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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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交通肇事逃逸赔偿标准是什么

发生交通肇事后,无论肇事者是否有逃逸的行为,都需要按照实际的损害对伤者或死者家属进行民事赔偿。逃逸只不过会加重刑事处罚。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赔偿标准是什么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人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

二、交通肇事赔偿项目的确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三、交通肇事财产赔偿金额的确定标准

(一)残疾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交通肇事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三)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确定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五)医疗费的确定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六)误工费的确定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七)护理费的确定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八)交通费的确定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十)营养费的确定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丧葬费的确定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交通肇事要求是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因此一般会造成他人的人身残疾,严重的甚至肯定导致死亡。此时残疾与死亡的赔偿标准不同,而户口的不一样也会导致最后的赔偿数额有所差异。如果你需要计算具体的赔偿数额的话,建议你委托一位专业律师,在了解你的详细情况下帮助你作出最后赔偿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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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多久算肇事逃逸
[律师回复] 一般来说有关怎么算交通肇事逃逸, 参考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和 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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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赔吗
现实中,有的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选择逃逸,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害,交强险是否还需要理赔呢?相信很多人都想了解这方面的内容,下面就让律图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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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肇事逃逸中二次肇事逃逸怎么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肇事逃逸中二次肇事如何处罚 肇事逃逸行为属于加重处罚行为,日后如果有自首情节,那么法官在处罚时一般都会酌情考虑的。不过不能直接将逃逸行为与自首情节相抵消。而交通肇事逃逸的一般都会构成犯罪,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若因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则处罚将是更重。 现实中经常出现交通肇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由于种种原因而“二次肇事”,如何定罪处罚应该具体分析: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第二次违章肇事致人死亡的,构成另一的交通肇事罪,但不应与前一交通肇事罪并罚,而应依照刑法第133条中第二个量刑档次量刑处罚。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在逃跑中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由于因交通肇事后心理上紧张恐惧而失控,为逃避罪责而不顾一切,驾车飞驰撞车撞人,造成多人伤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上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放任大多数人亡伤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其侵犯的客体不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对其后一行为不应以故意罪论处,而应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对行为人前后两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 二、肇事逃逸后自首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人民考虑到自首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1、公民应当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 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冷静处理,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报警,等待交警部门处理。 2、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保险公司一般会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商业险免赔的事由。所以交通肇事逃逸不仅要加重刑罚,还将导致商业险难以索赔,甚至无法得到赔偿,因此,交通肇事后切忌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具体情节进行处理。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但其处罚仍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肇事逃逸二次肇事逃逸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肇事逃逸中二次肇事如何处罚 肇事逃逸行为属于加重处罚行为,日后如果有自首情节,那么法官在处罚时一般都会酌情考虑的。不过不能直接将逃逸行为与自首情节相抵消。而交通肇事逃逸的一般都会构成犯罪,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若因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则处罚将是更重。 现实中经常出现交通肇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由于种种原因而“二次肇事”,如何定罪处罚应该具体分析: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第二次违章肇事致人死亡的,构成另一的交通肇事罪,但不应与前一交通肇事罪并罚,而应依照刑法第133条中第二个量刑档次量刑处罚。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在逃跑中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由于因交通肇事后心理上紧张恐惧而失控,为逃避罪责而不顾一切,驾车飞驰撞车撞人,造成多人伤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上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放任大多数人亡伤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其侵犯的客体不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对其后一行为不应以故意罪论处,而应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对行为人前后两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 二、肇事逃逸后自首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人民考虑到自首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1、公民应当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 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冷静处理,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报警,等待交警部门处理。 2、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保险公司一般会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商业险免赔的事由。所以交通肇事逃逸不仅要加重刑罚,还将导致商业险难以索赔,甚至无法得到赔偿,因此,交通肇事后切忌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具体情节进行处理。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但其处罚仍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肇事逃逸,二次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肇事逃逸中二次肇事如何处罚 肇事逃逸行为属于加重处罚行为,日后如果有自首情节,那么法官在处罚时一般都会酌情考虑的。不过不能直接将逃逸行为与自首情节相抵消。而交通肇事逃逸的一般都会构成犯罪,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若因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则处罚将是更重。 现实中经常出现交通肇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由于种种原因而“二次肇事”,如何定罪处罚应该具体分析: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第二次违章肇事致人死亡的,构成另一的交通肇事罪,但不应与前一交通肇事罪并罚,而应依照刑法第133条中第二个量刑档次量刑处罚。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在逃跑中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由于因交通肇事后心理上紧张恐惧而失控,为逃避罪责而不顾一切,驾车飞驰撞车撞人,造成多人伤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上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放任大多数人亡伤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其侵犯的客体不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对其后一行为不应以故意罪论处,而应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对行为人前后两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 二、肇事逃逸后自首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人民考虑到自首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1、公民应当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 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冷静处理,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报警,等待交警部门处理。 2、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保险公司一般会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商业险免赔的事由。所以交通肇事逃逸不仅要加重刑罚,还将导致商业险难以索赔,甚至无法得到赔偿,因此,交通肇事后切忌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具体情节进行处理。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但其处罚仍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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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和交通肇事逃逸罪一样吗?
