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如何打官司?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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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富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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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准确选择被告。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工程款如何打官司?

打官司其实就是诉讼,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审判来解决问题。如,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在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下,选择诉讼是一件非常好的选择。那么拖欠工程款如何打官司?律图小编在下文解答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拖欠工程款如何打官司?

一、诉讼时间的掌握

企业应选择起诉的最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起诉。

二、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简称《批复》)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少有请求,这主要的原因是:承包方认为在目前“买方市场”的环境中,“买方”只要支付了工程款就已经万幸了。在建筑市场利润率越来越低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据理力争。

三、重视诉讼保全在诉讼中的作用

如何保证诉讼胜诉后,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呢?关健的一步是必须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何谓诉讼保全呢?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之所以在诉讼实践中重视财产保全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判决生效后能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从而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法院的生效判决便有可能成为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当事人因胜诉而赢得的利益也根本无法得到实现。

四、运用工程鉴定的技巧,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己方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提出鉴定的时间应在举证期限内,因而这就涉及到一个提出鉴定时间和需不需要提出鉴定的技巧问题,有下列几点可供参考:

1、如果是招标中标的工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计算,合同已约定具体价款一次性包死的话,视为工程造价已经约定,可以不再提出工程鉴定。

2、发生争议前,双方已共同委托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审价的,或一方委托的造价审价结果已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可不再申请重新鉴定。

3、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达成协议,而发包方延迟付款的,可不申请鉴定。

4、可事先准备工程款鉴定的申请书,待到双方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如发现发包方提出工程款数目和自己核算的数目相差甚远,则必须当庭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如数目相近,可不用提出鉴定。因为要不要提出鉴定和谁先提出鉴定,这不仅涉及到一个谁先预付鉴定费的问题,更涉及到案件的诉讼时间问题。首先,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其次,办理鉴定本身也存在着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变数,从承包方的债权实现的时间和利益出发,应学会巧妙地运用鉴定的技巧。再次,一旦承包方提出鉴定的申请,就必须积极、及时地准备搜集相应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等,特别是对已方有利,可增加工程造价的双方签证资料,或在履约过程涉及工人工资或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资料,适时提供给鉴定机构,保证工程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已方。

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工程欠款纠纷,一定要在诉讼时效内去起诉,如果过了诉讼时效,就没有胜诉的可能了,这会给自身带来很大的损失。当然还要掌握一些诉讼技巧,如需要法律帮助,小编建议登录律图网站咨询专业律师,这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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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投标前要认真做好前期调研工作,重点考察项目的合法性、业主的信誉及资金到位情况,避免盲目上马。2、坚决杜绝没有合同的工程项目,一切以合同为准。准确选择被告,证据资料必须充分,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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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拖欠工程款如何打官司
[律师回复] 对于拖欠工程款如何打官司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拖欠工程款怎么打官司
一、诉讼时间的掌握
企业应选择的最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
二、提讼的必要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简称《批复》)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少有请求,这主要的原因是:承包方认为在目前“买方市场”的环境中,“买方”只要支付了工程款就已经万幸了。在建筑市场利润率越来越低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据理力争。
三、重视诉讼保全在诉讼中的作用
如何保证诉讼胜诉后,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呢?关健的一步是必须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何谓诉讼保全呢?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之所以在诉讼实践中重视财产保全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判决生效后能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从而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的生效判决便有可能成为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当事人因胜诉而赢得的利益也根本无法得到实现。
四、运用工程鉴定的技巧,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己方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提出鉴定的时间应在举证期限内,因而这就涉及到一个提出鉴定时间和需不需要提出鉴定的技巧问题,有下列几点可供参考:
1、如果是招标中标的工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计算,合同已约定具体价款一次性包死的话,视为工程造价已经约定,可以不再提出工程鉴定。
2、发生争议前,双方已共同委托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审价的,或一方委托的造价审价结果已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可不再申请重新鉴定。
3、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达成协议,而发包方延迟付款的,可不申请鉴定。
4、可事先准备工程款鉴定的申请书,待到双方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如发现发包方提出工程款数目和自己核算的数目相差甚远,则必须当庭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如数目相近,可不用提出鉴定。因为要不要提出鉴定和谁先提出鉴定,这不仅涉及到一个谁先预付鉴定费的问题,更涉及到案件的诉讼时间问题。
首先,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
其次,办理鉴定本身也存在着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变数,从承包方的债权实现的时间和利益出发,应学会巧妙地运用鉴定的技巧。再次,一旦承包方提出鉴定的申请,就必须积极、及时地准备搜集相应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等,特别是对已方有利,可增加工程造价的双方签证资料,或在履约过程涉及工人工资或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资料,适时提供给鉴定机构,保证工程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已方。
追要工程款有哪些方法呢
一、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与施工相关的书面凭证
在很多情况下,这此证据是确定双方责任的重要证据,有的直接影响到工程款的数额。在施工过程收集这些证据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出现自己吃哑巴亏的情形。
二、及时行使法定留置权(有的认为是抵押权)
《合同法》第286条中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该权利的行使期限是六个月!
