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可以继承吗,继承著作权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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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7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2、继承人一般不能继承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但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
著作权可以继承吗,继承著作权要注意什么?

著作权法规定在著作权人死亡时,可以将其所有的著作权移转给继承人享有,所以著作权能作为遗产继承。著作权怎样继承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著作权可以继承吗

作者去世后,继承人或第三人可根据作者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的规定取得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一般而言,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继承,人身权利不能继承。但是,对于死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继承人能否行使发表权以及能否享有遗作的著作权的问题,各国规定不一。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均规定,凡作者生前未发表也未在遗嘱中明确是否发表的,遗作的发表权可由作者的继承人行使。对于遗作的著作权,多数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可由继承人行使,遗作的有效期为作品发表之日起若干年,如英国《著作权法》第95条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遗嘱执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行使遗作的发表权,但是只能享有作品的用益权。如法国《著作权法》第19条、21条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一般而言,继承人对著作权的继承,主要是继承作者死亡后剩余的有效期间的著作财产权。在作者死亡至著作权有效期届满这段时间内,继承人可以享有原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据此,因继承而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人,能成为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著作权继承要注意什么

关于著作权的继承,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7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此作了特殊规定,显然是为了维护其他合作作者的利益。其他合作作者所取得的这部分财产权利,属于其共同财产

2、继承人一般不能继承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但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3、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如果作者生前明确表示不得发表,则在该作品的保护期内不得发表。作者死亡后,他人不得删除更改其在作品上的署名。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亦不得行使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作者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这里未提到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上述权利也应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来保护,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要求。

