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应该注意的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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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他方受损。
不当得利纠纷应该注意的问题

不当得利简单的来说其实就是指的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取得利益,从而使得他人遭受一定损失的事实。那么关于不当得利纠纷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下面,就由律图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整理出关于不当得利纠纷应该注意的问题。

作为独立的债法制度,不当得利与物权制度密不可分,从一定意义上说不当得利是为了补救给付原因欠缺的权利变动引起的利益失衡,这也是在制定《规定》时将其独立列出的依据。对于不当得利事实的性质,在理论上有行为和事件两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是行为的观点指出:不当得利的事实属于一种不公正的行为,从法律上 确认不当得利为主体的行为,确认不当得利的债务人性质,有助于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认为不当得利事实属于事件的观点则是: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人的意志无关。实际上,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制度并不是要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是要纠正受益人“得利”这一不正常、不合理的现象。在实践中判断不当得利 的依据主要是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1.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

2.他方受损。所谓受损,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

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

4.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物权法》颁布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的规定,遗失人对拾得人的遗失物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不当得利 的债权,该债权在拾得人拒不返还时转变为侵权之诉。现在依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追回遗失物的权利是基于所有权,在拾得人拒不返还时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从而理顺了权利关系的依据。

在上文中,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关于不当得利纠纷应该注意的问题,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在法律方面还有什么其他的问题,您可以直接来电咨询律图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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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当得利纠纷的解决途径
  1、协商
  如果发生不当得利行为,本着和平的原则,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额不大,案情不复杂。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己协商,如果能协商一致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不当得利纠纷的解决途径
  2、调解
  产生不当得利纠纷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之后,如果能达成协议,签订调解书,双方遵照调解书执行。
  3、诉讼
  不当得利纠纷可以通过法院上诉解决,诉讼时效是两年。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不当得利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1、所获利的财产为特定物的,返还原物;若原物被丢失或损坏,则折价补偿。
  2、若财产为种类物但己被丢失或损坏,则须返还同类物或折价补偿。
  
(二)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现存利益指的是受益人所受利益扣除以下项目所存有利益:
  1、受益人因受领和保存所受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
  2、受益人因信赖所受利益不致返还,而将自己财产给予他人所受的损害。
  3、受益人原有的权利因受领利益而致消灭或减少所受的损害。
  4、由于受领物本身的性质或瑕疵,直接对受领财产所造成的损害。
  
(三)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法律上原因的,应将其所受之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但其后知道的,应返还自其知道无法律原因时的现存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受益人为受领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在所受利益范围内主张扣除,为保存利益所支出的有益费用就受益人返还时现存的增加额度内主张扣除。
  
(四)善意受益人将应返还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而主张所受利益己不存在的,利益受损人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第三人主张返还。
  
