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如何维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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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情况而言,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基于‘情分’等原因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此时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帮工活动的结果是被帮工人获得利益。据此,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如何维权

实践中的帮工人是分为两种的,即有偿和无偿。而对于其中无偿的帮工人,我们一般称之为义务帮工人。义务帮工人与被帮人之间往往形成的是一种义务帮工关系。那么要是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话,此时责任该由谁承担呢?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如何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的规定:“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维权:

1、一般情况而言,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基于‘情分’等原因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此时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帮工活动的结果是被帮工人获得利益。据此,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帮工人是应被帮工人请求参加帮工活动的,只有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况下,帮工人仍坚持参加帮工活动,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

3、被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益是有限的,不能要求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所有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如帮工人自身对侵权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与被帮工人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什么是义务帮工

所谓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该案中,原告无偿参与帮工,与被告形成义务帮工关系。

帮工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的过程中,导致帮工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由被帮工人独自承担或由帮工人与被帮工人连带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三、被帮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1,帮工关系的客观存在。

2,帮工人的行为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3,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

4,帮工对致人人身损害有过错,必须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四、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可知,一般情况下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话,是由被帮工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不过要是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则不承担责任。要是你在这方面遇到了什么问题而自己不知道该如何解决,可以先咨询一下律图的在线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你分析案情、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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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致人损害财产由谁赔偿?
义务帮工致人损害财产由被帮工人负责赔偿的,作为被帮工人来说,接受义务的帮工在法律上就不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如果帮工人在帮工的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伤害或者说自己不小心受到了伤害,那么就需要由被帮工人来承担这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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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致他人财产损害由谁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义务帮工致他人财产损害由谁赔偿
民间互助方式。又称助工。即亲戚、朋友、邻居于农事大忙、建房、筑路以及其他红白喜事时主动上门帮忙。帮者不计报酬,受帮者供给伙食,此俗长期相沿不变。帮工,是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明确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二、帮工和无因管理区别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二者区别点在于,
一、 帮工是有因的,无因管理是无因的。帮工没有任何报酬,也不能事后要求支付报酬,无因管理管理人可以要求偿还支付必要的费用。二 、 民法上设定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体现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增进社会成员之间的主动互助他人,无因管理人可以是任何人。帮工关系就不一样了,帮工人和被帮工人之间存在某种关系,不可能是无缘无故的,比如亲戚 朋友 其他认识的人 ,且被帮工人知道或者在场。
三、无因管理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损失,如不及时管理,他人就有可能受到利益上的损失。帮工则不然,帮工人帮助他人是一种可帮可不帮的,他人利益并不会因为没有帮工人的帮助就会受到损失
三、案例分析
小胡到A公司车间办事,A公司员工驾驶运载一台冲床的叉车驶入厂房,在准备卸货的时候,冲床向外偏斜,站在旁边小胡使劲用手搀扶,结果冲床没扶稳,反被压伤右手掌。此案,小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是为了避免A公司的利益损失,进行了管理行为,符合无因管理条件。小胡帮助A公司扶稳叉车,情况紧急,为了避免A公司叉车倒地而出手。如果当时叉车刚启动,行驶缓慢,驾驶员请求小胡推下,小胡由此手受伤,应当属于帮工法律关系。
所谓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往往具有特殊的社会关系,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也可以理解为我们通常所说的助人为乐。 帮工活动中,帮工人虽然是自愿、无偿提供帮工活动,但其目的是为了被帮工人的利益,基于这个原因,作为被帮工人来说,接受义务的帮工在法律上就不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如果帮工人在帮工的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伤害或者说自己不小心受到了伤害,那么就需要由被帮工人来承担这个责任。也就是说,被帮工人在接受帮工时就将面临帮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过程中,如果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帮工时造成损害,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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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致人死亡属于什么纠纷
属于民事纠纷。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出现事故造成帮工人死亡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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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工致他人财产损害而不是人身损害,被帮工的人有赔偿责任吗?
[律师回复] 雇员是否获得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但不等于说在帮工活动中帮工人受到的损害于己无关、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但雇主需给雇员提供劳动生活条件和支付劳动报酬作为对价、雇主和被无因管理者所有;无偿帮工也不同于雇佣关系,帮工活动的结果是被帮工人获得利益,这种伤害是在帮工活动中造成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帮工是无偿的、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无偿帮工致人损害的。4依照《民法通则》第93条及《民通意见》第132条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对管理和服务支出的费用享有请求权,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公平原则,被帮工人是帮工活动的受益人,可以看出成立无因管理的前提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和服务”,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2,造成人身伤害的,造成人身伤害的,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无偿帮工与雇佣和无因管理等边缘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由侵权人即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实际从事了帮工活动、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员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与经济利益虽归雇主所有,帮工人无权请求报酬,帮工一般是应被帮工人的请求进行的,被雇佣人是否在特定的工作时间内。这是从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善良风俗和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规定的。但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14条从以下五方面作出了规定。这种情况常常是指遭遇人身意外事件。3。据此,被帮工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参加帮工活动使帮工人受益了,是不取报酬的:
1,遭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应当与被帮工人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是受益人,雇主是受益人,如帮工人自身对侵权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佣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特定的利益关系,不管怎么讲。但被帮工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益是有限的、在雇佣人的监督和控制下进行劳务活动。5。之所以规定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帮工不能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雇佣关系是否成立,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看双方是否有约定。帮工与无因管理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这主要考虑帮工人是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但三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就其实质而言,是出于亲朋好友的情份来帮忙的、雇员和无因管理者提供劳务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与经济利益均被帮工人,主要是考虑被帮工人拒绝帮工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能要求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所有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应当予以支持,帮工是有因的而不是无因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帮工活动则不同,这一规定的法理依据是公平原则,三者的共同点在于无偿帮工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如何维权问题解答如下,
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这里的周围环境是指人们的财产或人身的安全状态)。
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当高度危险作业的客体在没有被投入营运活动时,只是作为一种静止的物体存在,一般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即使造成损害,也不属于该种责任。
3.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反之,若不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就会大大地增加危险性。这也决定了法律对此类活动在程序上有着严格的规定,或对这类活动有特殊的要求,赋予特别的责任。
1、是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2、是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再者,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可以向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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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伤,谁来赔偿
1、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2、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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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这里的周围环境是指人们的财产或人身的安全状态)。
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当高度危险作业的客体在没有被投入营运活动时,只是作为一种静止的物体存在,一般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即使造成损害,也不属于该种责任。
3.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反之,若不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就会大大地增加危险性。这也决定了法律对此类活动在程序上有着严格的规定,或对这类活动有特殊的要求,赋予特别的责任。
1、是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2、是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再者,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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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损害的定义与职业伤害的定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职业损害的定义与职业伤害的定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职业危害指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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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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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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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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