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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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2、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近年来发生的侵犯网络版权的现象逐渐增多,这显然是不利于对版权的保护的。相信大家都清楚版权其实也就是著作权。那么在互联网上,常见的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著作权的财产权的行为,即复制、表演、发行、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非著作权人侵犯网络作品人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之一即署名权。

(三)侵犯网页著作权的行为,这类侵权行为更多地表现为对其他网站的信息资源著作权的侵犯,这种侵权行为因为技术上的便利而十分常见,成为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行为的主要部分。

(四)非著作权人擅自对网络作品进行下载、转载。在网站上发表的署真名实姓的政论、时评、理论文章等作品,是作者本人的劳动创造,其发表、转载的权利应该归作者所有,但是实际情况是一旦作品发表,一些网站、媒体就会不顾原发作品网站的公告、告诫,无视作者的作品拥有的著作权随意转载,造成侵权。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因为侵权成本更低,回报更多,实施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越来越多,这也使著作权人的维权之路更加艰难。想要追究侵权者的责任,著作权人可以向律图网站的专业著作权律师咨询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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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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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2、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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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盗版的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网络侵权盗版的特征问题解答如下,
1、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简单易行性。
由于网络是一个开放性的、巨大的虚拟空间,多数情况下在网络空间中从事任何活动是不需要与现实中的真实身份相关联的,而行为人无需具备高深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往往就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侵权、欺诈行为。
2、网络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即时性。
这点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有明显的区别。比如传统的光盘盗版首先要进行印制,然后通过多种渠道发行,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才有结果显现。虽然这种盗版行为从一开始就构成了侵权,但结果的发生却有相对一段时间的迟滞。而网络侵权无需这种传统的载体,只需借助无形的高速运转的网络进行上传,全世界的网友都可以访问载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其他网络也可以轻易地为带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设置链接。而且网络的互动性使得他人不仅仅是被动地阅读或使用侵权标的,而且可以随意删节、添加、改动,并以各种链接方式广为传播,造成侵权的内容迅速扩展。目睹网络侵权行为的后果广为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3、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众多,具体到每件案件即原、被告确定困难。
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始作俑者、传播者、网络服务商和搜索引擎。前两类是网络用户,后两类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俗话说“擒贼先擒王”,但网络侵权责任的始作俑者往往难以及时确定,而传播者虽数量众多,但正所谓“法不责众”,或是赔偿能力不足等问题使大量的传播者被免于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世界中,权利人常常难以证明自己的适格原告身份,人们也难以有效识别网络侵权人。如原告单独某一侵权人,常常出现行为人相互推诿责任、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于是,原告常常出于降低诉讼风险考虑,把可能的侵权人一股脑地列为被告,至于被告是否都应承担责任问题则不予考虑。这无疑增加了审判的困难,也必然导致无辜涉诉的被告满腹怨言。
4、网络侵权案件取证困难。
传统的侵权方式因为易于察觉因而也易于识别。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取证难。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另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类证据,根据证据法定主义原则,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则难以产生证据效力。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可能因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无法释放其应有的效能。
5、网络侵权案件难以确定司法管辖。
一般侵权行为的管辖主要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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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有几种类型
现在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网络资源也逐渐增多,网络侵权案件也屡见不鲜。网络侵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允许,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宣传,第二种情况,未经当事人允许,将传统作品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第三种情况,未经他人允许,将他人的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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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都有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都有以下特征:
1、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权地域广。
2、网络著作权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
3、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
4、网络著作权侵权客体拓宽。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网络著作权侵权如何打击盗版的
[律师回复] 1、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版权作品开始转向更为广阔的网络平台,得到更为快速、广泛的传播,并催生了新兴的数字创意产业蓬勃发展。但是,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日渐猖獗的网络侵权盗版不仅损害了作者的权益及网络平台的直接利益,也给整个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
2、《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显示,全年,盗版网络文学如果全部按照正版计价,PC端付费阅读收入损失将达到4
3.2亿元,移动端付费阅读收入损失达34.5亿元,合计77.7亿元。此外,文化创意产业还损失21.8亿元的衍生产品产值。
3、IP在知识产权领域使用方法或者本身含义不太一样,它更像是一个负载有知识产权的成果。一个大IP,这个IP怎么去开发时,说的是作品成果本身。为什么著作权侵权赔偿不足,是因为在侵权责任承担过程中需要证明因果关系,要证明盗版导致的损失,这恰恰在网络当中最难证明。
4、据了解,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盗版侵权模式变得更加复杂及隐蔽。目前网络文学领域主要的侵权模式包括:网络站点侵权模式、文档分享平台侵权模式、云储存侵权模式、应用软件(APP)侵权模式等几大类。
5、总结过去的经验,应对互联网侵权盗版,可以将“防御性策略”和“进攻性策略”相结合。
对于出版社来讲,在防御性策略上,首先要控制数字授权,尤其是对小、微、新公司的授权;其次要严格控制载有图书内容的电子文档流通和使用范围,电子文件必须可以追根溯源,责任落实到人,不可外泄;再次,给数据加密,加大破解难度也很重要;最后,如果可能的话,电子书尤其是文学类电子书,能连载的就连载,避免一次性发布或提供下载。而进攻性策略,则主要针对侵权行为人,建议出版社要善于借助第三方机构、消费者等社会力量,反击分散性的、小型的侵权人。例如京版十五社反盗版联盟里的出版社,都可以提供对于盗版书的鉴定,支持消费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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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的侵权怎么处理?
首先可以选择与侵权行为人协商处理的方式来处理的,如果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不成的,此时只能是向我国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是请求第三方居中调解,最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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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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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行为地有哪些,网络侵权有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网络侵权行为地有哪些,网络侵权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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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写的畅销小说特别火,但是我最近逛某浏览器发现某推主在没有我的授权下把我的作品放置到他的主页并打上了他的LOGO,我现在要起诉他我应该找我在区域的管辖,还是著作权侵权的管辖地?
[律师回复] 在著作权侵的管辖地案件中,首先要解决的是侵权行为人的问题,侵权行为人可分为两类:一是网站所有者或经营者:既设立并经营网站的人。网站所有者或经营者既是享用网站经营的权利主体,又是承担相应义务的主体。二是登录网站的任何第三人
应当注意到:

