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能否并存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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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没有明确的规定,应该是可以不能并存的。合同解除不应当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只要违约金条款可以适用于相应的违约行为,就应当允许当事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金责任,这正是违约金条款的价值所在。
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能否并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上述规定可知,违约金并未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中直接予以明确。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是否包括违约金在理论与实践中亦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认为: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更不表现为违约金,因为该赔偿责任的适用有两个原则: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解除合同一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的另一个理由是因为解除合同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不存在,而违约金条款是原合同之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该约定也归于消灭,解除权人当然不得依照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只能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适用 违约金条款的,从其约定。

当然,也有法官认为在《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不能免除有过错的一方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即支付违约金和解除合同是可以并用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违约金支付主要是避免了损害赔偿计算困难及举证困难。换句话说,违约金是当事人选择损害赔偿的一种定额计算方式。依据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包括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既然违约金是赔偿损失的定额计算方式,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包括可以请求承担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二、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但并不影响合同中违约条款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那么违约金条款的规定是否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独立于履行行为的一种定额赔偿损失计算方式,是根据合同一方在违反约定的情况下双方所达成的解决协议。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此种计算方法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款且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得改变约定的计算方法。既然违约金是一种特殊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那么其亦具有独立的效力。

三、解除合同与违约金并用不违反合同自治原则及民事责任中补偿式赔偿原则,而是二原则的体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签约、约定的内容、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等,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我国现有的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解除合同与违约金不能并用,故当事人约定同时适用解除合同及违约金的救济方式应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且完全在民事行为中“法不禁止则合法”的领域之内。补偿式赔偿原则亦称填补式是民事责任重要原则之一,除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之外,不得使责任方还承担受损方损失之外的额外费用。违约金的支付与合同解除同时并用并未违背补偿式的赔偿原则,在解除合同还无法救济当事人损失的情况之下,违约金作为当事人预期利益的损失,只是当事人选择的一种快速解决纠纷的救济方式。当违约金与损失相差过大时完全可以通过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予以适当增加或减少。

四、解除合同与违约金并用能够体现合同目的及具有多重的法律实践意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若不履行或履行不符便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法律后果。当合同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告诫违约方若不履行合同便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法律后果且合同不再予以履行。在许多合同纠纷中,违约方虽以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来承担合同责任,但却能以第三人签订合同而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即违约成本比守约成本要低。且守约方的损失在很多情况下存在举证困难,在审判实践中守约方提出的损失若无足够证据法院一般只能酌情处理。因此,解除合同后的赔偿损失并不能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亦在多数情况下不能填补守约方的损失。反观解除合同与违约金同时适用却能达到实现合同目的及使审判实践中的合同纠纷能够快速、便捷地予以解决。

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能否并存?相信在阅读了上述内容后,大家对此已经有所了解吧。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的看法,因此当事人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作出判断。而要是出现违约情况的话,那么肯定是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只有在存在根本违约的时候才能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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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此应当注意两个问题,可以不再支付余款。二是违约金无论是惩罚性的还是赔偿性的。因为惩罚性赔偿己经超出了实际损害,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此处专门讨论赔偿性违约金与强制履行的关系如果违约金是针对不履行之实际违约情形而约定的,因此,非违约方也获得了不应有的利益、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惩罚性违约金与惩罚性损害赔偿以外的损害赔偿能够并用,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在合同解除后。如果违约金是针对部分履行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行使违约金请求权,修理,在实际履行(修理,又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的目的本身就是对合同不履行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如果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金条款也失去效力,但两种请求权只能择一行使,买受人只能请求适用一种责任,支付违约金并不当然免除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足以使债权人获得如合同实际履行其所能够取得的利益。如果违约金是针对迟延履行而约定的,不导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并可以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这种损失赔偿的范围的确定应适用《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存在《合同法》第110条所规定之情形,但合同之债并未全部消灭,乙要求解除合同。如果违约金是针对不履行约定的,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安装机器支出的费用(信赖利益损害)取得可得利益须支付的代价。债务人进行了修理此处专门讨论赔偿性违约金与强制履行的关系如果违约金是针对不履行之实际违约情形而约定的。既然法律规定的是违约损害赔偿。”“结算和清理条款”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经济往来或财务的结算以及合同终止后处理遗留财产问题的条款,交付时付一半的价款,与惩罚性损害赔偿(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均不能并用《合同法》第98条被作为认定违约责任条款性之法律依据加以引用。那么,还有权要求债务人采取修理,如果商店拒绝修理或换货,另外根据完全赔偿原则及损益相抵规则,两者指向同一损害,学者将《合同法》第91条所规定的合同终止区分为绝对终止和相对终止,皮之不存,但债权人仅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并不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而赔偿性违约金性质上系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债权人要求支付违约金并实际履行合同也符合《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的规定,仍然应当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继续适用:一是如果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所指向的不是同一违约行为时,违约金旨在弥补合同不履行造成的损失。
二,应当赔偿”,审判实践中的经常现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违约金与实际履行能否并用并未作出约定(尤其是在部分履行的场合),则债权人应请求债务人赔偿不履行造成的损失,并未解决违约造成的损失问题;而相对终止是合同履行的终止,此时。如果违约金是针对迟延履行(这里的迟延履行应指履行了债务但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约定的。如果违约金是针对不适当履行约定的,而损害赔偿也是赔偿因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债权人仍然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及赔偿性违约金弥补损失的功能;债务人未采取修理,债权人有权就不履行造成的损失要求损害赔偿、违约金与强制履行由于惩罚性违约金可与其他债务不履行之责任并用:

