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量刑情节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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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等。

交通肇事罪量刑情节有哪些

很多刑事犯罪都有几个不同的量刑幅度,而一般会根据行为人不同的犯罪情节,选择适当的量刑幅度进行处罚。我们通常称具体的犯罪行为为量刑情节,那么你知道交通肇事罪量刑情节有哪些吗?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下列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

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2、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

相关知识:交通肇事罪怎么立案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上述内容便是关于交通肇事罪量刑情节的具体介绍,同时小编还带来了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你更加深入的了解交通肇事罪的知识。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网站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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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逃逸的类型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1、逃逸致人死亡型,是指根据《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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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责任认定根据型逃逸。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要件要以分清事故责任为基础,且要求行为人承担同等以上的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或违反行为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时,如果行为人如果有逃逸行为,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量刑情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要求逃逸的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此时的逃逸行为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入罪要件了。
4、重伤加逃逸型,是指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
5、罪行转化型逃逸。根据《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秦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无证驾驶的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十八条遇相向行驶的车辆时应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得规定。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秦某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但是依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秦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秦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亦是该条规定。由此可以看出,秦某因为其逃逸行为,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符合责任认定根据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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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的逃逸是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
交通肇事的逃逸是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需要根据行为人最初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如果是一开始就造成一人死亡或者是三人重伤的严重后果,那么交通肇事逃逸就属于量刑情节;如果是一开始造成了一人重伤的后果,那么肇事逃逸就属于定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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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犯罪手段来看,交通肇事罪所牵扯的手段问题很少,一般不存在手段残酷问题,这里就不在赘述.

二:犯罪时空及周围环境,这个方面是交通肇事罪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因为交通肇事罪中,环境因素是造成交通肇事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个问题里面,着重要考察天气状况,地面状况等等。交通肇事的情况以及相关程度也会随着犯罪时间,地点,环境的不同而造成不同的后果。比如说在冰天雪地上就有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大雾中也极容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那么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析犯罪人在当时的主观过失程度有多大,分析但是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对比程度,关键是看是否是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前提下发生的,并且看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另外还要区别罪与意外事件当然这一点的区分标准与罪于非罪的区分标准相同,在意外事件上当事人没有主观上的过失,这就要求当庭法官严格审查证据,严格分析当事人的驾驶是否违反交通法规,准确对照当时的天气状况以及路面状况,从而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严格利用间接证据来推断当事人的主观态度,有无预见等。

