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儿童的条件是什么,如何收养儿童?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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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国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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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儿童的条件是什么,如何收养儿童?

实践中,往往被收养的儿童都是指那些未成年人,此时要想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其中的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都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到底收养儿童的条件是什么?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收养儿童的条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如何收养儿童?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3、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抚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4、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儿童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5、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同时,还需带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奍人一寸大头像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

看完上文的内容后,大家应该已经知道收养儿童的条件具体包括哪些了吧,同时小编还为大家带来“如何收养儿童”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帮助。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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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儿童条件有哪些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三十五周岁。二、无子女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且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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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儿童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收养儿童,作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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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儿童条件有什么
《民法典》规定收养儿童需要自己没有子女或者是只有一名子女,并且由抚养能力。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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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托管班的开办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校外托管目前已纳入家政服务的管理范围,要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教育、卫生、公安消防、公安派出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监管工作。
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内容涉及到家政服务,且家政服务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的,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
办托管班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办理需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应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到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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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儿童条件有哪一些
收养人必须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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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血缘关系的子嗣指被收养者既无亲生也无领养子女。收养者需具备抚养和教导被收养人的能力和责任感,包括民事行为能力、身心健康、经济能力、道德品行及教育能力。收养者不得患有不宜收养的疾病,且需达到法定年龄,单方收养需年满30岁,夫妻共同收养则双方均需满足。已婚者需配偶同意,无婚姻关系的男性领养女性需年龄差距至少40岁。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则无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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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残疾儿童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残疾儿童,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一、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三、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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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朋友,他小时候是在孤儿院里面长大的,现在他也想收养一个孩子,孤儿院儿童收养手续有哪些条件呢?
[律师回复] 转送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须由转送孤儿、弃婴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表明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有关材料,包括:
(一)两上以上见证人对捡到的弃婴的地点和弃婴的性别、年龄(月龄)、健康状况、体貌特征、衣着的证明;
(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父母、家庭住址的证明、并由经办民警签字;
(三)弃婴案件见证人的本人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残疾儿童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状况证明,并附残疾儿童照片;
(五)孤儿案件须有孤儿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
(六)孤儿的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盖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
是由国家民政部门举办,国家给予经费,儿童的公民权利、生存、生活和受教育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儿童福利机构。在过去由外国教会和社会慈善团体所办的育婴堂、育婴院、孤儿院等慈善救济机构均属此类。
儿童福利院主要收容无依无靠、无人抚养的孤儿、弃婴和残废儿童。还可以根据条件自费收养在家中实在无力照管的残疾婴幼儿。
接受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实行审批制度。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有接收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的批准权利。
孤儿、弃婴转送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必须由送养当事人负责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
送养当事人是指直接办理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案件的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孤儿的法定监护人。
转送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须由转送孤儿、弃婴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表明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有关材料,包括:
(一)两上以上见证人对捡到的弃婴的地点和弃婴的性别、年龄(月龄)、健康状况、体貌特征、衣着的证明;
(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父母、家庭住址的证明、并由经办民警签字;
(三)弃婴案件见证人的本人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残疾儿童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状况证明,并附残疾儿童照片;
(五)孤儿案件须有孤儿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
(六)孤儿的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盖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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