《最高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此,如果权利人超过六个月不行使,则其欠款就转化这普通债权,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处于同等地位,不能再享受享受优先权。这样对于施工人来说是不利的。但这一规定的原意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限制。
2、对于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已将该工程抵押给了银行的时,对于工程拍卖所得价款究竟谁更优先受偿?
由于此时抵押人与银行之间是存在的是一种约定的抵押权,而《合同法》第286规定的是一种留置权(在认为其是抵押权时其为法定抵押权),当二都并存时,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留置权(或法定抵押权)应优先于约定抵押权行使。
3、如果建设工程为商品房,且在竣工之前发包人(开发商)已经分别与消费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发包人拖欠支付工程款时,即可能发生承包人法定抵押权与消费者权利的冲突。
根据《最高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的权利要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三、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在承包人因种种原因致使留置权(法定抵押权)丧失后,为了保障工程款的安全性,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提供财产担保,并作抵押登记,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四、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在发包人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时,如果发包方对外有债权,承包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1、根据《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的规定与发包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者与发包人及其债务人签订三方协议,将其债权转移给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第三人不及时支付该款,承包人可以直接对该第三人提讼,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2、承包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直接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时,可以直接以自己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讼,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五、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在有些情况下,承包方直接发包方胜诉后,发包方往往根本无力偿还,但发包方对第三人仍享有到期债权,此时,承包人(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由人民直接强制该第三人履行还款义务。
拖欠工程款的危害有哪些
1、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本来就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微利企业,在没有改革以前,我国建筑企业的法定利润只有
2.5%到3%左右,进入市场后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竞相压价,本已是步履为艰,加上拖欠工程款,更是苦不堪言;
2、影响整个建筑市场不能正常运行;
3、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
由于资金上的拮据,一些施工企业不得不在材料、工艺上下功夫,甚至建筑工人的一些必备安全措施也得不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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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怎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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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间的掌握
企业应选择的最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
二、提讼的必要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简称《批复》)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少有请求,这主要的原因是:承包方认为在目前“买方市场”的环境中,“买方”只要支付了工程款就已经万幸了。在建筑市场利润率越来越低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据理力争。
三、重视诉讼保全在诉讼中的作用
如何保证诉讼胜诉后,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呢?关健的一步是必须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何谓诉讼保全呢?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之所以在诉讼实践中重视财产保全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判决生效后能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从而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的生效判决便有可能成为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当事人因胜诉而赢得的利益也根本无法得到实现。
四、运用工程鉴定的技巧,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己方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提出鉴定的时间应在举证期限内,因而这就涉及到一个提出鉴定时间和需不需要提出鉴定的技巧问题,有下列几点可供参考:
1、如果是招标中标的工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计算,合同已约定具体价款一次性包死的话,视为工程造价已经约定,可以不再提出工程鉴定。
2、发生争议前,双方已共同委托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审价的,或一方委托的造价审价结果已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可不再申请重新鉴定。
3、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达成协议,而发包方延迟付款的,可不申请鉴定。
4、可事先准备工程款鉴定的申请书,待到双方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如发现发包方提出工程款数目和自己核算的数目相差甚远,则必须当庭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如数目相近,可不用提出鉴定。因为要不要提出鉴定和谁先提出鉴定,这不仅涉及到一个谁先预付鉴定费的问题,更涉及到案件的诉讼时间问题。
首先,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
其次,办理鉴定本身也存在着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变数,从承包方的债权实现的时间和利益出发,应学会巧妙地运用鉴定的技巧。再次,一旦承包方提出鉴定的申请,就必须积极、及时地准备搜集相应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等,特别是对已方有利,可增加工程造价的双方签证资料,或在履约过程涉及工人工资或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资料,适时提供给鉴定机构,保证工程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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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与施工相关的书面凭证
在很多情况下,这此证据是确定双方责任的重要证据,有的直接影响到工程款的数额。在施工过程收集这些证据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出现自己吃哑巴亏的情形。
二、及时行使法定留置权(有的认为是抵押权)
《合同法》第286条中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该权利的行使期限是六个月!
