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转让有效的原则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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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1、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订立的商标权转让合同和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应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不能以其他理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2、转让注册商标合同的受让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得以注册商标为自己制造、销售伪劣商品作掩护。
商标权转让有效的原则有哪些内容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它是传递企业形象的重要元素和标志,好的商标设计会给人们留下深刻的印象,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那么,关于商标权转让有效的原则又是怎样的呢?下面由律图网站的小编为大家做详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商标权转让的概念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商标权转让是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人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并收取一定费用的权利转让过程。

二、商标权转让的原则

1、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订立的商标权转让合同和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应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不能以其他理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转让注册商标合同的受让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得以注册商标为自己制造、销售伪劣商品作掩护。

3、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4、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否则,许可人有权中止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

5、商标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不得对与受让人的商品相类似或者相同的商品使用已转让的商标,除非与受让人订有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否则,受让人有权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原商标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人。

6、如果被许可人通过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独占性的商标使用许可,则许可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许可人也不得再许可其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如果被许可人通过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的是非独占性的商标使用许可,则许可人不仅自己仍对其商标享有使用权,而且还可以向任何第三人发放同样的非独占性商标使用许可。

7、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不得自行允许其他任何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除非有商标所有人即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的明确授权。

8、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解决,上述途径皆行不通的,通过诉讼最终解决。

9、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争议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便是律图网站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商标转让权有效的原则的相关知识,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分子有可能购买他人商标权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所以在转让商标权时,应了解及调查清楚相关的事宜,如您希望了解更多的内容,可咨询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以保障您的切实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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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

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公平原则
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

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
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
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
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
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
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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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当事人是与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诉讼的过程及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人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
(二)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对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体利益的处分。
1、在程序方面,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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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方式,表现为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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