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处罚是怎样的,有自首情节如何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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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建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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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新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一规定,首先应当理解是在立法中对于自首犯从宽处罚的根据。

自首处罚是怎样的,有自首情节如何处罚

自首也可以叫做投案自首,这属于一种法定的量刑情节,分为了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被认定有自首情节的话,那么可以适当的减轻或从轻处罚。那么大家知道自首处罚具体是怎样的吗?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自首的处罚是怎样的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如何认定自首?

关于自首,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这是对自首的定义以及对自首犯如何处罚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自首的定义及其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自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传唤、讯问或者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愿意接受审查和追诉的。这里的司法机关应指所有的司法机关。犯罪分子犯罪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司法机关投案的,也属于自首。

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因患病、身受重伤,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为了消除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的,或者先行以书信、电话、电报等投案的,都应当属于投案。有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因其他原因在被司法机关或其他组织盘问、教育过程中,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罪行的,也属于自动投案。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只要查证属实的,也属于投案自首。有的犯罪嫌疑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劝告,由亲友送去投案,对于这些情形也应认定为投案自首。不论以上述何种形式投案,自动投案的实质是犯罪分子自愿把自己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因此有的犯罪分子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机关是否掌握,都必须如实地全部向司法机关供述,不能有任何隐瞒。至于有些细节或者情节犯罪分子记不清楚或者确实无法说清楚的,不能认为是隐瞒。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实和主要情节说清楚,就应当认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避重就轻或者供述一部分,还保留一部分,企图蒙混过关,就不能认为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只供述自己所犯数罪中的部分犯罪的,则只能认定该部分犯罪为自首。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不仅应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应供述与其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他共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根据本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犯罪较轻的,也可以免除处罚。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不仅自己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同时也为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以自首论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来说,要想得到从宽处理,机会不只一次,也就是说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或者在服刑期间还可以争取自首。

这样规定为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提供了很好的机会。

根据本款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才能以自首论:

1、以自首论的对象有以下三种人:即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正在服刑”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

2、如实供述的内容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这里所说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司法机关根本不知道、不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其他罪行。

其他罪行是针对本案罪行而言的。司法机关之所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以至定罪判刑,都是因为他们犯了罪,司法机关掌握了他们的犯罪事实。如果供述了司法机关还不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实质上是自首。

这里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在追查或已经追究的行为人所犯罪行以外的其他犯罪,如司法机关正在对行为人的盗窃行为进行侦查,该犯罪嫌疑人又如实交待了司法机关不掌握的抢劫罪行;如果犯罪分子因盗窃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判处徒刑后,又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还有一起盗窃行为的,不属于本款所说的其他罪行。

对于共同犯罪来说,如果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他人的犯罪,也不属于这种情况,但是如果这种行为符合立功的条件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处理。根据本款规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以自首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处罚。

