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原告要辩护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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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打官司的时候,原被告双方都有辩护的权利,如果被告说出一些不利于原告的话,原告当然是要为自己辩护,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打官司的时候原告也要学会为自己辩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打官司原告要辩护吗

生活中,很多人对于打官司都有一个误区,认为打官司的时候只有被告才有辩护的权利,其实不然,原告在法庭中依然是可以为自己辩护的,下面律图针对打官司原告要辩护吗这个问题作出解答,希望能解开大家的疑惑。

一、打官司原告要辩护吗

打官司的时候,原被告双方都有辩护的权利,如果被告说出一些不利于原告的话,原告当然是要为自己辩护,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二、打官司的流程是怎样的

1、写诉状

民事起诉状是启动法律程序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书。恰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的陈述和法律依据,都是决定官司胜败的重要因素。所以,写诉状要有好的构思和设计,否则,不仅会影响诉讼结果,有时还会造成费用的损失。

2、立案

首先要选择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然后递交诉状和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拿到法院受理通知书后,等待法院传票通知开庭。

3、开庭

开庭程序主要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是专业性很强的诉讼行为。辩论阶段是充分阐述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的时候。其目的是说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认可自己的观点。辩论结束后等待法院判决。

4、判决

开完庭后作出判决是法院的工作。当事人在拿到判决书后,如不服判决要及时上诉启动二审程序。否则,一审判决生效,双方争议的问题要按照判决履行。

5、执行

判决生效后,如当事人不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及时申请法院执行。拒不履行判决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措施,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只是诉讼过程中的几个主要环节。在整个诉讼中还有很多诉讼行为需要注意,比如举证期限、提出反诉以及申请鉴定和证人出庭等等,这些细节至关重要。“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用在诉讼中是很恰当的。

三、打官司应该注意什么

1、接到法院送达给您的诉状后,您就是被告了。这时应当立即对诉状所及的纠纷内容进行调查,如到法院查阅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

2、慎重地确定应诉策略。轻视的态度是要不得的,缺席不应诉更是等同于任人宰割,法院的缺席判决往往对被告不利。

3、尽早查阅有关法律资料,熟悉诉讼程序,否则在不经意中丧失自己的权利,就吃大亏了。

4、不要就纠纷随意发表意见(尤其是书面意见),因为那可能给您带来败诉或不利的风险。一个好的办法就是请教您的律师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打官司原告要辩护吗这个问题作出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由上可知,打官司的时候原告也要学会为自己辩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是上述的解答你还有疑惑,可以直接来电咨询律图网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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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写明答辩事由。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现分别说明如下:第一审案件答辩人是被告人,答辩事由的具体行文为:“因××(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上诉案件答辩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答辩状具体行文为:“上诉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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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答辩人提出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也是无事实依据的,请求查明事实,驳回其请求。第一次答辩人与被答辩人2005年1月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2007年12月14日复婚,短短一年时间,怎麽会冒出了这麽多财产!这是不存在的。答辩人在经营桶装水,每月收入1000元左右,被答辩人在新世纪上班,每月500元左右,这些收入还要供一家人吃饭、生活,哪来这麽多财产!这也是不存在的。关于房产问题。答辩人的父亲黄永学于2009年5月12日以答辩人的名义在合川区合阳办锦城路19号3幢3—6—2买了一套住房,116.16平方米(答辩人现住处),总房款32万元(加上杂支及购买房内家具家电共计用去38万余元)。2009年12月14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向父亲黄永学借现金20万元(双方向父亲出了借条),同年12月15日,答辩人又向父亲黄永学借9万元交房屋按揭款。至此,房款还差85818.3元。婚姻存续期间,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实际共同交房款只有11000多元,即2009年7至12月,每月由答辩人交1200元;2010年1至7月,由答辩人每月交600元。其余费用均是在答辩人父亲黄永学那儿借的。2008年1月,答辩人买了一辆摩托车属实,但其费用属父亲出资。除此之外,双方没有其他共同债务。至于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西路茶花街1幢底层2号门市,这是答辩人父亲黄永学2002年就为其孙黄柚钦在交通街买的房屋,一直是黄柚钦的户名,去年这里拆迁,父亲就用该房屋补偿款重新在这里买的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西路茶花街1幢底层2号门市,仍是黄柚钦的户名。没用完的款9万元,2009年12月15日借给答辩人付了购房按揭款。这怎麽是共同房产呢!此呈合川区人民具答辩状人:×××201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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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该辩护人怎么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怎么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这表明拒绝接受辩护与委托辩护、申请法律援助一样,都是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与辩护人形成法律服务关系的根基在于被告人对辩护人有着充分的信任。否则,被告人不能对辩护人如实陈述案情,辩护人的辩护就没有运作下去的条件。同时,辩护人的唯一职责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人不信任辩护人,辩护人就会面临角色上的困惑。被告人对其所委托的辩护人,因为辩护人未能充分履行其职责进行有效辩护等原因,对辩护人的服务心存疑虑,拥有拒绝继续接受辩护,另行作出对其更为有利的选择的完全自由。 被告人此时的拒绝接受辩护,本质上是撤销对辩护人的授权。面对被告人的此项权利行使,原则上只能予以尊重与配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一样,其存在的正当性亦取决于被告人的信任,因此被告人原则上也有拒绝接受其辩护的权利。 自行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虽然有着拒绝接受辩护的权利,但是这项权利在现实行使中,亦受到一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理解: 1.一般被告人 如果被告人当庭 第一次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准许。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这是第二次拒绝,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由其自行辩护。 也就是说,对被告人当庭拒绝接受委托律师辩护的,拒绝权的行使以两次为限。但是,对被告人在庭下解除对其辩护人的委托而更换辩护人,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次数上的限制。 2.特殊被告人 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对这类被告人的拒绝辩护问题,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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