《最高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此,如果权利人超过六个月不行使,则其欠款就转化这普通债权,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处于同等地位,不能再享受享受优先权。这样对于施工人来说是不利的。但这一规定的原意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限制。
2、对于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已将该工程抵押给了银行的时,对于工程拍卖所得价款究竟谁更优先受偿?
由于此时抵押人与银行之间是存在的是一种约定的抵押权,而《合同法》第286规定的是一种留置权(在认为其是抵押权时其为法定抵押权),当二都并存时,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留置权(或法定抵押权)应优先于约定抵押权行使。
3、如果建设工程为商品房,且在竣工之前发包人(开发商)已经分别与消费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发包人拖欠支付工程款时,即可能发生承包人法定抵押权与消费者权利的冲突。
根据《最高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的权利要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三、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在承包人因种种原因致使留置权(法定抵押权)丧失后,为了保障工程款的安全性,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提供财产担保,并作抵押登记,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四、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在发包人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时,如果发包方对外有债权,承包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1、根据《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的规定与发包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者与发包人及其债务人签订三方协议,将其债权转移给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第三人不及时支付该款,承包人可以直接对该第三人提讼,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2、承包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直接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时,可以直接以自己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讼,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五、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在有些情况下,承包方直接发包方胜诉后,发包方往往根本无力偿还,但发包方对第三人仍享有到期债权,此时,承包人(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由人民直接强制该第三人履行还款义务。
拖欠工程款的危害有哪些
1、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本来就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微利企业,在没有改革以前,我国建筑企业的法定利润只有
2.5%到3%左右,进入市场后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竞相压价,本已是步履为艰,加上拖欠工程款,更是苦不堪言;
2、影响整个建筑市场不能正常运行;
3、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
由于资金上的拮据,一些施工企业不得不在材料、工艺上下功夫,甚至建筑工人的一些必备安全措施也得不到保证;
拖欠工程款如何打官司
[律师回复] 对于拖欠工程款如何打官司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拖欠工程款怎么打官司
一、诉讼时间的掌握
企业应选择的最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
二、提讼的必要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简称《批复》)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少有请求,这主要的原因是:承包方认为在目前“买方市场”的环境中,“买方”只要支付了工程款就已经万幸了。在建筑市场利润率越来越低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据理力争。
三、重视诉讼保全在诉讼中的作用
如何保证诉讼胜诉后,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呢?关健的一步是必须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何谓诉讼保全呢?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之所以在诉讼实践中重视财产保全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判决生效后能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从而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的生效判决便有可能成为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当事人因胜诉而赢得的利益也根本无法得到实现。
四、运用工程鉴定的技巧,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己方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提出鉴定的时间应在举证期限内,因而这就涉及到一个提出鉴定时间和需不需要提出鉴定的技巧问题,有下列几点可供参考:
1、如果是招标中标的工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计算,合同已约定具体价款一次性包死的话,视为工程造价已经约定,可以不再提出工程鉴定。
2、发生争议前,双方已共同委托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审价的,或一方委托的造价审价结果已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可不再申请重新鉴定。
3、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达成协议,而发包方延迟付款的,可不申请鉴定。
4、可事先准备工程款鉴定的申请书,待到双方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如发现发包方提出工程款数目和自己核算的数目相差甚远,则必须当庭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如数目相近,可不用提出鉴定。因为要不要提出鉴定和谁先提出鉴定,这不仅涉及到一个谁先预付鉴定费的问题,更涉及到案件的诉讼时间问题。
首先,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
其次,办理鉴定本身也存在着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变数,从承包方的债权实现的时间和利益出发,应学会巧妙地运用鉴定的技巧。再次,一旦承包方提出鉴定的申请,就必须积极、及时地准备搜集相应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等,特别是对已方有利,可增加工程造价的双方签证资料,或在履约过程涉及工人工资或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资料,适时提供给鉴定机构,保证工程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已方。
追要工程款有哪些方法呢
一、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与施工相关的书面凭证
在很多情况下,这此证据是确定双方责任的重要证据,有的直接影响到工程款的数额。在施工过程收集这些证据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出现自己吃哑巴亏的情形。
二、及时行使法定留置权(有的认为是抵押权)
《合同法》第286条中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该权利的行使期限是六个月!
