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措施批准程序与适用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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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技术侦查措施适用范围: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技术侦查措施批准程序与适用范围

技术侦查措施一直是我国侦破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手段,因为其通常采取特殊侦查手段,如电子侦听、秘密拍照等,所以在我们看来这种手段都是披着神秘面纱的。今天,我们律图小编整理了技术侦查措施批准程序与适用范围,来为大家初步揭开这神秘面纱。

一、技术侦查措施批准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由此可见,技术侦查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但是具体如何适用,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出详细的解释。 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并经过批准延长,但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技术侦查措施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在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以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规定对此予以细化:

(一)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4条 ,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3、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4、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6、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二)人民检察院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 第263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

2、本条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条规定的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包括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等案件。

3、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受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

看完技术侦查措施批准程序与适用范围的内容后,小编感到很安心,因为我们国家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真的是有各种各样的法律手段,也相信在诸多措施下,所有犯罪分子都会无处遁形。同样的,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我们律图的网站律师也将会全力以赴运用专业来为您捍卫应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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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监察法实施生效及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
第二次修改后,原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重大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转为(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采取技术侦查的机关也由人民检察院转为(监察委员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在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以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规定对此予以细化:
(一)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4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等案件
(二)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调查涉嫌重大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査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八条 
调查涉嫌重大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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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技术侦查措施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技术侦查措施在《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有规定,最新出台的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
第二编第二章
第八节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适用范围、程序与期限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法律上的技术侦查措施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技术侦查措施在《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有规定,最新出台的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 第二编第二章 第八节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适用范围、程序与期限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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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适用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技术侦查措施适用范围的是针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在经过批准以后,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操作方法,这并不是向社会各界予以公开透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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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技术侦查的措施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1、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刑事技术侦查,首先就规定了针对哪些类型的犯罪,依照何程序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2、刑事诉讼法着重强调了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技术措施进行侦查,及侦查获得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和审判第一百五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3、基于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及侦查保密的需要,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详细列举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技术名称
2020年4月,我表哥盗窃某养猪场生猪二头,被派出所传唤到案,查明情况属实,为进一步深挖我表哥的罪行,该派出所将我表哥关在指定住所监视居住。请问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对象种类及适用范围又是怎么界定的呢?
[律师回复] 依照《刑事诉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
一、拘 传
  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
  
(一)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方式包括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采取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
  
(四)保证人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保证人必须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保证人必须履行法定的保证义务。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或者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货币的形式交纳。
  
(六)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七)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八)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根据情况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为监视居住或提请逮捕。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十)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监视居住
  
(一)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同取保候审相同。
  
(二)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会见其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
  
(三)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五)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提请批准逮捕。
  
四、拘 留
  
(一)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
  
(三)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立即释放。
  
(四)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

  
五、逮捕
  
(一)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二)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三)对被逮捕人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立即释放,并将释放理由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四)对于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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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措施有哪几种,各自的适用范围
[律师回复] 一、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和行为,可以分别不同情况,适用五种不同的强制措施。 (1)拘传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达室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训诫是人民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人民对违反规则情节轻微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以维持法庭的秩序,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4)罚款罚款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强制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个人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5)拘留拘留是人民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二、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的条件 (1)拘传措施适用于特定对象,即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案件的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被告不到庭就易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案件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必须到庭而拒绝到庭,也可以适用拘传的措施。 (2)必须经过人民两次传票传唤。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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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中侦查的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侦查措施和手段如下: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
  
(二)传唤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三)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四)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五)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六)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七)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八)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九)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盖章),并摁指印。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一)侦查人员可以依法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三)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三、勘验、检查
  
(一)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检查。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二)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三)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
  
(四)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五)为查明案情,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侦查实验。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四、搜查
  
(一)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三)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的情况应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五、扣押物证、书证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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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有哪些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侦查措施和手段如下: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
  
(二)传唤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三)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四)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五)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六)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七)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八)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九)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盖章),并摁指印。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一)侦查人员可以依法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三)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三、勘验、检查
  
(一)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检查。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二)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三)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
  
(四)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五)为查明案情,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侦查实验。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四、搜查
  
(一)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三)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的情况应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五、扣押物证、书证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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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二、政策性措施的范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列举了10项政策性措施,其中,经常触发争议并被成员经常引用的有3项:
1、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2、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的措施;
3、为保证与该总协定一致的法律的实施所必需的措施。
(二)注意区别政策必要性和措施必要性,如果引起争议的措施对实现某一政策不是必要的,或者存在其他的、更合理的、对国际贸易限制性较小的措施,则该措施就不符合一般例外条款所规定的要求。在汽油标准案中,采取的用于减轻空气污染的措施,针对国产汽油和进口汽油适用了不同的标准。专家组裁定,有关措施的目的虽然是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但该措施却不是实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因而不属于政策性措施范围。对此裁定没有提出上诉。如果成员采取的限制外国产品的措施是为了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则该成员必须同时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如果只对外国产品限制,而不对本国生产或消费限制,则不符合一般例外条款中政策性措施的要求。一般例外条款所规定的其他7项政策性措施是:
1、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
2、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
3、与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
4、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5、为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无异议的政府间商品协定项下的义务而实施的措施;
6、在政府为稳定市场将国内原料价格压至低于国际市场价格期间,为保证国内加工产业对该原材料的基本需求,对该原材料出口进行的必要限制;
7、在供应短缺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需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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