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侵权管辖问题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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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是商标案件的级别管辖与一般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有所不同,根据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商标权侵权管辖问题是怎样的

商标是一个企业品牌商品的知识产权标识,之前的王老吉商标权大战就告诉我们这个道理了。而商标权侵权后,该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审判,也是我们值得关注的问题。下面律图小编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权侵权管辖问题,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商标权侵权管辖问题由哪些因素决定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侵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权利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13条、第52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这些因素的法律解释

侵权行为地,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所在地。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两者相一致,均在同一地点。但也存在两地不一致时,针对该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三处管辖人民法院,即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不包括法院采取临时措施进行扣押查封侵权商品所在地。在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扣押地,当事人可以起诉实施储存、保管、运输等行为的行为人,也可以起诉该部分商品的经销商、制造商,或者同时起诉各行为人。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例如,对于甲制造、乙运输、丙储藏、丁销售侵权商品等侵权行为,如果权利人对所有侵权人提起共同诉讼,可以选择任一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但不是住所地)起诉;但如果仅对某一被告(如制造者)起诉,则只能选择该被告行为实施地或者住所地法院起诉,而不能在销售地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起诉。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侵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其他司法解释中有关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的规定,不再适用于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发布)第六条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第七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万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总之,商标权侵权是商界比较关注的,而商标权侵权管辖一般是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查封扣押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就是律图小编关于商标权侵权管辖问题的解答,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或想了解的地方,可以询问律图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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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
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可以继续受理。因此,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管辖,经最高人民批准的基层人民亦可受理。
(二)地域管辖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并未做特殊的规定,因此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我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 现在公司有人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 现在想要进行起诉 想问一下侵犯商业秘密管辖法院是如何确定的
[律师回复] (一)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因此,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亦可受理。
  
(二)地域管辖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并未做特殊的规定,因此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实务中,一般对于被告住所地无异议,但是对于“侵权行为地”的界定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然而还有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所保护的法益应当是相关市场内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而若排除侵权产品销售地法院管辖权,则不利于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在相关地域市场内维护其正当竞争利益。如此来保护商业秘密,忽略了在产品销售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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