《最高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此,如果权利人超过六个月不行使,则其欠款就转化这普通债权,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处于同等地位,不能再享受享受优先权。这样对于施工人来说是不利的。但这一规定的原意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限制。
2、对于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已将该工程抵押给了银行的时,对于工程拍卖所得价款究竟谁更优先受偿?
由于此时抵押人与银行之间是存在的是一种约定的抵押权,而《合同法》第286规定的是一种留置权(在认为其是抵押权时其为法定抵押权),当二都并存时,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留置权(或法定抵押权)应优先于约定抵押权行使。
3、如果建设工程为商品房,且在竣工之前发包人(开发商)已经分别与消费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发包人拖欠支付工程款时,即可能发生承包人法定抵押权与消费者权利的冲突。
根据《最高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的权利要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三、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在承包人因种种原因致使留置权(法定抵押权)丧失后,为了保障工程款的安全性,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提供财产担保,并作抵押登记,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四、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在发包人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时,如果发包方对外有债权,承包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1、根据《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的规定与发包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者与发包人及其债务人签订三方协议,将其债权转移给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第三人不及时支付该款,承包人可以直接对该第三人提讼,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2、承包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直接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时,可以直接以自己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讼,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五、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在有些情况下,承包方直接发包方胜诉后,发包方往往根本无力偿还,但发包方对第三人仍享有到期债权,此时,承包人(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由人民直接强制该第三人履行还款义务。
拖欠工程款的危害有哪些
1、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本来就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微利企业,在没有改革以前,我国建筑企业的法定利润只有
2.5%到3%左右,进入市场后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竞相压价,本已是步履为艰,加上拖欠工程款,更是苦不堪言;
2、影响整个建筑市场不能正常运行;
3、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
由于资金上的拮据,一些施工企业不得不在材料、工艺上下功夫,甚至建筑工人的一些必备安全措施也得不到保证;
拖欠工程款要怎样打官司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拖欠工程款要怎样打官司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拖欠工程款怎么打官司
一、诉讼时间的掌握
企业应选择的最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
二、提讼的必要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简称《批复》)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少有请求,这主要的原因是:承包方认为在目前“买方市场”的环境中,“买方”只要支付了工程款就已经万幸了。在建筑市场利润率越来越低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据理力争。
三、重视诉讼保全在诉讼中的作用
如何保证诉讼胜诉后,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呢?关健的一步是必须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何谓诉讼保全呢?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之所以在诉讼实践中重视财产保全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判决生效后能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从而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的生效判决便有可能成为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当事人因胜诉而赢得的利益也根本无法得到实现。
四、运用工程鉴定的技巧,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己方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提出鉴定的时间应在举证期限内,因而这就涉及到一个提出鉴定时间和需不需要提出鉴定的技巧问题,有下列几点可供参考:
1、如果是招标中标的工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计算,合同已约定具体价款一次性包死的话,视为工程造价已经约定,可以不再提出工程鉴定。
2、发生争议前,双方已共同委托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审价的,或一方委托的造价审价结果已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可不再申请重新鉴定。
3、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达成协议,而发包方延迟付款的,可不申请鉴定。
4、可事先准备工程款鉴定的申请书,待到双方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如发现发包方提出工程款数目和自己核算的数目相差甚远,则必须当庭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如数目相近,可不用提出鉴定。因为要不要提出鉴定和谁先提出鉴定,这不仅涉及到一个谁先预付鉴定费的问题,更涉及到案件的诉讼时间问题。
首先,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
其次,办理鉴定本身也存在着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变数,从承包方的债权实现的时间和利益出发,应学会巧妙地运用鉴定的技巧。再次,一旦承包方提出鉴定的申请,就必须积极、及时地准备搜集相应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等,特别是对已方有利,可增加工程造价的双方签证资料,或在履约过程涉及工人工资或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资料,适时提供给鉴定机构,保证工程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已方。
追要工程款有哪些方法呢
一、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与施工相关的书面凭证
在很多情况下,这此证据是确定双方责任的重要证据,有的直接影响到工程款的数额。在施工过程收集这些证据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出现自己吃哑巴亏的情形。
二、及时行使法定留置权(有的认为是抵押权)
《合同法》第286条中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该权利的行使期限是六个月!
