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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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消费者可向消费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向责任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将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转交到被投诉单位,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问题的处理与答复;或转请有关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解决。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国家方面  

我国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和机构不断完善,销售和服务单位尊重消费者的意识也在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

)、消费者方  

消费者可向消费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向责任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将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转交到被投诉单位,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问题的处理与答复;或转请有关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解决。对一些重要的投诉,消费者协会还将会派人进行调查、解决,了解有关政策和法规,向消费者作一定的解释工作。消费者的投诉都要以文 字材料为准,包括所购商品的名称、规格、牌号、数量、价格、购买时间、购买地点或经销单位、生产单位的地址和名称,或注明是无生产单位和地址的商品及各有 关票据的复印件;同时,把投诉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以及同经销单位或生产单位交涉的经过等内容写清楚。在没有经过消费者协会同意时,不要邮寄票 证、原始单据及实物,以防遗失。

)、生产者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是一切经济活动的起点和归宿。有了消费才会有市场,有了市场才能去组织生产,才会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消费者是生产者的“衣食父母”,没有消费者的“ 货币投票”,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就失去意义,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也就不复存在。从这个角度看,消费者与生产者有共同的需要和利益。

1、调整结构,开发新产品,充分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消费方式是经常发生变化的,企业要时刻面向市场。消费群体的需求,构成了市场的需求;适应市场需求,就是要不断向市场推出消费者满意的产品。不是产品没有市 场,而是市场上缺乏适销对路的产品。没有疲软的消费,只有疲软的商品。中国不是没有市场,而是有效供给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地去开发。市场上出现的供过于 求,是相对于产品的现行价格、品种而言的。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调整结构,开发新产品,满足消费者在消费方式方面的变化满足消费水平提高后的需求甚至是 潜在的消费需求,这样就可以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从消费人群、消费空间来说,我们不能只看到城镇居民的需求,要把注意力更多地转向占我国人口72%的农民 消费者,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开拓农村市场。开拓农村市场,不能只是把适合城市消费者的产品送到农村去,要注意适应农村居民生活环境和需求结构的变 化,使产品设计和功能定位符合农民的需要和购买力水平,并切实加强农村营销和售后服务工作。

2、保护消费者权益,最主要的是提高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  

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影响消费者的正常使用,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问题。广大企业对来自消费者和用户的投诉、监督部门的执法监督以及来自市场反馈的信息要非常重视,认真分析这些信息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售后服务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对产品满意的程度和企业的信誉。许多企业建立起完善、灵敏的信息反馈系统,充实计算机用户档案管理和维修网点,配备车辆、通讯手段和维修设备等硬件,加强维修网点规章制度等软件方面管理,使许多消费品维修难的问题得到缓解。

3、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名优产品,减少消费者权益受到的损害。

假冒伪劣产品和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品牌的“三无”产品成本低、质量差,但由于销售价格一般比较低等原因,往往误导一些消费者,而这些产品往往存在着影响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隐患。要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名牌产品、优质产品,宣传我国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引导消费者购买品牌知名度高、售后服务有保障的名优产品,购买通过认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和质量可靠的产品,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对发现假冒伪劣产品,要及时调查取证,向有关执法部门反映,采取防范措施。对于假冒严重的产品,企业要设立打假队伍,协同执法部门深入打假。

4、时刻想到自己也是消费者,下道工序就是“ 用户”。  

生产者要牢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重点是提高质量,同时也是保护自身的利益。要在职工中持久地加强质量意识教育,严格内部质量管理,使每一个职工都理解为什 么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为什么要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需要,从自己做起,做好本职工作。每一道工序都要严格质量控制,做到下道工序满意。经过层层严把质量关,出厂产品要百分之百合格,最终做到消费者满意。要把消费者满意和满意程度作为企业产品质量的最高标准。