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知道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可以继承的,但对于人身性权利是不能继承。如果大家在处理著作权继承问题时,还存在其他疑问的,可以及时向律图网站的专业著作权纠纷律师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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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其他财产性权利。
2、能够继承的,仅为著作权中的财产性著作权。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或者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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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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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房能否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房屋承租人,在死亡之后该租赁合同自然消灭,但作为共同居住的人有优先承租权。因此,死者的亲属如果要继续使用该房屋,则需与房管局或出租人协商一致,变更承租人,才能继续居住使用。所谓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继承人依据《继承法》规定,对死者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其中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但这里的房屋,是指所有权归死者所有的私房,包括产权房和以标准价购买并已办理产权证的公房(俗称房改房)。未购买并办理产权证的公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是死者的个人遗产,自然不能继承。因此,公房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所以在承租人死亡之后,原有的房屋租赁关系自然消灭,承租人的使用权因其死亡而不复存在,但是作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有优先承租该公房的权利,这种权利绝不是由于继承而来,而是在原承租基础上,重新建立的租赁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房屋承租人,在死亡之后该租赁合同自然消灭,但作为共同居住的人有优先承租权。因此,死者的亲属如果要继续使用该房屋,则需与房管局或出租人协商一致,变更承租人,才能继续居住使用。对房管局按成本价出售给承租人的住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有权按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来继承该房产。据此,公房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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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转让是什么,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一、软件著作权转让是什么
“软件著作权转让”是指软件著作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将软件著作权的全部或者其中的一部分权利转移给受让方所有,而由受让方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的法律行为。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和软件产品转让合同产生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条件成就时,代替转让人成为新的软件著作权人,享有自行或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软件的权利。而软件产品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仅在取得软件产品后,享有使用该软件的权利,而不得复制、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该软件。
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受让方注意事项
1、合同双方在签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时,应注意约定转让的权利必须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一致,或包含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之内。
2、对转让软件的可靠性和合法性做调查。
①对转让方所转让的软件的可靠性作详细调查。
②对转让方所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性作调查,保证其是著作权的合法拥有者。
3、分期付款的,受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费。
4、受让方不得超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转让的范围行使其他未经转让的权利。
5、受让方应对受让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能达到预定的目标,产生预期收益作充分的预测。
6、受让方应要求转让方就其转让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出适当的保证,即保证其有权就该著作权进行转让,且该转让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约定其承担因专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被宣告无效的责任。
(二)转让方的注意事项
1、法律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中一方欲将共有著作权转让他人,需经其他著作权共有人一致同意。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几位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的情况下。其中一方未经其他著作权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将共有著作权转让。该转让行为无效,转让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法律规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开发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转让自己单独享有的著作权时,侵犯合作开发软件整体的著作权。转让人侵权,该转让行为无效,转让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转让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转让的是全部还是部分著作权,并将具体权利写明。如复制权、修改权、翻译权、发行权、出租权等。
4、转让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权利的地域范围,特别是在著作权人转让了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的情况下。
5、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转让方不得向外国人转让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
转让方向外国或外国人转让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依照刑法关于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转让人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6、向外国人转让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且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注意事项
1、合同名称中涉及软件名称,该软件软件名称一定要与合同内容相符。
双方所订立合同的名称与合同所反映的内容不一致。发生争议后,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适用的法律与双方设想不一致的情况。
2、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转让的软件名称、版本等具体信息。
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记载转让的软件名称、型号等具体信息。有可能导致转让方所转让的软件与受让方事先设想不符。
3、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的期限,如是短期转让还是永久性转让。
4、价款
(1)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总的成交金额。
(2)双方应明确约定转让费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还是采取提成支付形式,转让费的提成应按利润提成还是按使用量提成。
(3)双方应明确约定转让费交付与软件相关资料、权利证明的交付是否有先后顺序,转让费交付是否以软件相关资料的交付为前提。
(4)双方应约定转让费交付的具体日期、期限,以及以何种结算方式结算,如采用支票、信用卡、现金或其它方式。
(5)在支付使用费过程中,要写明支付款项名称、支付目的、付款人与收款人的名称必须为订立合同双方的正式名称,且以上各项必须与合同中约定的相符。
5、在诉讼中,应要求对方承担所有损失,不能主动放弃任何有利于己方的诉讼请求。
6、双方应在合同尾部标明清楚无误的签约时间。
7、应当对对方的资信状况调查。对对方的履约信用,协作精神宜在合同签订前作充分了解。
8、应正确区分单位与单位负责人的关系,应明确认识到单位负责人不能以其个人名义代表单位。
9、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的规定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用语
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名称应当使用简明、准确的语句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要求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范表述。
②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用语的一定要准确、清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关键性的名词术语要在合同开头作出必要的定义或解释,以免发生歧义或造成理解障碍。
1
1、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称等信息;该名称和地址均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和工商业场所地址。
1
2、应在合同中还应写明双方对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1
3、向外国人转让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
1
4、违约责任
①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②合同双方只要约定了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就要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在约定违约金时,数额约定不能过高或过低,约定数额过低,损失得不到补偿,约定数额过高,会因数额过高得不到法律支持无法实现。一般而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出合同标的额,若一方的损失确实超过合同标的,可直接约定赔偿损失。
1
5、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一方发生分立情形,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若当事人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正处于公司分立的变动期内且相对方能预见其变动后分立的组织,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分立后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承担者:是由分立后的组织共同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是由其中一个组织承担;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一方是否会有分立可能,为避免纠纷发生,也可在合同中约定若一方分立其合同权利义务承担的分配原则。
1
6、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若一方组织解散,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若在合同订立时一方正处于解散的变动期内且能预见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继受者名称。同时须约定一方发生组织解散情形应及时告知相对方及违反此告知义务的责任。
1
7、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注意相对方主体变更情况,若有变更解散情形的,应注意哪个法人或组织继受其权利义务,并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以上事实。
1
8、应在合同中写明主合同、相关凭据、有关会计资料等为本合同附件。
1
9、签字盖章双方均应签署清楚无误的签名,当事方是单位的还应加盖公章。
20、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1、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与终止的条件、时间和事由等。
2
2、一方接到另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如有异议,可及时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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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继承的注意事项
1、著作权,仅限于版权的财产权才能继承。2、著作权在继承时一般不适合分割。3、一般来说,著作权中的个人权利是不能继承的。4、合作作者其中一人死亡后,没有继承、遗赠的,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5、继承人一般不能继承提交人的个人权利,但有责任保护他们。6、作者未明确表示死前未出版作品的,作者死后五十年内可以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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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期付款的,受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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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受让方应要求转让方就其转让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出适当的保证,即保证其有权就该著作权进行转让,且该转让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约定其承担因专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被宣告无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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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让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转让的是全部还是部分著作权,并将具体权利写明。如复制权、修改权、翻译权、发行权、出租权等。
