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宅基地动迁分房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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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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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宅基地拆迁条例中有相关规定,凡是宅基地证上有名字的人都能有分房权益 2、现有动迁政策有两种:一:按照人口来安置,二:按照土地房屋面积来进行动迁安置 3、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权利人以及对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上海宅基地动迁分房

由于城市发展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城市为了扩大城市交通要道及城市便利,其中以北上广的城市改造建设最为迫切,但是很多人对于相关的政策并不了解,而且各地的房屋拆迁政策都有所不同。对此,律图在本文中主要对上海宅基地动迁分房新政策进行解读。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动拆迁?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需要遵循的原则?

1、政府主导。指房屋征收、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都应由政府来组织。

2、房屋征收时公共利益优先。

3、禁止为经济利益集团、个人利益进行拆迁。

二、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房屋征收及补偿工作的责任部门?

1、主管部门: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收房屋补偿工作。

2、补偿主体: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收房屋补偿工作。

3、组织实施部门: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征收房屋补偿工作。

4、具体实施机构: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

四、房屋征收的程序?

(一)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不少于十日),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的下列规定(限制期限不得超出一年),注意违反下列规定的不予补偿:

1、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3、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4、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5、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

(三)《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全数、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纳入征地补偿登记范围。调查结果应当经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确认,并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

(四)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批准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不少于10日)。

(五)征地公告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不少于30日)。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就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需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根据征求意见及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五、房屋补偿怎么补偿?

房屋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适用许可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晰且无权利负担,即无担保、抵押等情况。

小编在上文为您解答了上海宅基地动迁分房新政策这个问题。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对于房屋征收及补偿都有明确的规定,被征收方遇到征收补偿问题时可以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如果您在这方面需要帮助的话,请您来电咨询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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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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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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