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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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经过债权人的催告后,债务人仍不能偿还债务,以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只有在债务人已陷入迟延履行但仍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即为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自身又无力清偿债务,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存在现实的无法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的代位权才有行使的必要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债务关系中的代位权的当事人包括了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而代位权简要意思即为债权人直接对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是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不利于债权人的利益。代位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本文中将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进行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法》第73条这样规定的,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条的意思主要是除了债务人的专属债权外,债权人都可以行使代位权,由此,《合同法》出台了解释(一),解释(一)第12条对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这样规定的,《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除了这此权利之外,债权人都可以行使代位权。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其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代位权构成要件我们归纳起来有4点: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必须享有合法确定的债权,且此种债权尚未被处分,如次债务人已将所欠的债务清偿,则就不存在代位权。比如:赌博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从字面上理解,怠就是懈怠,消极怠工。从法律角度来理解,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可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的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这里的意思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又不可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债务人就怠于行使。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时间,未到期的债务一般不能主张代位权,不然将有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这里的意思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这两个债权均已到期,有一个不到期的,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里的意思就是只要不是债务人自身的专属债权,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因此,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才可以行使代位权;否则,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债权人都不能行使代位权。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代位权成立要求有四个,任何一个都不可或缺。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是要件之一,当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债务人表示自己多次向次债权人催款等行为,法院可判定其积极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对于债权人来说,就很难行使代为权。如您想要了解更多的内容,可咨询律图网的在线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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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
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
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其
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其
二,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一旦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因为即使不行使代位权,他们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均可以对抗债权人。尤其应当指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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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
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
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其
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其
二,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一旦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因为即使不行使代位权,他们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均可以对抗债权人。尤其应当指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
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
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其
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其
二,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一旦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因为即使不行使代位权,他们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均可以对抗债权人。尤其应当指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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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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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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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
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
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其
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其
二,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一旦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因为即使不行使代位权,他们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均可以对抗债权人。尤其应当指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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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
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
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对于学者们持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但是很明显支持肯定说的更多,也更为合理。
肯定说观点,认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 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人民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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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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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是大一的法律系新生,最近我看书看到一个名词,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请问这是什么意思呢?谢谢
[律师回复] 《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个条件应当是不言而喻的。前已述及,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即不论债的发生原因,只要合法即可。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指出:“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该条有几点值得注意:
  第
一,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金钱之债。由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应当是金钱之债。否则就无法等同,就无法行使代位权。
  第
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债权。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催告、催交的行为,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已经起诉次债务人,债权人再提起代位权诉讼,就会发生重复诉讼。如果债务人已经对次债务人提起仲裁,债权人再提起代位权诉讼同样会发生诉讼与仲裁的重叠。这样,不仅在程序上难以处理,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会在事实上剥夺债务人的诉权和申请仲裁权。
  第
三,对债权造成损害,是指由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实现。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消极行为,与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具有因果关系。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此时债务人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清偿,债权人才能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请求权。但是《合同法解释(一)》漏掉了一个东西,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疏漏的原因,是没有考虑到现行代位权的特点。现行代位权的特点,是债权人直接起诉次债务人,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合同法解释(一)》以前的理论,是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即所谓“入库规则”。既然是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入库”,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就无关紧要了,因为入库,只是增加债务人的资力。我国现行的代位权制度,是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对债务人的清偿请求尚不能成立,怎么能直接要求次债务人清偿呢?所以,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两个债权都已经到期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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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么的,成立代位权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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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其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主要特点在于,债权人是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代理人的身份主张权利,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即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必须是债权人。其次,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并非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代位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职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
代位权并非白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一司法解释确立了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二、成立代位权要哪些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标的
《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标的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
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
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迟延履行。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成立代位权要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其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主要特点在于,债权人是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代理人的身份主张权利,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即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必须是债权人。其次,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并非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代位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职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
代位权并非白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一司法解释确立了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二、成立代位权要哪些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标的
《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标的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
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
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迟延履行。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成立代位权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一、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其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主要特点在于,债权人是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代理人的身份主张权利,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即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必须是债权人。其次,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并非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代位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职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
代位权并非白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一司法解释确立了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二、成立代位权要哪些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标的
《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标的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
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
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迟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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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1、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同时是属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同时对其他第三人享有债权或者返还请求权等现实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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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针对债权代位权的成立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1、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这里说的权利指的是:
(1)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抚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担保物权、优先权等。
(3)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再来,如果债务人的债务还没有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
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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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
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对于学者们持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但是很明显支持肯定说的更多,也更为合理。
肯定说观点,认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起诉。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么样的,成立代位权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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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其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主要特点在于,债权人是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代理人的身份主张权利,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即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必须是债权人。其次,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并非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代位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职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
代位权并非白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一司法解释确立了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二、成立代位权要哪些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标的
《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标的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
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
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迟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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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以下的几个条件:第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这个债务必须是合法有效的。第2、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这个债权均是已经到期的。简单的来说,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这个债务是要到期的,而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这个债务也是要到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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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要怎样的,成立代位权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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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其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主要特点在于,债权人是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代理人的身份主张权利,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即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必须是债权人。其次,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并非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代位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职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
代位权并非白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一司法解释确立了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二、成立代位权要哪些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标的
《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标的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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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
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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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并非白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一司法解释确立了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二、成立代位权要哪些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标的
《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标的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
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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