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人身损害护理期限评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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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护理期限一般原则就是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进行确定。
如何对人身损害护理期限评定

在对人身损害护理费进行计算的时候,我们要知道护理人数、护理人员的收入以及护理的期限。那么实践中该如何对人身损害护理期限评定呢?这对护理费的计算是很重要的,下面律图小编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对人身损害护理期限评定

护理期限一般原则就是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进行确定。构成伤残的护理费应为至定残前一日,但定残后仍需要护理的,应参考其伤残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支付护理费。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但若受害人在判令支付护理费期限内死亡,则加害人无返还请求权;若受害人护理超过二十年的,超过年限仍可以另诉。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然后再确定护理的费用。

二、人身损害如何计算护理期限

一般原则就是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

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进行确定。构成伤残的护理费应为至定残前一日,但定残后仍需要护理的,应参考其伤残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支付护理费。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但若受害人在判令支付护理费期限内死亡,则加害人无返还请求权;若受害人护理超过二十年的,超过年限仍可以另诉。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然后再确定护理的费用。

根据受害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可以大致的判断具体要进行多长时间的护理,当然原则上是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但法律同时也规定了,护理时间是不能超过20年的。以上就是对人身损害护理期限评定的讲解,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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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害人无伤残的
  这种情况的误工时间确定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在赔偿中,住院治疗的按住院时间加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出具的建休证明的时间确定;没有住院治疗的按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出具的建休证明的时间确定。所以,如果伤势不是很重,建议别忘了开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如果对这段时间的确定在处理时有异议的,由赔偿义务人来举证,一般是申请鉴定处理。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
  这种情况的误工时间确定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规定是很明确的。但在实践中,往往有的受害人迟迟不去鉴定,会认为推迟鉴定会增多误工时间。出现了这种情况,金华中级法院在细化标准中强调了伤残评定时机,这个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为了有个一致的标准,对误工时间有两种确认方式,一种在符合伤残评定时机提出评定的,在鉴定书中进行确认定残日前一天;如果不在伤残评定时机的,鉴定机构直接确定误工时间的长短。
(三)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
  这种情况的误工时间确定从事故发生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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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误工期限评定赔偿案的司法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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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人身损害误工期限评定是应该如何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不构成伤残不经过鉴定,误工期为医院病假证明、护理期与营养期为住院期间;如果构成伤残,在鉴定伤残级别是会同时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依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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