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货物留置权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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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主债权到期。2、合法手段留置相应的货物。3、以行为表示留置的效果,同时向债务方发函,表明留置权的事实。4、在最短时间内与债务人就债务偿还时间问题争取达成协议,尽快偿还。5、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则直接行使留置权。六、处理上述事实时,坚持留置权优先的原则。
行使货物留置权程序

当货物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时候,承运人可以依据货物运输合同或依法律的规定留置财产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这就是承运人可行使的货物留置权。那么,具体行使货物留置权程序是怎么样的呢?

一、主债权到期

具体到我公司业务类型,主债权范围以监管费、物流服务费为主。同时还可有其他债权,因为企业之间留置法律网开一面。(物权法第231条但书规定)

物权法第231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

(1) 不存在提前约定放弃留置权的情形。这即我方为何在大量的金融物流合同中争取留置权。

(2)留置的财产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可以比债务金额略多,但不能是过于超高,则不太可取。

二、合法手段留置相应的货物 (该货物必须是已经合法占有的货物)

如我方实际控制的质押物、抵押物(关于抵押物,因为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应视为在我方控制之下)。

留置权人仍应妥善保管该批货物,保管不善将承担赔偿责任。

三、以行为表示留置的效果,同时向债务方发函,表明留置权的事实。

该函一定要以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发出,收件人应写成对方的“法定代表人”(如不明确知悉其姓名,则直接写上“法定代表人”五字;或者是其授权委托代表。同时,还可以辅之以发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必须使该事实令其明知。

四、在最短时间内与债务人就债务偿还时间问题争取达成协议,尽快偿还。

时间越短越有利于我方,可在协议前向其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表明该态度,以证明债权方已经争取过协议的方式,作为后期合同争议解决中的一项证据

实在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单方给其发送履行债务最迟通知,为其留出2个月以上(可以是65天)的履行期间。

五、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则直接行使留置权。

即,与其协议折价处理,或直接委托公证处或拍卖行予以拍卖、变卖。该款项超出债务的部分,由债权人偿还债务人,不足部分由其继续补足。

六、处理上述事实时,坚持留置权优先的原则。

即,同一动产要已经设立的抵押权、质权,但我方享有留置权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律图小编为大家提供的程序可以看出,首先我们要等主债权到期,才能够以合法的手段留置相应的货物,并且马上要提醒债务方留置权的事实,如果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仍未付款,就可以拍卖变卖物品了,这就是行使货物留置权程序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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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重整期间债权人是否有权行使货物留置权
[律师回复] 留置物所有权是归债务人的,如果留置权人要行使留置权的话,需要将标的物进行拍卖,然后折价实现自己的债权,剩余的财产需要返还给债务人。
我国法律规定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合同包括货物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拖航合同、行纪合同等6种。这些合同的标的均为履行一定劳务的行为。具体表现为,由当事人一方按合同的约定付出一定的劳务,而由对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这些合同均涉及货物的交付和返还,但货物的交付和返还依据的不是物权证明书而是合同。而且确定这几种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惟一依据就是合同。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请求返还货物。不是合同当事人,在未经合同当事人协商允许的情况下,即使支付了劳务费用也不能将货物提取走。可以肯定地说,这些合同无论是在订立还是在履行过程中,均不涉及货物所有权问题。
因此,对方当事人行使抗辩权对债权人的留置权抗辩时,就只能依据相应的合同法律而不能依据物权法。因为,债权人依据合同对该物付出了劳务,使货物发生位移或升值并产生劳务费用和其他费用,请求返还该货物只能依据合同并支付上述费用。不依据合同也不支付上述费用却以所有权进行抗辩,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留置权赖以存在的基础不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而是留置物与债权人的债权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不会因留置物所有人的变化而变化。所以,以所有权来对抗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行使留置权的,不能不说是对留置权的认识陷入了误区。
为了充分发挥留置权制度在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去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将民法的善意取得引入到留置权制度中来。目的在于扩大留置物的范围。该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笔者赞同将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善意取得引入到留置权制度中来,但笔者对该条款的这种表述方法能否达到预期目的持怀疑态度,就留置物的范围而言,民法通则规定为“对方的财产”,担保法规定为“债务人的动产”,合同法规定为“相应的运输货物”,针对上述法律规定的不统一性,几年来,人们对可留置物的范围争论不休,却忽略了所有权与留置权之间的关系。《解释》未能从这场争论中跳出来,使其无法从一个更高的高度看清这场争论的本质。相反,却要求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时才可以行使留置权。毫无疑问,当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如果债权人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的就不可以行使留置权。然而,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债权仅限于少数几个合同产生的债权,这些合同的债权人依据合同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如果按照《解释》的规定去执行,那么不知道的可以行使留置权,知道的就不可以行使留置权。笔者认为,这不是留置物范围的扩大,而是留置物范围的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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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留置权的程序是怎样的?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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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留置权的程序是怎样的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使留置权的程序是怎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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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运输货物,卸货后,不给运费,还能将货物装车上留置吗
[律师回复]   如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陆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  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陆运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  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  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  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陆运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场中由于外来原  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  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  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  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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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货物要承担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留置货物要承担哪些法律风险
留置权是货代行业的操作惯例。当货主与货代企业就诸如订舱费、包干费等费用发生争议后,货代企业往往会采取扣留货主单证的方式,以逼迫货主支付费用,由此产生纠纷。通常货代企业把行使货物留置权视为其当然的权利,“既然货主不付费用在先,我们当然可以拒绝交付单证了”,然而此做法在法律上存在极大的风险性。
通常实务中,货代行使留置权的对象包括货物或单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因此,在海商法的规定下,只有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可以依法对货物享有留置权,非货物承运人,其无权行使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是非法留置。同时,依照《最高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若干问题的约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的单证以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除外。汇业海事律师指出,根据此司法解释,货代企业要留置单证,必须是与货主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如没有约定,则不能留置提单等运输单证。
如货代企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则构成非法留置,属于侵权。货代企业对于货主由此产生的货款利息损失、货物市场行情下跌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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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留置权的程序是如何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行使留置权的程序是如何的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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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单位欠薪,可以对占有、使用的物品行使留置权吗?
[律师回复] 1、不可以。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债权人留置的动产,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与一般的民事关系相比,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用人单位供劳动者使用的如交通工具、物品等,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因此,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对其占有使用的工具、物品等行使留置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现在有很多的权利,那么什么是留置权呢,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又是什么呢,大家知道吗??
[律师回复]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至于债权的发生原因,依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可。但单纯的持有,例如,雇佣人操持家务,则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权。债务人代债权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权不成立。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清偿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才有留置权可言。就我国的司法、立法实践看,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则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取得之间的关联,即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在债权的发生与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因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
留置权人能随意处置留置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留置权人能否随意的处置留置物 留置权人不能随意处置留置物,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但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的金额相当,即债权人只能留置与自己的债权额相当的部分,其余部分应当交付债务人。 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即不可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债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留置物交付于债权人占有的,留置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请求偿还费用 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1)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留置财产。 (4)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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