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的析财纠纷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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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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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归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如果同居期间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其所得应为共同财产。同居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有资助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同居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同居关系的析财纠纷如何处理

析财也可以理解为财产分割,通常是指夫妻离婚的时候,就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当然同居关系中也会涉及到析财问题。那么同居关系的析财纠纷如何处理呢?同居关系中财产又是如何分割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同居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1、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2、同居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如果同居期间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其所得应为共同财产

3、同居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

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

4、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5、同居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6、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

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7、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8、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二、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对于男女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该如何定性,并且如何进行分割,下文将予以阐述。首先,我们来俩接以下同居期间的财产的范围主要包括:双方的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可以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些财产要属于男女双方共同管理、使用。

由于同居关系本身就是自始无效的,所以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也是不同于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的分割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双方没有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等义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以依照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进行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一般会按照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可以分割的共有财产,按双方所占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如果是不适合分割的财产,可以归属于男女双方一方所有,并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对双方共或是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由双方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综上,小编对于同居关系的析财纠纷的处理办法已经做了详细的介绍。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如果需要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作出分割的话,则一般是按照共同共有进行处理的。具体的分割情况,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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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请求。这一部分主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如要求损害赔偿、债务清偿、履行合同、产权归还等。诉讼请求应写得明确、具体、简明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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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最近与男友发生剧烈矛盾,因此现在想要请教一下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起诉状应该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 电话:186100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电话:18611169##
上诉人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6号##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将全案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作出公正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当庭口头拒绝上诉人提出的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的申请,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程序。
本 案是同居关系析产案件,在被上诉人利用掌握上诉人银行卡和密码的便利,通过银行转帐、刷卡、提取现金等方式,非法占有上诉人巨额资金的情况下,只要能证明 上诉人交易情况,是被上诉人签字提取、转账、消费就足以证明其占有资金情况。在上诉人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取相关证据,因此在开庭当 天通过法院申请了调取相关证据的请求,但被一审法官没有任何理由的口头驳回,这些证据可以调取一审法院的庭审录音、录像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7条 做出了“列举加概括”式规定,对客观原因做出了列举性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和范围:其中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 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上 述规定明确赋予法院调查取证的义务,但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没有尽到最起码的负责态度,开庭当天,不仅对本案不了解,而且也没有从中立的角度让当事人及代 理人充分发表必要的代理意见,对本案应该调查的主要侵权事实,也没有做必要的调查,整个庭审就是敷衍走过场。对本案上诉人客观不能调查的证据材料,在上诉 人要求递交书面申请时,也是用口头的方式当庭驳回,法庭的不作为导致本案的侵权事实无法查清。在这种不负责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操作下,以证据不足做出了 错误判决。
(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证据材料未作认真审核,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判决。
上诉人在一审阶段提交了12组证据,其中证据
(1)
1、北京银行交易记录
2、南京银行交易记录
5、交通银行公积金卡
6、中国银行交易记录
8、北京银行医保卡存折及证据7录音证据,证明了被上诉人保管上诉人银行卡的事实并将上诉人银行卡通过消费或取现等方式据为己有;
(2)证据4北京银行郁金香卡的交易记录及证据
7、录音证据证明了上诉人以彩礼金的形式交给被上诉人并被被上诉人取走的事实;
(3)证据
3、招商银行工资卡交易记录及证据
7、录音证据证明了上诉人替被上诉人还房贷8个月的事实;
(4)证据9购物消费单据及证据
7、录音证据证明了上诉人给上诉人购买戒指及为被上诉人母亲购买电脑的事实;
(5)证据
10、证人证言,证据1
1、婚礼光盘,证据
7、 录音资料等证明了上诉人母亲给付被上诉人改口费的事实和具体金额,以及上诉人姐姐及母亲给付被上诉人见面礼的事实和具体金额。上述侵占上诉人巨额资金的事 实已经非常清楚,在被上诉人极其无赖的否认下,上诉人当庭提出申请法院调取上述所有银行的签字交易记录,但遭到一审法官极不负责的口头拒绝,这种严重违反 法定程序的不作为,导致本案的侵占事实无法查清。
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没有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没有认真核查本案证据材料,没有做必要的法庭调查的情况下,就极其不负责任地做出了错字百出,语句不通的违法判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做出公正改判,否则,上诉人必将向所有司法部门和国家机关申诉到底。
此 致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同居析产纠纷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离婚析产与同居析产的相同: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共有,约定的财产按约定处理,但逃避债务的财产约定除外。
离婚析产与同居析产的区别:
1、两者的处理依据不同,离婚析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财产,同居关系析产在按照《婚姻法》粗线条处理的同时,主要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财产处理。
2、两者的法律保护模式不同,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析产则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
3、给予经济帮助的条件不同,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同居关系析产则需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才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4、诉的复合条件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属复合之诉,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应予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已不再受理。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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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银行交易记录
8、北京银行医保卡存折及证据7录音证据,证明了被上诉人保管上诉人银行卡的事实并将上诉人银行卡通过消费或取现等方式据为己有;(2)证据4北京银行郁金香卡的交易记录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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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录音资料等证明了上诉人母亲给付被上诉人改口费的事实和具体金额,以及上诉人姐姐及母亲给付被上诉人见面礼的事实和具体金额。上述侵占上诉人巨额资金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在被上诉人极其无赖的否认下,上诉人当庭提出申请法院调取上述所有银行的签字交易记录,但遭到一审法官极不负责的口头拒绝,这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不作为,导致本案的侵占事实无法查清。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没有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没有认真核查本案证据材料,没有做必要的法庭调查的情况下,就极其不负责任地做出了错字百出,语句不通的违法判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做出公正改判,否则,上诉人必将向所有司法部门和国家机关申诉到底。此致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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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纠纷该如何解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制度,妥善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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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各位律师好,我之前和我男朋友是同居状态,现在我们分手了结束同居状态,可是我们之前有很多共同的财产,分割的我不是很满意。如果不满意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判决的结果应该怎么办呢
[律师回复]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判决,涉及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个人财产,情况比较复杂,处理起来难度甚大。法院调解分家析产纠纷,一般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如何认定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
  家庭成员包括在同一家庭生活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其他成员,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姐妹等。
  共有财产关系的形成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如家庭成员共同生产经营,或家庭成员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或家庭成员将收入交归家庭,或共同购置家庭财产,等。如果不存在形成共有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实,家庭成员之间就不存在共有财产关系。因此,只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尽了义务的家庭成员,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未成年家庭成员一般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没有尽过义务,如果没有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的事实,则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
  