以上的内容就是小编就国家方面、消费者方以及生产者方整理出来的消费者权益各方的保护措施,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在消费者权益上面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您可以在律图法律知识栏目上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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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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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维护企业的自身权益,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维持稳定的客户关系,那么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实施的自我监督措施, 在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自我监督的规章制度建设; 二是自我监督的组织机构建设。根据有关统计资料和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原因分析, 商业企业应特别重视以下几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
第一, 建立进货质量控制制度。在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中, 严把进货质量关, 防止“ 病
从口人” , 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首要环节。因为即使只有千分之几的商品质量问题, 在数
以万计的消费者中就有相当数量消费者的权益因商品质量差而遭受损害, 这些消费者就有权
否定一个商业企业的商品质量。诚然, 商品质量主要取决于生产企业, 但商业企业应“ 择优
录用” , 在进货环节上严把质量关。为此, 商业企业应建立和健全进货质量控制制度, 经常
调整进货渠道, 及时终止与低质产品生产企业的业务联系, 开拓和发展与优质产品生产企业的购销关系。因此, 在商业实践中, 一些商业企业在进货环节中实行“ 经理审定制” , 由经理亲自掌握重要商品的进货渠道, 以防止某些生产企业以回扣、低价等不正当手段推销其低质商品拉商业企业“ 下水” 的现象。
第二, 制定明码标价经常性检查制度。为便于商业企业自我监督和借助消费者监督, 商业企业应自觉实行商品“ 三公开” , 即价格公开、质量等级公开、真实份量公开; “ 两保证” ,即保证商品价格与质量相符; 保证商品标签, 即有编号、品名、规格、产地、单位和等级。商业企业还要实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三, 建立和健全商品退换制度。消费者对所购商品不满意才会要求商品退换。因此,商业企业应建立和健全“ 不损不污, 可退可换; 有损有污, 协商解决; 质量问题, 负责处理” 的商品退换制度, 在消费者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矛盾时, 应优先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 制定和完善售后服务制度。根据现代市场营销理论, 售后服务是产品整体概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即使商品内在质量有问题, 如果商业企业能向消费者提供代客安装、维修等一系列售后服务, 往往能在相当程度上减少甚至避免消费者的损失,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 许多消费者通常以售后服务质量作为选择商业企业的重要标准。因此, 商业企业制定和完善售后服务制度, 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另外, 商业企业还应建立自我监督组织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监督执行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和企业自我监督的规章制度; 通过设立消费者监督站、热线电话、投诉箱、召开消费者座谈会等形式, 直接听取消费者意见, 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发挥消费者对企业自我监督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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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之前小舅舅在银行取了一大笔钱去做生意,谁都知道在银行提一大笔钱是有多危险的一件事。所以想知道银行的保护做法是是什么呢?那么银行消费者保护措施是什么?
[律师回复]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进贤县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进贤县金融机构金融产品营销行为,不断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水平,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进贤县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金融必须管维权”的原则,通过加强金融维权制度建设,促进金融服务行为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履行服务承诺,切实为广大金融消费者营造公平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目标,为县域经济赶超发展增添新动力。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集中治理和解决金融领域利用行业优势限制消费者权利,设置金融服务陷阱、推行强制服务、指定消费、乱收费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进贤县金融机构金融产品营销和服务行为,提升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水平,优化金融消费环境,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基本原则。
1. 属地管辖,分级管理。在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和进贤县政府的领导下,自主开展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主动作为,有效履职。充分依据现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和县政府的授权,积极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引导辖区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减少侵权行为发生。
3. 以人为本,高效便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畅通投诉渠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维权便捷、高效。
4. 探索创新,务求实效。坚持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敢闯敢试,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着力解决金融领域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基层央行履职能力建设。
5. 强化监管,维护稳定。全面剖析投诉案例成因,深入挖掘深层问题所在,提高人民银行金融管理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维护辖区金融安全与稳定。
6. 强调自律,群众监督。发挥金融机构自律作用,强调对自身行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同时,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促进金融服务更加规范、金融效率显著提升。
二、组织机构
(一)进贤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立以分管金融财贸的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金融办主任、江西银监局进贤银监办主任、人行进贤县支行行长为副组长,县政府法制办主任、进贤县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及辖内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进贤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研究决定金
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疑难问题。
(二)进贤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成立进贤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简称保护中心),隶属于进贤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保护中心设在人行进贤县支行,负责受理金融消费者申诉、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评价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披露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等各项日常工作。
三、维权对象与内容
(一)维权对象。在本辖区金融机构消费金融产品、享受金融服务受到权益侵害并提出维权申诉的单位或自然人。
(二)维权内容。
1. 金融消费者办理人民币相关业务权益争议;
2. 金融消费者办理支付结算相关业务权益争议;
3. 金融消费者办理国库相关业务权益争议;
4. 金融消费者办理征信相关业务权益争议;
5. 金融消费者办理账户管理相关业务权益争议;
6. 金融消费者办理外汇相关业务权益争议;
7. 金融消费者办理交叉业务或跨行跨区域权益争议;
8. 金融消费者与人民银行职责履行有关的其他权益争议。 对于不属于人民银行履行职责有关的金融投诉纠纷,如保险、股票、基金证券及金融机构服务类权益纠纷,人民银行本着代位受理移送转办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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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相关机构得金融类产品及所提供的相关服务的行为,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市场健康稳定运行从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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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办法,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希望解答一下,非常感谢
[律师回复] 1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可向消费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向责任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将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转交到被投诉单位,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问题的处理与答复;或转请有关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解决。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一些重要的投诉,消费者协会还将会派人进行调查、解决,了解有关政策和法规,向消费者作一定的解释工作。消费者的投诉都要以文字材料为准,包括所购商品的名称、规格、牌号、数量、价格、购买时间、购买地点或经销单位、生产单位的地址和名称,或注明是无生产单位和地址的商品及各有关票据的复印件;同时,把投诉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以及同经销单位或生产单位交涉的经过等内容写清楚。在没有经过消费者协会同意时,不要邮寄票证、原始单据及实物,以防遗失。
4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所具有的权利,即在法律的保障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有权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它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对消费者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  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在这里是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即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并包括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为了能使这一权利得到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家用电器不允许有漏电、爆炸、自燃等潜在危险存在。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新的消费品品种日益增多,一些商品的使用要求越来越复杂,消费者需要对商品和服务作必要的了解。他们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 使用方法说明书、 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主要内容有:  
(1)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  
(4)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如果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交易, 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如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交易条件。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强迫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强迫搭售等。
以上是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办法,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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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漳州人,其实也不算是,因为我是外地来漳州的,但是在漳州快九年了,我也是债权人,请问,漳州债权人权益保护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公司债权人保护之必要性
现代社会企业获得资金的途径要主要有两条:一是股权融资;二是债权融资。 一般来说,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是直接的股权融资,而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是直接的债权融资。当企业初具规模,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企业的资产规模也迅速扩张,企业可供抵押的资产也随之增加,这就为企业采取债权融资创造了条件。在债权融资条件下,必然要涉及到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以使债权人能放心的投入资金。
公司债权人是依其与公司的债权契约而对公司享有一定财产请求权的人,其依法享有到期请求公司偿还其本金及利息的权利。我们所说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是要保护其求偿权,保障其求偿的途径的多样和畅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16条规定: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这使公司债权人一跃而成为仅次于股东的公司利益的相关者。
然而,与作为公司财产最终所有者的股东相比,二者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内容迥然有别。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仅以其投资对公司债务负责,与公司利害关系一致,依公司法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②而公司债权人除上述请求权外,对公司并不享有更多的权利。这就使公司债权人权益在公司法中处于这样一个不利的局面:一方面由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使得债权人的请求权只能以公司资产为限,另一方面由于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经营管理等行为不享有法定权利,使得债权人未来到期债权的实现处于不稳定状态。“债权人会因为公司的有限责任而落得两手空空。”显然,确立完善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实属必要。

