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期限延长的相关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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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审理期限延长的相关规定

我国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不同案件的审理期限,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保证案件的正常进行与审理的公正公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上级报批。那么对于不同案件审理期限延长的规定是怎样的呢?应该如何报批?律图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的延长,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

(一)对于一审刑事案件:

1、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对于二审的刑事案件

法院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二、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

(一)普通程序

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二)简易程序

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三)特别程序

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四)第二审程序

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三、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最高法《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1、第十一条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2、第十二条 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第十三条 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第十四条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综上所述,审理期限延长时间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确定。上文为您介绍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的相关规定,此外还要注意行政诉讼、涉外诉讼等情况以及期间计算问题。小编建议您可以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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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可以是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原则行对于重大复杂案件,检察院可能会延长审查的时间。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审查起诉,应当首先全面阅卷,找出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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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延长。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特别程序审限短,这是特别程序的一个特点。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主要是确认法律事实,除选民资格案件外,不存在权利争议,一般要及时审结。所以规定了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不同的审限,普通程序的审限一般是六个月,简易程序一般是三个月,特别程序一般则为三十天。除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特别程序的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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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延长审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延长。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特别程序审限短,这是特别程序的一个特点。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主要是确认法律事实,除选民资格案件外,不存在权利争议,一般要及时审结。所以规定了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不同的审限,普通程序的审限一般是六个月,简易程序一般是三个月,特别程序一般则为三十天。除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特别程序的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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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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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离婚案件因为中途发现了未上报的财产,法院延期审理了,请问如果延期审理会延长审限吗?
[律师回复]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延期审理原则上计入审限,但不是所有的延期审理都计入审限,具体不计入审限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有以下情形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7、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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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期限可以延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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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以上就是对延期审理是否延长审限的解释了,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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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大学在社团认识的同学因为与公司有一些劳动争议申请的仲裁被延期了,想问一下关于延期审理与延长审限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延期审理的条件有哪些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某些法定的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推迟审理活动。
刑诉法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司法解释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形:
1、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最高法院解释1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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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回避的延期计入审限。)
四、给辩护人时间准备辩护的;(自案件宣布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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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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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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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是不是也包括延长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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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专业技术知识需商请有关部门协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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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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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起诉阶段期限可以延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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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二、检察院审查的内容包括哪些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在查明犯罪事实和取得确实、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对犯罪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恰当进行鉴别。犯罪的性质与罪名互相联系,密不可分,如果只认定了犯罪性质,而不认定具体的罪名,性质也难以定准。因为在同一性质的犯罪中,法律又规定了若干罪名。可见,审查犯罪性质与审查具体的罪名,应当同时进行。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就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对共同犯罪案件要查获所有实施犯罪的人。例如,在审查盗窃、诈骗、走私案件时,要注意追查销赃犯和包庇、窝藏犯,对于已构成窝赃、销赃罪的,也应对窝赃、销赃者一并提起公诉;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审查有无教唆犯;审查个人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发现团伙犯罪活动;审查团伙犯罪时更应注意审查有无漏诉其他犯罪成员。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一,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于全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
首先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害人是否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已提起的,要保护被害人的这项权利,没有提起的,应主动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
其次,还要查明国家、集体财产是否因犯罪而遭受损失,如果造成了损失,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您好,我们家亲戚现在因为寻衅滋事罪已经被公安局给刑拘了,公安部门将我亲戚的寻衅滋事罪起诉到法院判刑了,法院审判的时候,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延长起诉审查起诉期多久
[律师回复]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综上所述,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审限最长为:1.5月+1月+1.5月+1月+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变管辖或上报案件,是不是“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又有6.5月的审查期限呢?答案却是否定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所以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退补也最多不超过2次,因此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审限最长为1.5+6.5=8个月。
3、审查起诉阶段的审限,对于我们提高办案效率,防止超期羁押具有重大意义。但在理论上,如果一个基层检察院如果退补两次再上报上级检察院,那么留给上级检察院的审限就只有1.5月,而上报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难、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需耗费的精力和时间也相对较多。而且,这种案件一般不能采用改变强制措施的变通规定,如果由于审限的原因导致案件不能顺利诉讼,就太遗憾了。所以,笔者建议,在检察系统内部,对改变管辖和上报案件在补充侦查的问题上,应有相关规定,即禁止或限制最先受理案件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次数,保证最终受理案件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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