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账款在日常核算中误用的形式及原因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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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是企业购置机器设备、厂房的预付款或预付在建工程款等误记入“预付账款” 2、是职工借支而预付的材料款误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3、是资产负债表中的预付账款项目填列不正确

预付账款在日常核算中误用的形式及原因

预防账款对于一个企业来讲是很重要,在企业的日常核算中,有的企业会因为某些原因错用或者利用该科目来推迟纳税等,这样会影响企业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而预付账款就是企业按照合同的规定,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那么,预付账款在日常核算中误用的形式及原因,下面,就由律图小编来为您做解答。

一、是企业购置机器设备、厂房的预付款或预付在建工程款等误记入“预付账款”。

在实际会计核算中,对企业购置机器设备、厂房的预付款或预付在建工程款,许多财务人员不知道应该将其列支在“预付账款”还是“在建工程”或“工程物资”科目。他们认为只要是预付的各种款项,均应在“预付账款”科目列支,对“预付账款”科目含义存在误解。《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预付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而预先支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该科目属于流动资产类科目,用来核算购入存货时形成的预付款。而上述的采购机器设备、厂房的预付款项或预付在建工程款属于固定资产类核算的对象,应当根据其性质用“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预付账款在日常核算中误用的形式及原因

二、是职工借支而预付的材料款误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在会计实务中,企业采购部门人员借支去采购材料等货物时需要先付款,财务部门只持有采购人员的借条,发票和供货企业的收据在当月收不到,会计人员在做账时往往误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预付材料款。一般情况下,和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都可以用“其他应收款”核算,而“预付账款”一般核算和主营业务有关的项目,如采购材料等。所以职工借支预付的材料款应记入“预付账款”而不是“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是资产负债表中的预付账款项目填列不正确。

会计期末,财务人员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往往容易将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合并计算,如将“预付账款”总分类账户的期末余额直接填列在资产负债表的“预付账款”项目中,这样计算不一定正确,因为总分类账户等于所属各个明细分类账户余额之和,而预付账款总分类账中可能含有应付账款明细账金额。

四、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付工程款和预付的土地使用权款误记入“在建工程”。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日常核算中,个别财务人员没有考虑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性,将预付工程款和预付的土地使用权款误记入“在建工程”科目或“工程物资”科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开发项目属于存货,其预付工程款和预付的土地使用权款应该使用“预付账款”和“开发成本”两个科目进行核算,而不是记入“在建工程”或“工程物资”。

