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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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商标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

商标所有人对所申请的商标具有商标权,也是对商标的专用权,现在商标所有权人可以对商标专用权通过质押进行贷款,可是如果要对商标权质押要到什么部门登记?具体又有怎么样的登记程序?以下律图小编将为你整理相关资料。

一、什么是商标权质押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债务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商标权质押的登记部门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三、商标权质押的登记程序

1、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2、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

2)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3)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4)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3、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3)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4)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5)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4、申请人按本程序第四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出质入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2)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3)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6、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1)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2)登记后发现有属于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3)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8、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商标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将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的方式,但必须明确自己是本商标的所有人且办理登记时需提交上文中提到的材料,材料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否则将会被撤销登记,现在还有很多人还不清楚关于商标权质押的相关内容及条例规定,小编建议到我们律图的相关网站进行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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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财产权利的质权需在法定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律师回复] 哪些财产权利的质权需在法定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股权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关于股权质押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当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但是,由于我国的股权类型众多,既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又有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果出现有些股权如非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权设定质权时应当到哪个登记机关登记,不够明晰,有待在法律上澄清。
另外,从实践来看,担保法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方式确定为记载于股东名册也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因为在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不具有明显的公开性,公示效果不强,不便于
第三人查询。此外,也容易出现伪造和篡改登记的问题。有鉴于此,物权法结合新修订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于第226条
第一款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之所以规定其他股权设质时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考虑到所有依法设立的公司都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按照法律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所以将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确定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很好地落实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能够让第三人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到股权上存在的负担。商业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接受股权质押,或银行自身的股权被股东用于质押时,应当按照上述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操作,即股权质押登记的生效要件是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控制操作风险。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在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时指出: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相比,《物权法》主要有两点变化:

一、《担保法》规定“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并没有解决无权利凭证质押问题,《物权法》对于没有权利凭证的,明确规定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汇票、支票、本票和公司债券出质的,担保法解释规定未背书记载“质押” 字样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物权法》没有背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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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需要到工商部门登记吗
对的,股权质押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办理登记。同时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需要提交有签字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书。同时还需要提交相关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一般不同形式的单位,提交的资料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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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哪些抵押合同必须登记,哪些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登记?
[律师回复] 抵押合同是债务人以财务作为抵押向债权人抵押担保而签订的合同,也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用来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因此,除极少数抵押物外,法律对抵押合同实行登记生效制度。中国《担保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用权、房产、林木、运输工具、企业设备作为抵押物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用权抵押的,为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业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此规定表明,凡以上述物品作为抵押物的,物抵合同的登记是合同成立的法定程度和必要条件,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抵押不生效。对于法律未明确要求登记的,则不经登记合同也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哪些抵押合同必须登记,哪些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登记?
[律师回复] 抵押合同是债务人以财务作为抵押向债权人抵押担保而签订的合同,也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用来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因此,除极少数抵押物外,法律对抵押合同实行登记生效制度。中国《担保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用权、房产、林木、运输工具、企业设备作为抵押物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用权抵押的,为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业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此规定表明,凡以上述物品作为抵押物的,物抵合同的登记是合同成立的法定程度和必要条件,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抵押不生效。对于法律未明确要求登记的,则不经登记合同也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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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部门有哪些?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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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船舶抵押登记部门应该如何办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船舶抵押登记部门如何办理
一、申报材料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抵押合同、主合同及其复印件;
7.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
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
9.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10.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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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或证明。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三、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之日起4个工作日。
四、办事环节
地方海事船检分中心窗口受理——部门审核——领导审批——窗口发放证书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1.依据:价费字〔1992〕191号
2.标准:按抵押总金额的0.5‰核收。
附件:
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地方 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请予核准。
船舶抵押人名称 ××××船舶检验局 (盖章)
船舶抵押权人名称 ××××银行 (盖章)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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