(五)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的,受损人有权选择依照本处理意见要求其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或者依照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当产生不当得利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走极端,用暴力的方式,这样不仅不能要回自己的财产,反而会让自己处于不利的位置。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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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谈朋友准备再婚,将女儿存在她那里的存折到期当日不需要个人身份证的时候偷偷全部取走,全部数量达到23万。现已向虹口,且证据确凿:银行证明,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录音等。问:不当得利能否全额返还,法官有没有权利利用自由裁量权偏袒母亲此案证据确凿,已经调取母亲取钱的全部71张原始存单,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的录音,母亲在录音中回答已经全部买冬虫夏草吃掉了,而且诬赖说是女儿同意的,女儿从来没有说过这个话,母亲肯定无任何相关证据。存单户名为女儿,且女儿有全部为其工资奖金收入的银行现金流证据。主要担心是母亲在以亲情为名要死要活相要挟,法官会心软偏袒母亲。现女儿决心不管怎么样要拿回全部存款,并且也不想进行调解,能否要回全部存款到时候法官问要不要调解,回答说不想调解,请求直接判决。
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关键在于证据,不过这个案子我个人觉得不当得利有点问题,因为女儿让母亲为其保管钱财,说明目前占有女儿的钱是合法的,母亲侵犯的是你的财产权,直接根据第一百一十七条【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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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不当得利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 2.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 3.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法律上原因的,应将其所受之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4.善意受益人将应返还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而主张所受利益己不存在的,利益受损人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第三人主张返还。 5.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的,受损人有权选择依照本处理意见要求其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或者依照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 1.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 2.他方受损。所谓受损,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 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 4.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不当得利纠纷怎么处理 一、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所获利的财产为特定物的,返还原物;若原物被丢失或损坏,则折价补偿。 (二)若财产为种类物但己被丢失或损坏,则须返还同类物或折价补偿。 二、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现存利益指的是受益人所受利益扣除以下项目所存有利益: (一)受益人因受领和保存所受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 (二)受益人因信赖所受利益不致返还,而将自己财产给予他人所受的损害。 (三)受益人原有的权利因受领利益而致消灭或减少所受的损害。 (四)由于受领物本身的性质或瑕疵,直接对受领财产所造成的损害。 三、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法律上原因的,应将其所受之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但其后知道的,应返还自其知道无法律原因时的现存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受益人为受领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在所受利益范围内主张扣除,为保存利益所支出的有益费用就受益人返还时现存的增加额度内主张扣除。 四、善意受益人将应返还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而主张所受利益己不存在的,利益受损人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第三人主张返还。 五、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的,受损人有权选择依照本处理意见要求其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或者依照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不当得利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 2.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 3.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法律上原因的,应将其所受之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4.善意受益人将应返还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而主张所受利益己不存在的,利益受损人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第三人主张返还。 5.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的,受损人有权选择依照本处理意见要求其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或者依照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 1.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 2.他方受损。所谓受损,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 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 4.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不当得利纠纷怎么处理 一、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所获利的财产为特定物的,返还原物;若原物被丢失或损坏,则折价补偿。 (二)若财产为种类物但己被丢失或损坏,则须返还同类物或折价补偿。 二、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现存利益指的是受益人所受利益扣除以下项目所存有利益: (一)受益人因受领和保存所受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 (二)受益人因信赖所受利益不致返还,而将自己财产给予他人所受的损害。 (三)受益人原有的权利因受领利益而致消灭或减少所受的损害。 (四)由于受领物本身的性质或瑕疵,直接对受领财产所造成的损害。 三、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法律上原因的,应将其所受之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但其后知道的,应返还自其知道无法律原因时的现存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受益人为受领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在所受利益范围内主张扣除,为保存利益所支出的有益费用就受益人返还时现存的增加额度内主张扣除。 四、善意受益人将应返还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而主张所受利益己不存在的,利益受损人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第三人主张返还。 五、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的,受损人有权选择依照本处理意见要求其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或者依照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我的表弟因为不当得利被逮捕了,并且和别人产生了纠纷,想了解下不当得利纠纷的当事人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原告:蔡某。
  被告:高某。