《最高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此,如果权利人超过六个月不行使,则其欠款就转化这普通债权,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处于同等地位,不能再享受享受优先权。这样对于施工人来说是不利的。但这一规定的原意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限制。
2、对于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已将该工程抵押给了银行的时,对于工程拍卖所得价款究竟谁更优先受偿?
由于此时抵押人与银行之间是存在的是一种约定的抵押权,而《合同法》第286规定的是一种留置权(在认为其是抵押权时其为法定抵押权),当二都并存时,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留置权(或法定抵押权)应优先于约定抵押权行使。
3、如果建设工程为商品房,且在竣工之前发包人(开发商)已经分别与消费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发包人拖欠支付工程款时,即可能发生承包人法定抵押权与消费者权利的冲突。
根据《最高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的权利要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三、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在承包人因种种原因致使留置权(法定抵押权)丧失后,为了保障工程款的安全性,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提供财产担保,并作抵押登记,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四、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在发包人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时,如果发包方对外有债权,承包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1、根据《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的规定与发包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者与发包人及其债务人签订三方协议,将其债权转移给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第三人不及时支付该款,承包人可以直接对该第三人提讼,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2、承包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直接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时,可以直接以自己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讼,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五、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在有些情况下,承包方直接发包方胜诉后,发包方往往根本无力偿还,但发包方对第三人仍享有到期债权,此时,承包人(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由人民直接强制该第三人履行还款义务。
拖欠工程款的危害有哪些
1、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本来就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微利企业,在没有改革以前,我国建筑企业的法定利润只有
2.5%到3%左右,进入市场后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竞相压价,本已是步履为艰,加上拖欠工程款,更是苦不堪言;
2、影响整个建筑市场不能正常运行;
3、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
由于资金上的拮据,一些施工企业不得不在材料、工艺上下功夫,甚至建筑工人的一些必备安全措施也得不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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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拖欠工程款该怎样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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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间的掌握
企业应选择的最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
二、提讼的必要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简称《批复》)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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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视诉讼保全在诉讼中的作用
如何保证诉讼胜诉后,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呢?关健的一步是必须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何谓诉讼保全呢?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之所以在诉讼实践中重视财产保全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判决生效后能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从而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的生效判决便有可能成为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当事人因胜诉而赢得的利益也根本无法得到实现。
四、运用工程鉴定的技巧,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己方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提出鉴定的时间应在举证期限内,因而这就涉及到一个提出鉴定时间和需不需要提出鉴定的技巧问题,有下列几点可供参考:
1、如果是招标中标的工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计算,合同已约定具体价款一次性包死的话,视为工程造价已经约定,可以不再提出工程鉴定。
2、发生争议前,双方已共同委托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审价的,或一方委托的造价审价结果已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可不再申请重新鉴定。
3、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达成协议,而发包方延迟付款的,可不申请鉴定。
4、可事先准备工程款鉴定的申请书,待到双方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如发现发包方提出工程款数目和自己核算的数目相差甚远,则必须当庭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如数目相近,可不用提出鉴定。因为要不要提出鉴定和谁先提出鉴定,这不仅涉及到一个谁先预付鉴定费的问题,更涉及到案件的诉讼时间问题。
首先,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
其次,办理鉴定本身也存在着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变数,从承包方的债权实现的时间和利益出发,应学会巧妙地运用鉴定的技巧。再次,一旦承包方提出鉴定的申请,就必须积极、及时地准备搜集相应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等,特别是对已方有利,可增加工程造价的双方签证资料,或在履约过程涉及工人工资或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资料,适时提供给鉴定机构,保证工程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已方。
追要工程款有哪些方法呢
一、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与施工相关的书面凭证
在很多情况下,这此证据是确定双方责任的重要证据,有的直接影响到工程款的数额。在施工过程收集这些证据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出现自己吃哑巴亏的情形。
二、及时行使法定留置权(有的认为是抵押权)
《合同法》第286条中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该权利的行使期限是六个月!
