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一审辩护词范文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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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玉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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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标题,辩护词,写清受被告人委托代理此案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妨害公务罪应从轻发落的理由。对案件的详细分析,总结应缓刑处罚,结尾署名。

妨害公务罪一审辩护词范文

妨害公务罪属于我国刑法当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如果行为人构成此罪的,就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最好还是委托律师来进行辩护。那此时律师提供辩护的该怎么写妨害公务罪一审辩护词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本案的法庭调查。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对本案指控被告张某某构成妨害公务罪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如下减轻从轻情节,请合议庭裁量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即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损失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前由于喝酒,在民警合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因为担心患有心脏病的母亲因此受到伤害,情绪较为激动,在混乱之中抓伤了在场的一位民警,并踹坏了警车的玻璃。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因妨害公务造成的财物损失数额较小,在损失发生后积极进行赔偿,且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自己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法律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过去表现一贯良好,案发后真诚悔罪

被告人没有前科,过去一直表现良好,从未受到任何刑事和行政处分。案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今天的庭审阶段,供述一致,自愿认罪服法。

被告人张某某表现出了诚恳的悔罪态度,明确表示认罪服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自愿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另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一年多的孩子前不久刚被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孩子的母亲尚年轻,没有社会经验,无法独立谋生,被告人的母亲由于天天酗酒,也无生活收入来源,望法庭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该事实情况。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虽妨害公务造成一定的损失,但是在案发后能积极主动进行赔偿,且主动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张某某已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保证在以后的生活中遵纪守法,为国家、为社会贡献自己的才华。为此,辩护人恳请法庭给予被告人张某某缓刑处罚。

北京律师事务所

2013年1月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妨害公务罪一审辩护词的内容,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律师在书写辩护词的时候,需要根据搜集到的证据进行,否则的话法院也是不会采纳辩护意见的。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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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被告人秦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的同意,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件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因秦某某本人对犯罪供认不讳,愿意接受法律制裁。根据被告在在这起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及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研究并希望能够采纳:
一、起诉书认定事实正确,但是适用法律有不当之处
起诉书认定:2011年8月4日22时许,四被告窜至被害人徐某的收购站,因被告人马某没有按计划动手捂住被害人徐某某的口鼻,四名被告抢劫未遂便离开收购站。这一犯罪事实应该对秦某某定性为犯罪中止。根据同案三被告的供述,犯罪时马某某在外放风,秦某某、马旺、马志强三人进入被害人屋里,因马旺和徐凤兰系邻居,马某害怕徐凤兰认出自己没有动手实施犯罪,秦某某、马某某也没有动手继续实施抢劫。