预付账款在日常核算中误用的形式及原因

五、是“预付账款”长期挂账影响损益和税收。

企业按购货合同预付货款后,由于有的供货单位不开发票,有的供货单位可能倒闭或撤消,有的未倒闭但时间达两年以上不可能开发票,财务人员不对这笔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致使预付账款长期挂账,影响当期损益。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处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人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文以后,对于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律图的知识栏目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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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的原则及形式
[律师回复] 企业兼并的原则及形式
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法律行为。企业兼并的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企业兼并的原则
1.企业兼并要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指导,使存量资产向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合理流动。
2.企业兼并应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在市场竞争中进行,实现优胜劣汰。不能用行政命令强制或阻挠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
3.企业兼并要注重实效,其衡量标准是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效益。
4.企业兼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5.企业兼并既要促进规模经济效益,又要防止形成垄断,以有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
6.商业企业的兼并,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还要方便人民生活。一些经营蔬菜、小百货和从事其他生活服务的小型商业、服务业门店,在兼并时应统筹考虑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
二、企业兼并的形式
1.购买式
即兼并方出资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这种形式一般是以现金购买条件。这种形式一般是以现金为购买条件,将目标企业的整体产权买断。这种购买只计算目标企业的整体资产价值,依其价值而确定购买价格。兼并方不与被兼并方协商债务如何处理。企业在完成兼并的同时,对其债务进行清偿。
购买式兼并,可使目标企业丧失经济主体资格。兼并企业的购买价格,实际上是被兼并企业偿还债务以后的出价。因此,兼并企业即使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目标企业的资产仍大于债务,而使兼并企业获得实际利益。
2.承担债务式
即在目标企业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作为被兼并企业,所有资产整体归入兼并企业,法人主体消失,丧失经济主体资格。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兼并企业没有理由取得被兼并企业的财产而拒绝承担其债务。
这种兼并的特点是,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及整体产权一并吸收,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来实现兼并。兼并行为的交易不是以价格为标准,而是以债务和整体产权价值之比而定。通常目标企业都还具有潜力或还有可利用的资源。
3.吸收股份式
即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股东。
吸收股份式的企业兼并,使被兼并企业的整体财产并入兼并企业,被兼并企业作为经济实体已不复存在。吸收股份式也发生在被兼并企业资大于债的情况下。被兼并企业所有者与兼并企业一起享有按股分红的权利和承担负亏的义务。在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这种兼并形式为数甚多。其中包括资产入股式、股票交换式等。
4.控股式
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达到控股,实现兼并。被兼并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具有法人资格,不过是被改造成股份制企业。兼并企业作为被兼并企业的新股东,对被兼并企业有原有债务不应负连带责任,其风险责任仅以控股出资的股金为限。因此,被兼并企业债务由自己以其所有额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清偿,日后破产了照此处理,与兼并企业无涉。
这种兼并不再是以现金或债务作为必要的交易条件,而是以所占企业股份的份额为主要特征,以达到控股条件为依据,实现对被兼并企业的产权占有。这种控股式兼并一般都是在企业运行之中发生的兼并行为,而不是以企业的停产实现转移。这是一种平和的兼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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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是企业财产所有者以产权为商品而进行的一种市场经营活动。包括三方面内容:
1、产权交易是一种遵循等价交换原则的商品经营活动。
2、产权交易属于产权经营活动,其经营主体是企业财产所有者或所有者的代理者。
3、产权交易在内容上可以分为两个不同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企业财产所有权的转让;第二个层次是在保持企业财产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企业财产经营权的转让。
按交易方式分,有五种形式:购买式、承担债务式、吸收入股式、控股式、承担安排全部职工等其它条件式。
购买式,即一企业法人通过议价或竞价方式出资购买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
承担债务式,即在被转让企业的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另一企业以承担被转让企业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吸收入股式,即被转让企业的资产所有者将被转让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另一企业,成为另一企业的股东;
控股式,即一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成为被控股企业的产权法人代表;  承担安排全部职工等其他条件,即一个企业以承担安排另一企业全部职工生产与生活为条件,接收其全部资产。
按交易主体之间的组织形式分,有六种形式:兼并、承包、租赁、拍卖、股份转让、资产转让。
兼并。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被兼并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兼并者通常作为存续企业仍然保留原有企业的名称,而被兼并企业则不复存在。
“承包”准确的说应是“承包经营管理”,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
租赁。租赁是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租金,以取得在一定时间内对另一方资产的使用权,租赁又分为副资性租赁、服务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三大类。
拍卖。产权拍卖是产权拥有者和需要者双方通过竞买方式,使产权从拥有者向出价最高的需要者转移的一种产权转让形式。企业拍卖又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经营权的拍卖,另一种是所有权的拍卖。
股份转让。股东一旦取得股份,便失去了对入股资金的经济支配权,拥有的只是股权以及与股权相关的公益权和收益权。股份转让,是股东根据自身利益和预期心理决定对持有股份转让与否的权利。
资产转让。资产转让是指实物资产所有者与需求者之间的一种有偿交换关系。有偿转让是指资产拥有者与需求者之间按照等价的原则用资产的实物价值与货币价值进行交换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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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来分,有固定期限用工、无固定期限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3种方式。
1、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的终止时间。
2、无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无确定的终止时间。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的期限。
(二)从聘用劳动者的身份来分,有固定用工、临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3种方式。
