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通事故护理费?该如何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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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亦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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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什么是交通事故护理费?该如何计算?

发生交通事故后,必然会涉及到对受伤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人员进行赔偿。而在造成人员受伤的情况下,就需要对伤者进行护理费的赔偿。那么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护理费计算公式是怎么样的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什么是交通事故护理费呢?简单的说,交通事故护理费,就是指道路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间所产生的陪同和护理费用,这些费用需要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赔偿。

那么,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护理费该如何计算呢,有没有相应的计算公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交通事故赔偿护理费计算参照以下标准: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护理费计算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即: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事故护理费计算公式为=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护理天数

护理费只是属于交通事故赔偿当中的一项具体的赔偿项目,一般是针对人员受伤作出的赔偿,而在计算护理费赔偿数额的时候,当事人需要了解清楚是怎么来计算护理费的,具体公式与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希望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帮助你进一步了解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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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怎么计算,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发生工伤事故住院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该怎么计算呢法律对护理费有哪些规定呢“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费计算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前提条件是“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自理程度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具体是哪个级别,是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后)。确认后,按《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标准执行,这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是公司负责。
2,如果员工要求的陪护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该员工停工留薪期中护理问题,“由所在单位负责”,可以理解为要么派员护理,要么支付护理费。
3,所在单位负责支付护理费的期间是停工留薪期。公司不负责此后所发生的护理费。公司在此期间支付护理费按什么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说明。我们认为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是比较适合的,不能以其爱人的误工费来计算。
4,对于实际操作,公司应从员工不能自理级别、住院天数、实际护理时间、其陪护人员的单位联系方式、其陪护人员的工资及缴税证明等角度进行审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如用人单位未提供护理或者同意职工自己安排护理的,护理费标准按以下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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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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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交通事故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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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二、条文解释本条是关于护理费的规定,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1、护理费数额是按照护理人员的花费确定的,包括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2、护理费的标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特殊情况下,可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数可在二人或二人以上。
3、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自受害人受到损害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侵权致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
4、护理级别。护理级别应当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具体情况确定。根据1996年10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项:
A、进食;
B、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3级,
第一,完全护理依赖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第
二、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社会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第
三、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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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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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员工报销费用需要在当地的社保部门工伤报销目录中才能查询到相关信息才能进行报销。同时在工伤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或者生活不能自理者,需要陪护的,陪护费由单位承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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