从这一过程来看,进入室内的三名被告因害怕被害人认出其犯罪面目,最终没有将犯罪行为进行下去,这完全属于被告人自动放弃犯罪。被害人能不能认出被告人,并不足以阻止犯罪的实施。假如被害人能认出被告人,被告人也可以继续犯罪。在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也可以放弃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选择了终止犯罪,其行为符合犯罪终止。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1、通过侦查机关取证,秦某某出生于1994年9月10日,在2011年8月5日实施犯罪时,被告人秦某某16周岁,尚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秦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能够证明,秦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四被告2011年8月4日晚23时许,抢劫被害人吕某某的案件经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秦某某到案后不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交代了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并提供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的家庭地址,公安机关接到情况后,将被告人马某、马某某抓获归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秦某某有立功表现。请法庭依据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秦某某有酌情从情处罚情节。
1、秦某某无论是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还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均能够自愿认罪,对于案件的侦破与审理起了一定的作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认罪态度好。
2、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秦某某的亲属也愿意依法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真能够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秦某某在此次事件发生之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等法律制裁,其系初犯、偶犯,有着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4、秦某某之所以犯罪,是复杂的社会因素造成的,除他本人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外,社会、学校和家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秦某某是个农村孩子,在其一岁了,其父亲因为涉嫌盗抢罪被河判处无期徒刑一直在监狱服刑。秦某某的母亲在丈夫被判刑后不久,诉讼离婚经过法院判决离婚。虽然秦某某由母亲抚养。但因母亲很快改嫁,将三岁的秦某某留给年迈的爷爷奶奶。因为家庭生活困难,秦某某在初一缀学,因情感脆弱,认识能力和分辨能力较差,不久染上上网成瘾的恶习。秦某某缺乏家庭管教,迷恋上网成瘾,没有钱去上网,才产生抢劫罪意。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是不得进入网吧上网,但因社会监管不力,导致秦某某进入网吧上网受到不良文化的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所以秦某某的犯罪,社会、学校、家庭都有一定的责任。
在今天的开庭之前,因秦某某的父亲还在服刑,我们通过秦某某的亲戚多次通知其母亲参加庭审,但是很遗憾的是秦某某的母亲仍然对其儿子弃教弃管。在秦某某涉案之后,其年迈的奶奶和姑母四处奔波借钱赔偿受害人,虽然不能完全补偿被害人但也名誉其全力,在此辩护人向被害人转达秦某某对被害人家属的深深歉意。
审判长、审判员,每一位少年都希望自己有个完整美满的家庭,有父母的疼爱,在完善的教育条件才能健康成长。但秦某某的成长环境却是令人失望的,其走上犯罪道路也是不奇怪的。由于秦某某年纪小,可塑性强,恳请审判长、审判员,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挽救的原则,结合被告人秦某某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在10到15年有期徒刑内,给予秦某某以教育与处罚结合的改造机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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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矫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矫某本人同意,指派李瑞庆律师担任被告人矫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矫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矫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矫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恳请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当日,本案被告人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面、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之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判处缓刑。
