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可以计算复利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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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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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规定,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得计算复利。规定复利的,复利部分无效。但是,实际中很多民间贷款都是有复利的,具体处理的时候,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可以计算复利吗?

复利又称为“利滚利”,在一些借款纠纷中,常见出现复利的现象。复利就是在下一个周期内计算利息的时候把上个周期本金和利息加在一起计算。那么民间借贷可以计算复利吗?律图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民间借贷可以计算复利吗

按规定,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得计算复利。规定复利的,复利部分无效。但是,实际中很多民间贷款都是有复利的,具体处理的时候,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二、民间借贷的利息利率

(一)利率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利息问题

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超四倍”利息在合同履行后的返还问题

在此,我们不得不提醒借款人注意: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对以上请求是否支持,司法实践是,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不判令返还。其理由是根据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保护”按此条规定:超过部分的不保护”既不保护贷款人收取超过的部分,也不保护借款人返还多付的部分。借款人可以再履行期间拒绝支付多付的利息,但已多付的部分属于赠与部分,根据我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同时,根据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也不得约定复利(即利滚利)。可以约定复利,但复利后的利息不可超过四倍。

(四)借款中保证人承担何种责任?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若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同时按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间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期应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民间借贷是不允许复利的,约定复利部分是无效的。这是为了防止借贷人谋取高额利润,但是在社会中民间借贷大多数情况下是约定了复利,这是违法行为。所以,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编建议登录律图网站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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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按规定,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得计算复利。规定复利的,复利部分无效。但是,实际中很多民间贷款都是有复利的,具体处理的时候,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2007年11月22日,被告杨某天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某教育实业有限公司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吴某借款200000元,并出具一216000元的借条(其中16000元是200000元借款4个月的利息),约定月利率为20‰,2008年3月22日还清,超期一天罚息300元,借条盖有公司公章。同年12月26日被告杨某天、杨某弟又依同样的理由向原告吴某借款800000元,并出具了借款896000元的借条,同样其中96000元是800000元借款加算的三个月利息,约定还款时间为2008年3月26日,超期一天罚息1200元,同样也加盖了公司公章。借款到期后,被告除支付了100000元利息外对原告的还款请求未予理会。故原告诉诸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120000元,逾期违约金21136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致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但就双方间借款本金究竟是多少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两次借款的本金应为1000000元。其依据是: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25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算”。因此,借款本金应该只有1000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两次借款本金不应为1120000元,但部分复利可予以保护。其依据是: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虽然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来看是不保护复利的但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来看“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
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是保护复利的,只有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才不保护超出的部分。两者不兼容,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适当保护复利。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关于复利应否予以保护的问题,笔者认为,不宜一概而论。具体案件情况不同,审判人员要根据不同情况作相应的处理才能确保具体案件的妥当性。
首先,要区分是民间借款合同还是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
其次,要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原则
第三,还要看借款人在诉讼中是否就利息问题提出异议或者就复利问题提出抗辩
第四、对复利要予以适当保护。
在民间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就复利问题作出约定的,至债权人时产生的利息总金额不超出法定利息的四倍时,可以予以保护超出法定利息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保护的其实并非复利,而是法律允许民间借款合同可以约定的适当高于银行利息的部分。
在一方为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对复利问题作出明确约定的,只要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利息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人民可以对债权人所诉的复利予以保护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不予保护。
审判实践中遇到案件情况十分复杂,有的涉及许多份合同,有的一份合同约定的借款分多笔发放,有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偿还部分借款,所以利息计算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审判人员非从事金融专业的工作人员,也很难计算清楚。如果借款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均未对利息数额提出异议,也未对复利问题提出抗辩,人民即可根据证据规则对出借人所诉的利息予以确认,而不再详细计算利息数额及其中是否含复利,判决予以保护如果借款人或者连带责任保证人对所诉的利息有异议或者明确提出不应计收复利的抗辩理由,对复利则不予保护。
