利的年费最高,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年费相同。例如,发明专利第八年的年费为2000元,而同期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年费为 1200元。对同一类别的专利权来说,应当缴纳的年费数额相同,年费的数额随保护时间的延续而递增,实行递进制。例如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一至第三年的年费为每年600元,第四至第五年为每年900元,第六至第八年为每年1200元,第九至第十年为每年2000元。

年费的数额,应当根据授予专利权的“当年”是整个专利权期限的第几年来确定。例如,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0年3月1日,授权日2001年5月1日,那么在被授予专利权的时候应当缴纳的是第二年的年费,而不是第一年的年费。次年缴纳的是第三年的年费,依此类推。

为避免因漏缴或错缴年费而导致专利权被终止,专利法规定了6月的宽限期。也就是允许在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年费并同时缴纳滞纳金。如果在宽限期内仍旧没有足额缴纳年费和滞纳金,将通知专利权人终止其专利权,并向社会公告。

如果有正当理由或因不可抗力而错过宽限期,可以分别在收到通知书两个月、障碍消除两个月内提交恢复专利权的请求并缴纳恢复费,请求恢复专利权。

专利费用可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应当写明正确的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所缴纳费用的名称(例如年费和滞纳金)。通过银行或邮局缴纳费用的,应尽可能提前缴纳。

专利权人缴纳年费的义务是否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费时不问费用的来源,因此在实践中是允许他人代缴的。

二、专利保护费用是多少

年费、全额、个人减缓、单位减缓

1.发明专利

1-3 年,900,135,270

4-6 年,1200,180,360

7-9 年,2000,300,600

10-12年,4000,600,1200

13-15年,6000,900,1800

16-20年,8000,1200,2400

2.实用新型

1-3年,600,90,180

4-5年,900,135,270

6-8年,1200,180,360

9-10年,2000,300,600

3.外观设计

1-3年,600,90,180

4-5年,900,135,270

6-8年,1200,180,360

9-10年,2000,300,360

针对不同的专利,需要交纳的年费不同,其实也就是保护费不同。同时,即使是同一类型的专利,由于保护的年限不同,这个保护费也是不一样的。希望律图小编带来的上文能够对你有所帮助。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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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56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l款的规定,在认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即认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根本依据是权利要求书,并且是权利要求书的整体、实质内容,而非个别的文字或措辞。如果一项技术构思并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即使在说明书、附图中体现仍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见,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即可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权利要求书是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说明书、附图不能作为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只是居于从属地位。  
(2)作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认定依据,清楚、准确地解释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是必须的。要对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作出清楚、准确的解释,明确该发明创造的目的、效果,需要参考说明书和附图。说明书和附图具有解释权利要求书的法定功能。  
(3)在认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为了明确某一技术术语的含义还可以参考专利申请过程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申请人之间的往来信件和文件。当然,这些信件和文件不能作为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但在这些信件和文件中专利权人表示认可、承诺或放弃的东西,专利权人以后是不能反悔的,这就是所说的“禁止反悔原则”。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在认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以,其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为准,即使尺寸上存在细微差别也并不妨碍权利认定。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在授予专利权时指定的产品上使用的外观设计,即他人不能在指定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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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专利保护期限是指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法律之所以规定专利保护期限,完全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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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弟弟他现在自己发明了一项专利,但是我弟弟他怕他的这项专利被别人给侵权,所以我弟弟他就想保护自己的专利权,所以他现在想问问。如何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律师回复] 所谓专利权,是指国家授予申请人在一段时间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我国企业应从如下几个方面保护自身的专利权。
1、
首先,企业应依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申请并取得专利权。企业应特别重视专利权的申请。当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时,如果预计到新产品或新技术将会给自己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就应当在该产品生产之前进行专利的申请,例如可以委托如佰腾专利巴巴这样的代理机构代理申请,而不要为了追求短期的市场效益先把产品投放市场,
然后再去申请专利。
2、
其次,企业应该在其内部建立专门的专利管理制度或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进行专利权的管理。企业在依法取得专利权后,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内应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三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在专利权被授予的当年就要开始缴纳年费,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因此,如果企业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将会在保护期届满前终止。年费的缴纳也可以委托专利巴巴等事务所代为缴纳。
3、另外,企业所设的专利管理机构还应负责专利的许可使用、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及与专利权相关的委托开发合同等事宜,以切实在这些方面保护企业专利权,发挥专利权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
4、再次,企业应注意避免因专利人才的流失而导致的对于本企业专利技术的侵害。现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往往是由企业所拥有的人才所决定的,而涉密人才尤其是专利人才的流失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5、
最后,企业应重视对于专利权受侵害后自身所应采取的救济措施。由于专利权的保护技术难度较大,很多证据又极易灭失或不易取得,因此在实践中,企业往往会因为怕麻烦或其他种种原因放弃了对自己专利权的保护,使自己的损失无限制地扩大。其实,目前我国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如包括海关保护在内的专利权行政保护、专利权司法保护等。
综上所述,被称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和护身符”的企业专利战略,是在市场环境下获取竞争优势最重要的手段,而企业专利权的保护在专利战略中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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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每年维护费也就是专利年费。专利分为3类,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发明专利的年费:1-3年 900元;4-6年1200元;7-9年2000元;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年费:1-3年600元;4-5年900元;6-8年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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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3)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朋友的公司现在想申请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哪些。想了解一下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和专利保护范围的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如下: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是一国法律对专利权人的权益所作出的保护,但专利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不同于有形的财产,因而在界定其保护范围上就显不易。为此,产生了不同的学说,被立法者采用,即成为法律原则。
  
(一)周边限定原则
  所谓周边限定原则,是指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范围为最大限度,权利要求的内容只能严格根据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进行解释。一般说来周边限定原则具有明显的确定性,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加明确地了解专利权的范围,但它的缺陷是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并使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更为重要。根据这种解释的范围往往要比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要窄,目前世界上有美国、英国等国采用这一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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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中心限定原则是指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中心,根据专利的内容、性质、专利的目的,整体理解其保护范围,即参照说明书、附图将权利要求书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归属于专利技术的范围。中心限定原则是为了弥补周边限定原则严格地以权利要求书为根据,造成对某些实质是侵权行为,用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难以解释的不足而提出来的。很显然,这种原则扩大了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其优点是能够灵活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但对于权利的确定性来讲尚欠稳定,因而对社会公众而言不能很好地保证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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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两个原则不适当地扩大或缩小了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如何平衡专利权人的权利和社会公众利益,这样就有对上述两个原则进行综合的折衷原则。折衷原则以权利要求书所表示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也就是权利保护范围不能严重背离权利要求书中明确所示的内容,也不能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中心作有违对专利实质保护的扩张解释,而是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并不一定要求非解释不可,只有当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有疑义时,才用其进行解释。1973年欧洲14国在慕尼黑签订的《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规定了这一原则,我国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也采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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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以口头或文字形式已明确放弃的内容不得再用来对权利要求书作有利于专利权人的解释。
  禁止反悔原则实际上是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的解释作出一定的限制,这就能有效防止专利权人出尔反尔,在申请专利时申明某项技术特征、参数不同于其他技术的特征参数具有新颖性,而在侵权诉讼中又认为该特征参数能够解释为已包含或相同于其他技术的特征参数。我国专利法并未规定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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