二、被告人及家属已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后,被告人明确表示愿意给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对被告人勇于承担责任的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的。虽然被告人及家属经济十分困难,但仍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之规定,对此,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三、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情节较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院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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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节,应减轻被告人责任。
事发时,被害人刘某说是出来拉架,却携带棒球棒冲向被告人,被告人处于醉酒状态,下意识对恶意被害人进行反抗,才将被害人摔倒在地,连续击打面部也是因被害人恶语威胁方才实施的附随行为,综合事发全程,被害人过错不可忽略,应减轻被告人矫某责任。
综上可见,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等法定及酌定的减轻、从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请求法院院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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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赵某指使他人在本市丰台区丰管路一号院南门口将郑纯利打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的事实不清
郑纯利与朋友王玉良、黄双印、刘来有在一家饭馆喝完酒之后来到被告人赵某所经营的北方美娱歌厅玩,后因酒后撒酒疯耍无赖,不想结账,在歌厅老板赵某劝阻后,仍然恶语相向,致使双方发生口角,报警。(郑纯利的伤害行为,有视听资料,不再赘述)。
( 一 )被告人赵某是否实施了“指使”行为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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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害人本人及证人刘来有在笔录中承认当天喝了很多酒,很多事实已经记不清了,证人原亚梅在案发之后并没有第一时间被调取证言,而是由被害人联系到之后通知警方来调取的证言,且在案发之后数月,其证言在此部分与证人刘来有的证言如出一辙,辩护人有理由对此提出异议。
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人赵某真的说过“叫楼上的人下来”的话,那么辩护人也有必要在此提请法庭注意:“叫楼上人下来”,并不必然意味着是叫楼上的人下来打人。试想一下,当时郑纯利酒后与歌厅方面耍无赖拒绝付账,而后又用碎酒瓶将被告人赵某头部砍伤,作为歌厅经营者的赵某,叫工作人员拦住企图逃跑的郑纯利,要求其付账并赔偿相关损失,又有什么不对吗?被害人郑纯利等人与被告人赵某发生纠纷不假,但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被告人赵某在受到伤害后就必然会报复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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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被告人赵某指使“何人”故意伤害郑纯利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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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害人郑纯利及其几位朋友的证言,赵某指使“楼上的人下来”,即使真的是叫他们来打人,那么从楼上下来的又是何人呢?辩护人认为,假设被告人赵某从楼上叫人下来打架,不外乎两种人,一种是歌厅的工作人员,即保安和服务生;另一种是赵某叫来的社会上的朋友。
根据被害人证人王玉良2011年1月19日证言:“当我们走到歌厅西边一段距离,远远看见至少十个服务生围着小利,小利躺在地上,拿货服务生有的提圆凳、有的提棍子,有的服务生踢凳子砸小利,有的用脚踹小利……那老板还用手扇小利哥哥的脸”、被害人郑纯利2010年10月17日???陈述:“你被什么人打伤:他们有十七八个,我都不认识。我刚出歌厅时,从歌厅里出来七八个,其中有老板,后来追来十七八个,比刚才更多了……”。根据上述证言和陈述,表明殴打被害人郑纯利的是歌厅的服务生。而根据证人张涛的证言和被告人赵某供述,当时追出去是因为赵某被打得头破血流,出去拦住不让对方走,并且对方还没有结账,并没有与对方动手。且其他证人也能够证明歌厅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参与打架。另外,据证人樊孝瑾证言,店里穿保安制服的服务生有7个,便服的服务生两个,服务生一共九个,根本不可能达到被害人郑纯利所说的十七八个。更何况樊孝瑾、丁宝等人都没有追出去。相关的视听资料,也没有显示有很多人拿着东西或者成群结队的下楼打架。至此,两种观点证据相互对立,事实严重不清!
那么,有没有第三种可能呢?如果不是歌厅服务生,也不是赵保亭叫来的社会上的朋友,而是与郑纯利有矛盾的其他人所为呢?侦查机关并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合理怀疑,辩护人的这种观点也并非毫无证据。在此提请法庭高度重视这份证据,即证人丁宝于2010年10月18日的笔录中提到的事情经过:“这时从外面又进来两个客人向我打听人,那个小个子当时已冲进吧台旁边的超市,摔碎了一瓶长城干红,捡着剩下的瓶子嘴就冲了出来,情绪特别激动,并且喊谁拦我我就捅谁,在扎了樊孝瑾屁股之后,小个子男的同伴还上前拉着他劝阻,但这个人根本拦不住,那两个向我打听人的新来的客人与他一点关系都没有,这个小个子男的上去就用脚踹,踹中了其中一个男客人的右腿外侧,客人很生气要还手,被我拉劝开了,就听别人说赵某被那个小个子打了,我就随着其他人往歌厅大门外走,我们几个保安和其他个听服务员上前拦住车,将车钥匙拔下来不让对方离开。大约走了有20来米,这是跑过来四五个男的,上来就围着打那个小个子,我只注意到其中有个抄起路边摊上的板凳扔着砸了他一下,那个小个子一边向西跑,一边向身后抡着啤酒瓶子比划,那四五个男的就在后边让他站住,追上后就围着打他,我们没有跟上去,而是往回走。我也不知道这几个男的是谁叫来的,应该是歌厅一方的人叫来的,但是我不认识这几个后来打人的男的,后来又怎么打的我没看见,不清楚了。”(主观推测,并非客观事实)。我们暂且不说郑纯利在矛盾之处扬言“我在外面玩儿从来没结过账”,仅凭他酒后肆意撒酒疯,就不能排除是其他人所为。

