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抚养权管辖具体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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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原告是中国人,无论被告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可以在我国提起抚养权纠纷的诉讼。2、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但在中国有住所,无论另一方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可以在我国提起抚养权纠纷的诉讼。3、被告是中国人,无论原告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可以在我国提起抚养权纠纷的诉讼。

涉外离婚抚养权管辖具体有哪些规定?

受不同思想文化的影响,现在涉外离婚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最关心的就是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我国关于涉外离婚抚养权管辖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就跟着律图的小编一起来看看涉外离婚抚养权管辖具体有哪些规定吧。

一、涉外离婚抚养权管辖具体有哪些规定?

关于涉外离婚抚养权的管辖一般是适用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规定,具体的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归属?

涉外诉讼离婚纠纷案件以及咨询离婚案件中,涉及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尤其是10周岁以下的子女。除了如何分割财产的之外,最大争议的就是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双方争夺如火,互不认步。如果是个男孩,在中国传宗接代的思想影响下以及老年人要求下,更加的付血本的也要去争取孩子抚养权。现在婚姻律师团队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列明,人民法院在审理孩子抚养权方面,倾向保护妇女的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处理。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归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归属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关于涉外离婚抚养权的管辖,实践中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分析,然后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这样才能比较准确的找到具体的管辖法院。如果现在您正受涉外离婚抚养权管辖的困扰,您可以上我们律图的官方网站进行详细咨询,这样有利于保护您和您孩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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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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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涉外离婚案件管辖规定具体规定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准备要离婚了,他是涉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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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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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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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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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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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涉外离婚诉讼?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诉讼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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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涉外离婚诉讼?涉外离婚诉讼,是指离婚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他们之间婚姻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国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通俗地说,向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要有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包括港、澳、台,或者是在非我国登记结婚的,均属涉外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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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诉讼案件有哪些呢?现在涉外离婚诉讼案件非常多,在我国,人民法院通常受理的涉外离婚诉讼以下几种,具体来看一下介绍:
1.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要求离婚的;
2. 内地居民同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我国要求离婚的;
3. 双方均为留学生或出国人员,要求在国内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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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婚姻管辖,涉外诉讼离婚案件向哪个法院起诉合适?
涉外离婚诉讼,如何确定法院的管辖即该向何地法院起诉?是当事人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法院规定,涉外离婚诉讼,一般根据下列原则确定法院管辖。
(一)涉外婚姻管辖,法律有哪些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二)涉外婚姻管辖,涉外诉讼离婚案件向哪个法院起诉合适?
根据这些规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具体总结如下: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7.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
8.夫妻双方均为留学生,他们要求在国内离婚的,应由国内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9.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国内公民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0. 中国公民同在华的外国人要求离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不在国内,应由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
1. 出国人员同国内一方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应由出国前一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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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外离婚诉讼立案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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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3.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4.如果是国外一方当事人为原告,需要将起诉状公证和认证后递交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国外一方当事人为被告,需要书写离婚声明书,表述清楚对离婚的态度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确定意见,经所在国公证及认证后由委托代理人转交法院即可。如果在涉外离婚法律规定,涉外离婚诉讼程序,涉外离婚诉讼手续、涉外离婚诉讼如何办理?涉外婚姻管辖,涉外诉讼离婚案件向哪个法院起诉合适?涉外离婚诉讼需要准备那些材料等问题上还有疑问,不妨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解决在涉外婚姻方面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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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登记由什么法院管辖,涉外离婚管辖有哪些规定?
中国法院可以受理。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3、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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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具体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一般为被告, 第三人也有权提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 第一审提出,对 第二审不得提出; (3)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即在人民受理相应案件之后,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在接到人民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人民管辖,以书面方式以外如口头方式提出无效。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向其移送案件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或受移送案件的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相关概念 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 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移送后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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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主张以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地域联系作为确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法院基于领土主权的原则,对其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行为具有管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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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你好,我与前妻因为各方面原因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正在处理财产分割,请问涉外离婚案件的不动产管辖问题,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1、我国的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 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6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涉外离婚案件的准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及抚养费的管辖地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涉及抚养费的管辖怎么确定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被告住所地的就是离婚管辖的。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各地在级别管辖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北京,一般的离婚案件由基层即个区县人民管辖,但如果夫妻双方有争议的财产超过了5000万元,一审就需要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当然绝大多数案件的离婚管辖,一审都是在各地的基层人民里审理的。
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涉及抚养费的管辖怎么确定,一般是在孩子的户口所在地,也就是原告被告最常居住的地方都可以受理,但也会根据具体抚养费的数额大小进行对的分级管理,更多问题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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