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贷款有什么申请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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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在分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信用良好,经营稳定;相关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个人经营贷款有什么申请条件

个人经营贷款其实也就是指个人经营性贷款,此时贷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生产经营的。而在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的时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行。那么个人经营贷款有什么申请条件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个人经营贷款有什么申请条件

个人经营贷款的对象为符合银行个人经营贷款政策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居民),包括个体工商经营者、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合伙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等。

1、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在分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2、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信用良好,经营稳定;

3、相关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个人经营贷款申请要哪些材料

1. 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经年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 个人收入证明,如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薪金证明、个人在经营实体的分红证明、租金收入、在工行或他行近6个月内的存款、国债、基金等平均金融资产证明等;

4. 能反映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近期经营状况的银行结算账户明细或完税凭证等证明资料;

5. 抵押房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权处分人(包括房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6. 贷款采用保证方式的,须提供保证人相关资料;

7. 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个人经营贷款流程是怎样的

1 、借款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经银行审批同意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与本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3 、银行落实贷款条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放款手续,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

4 、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5 、贷款结清,到银行办理撤押手续。

个人经营贷款可以有效的促进资金的流通,同时也能保证贷款人暂时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因此是一举两得的。而我国的个人经营贷款具体分为了个人经营专项贷款和个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但此时需要申请人满足的条件,其实都是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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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
一、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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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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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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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在市人民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以下,且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1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以下。目前市城区范围内暂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为住房困难家庭,以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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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地居委会、单位或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业管理科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四)孤老、烈属、残疾等有关证明;
(五)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二、廉租房的社会意义廉租房是在新出台的国家房改政策中首次提出的一种概念。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等。廉租房是国家和当地政府为了解决城市中低经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的普通住宅,有社会公共福利和住房社会保障性质。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廉租房有特定的供给对象,符合廉租房供给条件的由本人(家庭)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核实批准后,方能购、租、补。廉租房无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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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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