( 四 )赵某的“指使行为”与郑纯利受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事实不清
构成“指使他人”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必须具备:第
一,存在指使他人的行为;第
二,他人在被告人的指使下实施了伤害别人的行为;第
三,他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伤害后果。也就是说,被指使人必须是在被告人的授意下,实施了伤害行为,到此才能说明被告人的指使行为产生了相应的“指使效果”。在本案中,既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如何实施指使行为的,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人听从了被告人的指使,甚至根本没有证据证明他人是谁,又何谈是在被告人的指使行为之下产生了指使效果呢?事实上,并没有人完整地看到被害人被殴打的过程,也没有任何相关的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二、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赵某指使他人在本市丰台区丰管路一号院南门口将郑纯利打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的证据不足

( 一 )主要证据相互矛盾,
1.被告人赵某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将被害人打成重伤的犯罪故意。若欲构成“指使”、教唆性质致人重伤型故意伤害罪,指使人必须与行为人具有相同的致人重伤的犯罪故意,而在本案中,公诉人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双方对此达成了犯意联络。
2.“他人”到底是谁? 证据不足
指控中所称的直接打伤被害人郑纯利的“他人”,在侦查中并没有被确定,辩护人查证了所有的证据,很遗憾,并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是谁打伤了被害人郑纯利,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也没有指出谁是真正打伤被害人的“他人”,只是使用了“他人”这个及其怪异的词汇,而他人是谁?是被告人?是歌厅员工?还是另有其人?亦或是在逃?是否挂网通缉?各种无法确定,各种含糊其辞。在没有确定被害人是被何人打伤的情况下,指控被告人指使打伤了被害人,明显缺乏证据链条应有的完整、闭合性,难以似的证据具有连贯性,更别说相互印证,无法保证全案证据的充分性,也违反逻辑。
3.“他人”是如何殴打的郑纯利,证据不足
公诉人并没有提出他人是如何打伤郑纯利的直接证据,仅有工作说明,丰台镇派出所刘建军、王树光:民警调取歌厅监控录像,大厅录像十分清晰,民警当场提取,门外停车场的录像,因天黑停车场内没有灯光,一片漆黑,什么也无法看到,故没有调取停车场录像,后民警又在马路周冕进行走访询问,经查,周边单位及门店均没有安装监控设备,无法提取视频资料。特此说明。201
1.
1.28。是无法达到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求。而工作说明,不属于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类型,不具有合法性!

4.本案的言辞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补强,难以作为定案依据
从证据类型来看,除鉴定结论之外,均为言词证据,证据之间的疑点以及他们之间的矛盾尚不能得到合理的排除。
言词证据不同于实物证据的特点是,它们经过了人脑的加工,带有个人主观性的成分,即使提供者并非有意提供虚假陈述,其听觉、视觉、记忆和叙述也有可能出现偏差,甚至与事实完全不符。如果提供者有意提供虚假陈述或者询问,记录的方式不当等,那采信的危险性就更大;另外,只有言词证据才可能包括案件事实已经发生和何人所为这两个方面的信息,而实物证据无法同时包含此两方面的信息,所以只有言词证据才存在能否仅依据该证据定案的问题,也只有言词证据才存在补强的必要。
就本案对被告人赵某的指控来看,控方所使用的全部是言词证据并且辩护人注意到,这些言词证据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矛盾以及不确定的特点。如证人刘来有与王玉良的证言,二人是一起坐着出租车离开的,同时也是一起回到案发现场看被害人情况的,但在二人的证言中却反映出相互矛盾的事实,刘来有称他们回来的时候,仅看到被害人已经躺在马路上,然后警车就来了,没有看到谁打的。而证人王玉良则称其看到歌厅的服务员和保安手持木棍和其他工具,围着被害人,而被告人则正在扇黄双印耳光。
再有,被害人在其陈述中,存在明显虚假,如通过录像、酒瓶残骸和其他证人的证言均可证实,被害人用酒瓶打伤被告人的头部,但被害人坚决予以否认,并称自己被歌厅十七八个手持木棍的人追打,同事被告人还用木棍打在自己的嘴上,试想,当晚被害人喝了很多酒,在陈述中自己称很多话都记不清了,但却能在十七八个人手持木棍追打的情况下,清楚得辨认被告人,
另外,被害人、王玉良、刘来有、黄双印在证言中均称当晚喝了很多酒,在回答问话的时候,对于自己一方的错误,经常回答不记得或不知道,但对于被告人赵保亭的指控,竟然可以在2011年1月份笔录中,清晰回忆当时的情景,并坚称被告人叫人下楼打架的话记得如此清楚,可见其证言的真实性。
言词证据的特点决定了他的证明力不大,使用言词证据定案必须慎之又慎。本案对赵某的指控恰恰都是言词证据,而且这些言词证据的一点以及他们之间的矛盾尚不能得到合理排除,因此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对赵保亭的指控就不能认定。
从本案证人的身份来看,证人刘来有、王玉良、原亚梅系被害人的朋友,黄双印系被害人的表哥,与本案存在诸多利害关系,难免在作证的时候偏袒被害人,胯大某些事实甚至虚构某些情节,因此若采用此四人的证言须应由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而在本案中恰恰缺乏相应的实物证据与四人的证言相互印证,更何况,此四人之间的证言就相互矛盾。
且证人黄双印、原亚梅在询问笔录之后,即与警方失去联系,特别是在警方电话告知其前来配合时,将手机关闭或以种种理由搪塞,不配合警方工作,以这样两份不能再度确认和不负责任的证言来证明被告人指使他人打伤的被害人,是否有说服力呢?