《最高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此,如果权利人超过六个月不行使,则其欠款就转化这普通债权,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处于同等地位,不能再享受享受优先权。这样对于施工人来说是不利的。但这一规定的原意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限制。
2、对于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已将该工程抵押给了银行的时,对于工程拍卖所得价款究竟谁更优先受偿?
由于此时抵押人与银行之间是存在的是一种约定的抵押权,而《合同法》第286规定的是一种留置权(在认为其是抵押权时其为法定抵押权),当二都并存时,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留置权(或法定抵押权)应优先于约定抵押权行使。
3、如果建设工程为商品房,且在竣工之前发包人(开发商)已经分别与消费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发包人拖欠支付工程款时,即可能发生承包人法定抵押权与消费者权利的冲突。
根据《最高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的权利要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三、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在承包人因种种原因致使留置权(法定抵押权)丧失后,为了保障工程款的安全性,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提供财产担保,并作抵押登记,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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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包人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时,如果发包方对外有债权,承包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1、根据《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的规定与发包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者与发包人及其债务人签订三方协议,将其债权转移给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第三人不及时支付该款,承包人可以直接对该第三人提讼,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2、承包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直接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时,可以直接以自己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讼,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五、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在有些情况下,承包方直接发包方胜诉后,发包方往往根本无力偿还,但发包方对第三人仍享有到期债权,此时,承包人(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由人民直接强制该第三人履行还款义务。
拖欠工程款的危害有哪些
1、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本来就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微利企业,在没有改革以前,我国建筑企业的法定利润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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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简称《批复》)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少有请求,这主要的原因是:承包方认为在目前“买方市场”的环境中,“买方”只要支付了工程款就已经万幸了。在建筑市场利润率越来越低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据理力争。
三、重视诉讼保全在诉讼中的作用
如何保证诉讼胜诉后,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呢?关健的一步是必须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何谓诉讼保全呢?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之所以在诉讼实践中重视财产保全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判决生效后能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从而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的生效判决便有可能成为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当事人因胜诉而赢得的利益也根本无法得到实现。
四、运用工程鉴定的技巧,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己方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提出鉴定的时间应在举证期限内,因而这就涉及到一个提出鉴定时间和需不需要提出鉴定的技巧问题,有下列几点可供参考:
1、如果是招标中标的工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计算,合同已约定具体价款一次性包死的话,视为工程造价已经约定,可以不再提出工程鉴定。
2、发生争议前,双方已共同委托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审价的,或一方委托的造价审价结果已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可不再申请重新鉴定。
3、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达成协议,而发包方延迟付款的,可不申请鉴定。
4、可事先准备工程款鉴定的申请书,待到双方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如发现发包方提出工程款数目和自己核算的数目相差甚远,则必须当庭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如数目相近,可不用提出鉴定。因为要不要提出鉴定和谁先提出鉴定,这不仅涉及到一个谁先预付鉴定费的问题,更涉及到案件的诉讼时间问题。
首先,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
其次,办理鉴定本身也存在着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变数,从承包方的债权实现的时间和利益出发,应学会巧妙地运用鉴定的技巧。再次,一旦承包方提出鉴定的申请,就必须积极、及时地准备搜集相应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等,特别是对已方有利,可增加工程造价的双方签证资料,或在履约过程涉及工人工资或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资料,适时提供给鉴定机构,保证工程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已方。
追要工程款有哪些方法呢
一、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与施工相关的书面凭证
在很多情况下,这此证据是确定双方责任的重要证据,有的直接影响到工程款的数额。在施工过程收集这些证据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出现自己吃哑巴亏的情形。
二、及时行使法定留置权(有的认为是抵押权)
《合同法》第286条中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该权利的行使期限是六个月!