所谓适当保护,是指至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债务人仍未依约归还债务,债权人在合同对复利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将借款人应当归还的本息数额合计为本金数,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收复利,人民法院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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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可以计算复利吗
按规定,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得计算复利。规定复利的,复利部分无效。但是,实际中很多民间贷款都是有复利的,具体处理的时候,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案情
2007年11月22日,被告杨某天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某教育实业有限公司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吴某借款200 000元,并出具一216 000元的借条(其中16 000元是200 000元借款4个月的利息),约定月利率为20‰,2008年3月22日还清,超期一天罚息300元,借条盖有公司公章。同年12月26日被告杨某天、杨某弟又依同样的理由向原告吴某借款800 000元,并出具了借款896 000元的借条,同样其中96 000元是800 000元借款加算的三个月利息,约定还款时间为2008年3月26日,超期一天罚息1200元,同样也加盖了公司公章。借款到期后,被告除支付了100 000元利息外对原告的还款请求未予理会。故原告诉诸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 120 000元,逾期违约金211 36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致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但就双方间借款本金究竟是多少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两次借款的本金应为1 000 000元。其依据是: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25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算”。因此,借款本金应该只有1 000 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两次借款本金不应为1 120 000元,但部分复利可予以保护。其依据是: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虽然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来看是不保护复利的;但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来看“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
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是保护复利的,只有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才不保护超出的部分。两者不兼容,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适当保护复利。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评析
关于复利应否予以保护的问题,笔者认为,不宜一概而论。具体案件情况不同,审判人员要根据不同情况作相应的处理才能确保具体案件的妥当性。
首先,要区分是民间借款合同还是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
其次,要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原则;
第三,还要看借款人在诉讼中是否就利息问题提出异议或者就复利问题提出抗辩;
第四、对复利要予以适当保护。
在民间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就复利问题作出约定的,至债权人时产生的利息总金额不超出法定利息的四倍时,可以予以保护;超出法定利息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保护的其实并非复利,而是法律允许民间借款合同可以约定的适当高于银行利息的部分。
在一方为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对复利问题作出明确约定的,只要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利息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人民可以对债权人所诉的复利予以保护;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不予保护。
审判实践中遇到案件情况十分复杂,有的涉及许多份合同,有的一份合同约定的借款分多笔发放,有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偿还部分借款,所以利息计算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审判人员非从事金融专业的工作人员,也很难计算清楚。如果借款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均未对利息数额提出异议,也未对复利问题提出抗辩,人民即可根据证据规则对出借人所诉的利息予以确认,而不再详细计算利息数额及其中是否含复利,判决予以保护;如果借款人或者连带责任保证人对所诉的利息有异议或者明确提出不应计收复利的抗辩理由,对复利则不予保护。
所谓适当保护,是指至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债务人仍未依约归还债务,债权人在合同对复利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将借款人应当归还的本息数额合计为本金数,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收复利,人民法院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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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2日,被告杨某天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某教育实业有限公司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吴某借款200000元,并出具一216000元的借条(其中16000元是200000元借款4个月的利息),约定月利率为20‰,2008年3月22日还清,超期一天罚息300元,借条盖有公司公章。同年12月26日被告杨某天、杨某弟又依同样的理由向原告吴某借款800000元,并出具了借款896000元的借条,同样其中96000元是800000元借款加算的三个月利息,约定还款时间为2008年3月26日,超期一天罚息1200元,同样也加盖了公司公章。借款到期后,被告除支付了100000元利息外对原告的还款请求未予理会。故原告诉诸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120000元,逾期违约金21136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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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两次借款的本金应为1000000元。其依据是: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25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算”。因此,借款本金应该只有1000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两次借款本金不应为1120000元,但部分复利可予以保护。其依据是: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虽然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来看是不保护复利的但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来看“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