综上,本案对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无论从事实上,还是从证据上明显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冲突难以排出其他合理怀疑,缺乏实物证据予以支持,证据之间未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特别是证明被告人指使行为的证据、指使效果,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全部证据要求,因此本辩护人认为,法庭应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原则,应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赵某无罪!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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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近亲属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法律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关于罪 辩护人认为,就本案现有证据形成的法律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就本案而言,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罪,至少应当同时具备两点:一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非法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也不能证明被告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1、首先,被告人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书指控被告人收受的财物是君临天厦的房产及其配套设施。而这套房产的所有书面资料都可以证明房产的所有权人是赵某,而不是王某。从法律上,房产的所有权是以登记而不是以实际占有或者使用为标准的,所以被告人不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也就不存在收受该财物的事实。 退一步讲,即使该房产是以赵某的名义登记,而实际上是被告人享有,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是被告人非法收受的。从本案证据上,即没有行贿人的指证,也没有人的供述,房屋是以什么方式成为被告人所有无法得到确切的认定。从整体来看,被告人与李某关系很好,很有可能是情人关系(张某、崔某供述),甚至人们认为他们之间是特别好的情人关系(张某供述)。在这种情况下,在李某有相当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两人之间互赠财物(王某也经常给李某财物),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法律上是完全允许的(纪律上另当别论),不属于非法收受。 2、被告人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辩护人认为,从广义来讲,交流创造利益,而利益推动交流。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是一种交流,所以利益的存在是一种自然。如果几个人,尤其是几个朋友之间在交往的过程中互相给对方带来一定的利益,那非但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还是有积极意义的。所以辩护人认为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是指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否定性的利益。而本案中,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为李某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 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二项利益是被告人找公安局交涉为李某平息欠款事宜。从案卷材料可知,当时因为经济纠纷,有人纠结带性质的人员,每天在东方之珠在酒店闹事,致使酒店无常营业。辩护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协调各方面力量对此进行处理并最终给予平息是对良好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维护,是有积极意义的事情,并不是给李某谋取刑法意义上的“利益”。 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三项利益是被告人为商业银行南环支行拉存款。很显然,被告人帮忙拉存款、以及打电话请求存款单位“少动这笔款”是为了银行或者说是为了张某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李某的利益。同时,拉存款在银行界是经营需要,各行都有存款任务,都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去拉存款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这一利益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不正当的利益。当然,该笔存款后来被李某以犯罪的手段占有使用,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对此明知,且拉存款就是为了给李某实现犯罪目的。所以被告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 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四项利益是帮助李某、崔某逃避处罚。这一点,将在以下观点中具体阐明。 二、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被告人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点没有疑义。这里,如果认定被告人构成本罪,必须要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有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客观行为,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主观愿望。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本罪。 田某的证言可以说明被告人可能存在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行为,但这仅仅是可能,再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够印证田某的证言。在这种情况下,该证言属于单独证据,即使是采取“相对证据说”进行证据认定的民事诉讼也不能对该证言作出认定,更不要说采取“绝对证据说”的刑事诉讼。所以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实施了 “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在主观上并不知道、至少也是并不一定知道李某、崔某、张某等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实施的一系列包括对有关举报进行立案侦查、调查取证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客观上,被告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可能会减轻某些人的罪责,但被告人的本意只是要追究犯罪,不能说为了追究犯罪,而该追究造成了他人责任的减轻就认为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辩护人认为,在刑事诉讼中,首先适用的是 “无罪推定”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如果要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确切和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备适当的主体资格要求、有主观过错,实施了相关的行为并且其行为侵犯了相应的客体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要得到这些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在认定这些证据时,要求必须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绝对可信赖的;所有这些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链条,通过这一证据链条能够得出一个完整的结论,这一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没有其他任何可能存在的。而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在运用证据上产生怀疑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如果在认定事实上产生歧义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作出解释;如果在适用法律上产生困难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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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写明:刑事无罪辩护词。写明本人经受某人的某某的委托,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然后写明陈述理由和证据最后写明申诉人的姓名,该咋生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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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亲戚的儿子以故意伤害罪进公安局了, 请问大家故意伤害罪无期辩护词的相关范文有吗?