(二)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
  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分割范围。认定财产所有权是家庭共有还是夫妻共有或是家庭成员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
  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
  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应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规定重新承包到人。但土地上的林木、作物等属家庭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
  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其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法律事实,在家庭成员间也不存在共有财产关系,因此,即使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家庭成员个人取得的财产也不一定是家庭共有财产。
  对于没有分配的遗产,只属于有继承权的人所有。
  
(三)应当严格区别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赠与及遗产继承
  “分家析产”是个古老的话题,但是民间所说的“分家析产”不等同于法律上的分家析产,民间的“分家析产”可以区分为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一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这就是本文所指的分家析产。
  二是父母为防止子女间日后发生纠纷,把自己的积蓄、购置的房产等财产“分”给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由于所“分”的不是家庭共有财产而是父母的财产,因此这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而是父母把自己的财产分割赠与给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赠与。财产赠与不是本文意义的分家析产,它由《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调整。
  三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大家庭的主事家长去世之后,家庭成员往往会发生民间所说的“分家”,其实这种“分家”又往往包含了遗产继承和家庭共有财产分割。遗产继承与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原则的界限,两者之间具有严格的区别。遗产继承的财产基础是被继承人遗留的生前个人财产,而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的财产基础是家庭共有财产;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被继承人死亡,而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通常是共有人的合意。因此,遗产继承也不是本文意义的分家析产,它由《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调整。
  
(四)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
  所谓共有财产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同等地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得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划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私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该处分无效。
  
(五)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家庭成员对家庭共同债务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也要分摊债务,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未成年人无偿还义务。
  
(六)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方式
  
1、实物分割
  共有财产属于可分物,分割后不损害财产的用途和经济价值的,可对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实物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
  如果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表示要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而出卖的财产又与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为了提高财产的使用价值,减少纠纷的发生,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2、变价分割
  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损害其用途和经济价值的,或者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均不愿采取实物分割方法的,可将共有财物作价出卖,各共有人取得相应份额的价款。
  
3、作价补偿
  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虽可分割,但有的共有人愿意取得实物,有的共有人不愿意取得实物的,可将共有财产归愿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所有,取得共有财物的共有人应按共有财产的价值,给未取得实物的共有人以相当于其实有份额的经济补偿。
  
(七)对家庭共有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
  分家折产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立协议人姓名、基本情况,在家庭中的称呼;
  
2、分家析产的原因;
  
3、家庭共有财产分配方案;
  
4、家庭共同债务清偿方案;
  
5、协议生效条款;
  
6、见证人姓名;
  
7、立协议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8、订立协议时间。
  
(八)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举证要点
  分家析产纠纷要是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时,一般应提交如下证据:
  
1、主体资格的证据。
  
(1)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或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
  
2、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的证据。
  家庭成员共同创造、共同所得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证据,如共同投资购置家庭财产、将个人收入交归家庭、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等证据。
  
3、家庭共有财产的证据。
  
(1)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等。
  
(2)存款:应提交存单、银行账号等。
  
(3)股票、股份、出资额: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出资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等。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或购车合同等。
  
(5)债权债务:应提交借据或其他权利义务凭证。
  
4、分家析产的证据。
  分家析产协议、分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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