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是保护复利的,只有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才不保护超出的部分。两者不兼容,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适当保护复利。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关于复利应否予以保护的问题,笔者认为,不宜一概而论。具体案件情况不同,审判人员要根据不同情况作相应的处理才能确保具体案件的妥当性。
首先,要区分是民间借款合同还是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
其次,要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原则
第三,还要看借款人在诉讼中是否就利息问题提出异议或者就复利问题提出抗辩
第四、对复利要予以适当保护。
在民间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就复利问题作出约定的,至债权人时产生的利息总金额不超出法定利息的四倍时,可以予以保护超出法定利息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保护的其实并非复利,而是法律允许民间借款合同可以约定的适当高于银行利息的部分。
在一方为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对复利问题作出明确约定的,只要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利息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人民可以对债权人所诉的复利予以保护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不予保护。
审判实践中遇到案件情况十分复杂,有的涉及许多份合同,有的一份合同约定的借款分多笔发放,有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偿还部分借款,所以利息计算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审判人员非从事金融专业的工作人员,也很难计算清楚。如果借款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均未对利息数额提出异议,也未对复利问题提出抗辩,人民即可根据证据规则对出借人所诉的利息予以确认,而不再详细计算利息数额及其中是否含复利,判决予以保护如果借款人或者连带责任保证人对所诉的利息有异议或者明确提出不应计收复利的抗辩理由,对复利则不予保护。
所谓适当保护,是指至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债务人仍未依约归还债务,债权人在合同对复利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将借款人应当归还的本息数额合计为本金数,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收复利,人民法院应予保护。
民间借贷关于复利计算合法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规定,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得计算复利。规定复利的,复利部分无效。但是,实际中很多民间贷款都是有复利的,具体处理的时候,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2007年11月22日,被告杨某天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某教育实业有限公司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吴某借款200000元,并出具一216000元的借条(其中16000元是200000元借款4个月的利息),约定月利率为20‰,2008年3月22日还清,超期一天罚息300元,借条盖有公司公章。同年12月26日被告杨某天、杨某弟又依同样的理由向原告吴某借款800000元,并出具了借款896000元的借条,同样其中96000元是800000元借款加算的三个月利息,约定还款时间为2008年3月26日,超期一天罚息1200元,同样也加盖了公司公章。借款到期后,被告除支付了100000元利息外对原告的还款请求未予理会。故原告诉诸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120000元,逾期违约金21136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致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但就双方间借款本金究竟是多少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两次借款的本金应为1000000元。其依据是: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25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算”。因此,借款本金应该只有1000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两次借款本金不应为1120000元,但部分复利可予以保护。其依据是: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虽然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来看是不保护复利的但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来看“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
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是保护复利的,只有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才不保护超出的部分。两者不兼容,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适当保护复利。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关于复利应否予以保护的问题,笔者认为,不宜一概而论。具体案件情况不同,审判人员要根据不同情况作相应的处理才能确保具体案件的妥当性。
首先,要区分是民间借款合同还是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
其次,要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原则
第三,还要看借款人在诉讼中是否就利息问题提出异议或者就复利问题提出抗辩
第四、对复利要予以适当保护。
在民间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就复利问题作出约定的,至债权人时产生的利息总金额不超出法定利息的四倍时,可以予以保护超出法定利息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保护的其实并非复利,而是法律允许民间借款合同可以约定的适当高于银行利息的部分。
在一方为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对复利问题作出明确约定的,只要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利息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人民可以对债权人所诉的复利予以保护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不予保护。
审判实践中遇到案件情况十分复杂,有的涉及许多份合同,有的一份合同约定的借款分多笔发放,有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偿还部分借款,所以利息计算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审判人员非从事金融专业的工作人员,也很难计算清楚。如果借款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均未对利息数额提出异议,也未对复利问题提出抗辩,人民即可根据证据规则对出借人所诉的利息予以确认,而不再详细计算利息数额及其中是否含复利,判决予以保护如果借款人或者连带责任保证人对所诉的利息有异议或者明确提出不应计收复利的抗辩理由,对复利则不予保护。
所谓适当保护,是指至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债务人仍未依约归还债务,债权人在合同对复利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将借款人应当归还的本息数额合计为本金数,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收复利,人民法院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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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能否计算复利?
