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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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如:财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它财务会计资料。2、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即诉讼主体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固定的那部分财务会计资料。3、与鉴定事项有关《勘验检查笔录》。

司法会计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司法会计鉴定是专门的鉴定机构针对会计账本以及会计记录等相关材料进行鉴定的专门活动。对于专业的司法会计鉴定需要鉴定的当事人了解鉴定过程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的规定?下面,律图小编为您整理有关内容。

一、司法会计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1)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如:财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它财务会计资料;

(2)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即诉讼主体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固定的那部分财务会计资料。

(3)与鉴定事项有关《勘验检查笔录》。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和监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司法会计鉴定,通过解决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获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从而达到查明财务会计事实的目的。

司法会计鉴定对象是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与其它司法鉴定一样,需要通过检验检材获取鉴别判定专门性问题所需的信息。

二、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流程

司法会计鉴定是侦察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按诉讼的有关规定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将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根据实践中形成的惯例和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司法会计鉴定一般要经过鉴定的指定、进行鉴定和作出鉴定结论三个必要的程序。

(一)鉴定的指定

鉴定的指定包括鉴定的指出、选用司法会计鉴定人、发出鉴定通知书和送交鉴定材料等内容。司法人员在决定鉴定并选择好司法鉴定人员后,和聘请的司法鉴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定鉴定通知书,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进行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接受鉴定任务后,应在指定地点进行鉴定,不得将鉴定资料带出指定地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 分析、检查送检的会计资料;

2. 检查被告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如果需要从中调取有关的凭证,应由侦察人员进行,而不能由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直接调取;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还可参加侦察活动中的勘验检查,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3. 询问被告人。在询问过程中,应有侦察人员在场,有侦察人员主持进行询问,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能单独询问被告人;

4. 要求进行笔记鉴定。对于提供的会计资料有涂改伪造的痕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为了明确责任,以利进行正确的判断,可要求司法人员对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笔迹鉴定。

5. 要求司法人员提供新的资料。在鉴定时,发现鉴定通知书中所列问题仅靠提供的材料不能作出判断时,可要求侦察人员提供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作出鉴定结论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在进行上述活动后,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会计问题进行推断评判,作出司法鉴定结论,出具司法鉴定报告。根据分析论证结果,结合委托鉴 定的内容,作出财务事实性结论。结论只能回答事实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结论一般包括:财产使用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 灭失的事实及金额,经营数额和获利数额等。

(四)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补充和修改

司法会计鉴定书经司法人员审查后,如认为鉴定书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情况,应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其补充或修改。

1. 司法会计鉴定书措辞不确切,或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评论;

2. 司法会计鉴定书没有解决鉴定通知书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3.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疏忽,鉴定书中的数据计算有误或笔误;

4. 司法人员在侦察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线索,或取得新的证据。

5. 被告人要求补充鉴定。

在上述情况下,司法机关应指定进行补充鉴定或修改鉴定书。补充鉴定可由原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进行,也可聘请另外的鉴定人员;修改鉴定书应由原鉴定人员进行,并在修改处签章证明。

(五)重新鉴定

在下列情况下,应重新鉴定:

1. 鉴定书中,几个鉴定人员的鉴定结论有矛盾,而司法人员不能判断那种结论正确时,可指定重新鉴定;

2.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作出鉴定书后,司法人员又取得司法会计鉴定新的资料,而这种资料与鉴定人员据以作出鉴定书的资料相矛盾;

3. 鉴定书与其他诉讼证据明显矛盾,而不能判明谁正确的;

4.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5. 鉴定书的内容严重地违反诉讼程序和规定,弄虚作假的;

6. 鉴定书的内容严重超出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权限范围的;

7. 被告人或被告辩护人有正当理由提出要求的。

在上述情况下,应另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得聘请原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并重新作出鉴定结论。

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的材料就是小编在上文中为您整理的内容。与此同时,小编还为大家整理了司法会计鉴定程序的具体内容。要是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的其他内容,你还需要了解的,可以咨询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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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鉴定伤残需要哪些材料问题解答如下,
(一)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七)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宣告死亡的结论
4.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8.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9.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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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材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七)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宣告死亡的结论
4.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8.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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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司法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司法鉴定规则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准备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通常情况下,受理鉴定申请的鉴定机构会有专门的表格,将鉴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逐一清点、标注、装订、编号,列在一张清单上,由提交人审核后,签字确认。
三、民事诉讼一审和二审的区别
1、性质不同
第一审程序是对相关管辖权的审查以及对事实的真实情况及对应的证据材料的审查,而二审程序则是对审判的监督,对于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合宪性的审查,对的判决进行监督。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是由于原告为了行使自己的权,避免错过诉讼时效而发生的,而
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对于的判决存在异议发生的。
3、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国家;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
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4、判决效力的不同对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二审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直接生效。
5、使用的程序不同一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有一名法官独任审判;二审必须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可以作为合议庭成员;二审只能由法官组成合议庭。
申请司法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司法鉴定规则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准备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通常情况下,受理鉴定申请的鉴定机构会有专门的表格,将鉴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逐一清点、标注、装订、编号,列在一张清单上,由提交人审核后,签字确认。
三、民事诉讼一审和二审的区别
1、性质不同
第一审程序是对相关管辖权的审查以及对事实的真实情况及对应的证据材料的审查,而二审程序则是对审判的监督,对于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合宪性的审查,对的判决进行监督。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是由于原告为了行使自己的权,避免错过诉讼时效而发生的,而
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对于的判决存在异议发生的。
3、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国家;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
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4、判决效力的不同对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二审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直接生效。
5、使用的程序不同一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有一名法官独任审判;二审必须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可以作为合议庭成员;二审只能由法官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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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需材料都有哪些
在我国,对于司法鉴定是有多种类型的,针对于不同的司法鉴定所需要提供的材料也是不一样的,但是在一般的情况之下所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有:用作鉴定的委托书、在司法鉴定中涉及到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司法鉴定中所需要使用的样本还有检验材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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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需要带哪些材料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伤鉴定需要带哪些材料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材料
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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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司法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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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决算审计需要报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程决算是指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从项目策划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
工程决算的编制依据需用到以下资料:
1、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投资估算
2、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及其概算或修正概算
3、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其施工图预算
4、设计交底或图纸会审纪要
5、招投标的标底、承包合同、工程结算资料
6、施工记录或施工签证单,以及其他施工中发生的费用记录,如:索赔报告与记录、停(交)工报告等
7、竣工图及各种竣工验收资料
8、历年基建资料、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
9、设备、材料调价文件和调价记录
10、有关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和其他有关资料、文件等。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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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工伤鉴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对于提出工伤鉴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提出工伤鉴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鉴定程序的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鉴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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