三: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本文所讲的危害结果是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的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的具体规定比如: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死亡两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看来结果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相应不同.但是本文所讲的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危害结果并且需要在同一范围之内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财产上的损失比如说构成造成三人重伤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应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但是造成的这三人重伤之后由于及时治疗能够痊愈或者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是很大或者说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从而造成重伤可以适当酌定从轻量刑。对于量刑幅度法官自由掌握但是前提应该是酌定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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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量刑情节严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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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姐姐前几天出门的时候,我姐姐开车子撞到了人了,我姐姐开车子撞到了人了之后现在去申请了法院的从轻处罚,姐姐交通肇事罪主动去自首的,量刑的时候什么是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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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与犯罪构成事实无关,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事实情况;
量刑情节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
量刑情节是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分类编辑
一般而言,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将其分为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
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具体包括:
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前段)。
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款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第28条)。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3)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是“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390条第2款后段)”;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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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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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第17条第3款);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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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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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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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第109条第2款);
(6)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款);
(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的(第168条);
(8)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
(9)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第177条之一第3款);
(10)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第186条第2款);
(11)奸淫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
(12)猥亵儿童的(第237条第3款);
(1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刑法第238条前3款规定之罪的(第238条第4款);
(1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罪的(第243条第2款);
(15)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第245条第2款);
(16)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7条);
(17)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8条第1款);
(18)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务的(第253条第2款);
(19)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
(20)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第301条第2款);
(21)司法工作人员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第307条第3款);
(22)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森林或者其他树木的(第345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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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嫉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249条第2款);
(25)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3条第3款);
(26)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毒品犯罪的(第356条);
(27)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款);
(28)制作、复制淫秽电影、录像等影像制品组织播放的(第364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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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条第3款);
(31)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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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错踩油门酿惨剧2009年8月17日,因自家理发店门前车位已满,被告人A(女)遂将自己的轿车停在店门北侧。后店门前空出车,A随手将车钥匙交给男店员易某让其帮忙将车挪至店门口。在明知自己无驾驶证的情况下,易某仍然欣然前往,当其将车慢慢开至店门前时错将刹车踩上油门,导致轿车急速向前冲出,并与十字路口的两辆摩托车相撞,同时撞飞骑电动车的连某,接连又撞上由西向东行驶的轿车以及一辆QQ汽车,直接导致QQ轿车失控然后与一辆出租车相撞。后来,连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A对事故中受伤的车主和受损的车辆行进行了合理赔偿。而对于事故中死亡的连某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赔偿,易某与A也积极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赔付各项经济损失43.5万元人民币。交通肇事有自首情节该如何量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被告人A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A案发后主动到交警事故科说明情况,并如实供述事实,系自首的意见,认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法律已对肇事者赋予了强制性的告知义务,被告人A案发后的行为是一种社会公德的体现,故不构成自首。综合考虑被告人易某、A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等全案情节。因此,解放区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易某、A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错踩油门酿惨剧,交通肇事有自首情节应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错踩油门酿惨剧2009年8月17日,因自家理发店门前车位已满,被告人A(女)遂将自己的轿车停在店门北侧。后店门前空出车,A随手将车钥匙交给男店员易某让其帮忙将车挪至店门口。在明知自己无驾驶证的情况下,易某仍然欣然前往,当其将车慢慢开至店门前时错将刹车踩上油门,导致轿车急速向前冲出,并与十字路口的两辆摩托车相撞,同时撞飞骑电动车的连某,接连又撞上由西向东行驶的轿车以及一辆QQ汽车,直接导致QQ轿车失控然后与一辆出租车相撞。后来,连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A对事故中受伤的车主和受损的车辆行进行了合理赔偿。而对于事故中死亡的连某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赔偿,易某与A也积极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赔付各项经济损失43.5万元人民币。交通肇事有自首情节该如何量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被告人A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A案发后主动到交警事故科说明情况,并如实供述事实,系自首的意见,认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法律已对肇事者赋予了强制性的告知义务,被告人A案发后的行为是一种社会公德的体现,故不构成自首。综合考虑被告人易某、A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等全案情节。因此,解放区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易某、A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错踩油门酿惨剧,交通肇事有自首情节该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错踩油门酿惨剧2009年8月17日,因自家理发店门前车位已满,被告人A(女)遂将自己的轿车停在店门北侧。后店门前空出车,A随手将车钥匙交给男店员易某让其帮忙将车挪至店门口。在明知自己无驾驶证的情况下,易某仍然欣然前往,当其将车慢慢开至店门前时错将刹车踩上油门,导致轿车急速向前冲出,并与十字路口的两辆摩托车相撞,同时撞飞骑电动车的连某,接连又撞上由西向东行驶的轿车以及一辆QQ汽车,直接导致QQ轿车失控然后与一辆出租车相撞。后来,连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A对事故中受伤的车主和受损的车辆行进行了合理赔偿。而对于事故中死亡的连某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赔偿,易某与A也积极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赔付各项经济损失43.5万元人民币。交通肇事有自首情节该如何量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被告人A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A案发后主动到交警事故科说明情况,并如实供述事实,系自首的意见,认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法律已对肇事者赋予了强制性的告知义务,被告人A案发后的行为是一种社会公德的体现,故不构成自首。综合考虑被告人易某、A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等全案情节。因此,解放区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易某、A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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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自首情节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存在自首情节的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有自首的表现说明罪犯的主观罪过较之未自首者轻,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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