二、我国公司法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现状
我国新《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并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公司法》实行以来,获得了社会广泛的好评。究其原因,是新《公司法》较旧《公司法》更加重视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其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以及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关联企业等都是新增加的内容。还增加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义务条款。新《公司法》体现了公司股东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由不均衡向均衡发展的趋势。对股东和债权人等多元利益主体的保护方法和体系的不断完善,进而实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的合理均衡。我国新《公司法》在以下制度中,设计并贯彻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理念,这种保护始于公司设立之际,贯穿于公司营运之中,终于公司清算结算之时
(一)、公司资本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公司法在资本制度的设计上严格贯彻了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这是传统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最重要的保障

1、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在公司在设立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需经公司全部股东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确定原则在客观上保证了公司资本始终处于较真实和较稳定的状态。而最有助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其最大的弊端在于不能使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在灵活而讲究效率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显得呆板,不能与新经济制度相适应,因此我们应寻求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股东利益的黄金分割点,新公司法作出了一些有效的尝试,例如:新公司法第八十一条在原公司法七十八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新规定有点类似于日本的折中授权资本制。即在公司设立时,章程中应明确记录公司的资本总额,但股东只需认足第一次发行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但公司第一次发行的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总额的一定比例,未认足部分由公司在一定期限内缴足。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投资者设立公司的门槛,既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兼顾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应当维持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资本总额相应的财产,其目的是防止亏损以外的原因使公司实际拥有的资本和公司规定的资本不一致。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新公司法规定了以下制度:
(1)、禁止折价发行股票。新公司法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除为减资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的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新公司法一百四十三条在原一百四十九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将公司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或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同时在第三款规定,公司因第一款第三项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在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3)建立法定公积金保持公司财产的正常秩序。新公司法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以维持公司资本。
(4)“无盈不分”,既禁止公司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前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这也是公司法新增的内容。
(5)禁止公司不合理处分财产。在公司法一百四十九条,一百六十七条,一百六十八条都有具体规定,同时在一百四十九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中规定:禁止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这些制度防止了公司资本的被侵犯、被滥用,防止了公司财产状况恶化,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如数按期实现,以免受公司资本弱化的危害。
3.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确定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其目的是为了公司资本总额的减少导致公司责任范围的缩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具体表现为各国公司法对公司减资的严格限制,即在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给予公司合法减资的方便。新《公司法》一百七十八条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险额。
4.旧公司法中,不同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额有者不同的限定。长期以来,这引发了学术界、理论界的大讨论。大多数的学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即意味者不同行业的债权人的利益受到的保护时不平等的,有悖于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原则。而且,随者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也越来越多元化。生产、销售、批发、零售等环节也很难截然分开。因此,这种划分不具有科学性和现实的意义。新《公司法》在26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统一标准。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在我看来,虽然一个统一的最低限额是公司立法的大趋势,但在目前中国债权人保护制度薄弱的法律体制下,3万元的最低限额略微偏低,不利于债权人求偿权的实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权益有哪些
[律师回复]
1、人身、财产安全权。《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如何规定消费者的权益
[律师回复] 1、人身、财产安全权。《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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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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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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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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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怎么维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消费者权益怎么维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
一,作为消费者,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要有维权意识,不仅要学法、守法,还要用法,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消费者在购物消费时,要记得索要发票并保存好;

三,在发生消费争议时,要及时向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四,在发生争议时,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提讼。
《消法》
第二章
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法》
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法》
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益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1、人身、财产安全权。《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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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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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益有哪些?
[律师回复]
1、人身、财产安全权。《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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