1、固定用工,称为固定工,用工手续完备,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全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2、临时用工,称为临时工,有的单位叫外聘工,用工手续不完备,一般不签劳动合同,规范点的签订劳务合同。工资福利待遇与固定工相差一大截,同工不同酬,没有社会保险。此种情况虽然违法,却大量存在。
3、非全日制用工,称为小时工,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即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或者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工资按小时计发,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
(三)从工作制度来分,有标准工时工作制用工,不定时工作制用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用工3种方式。
1、标准工时工作制:适于工作时间固定,即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人员。例如行政人员。
2、不定时工作制:适于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或工作,执行弹性工作时间的人员。例如推销人员等。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于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需要连续作业或工作的人员。例如铁路、航空、旅游等行业的人员。
(四)还有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关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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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重大误解的五大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重大误解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例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将补偿贸易或者来件装配误认为涉外货物买卖,将借贷合同误认为借用合同等,则当事人将承担完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发生此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承揽、委托、演出、约稿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对人的技能、信用、资历、身份等情况下,如果对对方发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为加工承揽合同往往要求特定的人以其技术、能力从事加工承揽工作,如果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时,当事人可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例如误将复制品当作真迹出售或购买,误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售,则可以认为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在实践中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将千吨水压机当作万吨水压机也应属于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例如误将仅值1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元的商品。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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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借读生学籍由学籍注册学校负责保留、管理,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发展报告和高考电子档案。借读生不是没有学籍,只是学籍在以前的学校保留,这个不影响高考。借读生的学籍不在借读学校,借读校无法为借读生办学籍。但在高三学生报名参加高考时,借读校必须提供借读生在该校的学习成绩、表现评语鉴定等寄送给借读生的学籍学校,作为学籍所在学校为建立考生的学籍档案的主要内容。我国的学籍制度是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落实的,任何学校或者个人没有权力去掉任何一个学生的学籍的,消除学籍必须在该学生确定已经不上学且该学生自己肯定不上学的情况下才能消除学籍的。借读生是指通常由于户口,成绩不够等原因导致学籍(或户籍)与所在学校(或所在地)不一致的学生。大多数公办校或者民办校是接受借读生的。接收借读生范围扩大。以前只有父母双方出国、父母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从事流动性大的工作的、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的、原本市下乡青年子女等4类情况的学生可申请在本市借读。但新办法解除了这些限制,只要父母在北京上班、居住,其子女均算作借读生。外地借读生均有学籍。据悉,新办法仅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管理,不涉及高中阶段,也不涉及高考。义务教育不退学。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将不能为学生办理退学,新办法还删除了对中小学生“开除”的规定。
重大误解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重大误解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例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将补偿贸易或者来件装配误认为涉外货物买卖,将借贷合同误认为借用合同等,则当事人将承担完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发生此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承揽、委托、演出、约稿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对人的技能、信用、资历、身份等情况下,如果对对方发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为加工承揽合同往往要求特定的人以其技术、能力从事加工承揽工作,如果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时,当事人可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例如误将复制品当作真迹出售或购买,误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售,则可以认为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在实践中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将千吨水压机当作万吨水压机也应属于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例如误将仅值1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元的商品。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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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景气度低迷类所致:经济下行,下游产业需求低迷,使得处于上中游的强周期产业(如煤炭、钢铁、有色、新能源、化工等多个行业)产能过剩,行业产品价格持续下降,企业盈利能力下降,经营亏损导致资产大幅缩水;企业经营不善与突发性的风险事件冲击叠加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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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重大误解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重大误解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例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将补偿贸易或者来件装配误认为涉外货物买卖,将借贷合同误认为借用合同等,则当事人将承担完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发生此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承揽、委托、演出、约稿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对人的技能、信用、资历、身份等情况下,如果对对方发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为加工承揽合同往往要求特定的人以其技术、能力从事加工承揽工作,如果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时,当事人可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例如误将复制品当作真迹出售或购买,误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售,则可以认为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在实践中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将千吨水压机当作万吨水压机也应属于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例如误将仅值1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元的商品。