  2008年8月25日和8月26日,原告蔡某向被告高某的银行账户内分别存人20万元和10万元。2008年11月4日,蔡某就该30万元款项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高某立即归还30万元借款。该案经一审后,被告高某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蔡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9年5月6日,蔡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再次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高某虽否认借款关系,但并未否认收取30万元的事实,高某在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的储况下收取蔡某30万元,系不当得利,且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高某返还人民币30万元。
  被告高某辩称,自己取得30万元有合法依据,该30万元是案外人李某让蔡某代为归还李某对高某的借款。故被告取得该30万元还款有合法依据。案外人李某归还高某的借款,并非不当利益,蔡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而且原告就打人被告账户的30万元款项的事实已经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现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请求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审判】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将钱款存人被告账户是明知且主动实施的,原告给付该款有一定原因,只不过原告在以借贷的给付原因起诉后,遭被告否认,又未获法院裁判支持,遂就同一事实,变为以不当得利起诉,以转移举证风险。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专业人士,理应具备较高的风险意识和证据意识,现原告主动给付被告较大金额的财产,却在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形下仅以存款这一事实主张被告为不当得利,于常理有不符之处。原告提交的证据虽然真实有效,但仅能证明存款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被告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被告为证明该30万元系还款所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亦不足以证明诉争款项为原告代李某归还被告的借款之事实。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本案先有一方的给付才有另一方的受付,认定有无合法根据,需要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达到足以令人信服的标准。原告在以借贷关系起诉遭败诉后,转以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起诉,并不当然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原告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其给付行为必然基于某一法律关系,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被告关于诉争款项系还款的反驳证据虽然不充分,但该举证不能的后果仍应由原告承担。现原告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没有提供有力证明,就不足以认定被告取得该财产没有合法根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应得到支持。被告关于原告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而再次起诉的抗辩,本院认为原告就同一争议以不同的法律关系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该抗辩不予采信。
  据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中,蔡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要求高某返还30万元,在因无法证明借贷关系而被驳回诉讼请求后,改以不当得利为由重新提起诉讼,类似的现象在审判中并不少见。随着社会交易活动的活跃,不同主体之间的资金往来日益增多,但普通民众维护交易安全的意识仍然滞后,更何况现实中交易往来还普遍存在着交情成分,因交情好而不设立交易凭据的大有人在。正因为日常交易往来不规范,产生纠纷时主张权利的一方有可能因为难以证明交易涉及真实法律关系而遭致败诉。在因真实法律关系难以证明而败诉的情况下,不少人会通过选择改以不当得利为案由再次起诉的方法,试图向对方转嫁举证风险。
  本文所阐述的以不当得利为由二次起诉是指因难以证明真实法律关系而败诉后,当事人改以不当得利再次起诉。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必须厘清两个焦点问题:一是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是否应由被告承担;二是以同一事实、不同案由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因此不当得利的构成需要有三个要件:第
一,有一方获利;第
二,使他人受损失(一方获利与使他人受损失需有一定的必要关联);第
三,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不当得利的前两个要件属积极事实,主张权利的一方对此事实均是有能力证明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也是毫无争议的。但是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是一个消极事实,一般我们往往认为该消极事实应由否认其存在的对方来证明。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的难点正是在于该由哪一方承担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主张权利的一方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证明义务。原告认为被告不当得利,就必须对被告构成不当得利进行举证,即对不当得利的三个构成要件均具有证明义务。一般情形下,不当得利的没有合法根据要件应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即原告承担举证义务。
  没有合怯根据要件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义务,反对这一观点的人认为,由于原告对消极事实无法证明,出于公平考虑,应由被告证明其取得利益具有合法依据。反对观点存在很多有待商榷之处:
  其
一,原告对没有合法根据真的没有举证能力吗?当然,原告对于不存在的事实自然拿不出直接的证据证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原告无法举证。例如.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给付是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之上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即意味着原有的合法根据已然灭失.原有给付丧失了合法根据,构成了不当得利。此时只要原告证明合法根据灭失的原因客观存在即意味着原告已尽了对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义务,而作为合法根据灭失的原因行为,即主动要求宣告合同无效或请求合同撤销无疑是一个积极行,是原告完全有能力举证的。照此看来,原告对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并非真的如此艰难,也并非不可能。
  其
二,被告是否更加容易对没有合法根据要件举证呢?没有合法根据是一个消极事实,所以有人认为要求原告去证明一个不存在的事实过于苛刻,相对而言,由被告举证证明其获利有合法根据更为容易。因此他们便认为在举证能力的对比上,原告处于弱势。事实并非如此。以给付型不当得利为例,对被告来说,他仅是给付行为的对象,有的时侯被告知晓其获利的结果,但可能并不掌握导致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原告的给付行为是其主动为之的行为,财产发生转移的原因和过程应该是原告所了解的,所以原告对被告占有现状的否定评价是建立在否定自身转移财产行为的基础上的。因此,原告应该更有能力对自身财产转移的行为举证,进而否定被告占有现状的合法性,原告对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明能力并不弱于被告。
  其
三,由被告承担没有合法根据要件的举证责任真的公平吗?除非他人有充分理由推翻现有财产的占有现状,应对当前财产的实际占有表象予以信赖,这是出于对财产权稳定性的考虑,也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若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加重被告的证明责任,让被告承担现有财产系合法获得的证明责任,无疑是在进行另一种形式的有罪推定,有可能会助长原告诉讼欺诈的风气,即当事人有意隐去当时交易的真实法律关系、滥用不当得利进行诉讼。这对于被告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如果要求被告证明自己获利有合法依据,由被告承担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则意味着直接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是该种情形的举证责任倒置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应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就应该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也不例外。
  