《刑法》中没有交通肇事逃逸罪只有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逃逸是属于交通肇事罪中最严重的一种情节,因此,两者是不一样的,只要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有逃逸的行为就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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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醉驾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的刑事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酒后驾车的最新解释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交通事故是前提,构成犯罪是统称。这是刑法修订后给予执法者自由裁量的重要改变。这里没有讲“肇事”,就是将酒后、醉驾从交通肇事罪中否认出来,排除了“交通肇事过失犯罪”。所谓构成犯罪是以行为人主观构成和客观结果论的诠释 二、肇事逃逸情况分类 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 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 2、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 交通事故逃逸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吗 在实践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如果驾驶员逃逸,大部分会被认定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是的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另外还有公安部的规章《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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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酒后驾车的最新解释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字面上解释,重大交通事故是前提,构成犯罪是统称。这是刑法修订后给予执法者自由裁量的重要改变。这里没有讲“肇事”,就是将酒后、醉驾从交通肇事罪中否认出来,排除了“交通肇事过失犯罪”。所谓构成犯罪是以行为人主观构成和客观结果论的诠释。所谓主客观是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在对待人的问题上,前者就是故意罪,后者是过失罪。小张主观上并没有对他人的生命持放任态度,但是在开始驾车时对于交通安全是放任态度的。但由于酒后驾车罪名的变化,其已经变更为酒后驾车罪,事故发生与否都要负这个责任。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则规范了酒驾后果------后果论。小张将人撞飞而逃逸,是放任了生命还是健康,决定了过失或过失伤害。个人认为,若将人碰倒,看到对方起来而逃逸,过失伤害是准确的,而将人撞飞逃逸,过失更准确。但过失犯罪仍然以结果论,虽然定罪是过失,但人未死亡,在量刑上可以考虑从轻。
肇事逃逸二次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逃逸过程中二次肇事如何处罚 现实中经常出现交通肇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由于种种原因而“二次肇事”,如何定罪处罚应该具体分析: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 第二次违章肇事致人死亡的,构成另一的交通肇事罪,但不应与前一交通肇事罪并罚,而应依照刑法第133条中第二个量刑档次量刑处罚。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在逃跑中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由于因交通肇事后心理上紧张恐惧而失控,为逃避罪责而不顾一切,驾车飞驰撞车撞人,造成多人伤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上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放任大多数人亡伤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其侵犯的客体不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对其后一行为不应以故意罪论处,而应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对行为人前后两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 二、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丶危险驾驶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肇事逃逸后,肇事逃逸赔偿多少钱?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受害人为治疗因交通事故所致伤病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输血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费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在司法实践中, 首先,医院的收款凭证中出现新的收费项目如伙食费、空调费、护理费等。其中伙食费系重复计算,因为住院伙食补助费已经列为法定的赔偿项目,将在下文详述。空调费和护理费由医疗机构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单方附加,非受害人一方的意愿,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 其次,部分受害人仅仅提供门诊药费的收费凭证,却没有相应的门诊病历,对此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不应支持,如果受害人能举证证明确为治疗所需即能够证明其关联性的除外; 最后,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一般称为建议休息证明,该证明需要主治医师签字并加该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专用章)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为定残后,受害人将根据伤残的程度,得到残疾补偿金。收入状况根据受害人的不同情况分为: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1)对此受害人要提供所在单位的合法证明(证明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收入),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应当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交费证明、完税证明、工资单等证明材料,不同不同法官对此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另外根据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受害人没有提供前述材料就一律对其误工费不予支持,显然与法与情相悖。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有些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并不会扣发或者全部扣发其(工资)收入。对这部分受害人,如果同样对其按照全部收入(工资)进行赔偿,受害人将得到双重收益,这与侵权法的填补损害的基本功能不符。 2、对于没有固收入的,笔者根据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不同分为: (1)城镇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如暂住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证明),受害人要提供其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证明, 然后提供其从事何种行业的证明(如营业执照、营运证明等),提供前述证明后,才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对农村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农村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来计算。 3、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其误工费如何计算?有人认为不能主张误工费,因为60周岁以上的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是被赡养的对象,所以不存在支付误工费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因为年满60周岁不一定就丧失劳动能力,仍有很多人在不同岗位从事着不同的工作。另外,城市居民有一部分人年满60周岁后可以得到退休工资的话,那么农民就没有了。因此,只要受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误工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但是应当提高对其误工收入相关证据的审查标准。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从高法解释来看,决定护理费高低的有三个因素:首先,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对此可以参照本文关于“误工费”的论述,另外,也可以参照当地医院护工(或者请保姆)的收入;其次,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护理人数一般为一人,护理期限一般住院治疗的时间,没有住院,仅仅通过门诊治疗,一般不计算护理费。对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如果另一方对于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有异议,可以申请对此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四)交通费 1、根据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2、对于受害人外地的亲属来往的交通费,笔者认为如果受害人发生事故后,死亡或者出现长时间昏迷或者经鉴定为重伤或者可能造成重度残疾的,其外地亲属(不得超过三人)来往的交通费应当给赔偿; 3、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住宿人数及其必要性可以参照本文交通费的分析。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根据1996年2月1日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八条第 (一)项规定“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为15元,发达地区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这里规定的特殊地区是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区的省或者经济特区或者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要与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混淆,应以上一年度该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为准。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区的省或者经济特区或者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文关于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分析计算,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分担,但计算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十三)精神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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