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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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种类及书面合同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国际贸易习惯,如果交易双方通过口头或函电磋商,就主要交易条件达成协议之后,就要签订合同或成交确认书,以书面形式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作为约束双方的法律文件。书面合同的形式主要有: 1、合同。 合同或称正式合同,一般适用于大宗商品或成交金额大的交易,其内容比较全面详细,除了包括交易的主要条件如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支付、保险外,还包括商检、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这种合同可分为“销售合同”和“购货合同”两种。使用的文字是第三人称的语气。 2、成交确认书。 这是合同的简化形式,一般适用于成交金额不大、批数较多的轻工产品或土特产品,或者已订有代理、包销等长期协议的交易。成交确认书也可分为售货确认书和购货确认书两种。无论是合同还是确认书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 二、书面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部分: 1、约首 约首是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号码(订约日期、订约地点)、买卖双方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序言等内容。序言主要是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义和执行合同的保证,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等。双方的名称应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地址要详细列明,因涉及到法律管辖权问题,所以不能随便填写。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除在国外签订的合同外,一般都是以我出口公司所在地为签约地址。 2、本文 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的各项交易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和总值、交货期限、支付条款、保险、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以及根据不同商品和不同的交易情况加列的其他条款,如保值条款、溢短装条款和合同适用的法律等。 3、约尾 约尾是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文字的效力、份数、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附件的效力以及双方签字等,这也是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的订约地点往往要涉及合同依据法的问题,因此要慎重对待。我国的出口合同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有时有的合同将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在约首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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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合同及其效力
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虽具备合同双方主观意识,但仅仅只能作为临时约束或为了达成某一事签订的临时文本预购合同是可以选择放弃或者违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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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父母房产过户给子女,走哪个形式最核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作为主要固定财产,房子是很多家庭倾注了一代甚至两代人的心血而购买的,而越来越多的房产在老一代人去世之后也面临房产转让的问题。那么,父母房产怎么给子女最划算继承、买卖和赠与三种子女取得父母房产途径,各需要哪些费用和手续房子过户后想要再卖出去,又是哪种过户方式要交的税最多今天律图网小编就为您详细分析,不懂的可得好好看看啦继承成本最低,但手续繁多按照法律规定,房产继承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意味房屋产权人只有一个子女,那么产权人去世后房产自然继承给下一代。但如果房屋产权人有两个或以上子女,那就需要立遗嘱明确房产由哪个子女来继承,或者其他兄弟姐妹放弃自己的继承权,才能由其中一个子女单独享有继承权。优势子女以继承的方式获得父母的房屋,只需要支付公证费和工本费,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劣势:
1、采用继承法过户房产,继承人需要办理各种证明,期间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2、继承人日后出售此房时,将被征收20%个税。如果房产证年满5年且是唯一住房,可免征个税。继承公证费和房屋评估费是继承过户中两项最大的成本。继承权公证费用主要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对于父母名下房产的价值,并非自己说了算,需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当前市场行情进行评估而定。通常情况下,评估价格与市场价相差不大,所以该费用可基本确定为按市场价2%来收取。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按照阶梯式收费,按房产评估价的0.01%0.5%不等。当然,评估价格越高部分,收取标准越低。此外,继承过户时应承担过户税费,根据房屋评估价收取0.05%的合同印花税,同时还收取登记费和权证印花税等,后两项费用极低,可忽略不计。赠与更自由,无需公证房产赠与,是指一方当事人自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所拥有,对方当事人也愿意接受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属或朋友之间。除了配偶、子女之外的其他亲人,都不能采用继承的方式,只能选择赠与或买卖过户。优势:房屋产权人可以自主进行选择,把房屋赠与任何一人,赠与无需公证。劣势:受赠人出售此房时,将被征收20%个税。如果房产证年满5年且是唯一住房,可免征个税。其中,税费收费标准为3%,个人名下的居住类房屋不收房产评估费用,非居类房屋需要收房产评估费用。房产评估费一百万以内按千分之五收费,一百万以上的按千分之三收费,比如200万的评估价,评估费就是8000计算方式为:
第一个100万交5000,
第二个100万交3000。买卖最为利索,税费缴纳较多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买卖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在买卖方式的过户中,不同的情况,费用也是不同的。优势:最常见的过户方式,无需太多繁琐的手续,操作便捷,安全省心。劣势:买卖过户,需缴纳较多的税费,造成额外的经济支出。父母将房子“卖给”子女,与普通的交易方式完全相同,并无明显区别,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也与普通房产买卖方式毫无二致。房产买卖承担税费最高的情形为该房产购买时间不满2年,且子女名下已有房产,那么,交易双方要承担3%的契税、5%的增值税以及全额1%的个人所得税。同样一套房子、权利人人数、产证年份、房屋价格、份额比例,都会影响转让的选择方式。继承、买卖转让、赠与三种方式也各有利弊,建议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式。继承过户方式存在一些限制,在父母在世时是不能办理的,只有等到父母去世后才能办理房产继承。如果考虑为孩子就近入学急于落户而父母健在,则无法通过继承这种方式来完成过户,必须考虑买卖或者赠与方式。买卖转让这种过户方式,尤其是在一些可自行确定合同价的城市,由于税费大幅降低,不失为一种上佳选择。但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政策影响,近期随着调控收紧,部分城市名下已经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子女,则会受到现有调控政策限制而无法实现过户,因此在无法通过继承方式完成过户的情况下,则只能通过赠与方式了。赠与方式简单便捷,而且所需承担的费用也不是很高,这种方式也值得考虑。尤其是在限购的大背景下,部分没有购房资格的外地人或者境外人士,可以通过这种途径完成过户。不过这种方式只适合考虑将房产留作自用或长期出租,而如果今后要出售,这种方式就不太适合了,未来所需面对的高额税费将会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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