二、不当得利二次起诉与一事不再理原则
  我国法律对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认为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即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撇诉的裁定除外。
  本案中,原告前后两次诉讼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第一次诉讼中原告是以与被告间成立的借贷关系来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第二次诉讼中原告是以无法律原因需给付被告款项、被告占有该款项无合法依据而要求其返还。尽管前后两次诉讼中案件事实均系原告给付了被告30万元这一行为.但是两次诉讼中请求权的基础即案由发生了变化,法律关系的变更导致了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定的不同。原告基于同一争议事实以不同的法律关系起诉,两者系不同的诉,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些人为规避举证风险、隐匿交易的真实法律关系、直接以不当得利起诉的情形。这种行为系对不当得利诉讼的滥用,对这种情形必须予以规制。
  
三、滥用不当得利诉讼的规范
  对滥用不当得利进行诉讼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
  
首先,原告诉至法院后,应对其释明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并告知其可变更请求权基础。之所以会出现滥用不当得利的行为,主要是因为很多当事人错误地认为通过不当得利可以向被告转嫁举证风险,减轻自己的证明责任。但是事实并非如此,上文中已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阐述,此处不赘言。若原告经释明后同意更改案由或撤回起诉再以新的请求权基础起诉,那样即完成了对滥用不当得利行为的提醒和警示。
  
其次,通过由原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进行规范。若原告经释明后仍坚持以不当得利为案由.法院经审查发现原、被告之间另有法律关系存在,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无非是想通过减轻举证责任达到胜诉的目的,被驳回诉讼请求即意味着原告的目的无法实现。
  再次,以一事不再理限制滥用不当得利者再次起诉。原告经释明仍坚持以不当得利诉讼而被驳回诉讼请求,若其再次以真实法律关系起诉至法院,因在释明阶段原告已知晓该情况,那么原告应该受到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即不再享有就同一事实进行诉的权利(此种情形与上文阐述的以不当得利二次起诉不同)。诉讼本不该有虚假成分,若允许原告可再次起诉,则无疑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将助长不诚信诉讼的风气。通过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原告再次起诉也可以达到使原告慎用不当得利诉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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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注意哪些问题
(1)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原则上是自由的。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3)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采书面形式,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后生效。(4)订立该合同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发明创造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停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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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物业合同纠纷的纠纷处理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合同纠纷仲裁注意事项 仲裁的这些特点,为物业管理纠纷的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提供了保障。事实上,许多当事人已经开始通过仲裁来解决物业管理纠纷,这也是物业管理逐步走向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的必然趋势。选择仲裁解决物业管理纠纷,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明确仲裁的受理范围。并非所有的物业管理纠纷都能仲裁。一般来讲业主、业主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建设单位相互之间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业主、业主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建设单位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行政管理纠纷,则只能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物业管理企业与其员工之间的工资劳保等纠纷,则要先向劳动局申请行政仲裁,不服行政仲裁时,才可向人民。 第二是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受理的前提,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包括:明确的请求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如想将物业管理纠纷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则可事先在合同中订立如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是注意仲裁的时效。申请仲裁的时效与诉讼时效相同,即一般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两年,特殊纠纷,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被损毁的这类纠纷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仲裁的时效,是仲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定条件,超过这一时效期,申请人的实体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第四是仲裁请求要明确具体,且符合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仲裁请求必须明确具体,是指要有具体的事项和给付数额,并且,这些事项和数额没有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之内,否则,仲裁申请将得不到受理,即使受理,也很难得到支持。这里体现了仲裁请求什么裁决什么和仲裁只能裁决仲裁协议项下内容的原则。 第五是仲裁请求的证据材料要充分。仲裁审理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使仲裁请求得到支持,证据必须充分。因此,对于物业管理活动的参与者来说,平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活动资料,就显得十分重要。 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被盗的情形 1、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被盗,此时业主应当对如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将车停放在车位或车库的事实; (2)尽到了该尽的防范义务,如车门锁、报警装置的完好性等; (3)车辆的价值。 2、物业公司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是: (1)小区内治安状况的总体情况。总体情况良好,可以证明物业公司在履行安保义务上是没有过错的。如果总体情况不好,正如前文所述,经常有打架斗殴,失窃失盗现象发生,就可以认定物业公司有过错。 (2)各种制度是否健全及遵守情况。 (3)必要的设施、措施及配备的相关人员的情况。比如,小区与外界通道是否设置了门卫及值班记录,值班记录主要用以证明有人值守。从常理讲,要求门卫对所有进出人员进行登记是不可能的。 (4)在主通道及统一停车车位或车库周围设置的防范措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夜间巡逻、电子监控设施、单独的值班室及值班人员等等。防范程度应当与业主支付的服务费对等。正如你不能要求豪华宾馆与一般招待所对住宿顾客的人身、财物的安保注意义务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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