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自首与立功一样,都是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因此在进行辩护的时候,可以从这方面入手,看是否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律图小编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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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中自首情节的适用不能被附加过于苛刻的条件,也不能过于宽泛而对所有的停留现场等待民警的行为统一认定为自首,需要结合具体情形综合考虑停留现场的原因、报警情况、有罪供述等“自动到案”和“如实交代”的情节。作为,应严格审查报警经过、犯罪嫌疑人投案经过、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投案情况的相关材料,作出综合判断。
有自首情节的醉驾处罚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有自首情节的醉驾处罚是怎样的 由于醉驾后有自首的性质,在通过审理时更容易为犯罪者进行辩解,可以获得从轻处罚的情况,但如果选择酒驾逃逸后一定会受到法律严厉的惩治。 (一)根据《刑法》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危险驾驶犯罪中自首情节的认定主要是指一般自首,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 第一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20]60号),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二)危险驾驶犯罪认定自首情节的辩驳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驾驶犯罪很少认定自首情节的主要原因为: 1、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多为停留在现场,待民警到现场后如实交代情况的情形,并未体现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主动性”; 2、危险驾驶案中犯罪嫌疑人明知或主动报警后停留现场的行为因醉酒并无清晰的意识,未体现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自愿性”; 3、发生交通事故后,负有一定责任的醉酒驾驶人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自首中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如何理解,还需要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和立法初衷去考量。 第一,从立法目的层面。自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是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依据,对感化犯罪分子及时、主动到案,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通过减少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情绪而减少司法成本和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如果对危险驾驶犯罪的自首情节认定过于苛刻,甚至认为除犯罪嫌疑人离开现场又投案之外不存在自首,难免会产生与其在原地等待还不如逃跑再回来的负面情绪。 第二,从法律规定层面。《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和坦白的规定,并没有适用罪名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均已明确规定,“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等情形均可以视为自首,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的自首情节适用有较大的空间且法律适用明确。 第三,从犯罪嫌疑人主观层面。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适用自首情节并没有要求其主观上应当持有何种动机,主观方面是通过具体行为体现出来的一种积极配合、不逃避不回避的状态。当事人或其他人报警后,在现场参与抢救、等待民警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已经体现了行为人主动配合和自愿配合的心态。即使行为人可能处于醉酒状态,但醉酒不是免责的理由,也不是“不减责”的理由。 对此,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中自首情节的适用不能被附加过于苛刻的条件,而应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尤其是对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或者明知他人或自己主动报案后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二、关于自首证据材料的审查与认定 当然,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中自首情节的适用不能被附加过于苛刻的条件,也不能过于宽泛而对所有的停留现场等待民警的行为统一认定为自首,需要结合具体情形综合考虑停留现场的原因、报警情况、有罪供述等“自动到案”和“如实交代”的情节。作为,应严格审查报警经过、犯罪嫌疑人投案经过、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投案情况的相关材料,作出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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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情节的认定是如何的,有自首情节如何处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自首情节的认定是如何的,有自首情节如何处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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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情节的认定是怎样的,有自首情节如何处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自首情节的认定是怎样的,有自首情节如何处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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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情节的认定是怎么样的,有自首情节如何处罚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自首情节的认定是怎么样的,有自首情节如何处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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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有个亲戚在路上开车撞到了个人之后逃逸了,现在打算自首了,想了解一下刑事案自首情节辩护咋办,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词是啥,自首情节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接受本案被告人刘##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刘##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庭前我们认真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尤其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已经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刘##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望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刘##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刘##、王##、杨##在离开途中因形迹可疑被派出所巡警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讯问过程中在派出所民警未掌握其三人打架的情况下被告人刘##就主动向民警交代了其三人打架的事实及经过。派出所把被告人刘##移交至##分局后,被告人刘##在侦查机关进行讯问时,积极配合,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很好,真诚坦白,四次笔录全是如实供述,且供述事实前后一致。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刘##时,被告人刘##多次表示后悔莫及,深悔自己的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伤害。开庭时,被告人刘##积极配合庭审,积极交待自己的犯罪经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根据《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一)项“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第
(二)项“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和其他同案犯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行为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望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二、本案是由于恋爱情感所引起
  本案被告人刘##和被害人起冲突的直接原因是因为与第三方的情感纠葛,被告人刘##伤害被害人的目的是保护女朋友的安全。
  被告人刘##自2009年4月份和杨#认识后,两人情投意合,经常在一起玩,并去了杨#家几次,杨#父母对刘##也很好还留其在家吃饭。被害人是杨#的前男朋友,总是纠缠杨#问她要钱并经常拿刀相威胁要自杀。就在案发前一日即2009年10月21日被害人撬开杨#宿舍门偷走了她的银行卡,并在当天下午见到杨#后还拿刀威胁如分手要自杀,使杨#非常的恐惧。被告人刘##知道情况后为了保护杨#,随之才发生案发当日对被害人进行教训,致被害人被殴打后死亡的后果。
  被告人刘##初中毕业就外出务工,受教育较少,法律观念单薄,案发时由于一时冲动才因情感原因走上犯罪道路,其犯罪动机并不是仇视社会。
  
三、被告人刘##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性不大
  案发后被告人刘##觉得自己出手可能过重,因其电话没电了,便在离开事发地途中碰见公用电话就拨打了120想请求急救中心来抢救被害人。被告人刘##此次犯罪是第一次,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可见被告人不是那种穷凶极恶、顽固的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性也不大。
  
四、对被害人家属能主动赔付
  被告人刘##虽然家境贫寒,但仍请求家人尽全力帮其筹资赔付给被害人的家属,以尽量弥补对被害人家属造成的伤害。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伤害致人死亡,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鉴于本案是情感纠纷引起,被告人刘##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能主动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付,因此请求合议庭在给被告人刘##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上几点,能对被告人刘##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刘##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西安市##人民法院
盗窃财物400元以下有自首情节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盗窃财物400元以下有自首情节如何处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如果不涉及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属于治安案件。
2、如果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罚,这个裁量权在办案机关。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我一个同事之前参加聚会开车回家的时候被警察抓到醉驾,现在他想走自首程序,不知道醉驾自首情节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驾驶犯罪很少认定自首情节的主要原因为:
(1)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多为停留在现场,待民警到现场后如实交代情况的情形,并未体现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主动性”;
(2)危险驾驶案中犯罪嫌疑人明知或主动报警后停留现场的行为因醉酒并无清晰的意识,未体现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自愿性”;
(3)发生交通事故后,负有一定责任的醉酒驾驶人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自首中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如何理解,还需要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和立法初衷去考量。

一,从立法目的层面。自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是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依据,对感化犯罪分子及时、主动到案,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通过减少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情绪而减少司法成本和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如果对危险驾驶犯罪的自首情节认定过于苛刻,甚至认为除犯罪嫌疑人离开现场又投案之外不存在自首,难免会产生与其在原地等待还不如逃跑再回来的负面情绪。

二,从法律规定层面。《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和坦白的规定,并没有适用罪名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均已明确规定,“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等情形均可以视为自首,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的自首情节适用有较大的空间且法律适用明确。

三,从犯罪嫌疑人主观层面。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适用自首情节并没有要求其主观上应当持有何种动机,主观方面是通过具体行为体现出来的一种积极配合、不逃避不回避的状态。当事人或其他人报警后,在现场参与抢救、等待民警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已经体现了行为人主动配合和自愿配合的心态。即使行为人可能处于醉酒状态,但醉酒不是免责的理由,也不是“不减责”的理由。
对此,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中自首情节的适用不能被附加过于苛刻的条件,而应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尤其是对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或者明知他人或自己主动报案后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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