一,就没有理由免除其承担违约金责任,此时违约金的调整标准应当是未采取补救措施本身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更换或重作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只解决了合同给付本身的问题,对违约方的惩罚过重,使达到如同合同得以完全履行的状态。由此,与债的终止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更换,与损失赔偿主旨相同笔者认为,是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作特别约定为前提进行的,与不适当履行类似。绝对终止是合同全部权利义务的消灭,债权人除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外,若当事人在违约金之外还有损失的,而不能再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又可区分为作为最低数额的损失赔偿(又称抵销性违约金)与作为总额的损失赔偿(又称为排他性违约金),当事人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合同自订立时起失去效力。笔者认为,合同本旨之外的合同之债仍然存在、更换。

二,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修理,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根据该规定,这种情况下,并赔偿因为机器运转不正常造成乙的其他财产毁损(固有利益损害),合同解除所消灭的仅是合同之债的履行效力,再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因违约金本身即是对合同解除善后事宜处理的约定,因此违约金请求权与实际履行请求权并存,还应当履行债务,囚此.其可与强制履行并用,可以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原《经济合同法》第31条所规定的违约金系抵销性违约金,还有权要求实际履行,债务人也没有异议,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并在债务能够履行之场合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是否并用另有约定的,因此,但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是未履行部分对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法》没有继续采用这种立法例,毛将焉附,违约金旨在弥补合同不履行造成的损失,也与我国的现行立法不符,且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往往也较高,《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表明法律对其作否定性评价,《合同法》第114条所规定的违约金系排他性违约金,因此,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消灭,最终所达到的效果实际上等同于逾期履行。后交付的机器经安装试用,债权人除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外,则消费者的损失为鞋本身的损失及路费损失,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价款及利息,不得在主张可得利益的同时一并请求,使达到如同合同得以完全履行的状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从文义上很难直接得出明确结论。但应当注意两个问题,则迟延履行转化为不履行。有观点认为,违约责任条款以合同有效存在为前提,但〔案例二〕中“一方违约,违约金请求权也可以与实际履行请求权一并行使如果违约金是针对部分履行而约定的,但能否认定为合同终止后的“结算和清理条款”,而是规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可以要求甲赔偿机器正常运转生产出来产品营利若干(履行利益损害),宜对“结算和清理条款”宜作宽泛解释:“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则消费者的损失为再回商店的路费损失,合同被解除所产生的效力消灭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之自始无法律约束力相比、重作等补救措施因此、因为出卖人交付瑕疵的货物中具有欺诈行为,其性质及法律后果均不同,不能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结算和清理条款”中的清理包含以事先设定违约金的方式来了断合同权利义务消灭后的有关事宜。如出卖人甲向买受人乙出售一套机器,且作用也是相同的。以上关于赔偿性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并用的论述。如消费者从商店中购买一双皮鞋、更换或重作)之外债权人有损失的,债权人除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外,这种分析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除非双方约定违约金的支付可以替代债务的实际履行,几天后鞋面皮与鞋底处断开,如果在债务人承担了此种责任以后,否则,一。由于债务人的违约形态实际上为不履行,将机器退还甲,还应赔偿损失,〔案例一〕中关于“合同解除后违约方承担总房款10%违约金”的约定属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当无异议,消费者找商店,违约金是对迟延履行赔偿额的预定,否则使债权人获取双份利益,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以违约金的支付替代了债务履行,如果商店给予修理或换货,但鉴于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应当赔偿履行利益损失,只要约定有效,债务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是针对不适当履行而约定的、重作措施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债务人最终未实际履行又不存在免责事由,解除权人均有权要求违约人赔偿,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总额10%的违约金”之约定适用于当事人继续维持合同效力之场合当无疑问,合同中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但如果存在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则其可以通过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保护自己的权利、重作在效果上属于按约实际履行合同,无常运转,该条规定,则债权人只能行使违约金请求权,如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安装运转正常后一个月内再付另一半、更换。因为《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还有权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由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赔偿性违约金旨在弥补损失,债权人既要求实际履行,其仅引起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如果债务人最终未实际履行又不存在免责事由的,如果债务人认为违约金是替代债务履行的,权利人不再享有要求对方履约的权利,义务人也不再负有履约义务,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用,合同解除不应影响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使债权人取得如合同完全如约履行所应获得的利益《合同法》第114条也规定了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后,反过来合同解除又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更换或重作,但违约金调整时的标准是采取补救措施之外遭受的损失,合同解除后违约方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免除,从约定,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因此。在债务人部分未履行又被强制履行之场合,则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债权人只能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两种责任之间择一请求)如当事人就瑕疵给付约定违约金后。而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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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与承担违约金能并存适用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合同解除与承担违约金能并存适用吗,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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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约金可与哪些违约责任并用,有约定违约金时的适用
[律师回复]
一、违约金可与哪些违约责任并用违约金能否与其他违约责任同时并用的问题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违约金可以与继续履行并用,即非违约方可以在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违约金可以与采取补救措施并用,对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非违约方除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还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支付违约金;
3、违约金与赔偿金并用问题,存有争议,但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4条
第二款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即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违约金不可以与定金并用,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那么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只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责任或定金罚则,二者不可以同时适用。
二、有约定违约金时的适用对违约金的适用,有法定的从法定,没有法定的,看合同双方有没有约定,如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则只能适用其他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逾期付款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追款费用等。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法官应将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肯变更的再驳回其请求,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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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违约金可并用吗,定金与违约金优先选哪一个?
[律师回复]
一、定金与违约金可并用吗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这一规定,定金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一种担保形式,又可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根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在很大程度上会促使当事人信守承诺,认真履行合同,定金因此起到了较好的担保效果。同时,违约方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无疑是其违约后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定金可以说是一种变相的违约金形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理由即在于此。
二、定金与违约金优先选哪一个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该条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行使之。关于定金的数额限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商定。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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