《最高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此,如果权利人超过六个月不行使,则其欠款就转化这普通债权,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处于同等地位,不能再享受享受优先权。这样对于施工人来说是不利的。但这一规定的原意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限制。
2、对于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已将该工程抵押给了银行的时,对于工程拍卖所得价款究竟谁更优先受偿?
由于此时抵押人与银行之间是存在的是一种约定的抵押权,而《合同法》第286规定的是一种留置权(在认为其是抵押权时其为法定抵押权),当二都并存时,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留置权(或法定抵押权)应优先于约定抵押权行使。
3、如果建设工程为商品房,且在竣工之前发包人(开发商)已经分别与消费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发包人拖欠支付工程款时,即可能发生承包人法定抵押权与消费者权利的冲突。
根据《最高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的权利要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三、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在承包人因种种原因致使留置权(法定抵押权)丧失后,为了保障工程款的安全性,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提供财产担保,并作抵押登记,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四、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在发包人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时,如果发包方对外有债权,承包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1、根据《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的规定与发包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者与发包人及其债务人签订三方协议,将其债权转移给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第三人不及时支付该款,承包人可以直接对该第三人提讼,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2、承包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直接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时,可以直接以自己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讼,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五、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在有些情况下,承包方直接发包方胜诉后,发包方往往根本无力偿还,但发包方对第三人仍享有到期债权,此时,承包人(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由人民直接强制该第三人履行还款义务。
拖欠工程款的危害有哪些
1、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本来就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微利企业,在没有改革以前,我国建筑企业的法定利润只有
2.5%到3%左右,进入市场后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竞相压价,本已是步履为艰,加上拖欠工程款,更是苦不堪言;
2、影响整个建筑市场不能正常运行;
3、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
由于资金上的拮据,一些施工企业不得不在材料、工艺上下功夫,甚至建筑工人的一些必备安全措施也得不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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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打官司最多能要多少利息
工程款拖欠打官司追回利息,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以下是关于工程款拖欠打官司最多能要多少利息的问题相关整理,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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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法官拖延办案,简易程序两年不判,怎么办?
[律师回复]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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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打官司用请律师吗
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请或者不请。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包括辞职后扣押工资不予发放的情况,可带上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合同,工作证,工牌等)、身份证、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去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打印)去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填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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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经济现在比较困难怎么打官司?老板拖欠工程款,好几年了,去年打了个欠条没按欠条上付款
[律师回复] 又到年底,被拖欠工程款的老板们正琢磨如何要账,在还能联系上债务人的情况下,让欠款方打欠条,既能固定欠款事实又能防止欠款方日后以工程质量问题为借口拒付工程款。欠付工程款是建筑施工合同中常见的纠纷,因为支付工程款的特殊性,工程款欠条除了需要具备欠条的基本要素外还要有几项特殊的约定。
1、当事人信息;
2、欠款事实;
3、工程的验收情况,交付使用,质保期的约定,是否有工程延期等;
4、还款计划;
5、违约责任;
6、担保约定;
7、争议解决方式;
8、欠款方的盖章签字。参照文本:工程款欠条欠款人(甲方):,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地址,手机。
2.施工方(乙方):
3.工程项目:乙方负责甲方工程的施工,工程地址,工程内容,甲方应支付乙方工程款费用(大写)元。现上述工程已于年月日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没有其他工程质量纠纷,施工方没有工程延期等一切违约事实。
4.欠款情况:甲方已支付工程款(大写)元,仍欠乙方工程款(大写)元。
5.甲方承诺,在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支付方式如下:
1)年月日前支付(大写)元
2)年月日前支付(大写)元
3)年月日前支付(大写)元6.收款银行账号:如甲方延迟支付的,按逾期未支付金额的2‰计收每日违约金,直至甲方支付完成为止。如甲方违约支付,乙方可以在乙方所在地提起诉讼。欠款人(签名及加按手印):立据日期:连带保证人(签名及加按手印):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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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有一个股东身份确认案件,其实是简易程序,但是法官故意拖时间,拖成普通程序,乃至再加三个月,我想问下法官能无限制拖时间不判决吗?如果法官违反程序,该怎样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不受损害?
[律师回复] 民事经济纠纷,法官不能无限制拖时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如果法官拖延审理,可以投诉,要求更换法官审理,且要求对法官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批准。上级人民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第五条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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