[律师回复] 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例 故意伤害辩护词 范例 文本 怎么写?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万灵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贺万灵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贺万灵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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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贺万灵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贺万灵本人同意,指派米宗周律师担任被告人贺万灵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万灵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贺万灵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贺万灵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贺万灵 从轻处罚。
  起诉书指控“2006年 2月13日,被告人贺万灵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张会仁发生争吵,引起撕打”。而当时发生打架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受害人当天因为自己家的麦杆垛被人点燃,然后在路边漫骂,而且漫骂的非常难听。最重要的是其语意所指就是怀疑本案被告人贺万灵点燃了他家的麦杆垛。根据受害人骂的语言在现场的其他村民随便一想就会想到是骂被告人。被告人贺万灵无奈才让受害人别不点名的骂,谁点他家麦杆垛他就骂谁。受害人极其无理欲与被告人动武,在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引起撕打。可见,受害人对伤害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贺万灵从轻处罚。
  
二、案发后被告人贺万灵悔改态度明显,且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案件的起因是受害人的漫骂,被告人贺万灵一时冲动,加上对法律了解不深,根本就没有想到事情的严重性,不慎做出这样的事情。事后被告人感到非常后悔,悔罪态度明显。因此,被告人贺万灵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贺万灵与受害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取得的受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贺万灵的家属积极与受害方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因为两家人本就是乡里乡亲,被告人的态度很快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与被告人签定赔偿协议。受害人也不愿意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既然被告人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恳请法庭对受害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贺万灵故意伤害他人,事实清楚,但被告人贺万灵是初犯、偶犯,加之受害人具有重大的过错。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贺万灵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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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量刑条件 标准 内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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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犯罪主体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犯罪客体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犯罪客观方面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故意伤害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以上是对故意伤害罪无期辩护词的相关范文的相关内容,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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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实习律师,现在在一家律师事务所给律师当助手。最近我们领导让我准备一份关于无罪辩护的辩护词。问一下妨害作证罪无罪辩护辩护词要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无罪辩护的原则,是指律师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
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
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
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
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1)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2)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3)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另外,被害人、证人翻供时,不要冒然进行无罪辩护。律师遇到被害人、证人翻供的情景,最好申请法院或者检察院调取证据,如果申请不能成功,最好申请被害人或者证人当庭出证。有这样一个强奸案件,被告人的家人通过贿买利诱事先说通了被害人,被害人改口称与被告人是恋爱关系,只是一时之气将被告人告了。律师经法官同意进行了调查取证,取得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当庭作了无罪辩护。但是在法庭下面,控方开始传唤被害人到宾馆,被害人遂倒出实情。后辩护律师因为涉嫌律师妨害作证罪被拘留。
最后,一旦律师决定了作无罪辩护,就要敢于坚持。一些案件,由于被告人已经长期羁押,若无罪释放,被告人将来会要求国家赔偿,如果被告人及其家人不让律师做无罪辩护,那么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及其家人往往会妥协,
然后迫使律师放弃无罪辩护。此时律师要敢于坚持妨害作证罪无罪辩护辩护词。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标题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某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被告人亲属的申请,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接受指派后,本律师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参与了本次庭审,现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无异议。 2、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应当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三)辩护理由 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犯罪起因也是因为法律意识淡漠,在他人的影响下不慎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手中的银行借记卡均是通过网络从熟识的人手中购买的,且购买的都是只能存取款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被抓获后即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今天的庭审中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他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深感后悔,愿意积极改造,重新做人。 (四)结尾 综上所述,被告人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充分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辩护人:××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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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自己的身份,陈述事实,原因,和想法。一审判决认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符相勾结,采取虚报工程款、隐瞒已支付工程款的方法,实施了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一审判决认定的什么事是判的不合情况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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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辩护词怎么写问题解答如下,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一)标题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某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被告人亲属的申请,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接受指派后,本律师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参与了本次庭审,现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无异议。
2、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应当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三)辩护理由