4、转让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权利的地域范围,特别是在著作权人转让了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的情况下。
5、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转让方不得向外国人转让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
转让方向外国或外国人转让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依照刑法关于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转让人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6、向外国人转让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且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注意事项
1、合同名称中涉及软件名称,该软件软件名称一定要与合同内容相符。
双方所订立合同的名称与合同所反映的内容不一致。发生争议后,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适用的法律与双方设想不一致的情况。
2、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转让的软件名称、版本等具体信息。
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记载转让的软件名称、型号等具体信息。有可能导致转让方所转让的软件与受让方事先设想不符。
3、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的期限,如是短期转让还是永久性转让。
4、价款
(1)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总的成交金额。
(2)双方应明确约定转让费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还是采取提成支付形式,转让费的提成应按利润提成还是按使用量提成。
(3)双方应明确约定转让费交付与软件相关资料、权利证明的交付是否有先后顺序,转让费交付是否以软件相关资料的交付为前提。
(4)双方应约定转让费交付的具体日期、期限,以及以何种结算方式结算,如采用支票、信用卡、现金或其它方式。
(5)在支付使用费过程中,要写明支付款项名称、支付目的、付款人与收款人的名称必须为订立合同双方的正式名称,且以上各项必须与合同中约定的相符。
5、在诉讼中,应要求对方承担所有损失,不能主动放弃任何有利于己方的诉讼请求。
6、双方应在合同尾部标明清楚无误的签约时间。
7、应当对对方的资信状况调查。对对方的履约信用,协作精神宜在合同签订前作充分了解。
8、应正确区分单位与单位负责人的关系,应明确认识到单位负责人不能以其个人名义代表单位。
9、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的规定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用语
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名称应当使用简明、准确的语句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要求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范表述。
②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用语的一定要准确、清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关键性的名词术语要在合同开头作出必要的定义或解释,以免发生歧义或造成理解障碍。
1
1、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称等信息;该名称和地址均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和工商业场所地址。
1
2、应在合同中还应写明双方对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1
3、向外国人转让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
1
4、违约责任
①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②合同双方只要约定了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就要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在约定违约金时,数额约定不能过高或过低,约定数额过低,损失得不到补偿,约定数额过高,会因数额过高得不到法律支持无法实现。一般而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出合同标的额,若一方的损失确实超过合同标的,可直接约定赔偿损失。
1
5、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一方发生分立情形,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若当事人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正处于公司分立的变动期内且相对方能预见其变动后分立的组织,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分立后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承担者:是由分立后的组织共同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是由其中一个组织承担;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一方是否会有分立可能,为避免纠纷发生,也可在合同中约定若一方分立其合同权利义务承担的分配原则。
1
6、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若一方组织解散,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若在合同订立时一方正处于解散的变动期内且能预见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继受者名称。同时须约定一方发生组织解散情形应及时告知相对方及违反此告知义务的责任。
1
7、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注意相对方主体变更情况,若有变更解散情形的,应注意哪个法人或组织继受其权利义务,并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以上事实。
1
8、应在合同中写明主合同、相关凭据、有关会计资料等为本合同附件。
1
9、签字盖章双方均应签署清楚无误的签名,当事方是单位的还应加盖公章。
20、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1、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与终止的条件、时间和事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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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接到另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如有异议,可及时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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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申请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转让、承受、质押、著作权人名称变更的,权利继受方办理著作权登记,合同当事人办理转让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办理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变更或补充登记等申请,均需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结果是办理上述登记申请的文件之一。下载查询申请表。
2、申请表应当在线打印,请勿擅自更改表格格式。
3、文档和源程序的页眉上应当标注该申请软件名称、版本号和页码,并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
4、软件为升级版本的,应在申请表软件基本信息栏中的软件作品说明中,选择修改项并填写修改说明,前期版本已登记的应填写原登记号并提交原证书复印件。
5、软件著作权人如果是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方式有两种:
.类--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即以受让方为申请人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类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即以转让方或受让方为申请人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
6、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应加盖公章;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7、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非职务开发证明或非职务开发保证书。(下载《非职务开发证明》《非职务开发保证书》)
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表》中的版本号应按规范填写,如
1.0或
1.0这两种模式。
9、为提高工作效益,缩短工作周期,我中心办理登记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如,补正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将主要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申请人,请及时查收邮件。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邮箱地址。
10、外地的软件登记申请人或代理人如需自取证书,应当在申请表中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联系人后加注括号,写明联系人的北京联系地址,我中心将不做邮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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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详细地址,请务必填写准确的实际联系地址,以便我中心邮寄证书或其它书面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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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填写申请表中的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事项时,应严格按照填写要求,着重描述该软件的各项主要功能,并简述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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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软件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申请表、撤销计算机软件登记请求书和撤销或放弃计算机软件登记申请表中,软件名称及版本号栏应按照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软件名称、简称、版本号填写,填写顺序应该是全称、简称、版本号,切勿颠倒。
而在申请软件著作权的时候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如果您还有疑惑,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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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继承注意问题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著作权的继承注意问题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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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拍卖作品侵犯著作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著作权法所称发行,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因此,拍卖属于发行行为。如果拍卖品属于侵权物,拍卖行为客观上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但是按照法律规定,除非另有规定,任何人只能对有过错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拍卖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还应看拍卖人主观上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拍卖品为侵权,或者说有过错。从民法的角度,是否有过错的判断,要看行为人是否应尽注意义务以及在行为时是否尽到了一个诚信善良之人的注意义务。关于过错的判断标准,则是“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这一标准又是多元的,即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他人之权利和利益负有一般义务的人,应当尽到一个“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义务;对于他人利益负有特别义务之人,应当尽到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所要求的特别注意义务。因此,应否注意、能否注意,是因人、因事而异的,应当放到具体的环境中去考虑。拍卖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进行拍卖,受制于委托拍卖合同。由于艺术品拍卖的特殊性,法律并不要求拍卖人保证其所拍卖标的必须为真品。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从客观角度,要求拍卖人确保拍卖品无瑕疵,也是不可能的。故《拍卖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第四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因此,拍卖作品侵犯著作权的,只有当拍卖人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拍卖品侵权时,才承担侵权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知识产权庭陈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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