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权属于人身著作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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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表演权属于人身著作权。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表演权属于人身著作权吗

不管是电视剧还是电影,还有小品,这些都存在着表演权,那么很多人就区分不了表演权与著作权,而且认为表演权属于人身著作权,那么表演权属于人身著作权吗?对于着这个问题,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表演权属于人身著作权吗

表演权属于人身著作权。

二、著作权的内容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表演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新著作权法在第36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期中并没有区分作品是否已经发表,而是不管发表与否,统一对待。

表演权属于人身著作权,因为著作权的对象是一种智力成果,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等,范围是极其广泛的。他人表演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而且还要支付报酬。所以,遇到侵犯表演权纠纷,小编建议去律图平台咨询或委托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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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字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是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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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技艺表演,我国有丰富的杂技艺术作品资源,故在修改时,明确了杂技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法只保护杂技的艺术成分,杂技中表现的动作难度和技巧难度,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4、美术、建筑作品
(一)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一般分为纯艺术品和实用艺术品。
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艺术作品,是造型艺术之一。实用艺术品既是物质产品,具有物质实用功能,又是具备审美功能的艺术品。我国以前不保护本国国民的实用艺术品在美术界,对实用艺术是否属于美术作品,认识不一。《伯尔尼公约》第2条规定,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由各国自定,如果不给予工业产权的保护,则至少要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现在,实用艺术品在我国可以按美术作品保护。如果申请外观专利的保护,可以以工业产权保护。
(二)建筑作品(广义:包括建筑物本身,还包括建筑设计图,模型)
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势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中只包括建筑物本身,设计图和模型单列出来受保护。
《伯尔尼公约》现行文本规定,建筑以及与建筑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建筑作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建筑物本身(仅指外观装饰或设计上含有独创性成分的建筑物);二是建筑设计图与模型。一个建筑施工图属于建筑艺术作品的一部分,也理当受著作权保护。
建筑物本身(仅指外观,装饰或设计上含有独创性成分的建筑物)。原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对建筑作品的保护,现在同美术作品一起受到保护。
5、摄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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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本质上是一项科学技术,电影艺术的表现力是以往艺术形式所不能比拟的。电影作品不仅表现手段复杂,创作过程也十分繁琐。著作权法所称的电影作品,不是指其中的阶段性成果,也不是指电影艺术中的构成要素。比如,电影文学剧本以文字表述为摄制电影提供设计蓝图,它既是电影作品的基础,又是一部可供阅读的文学作品;电影音乐也可作为独立的音乐作品单独加以利用;电影作品中摄制的每一张胶片,又是一件摄影作品。而是指影片这一综合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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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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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是指简单的点、线、几何图形和注记等符号来说明内容较为复杂的事物及科学原理,或为显示事物的具体形状或轮廓而绘制的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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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计算机软件
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受著作权保护的程序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的物体上,即程序已经相当稳定,相当持久的固定在某种有形的载体上,而不是一瞬间的感知,复制,传播程序。计算机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客体。它带有quot;作品性quot;和quot;工具性quot;,因此,引起了到底是用版权法还是用专利法来保护的争论。软件在未进入计算机运行前,具有表达quot;思想'的外部形式,同其它信息符号表现出的作品都一样。进入计算机运行时,计算机程序可以控制计算机硬件的动作,去实现一定的逻辑步骤,以获得预期结果,它的功能性是无疑是软件开发者最终所追求的目标。然而,传统版权法只保护作品的外部形式,并不涉及对软件的技术内容和秘密的保护,这意味着软件中最有价值的部分在版权保护之外。如: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因素的构想与开发往往是整个软件开发最重要,最复杂,投入最多,耗时最长的环节,也是真正体现软件这种智力成果之创造性的关键环节。
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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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不要求公开技术细节。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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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保护办法)
我国著作权法中未作明确规定,《伯尔尼公约》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那些作者不明,旦有充分理由可以推定是公约某成员国国民所创作的未出版的作品,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
1、权利主体不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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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往外长于一般作品。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很难确定创作日期,它是社会群体数代人相传并连续而缓慢地进行创作的成果,而且这些成果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因此,它的保护期比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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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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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表演者权利,表演者的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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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演者权中的”表演者”必须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且需要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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