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犯罪起因也是因为法律意识淡漠,在他人的影响下不慎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手中的银行借记卡均是通过网络从熟识的人手中购买的,且购买的都是只能存取款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被抓获后即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今天的庭审中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他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深感后悔,愿意积极改造,重新做人。
(四)结尾
综上所述,被告人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充分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辩护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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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辩护词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标题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某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被告人亲属的申请,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接受指派后,本律师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参与了本次庭审,现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无异议。 2、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应当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三)辩护理由 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犯罪起因也是因为法律意识淡漠,在他人的影响下不慎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手中的银行借记卡均是通过网络从熟识的人手中购买的,且购买的都是只能存取款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被抓获后即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今天的庭审中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他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深感后悔,愿意积极改造,重新做人。 (四)结尾 综上所述,被告人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充分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辩护人:××律师 ××年××月××日
你好律师,我想问下妨害作证罪辩护词怎么写,我要去给我的表妹作辩护,但是辩护词我不知道要怎么来写
[律师回复] 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妨害证人作证的,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
证人证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证据,对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和作用。
妨害作证罪
妨害作证罪
依法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既然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那么就应该依法规定证人相应的权利,其中之一便是证人应该享有能够顺利及时依法作证的环境和条件,也即证人作证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依法自由作证的权利。对此,我国有关法律也作了规定,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为了维沪法律的尊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司法机关工常的诉讼活动和秩序,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在本法中增设妨害作证罪已实属必要。
关于妨害作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立法机关也有所认识,也认为对于妨害作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我同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第(二)项所列的行为之一便是“以暴力、戚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可见,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只要达到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罪,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便于司法实践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本法增设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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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标题),审判长,审判员,陈述内容,辩解词,忏悔词。综上所述(结束语)落款,辩护人,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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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表妹因为杀了和他老公一起勾搭不清的一个小三,现在被起诉,刑事案件无罪辩护的辩护词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 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约见证人、庭审、质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 所涉嫌的罪名,存在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理由如下:
一、本案关于被告人 有罪的几个主要证据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1、关于 公安局 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第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一、关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部分:

二、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错误:

三、适用法律错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逃逸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关于证人证言真实性存在如下问题:
3、关于 公安局 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
其次,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1、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2、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客观上无违法行为
3、从因果关系方面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死亡系被告人驾车拖带所致
根据我国《刑法》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结果犯罪。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车辆与受害人接触致死的结果。也就是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三、本案的其他主要情节
1、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案
2、 被告人表现一惯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3、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结合本案证据及具体情节,查明舍取。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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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征信信用卡管理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一)标题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某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被告人亲属的申请,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接受指派后,本律师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参与了本次庭审,现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无异议。 2、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应当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三)辩护理由 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犯罪起因也是因为法律意识淡漠,在他人的影响下不慎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手中的银行借记卡均是通过网络从熟识的人手中购买的,且购买的都是只能存取款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被抓获后即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今天的庭审中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他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深感后悔,愿意积极改造,重新做人。 (四)结尾 综上所述,被告人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充分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辩护人:××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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