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多占的部分拆迁补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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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拆迁补偿法》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农村宅基地多占的部分拆迁补偿吗

在农村,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没有完全建立起健全的监督管理体制,因此出现了许多多占宅基地的现象。那么农村宅基地多占集体土地的原因及处理是怎样的呢?农村宅基地多占的部分拆迁补偿律图为您解答。

一、农村宅基地多占集体土地的原因及处理

(一)农村宅基地多占集体土地的原因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各地都存在。

1、是《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形成的超面积建房。

2、是由于部分村庄缺乏统一、长期、科学的规划,造成农民住宅布局杂乱无章,不同程度存在建房面积超标问题。

3、是延续《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村庄规划形成的超面积建房,这种现象在一些实施村庄规划较早的地方普遍存在,由于当时考虑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规划的宅基地面积较大,四邻均按旧标准建起房屋,夹在中间的农户也不得不按老标准建新房,造成面积超标。

4、是建新不拆旧形成的超占。

5、是一些富裕户花钱购买宅基地形成的超占。

6、是违法强占宅基地形成的超占。

(二)处理办法

我们按照政策规定,对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其实际批准面积部分在宗地图上标注。

二、农村宅基地多占的部分拆迁补偿吗

根据《拆迁补偿法》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因此,虽然多占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也不属于多占的农村居民的,但其依然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被拆迁后应当进行补偿,只是补偿的费用不是多占的农村居民而已。

依据上述的知识来看,在农村,宅基地多占的现象是很普遍的,但并非你占了就一定是你的,这属于不当得利,最后依然是要进行返还。农村宅基地多占的部分拆迁补偿吗?从上文来看,就算因此被划入了拆迁的范围,也不会因为你现在占据着就得到补偿。因此获得的补偿应当属于该多占的集体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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