一,原告居住地优先管辖已经使得侵权行为地管辖只能基于原告住所地法院为“不方便法院”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这种机会并不多;

二,退一步来说,即便侵权行为地管辖得以适用,被告还能够以“不方便法院”作为对原告选择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可以有效防止原告的滥诉。

三,根据传统的管辖理论可知,先受诉法院取得管辖权,同时其他法院则自动丧失了管辖权。所以,上述问题可以有效地得以避免。
在“原告就被告”原则面临困境的情况下,可以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管辖基础并且优先适用,其理由主要有三点:

一,原告所在地在起诉时是唯一的,可以避免寻找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技术难题,因而最具效率,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有利于保护受害者,也不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原告住所地如何理解的冲突;

二,由于网络侵权的结果往往在原告所在地表现得最为明显,由原告所在地优先管辖,可以使受害者的权益损害得到最快最有效的弥补,有利于保护社会权利的平衡,维护社会稳定。

三,网络的全球性特点,导致网络侵权常常表现为跨国纠纷,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管辖的基础有利于保证国家司法管辖权,维护本国公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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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朋友他网络被人盗用,他想咨询一下我国法律对于网络侵权盗版会判几年的有关问题 ,
[律师回复]
1,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行政责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行政罚款。
3,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处以相应刑罚、罚金。
4,相关规定:
(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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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如何保护,怎样保护网络版权
注意自己的版权保护,要及时的清理我们电脑和其他用品的病毒,同时要留下自己的文章原创证明,这样我们在维护自己权利时候就会有理有据了。对其网络作品进行登记。借用新型技术手段。提供创作网络作品的原始资料-申请文字或美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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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您好,请问盗版侵权侵犯的是什么版权
[律师回复] 盗版侵权主要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人侵犯版权吗,侵犯版权行为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一、同人作品是否侵权
同人创作是否构成侵权,关键要看是否沿用了原创作品的具体的独创性的表达。
如果是网下出版,需要获得原作者授权,才算是合法出版,受法律保护;否则是违法的。
这类民间的未商业化的以官方作品背景进行再创作所产生的产物是没有知识产权的不受版权法保护的  
二、侵犯版权行为包括哪些
1、未经许可发表;
2、未经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 没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 剽窃他人作品;
6、 未经许可,展览、摄制、改编、翻译、注释他人作品;
7、 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
8、 未经许可,出租电影类作品;
9、 未经许可,录制、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表演者的表演;
10、未经许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物的版式和装帧设计;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播放、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14、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音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
15、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制作的音像制品;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17、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在其作品、制品上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
18、未经许可,故意删除可改变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留在作品、制品上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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