1、民间借贷不能计算复利。2、但是,如果民间借贷到期后,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据(条)的,从按借据载明的金额作为本金,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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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怎么计算,如何算民间借贷利息
《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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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如何计算,民间借贷逾期利息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1、约定逾期利息: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有约从约”的基本原则,如果借贷双方之间对逾期利息一并做了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息24%,依据约定计算即可。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此处请注意,即使借期内未约定利息,但是丝毫不影响主张逾期利息,虽说民间借贷只要有证据当事人自己便可以搞定,但是不同的诉讼请求导致的最终诉讼结果会千差万别,而这里便是律师可以闪亮发挥的一处: 1)双未约,即借期内与逾期均未约定,基本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单未约,即只约定借期内利率,这也是很常见的民间借贷方式。此时,完全可以比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率。 另外,此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论你以何种理由和名目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见过很多书,像拉清单一样列举出众多诉讼请求,建议专业的律师还是依据法律规定,对根本不会支持的诉讼请求,向当事人预先释明,而对有机会争取的权利则要‘锱铢必较’,坚持到底,只有这样,才是真正被当事人从心底认可的尽职尽责的律师。 3.“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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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 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
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1、没有约定利息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2、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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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1、约定逾期利息: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有约从约”的基本原则,如果借贷双方之间对逾期利息一并做了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息24%,依据约定计算即可。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此处请注意,即使借期内未约定利息,但是丝毫不影响主张逾期利息,虽说民间借贷只要有证据当事人自己便可以搞定,但是不同的诉讼请求导致的最终诉讼结果会千差万别,而这里便是律师可以闪亮发挥的一处: 1)双未约,即借期内与逾期均未约定,基本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单未约,即只约定借期内利率,这也是很常见的民间借贷方式。此时,完全可以比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率。 另外,此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论你以何种理由和名目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见过很多书,像拉清单一样列举出众多诉讼请求,建议专业的律师还是依据法律规定,对根本不会支持的诉讼请求,向当事人预先释明,而对有机会争取的权利则要‘锱铢必较’,坚持到底,只有这样,才是真正被当事人从心底认可的尽职尽责的律师。 3.“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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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可以收复利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可以收复利吗问题解答如下, 按规定,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得计算复利。规定复利的,复利部分无效。但是,实际中很多民间贷款都是有复利的,具体处理的时候,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2007年11月22日,被告杨某天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某教育实业有限公司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吴某借款200000元,并出具一216000元的借条(其中16000元是200000元借款4个月的利息),约定月利率为20‰,2008年3月22日还清,超期一天罚息300元,借条盖有公司公章。同年12月26日被告杨某天、杨某弟又依同样的理由向原告吴某借款800000元,并出具了借款896000元的借条,同样其中96000元是800000元借款加算的三个月利息,约定还款时间为2008年3月26日,超期一天罚息1200元,同样也加盖了公司公章。借款到期后,被告除支付了100000元利息外对原告的还款请求未予理会。故原告诉诸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120000元,逾期违约金21136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致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但就双方间借款本金究竟是多少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两次借款的本金应为1000000元。其依据是: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25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算”。因此,借款本金应该只有1000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两次借款本金不应为1120000元,但部分复利可予以保护。其依据是: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虽然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来看是不保护复利的但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来看“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
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是保护复利的,只有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才不保护超出的部分。两者不兼容,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适当保护复利。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关于复利应否予以保护的问题,笔者认为,不宜一概而论。具体案件情况不同,审判人员要根据不同情况作相应的处理才能确保具体案件的妥当性。
首先,要区分是民间借款合同还是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
其次,要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原则
第三,还要看借款人在诉讼中是否就利息问题提出异议或者就复利问题提出抗辩
第四、对复利要予以适当保护。
在民间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就复利问题作出约定的,至债权人时产生的利息总金额不超出法定利息的四倍时,可以予以保护超出法定利息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保护的其实并非复利,而是法律允许民间借款合同可以约定的适当高于银行利息的部分。
在一方为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对复利问题作出明确约定的,只要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利息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人民可以对债权人所诉的复利予以保护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不予保护。
审判实践中遇到案件情况十分复杂,有的涉及许多份合同,有的一份合同约定的借款分多笔发放,有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偿还部分借款,所以利息计算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审判人员非从事金融专业的工作人员,也很难计算清楚。如果借款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均未对利息数额提出异议,也未对复利问题提出抗辩,人民即可根据证据规则对出借人所诉的利息予以确认,而不再详细计算利息数额及其中是否含复利,判决予以保护如果借款人或者连带责任保证人对所诉的利息有异议或者明确提出不应计收复利的抗辩理由,对复利则不予保护。
所谓适当保护,是指至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债务人仍未依约归还债务,债权人在合同对复利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将借款人应当归还的本息数额合计为本金数,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收复利,人民法院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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