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和所有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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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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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宅基地使用权和所有权

农村的宅基地是农村对符合要求的农民进行的分配,农民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还是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有什么区别,这两者有何联系,农民朋友对这方面如果还有许多疑问的话,下面就让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宅基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是不同的,现阶段农民对宅基地仅享有使用权,不是所有权。1979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制度至今。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等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仅有使用权,且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用途作出限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同时,仅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出租、出卖的处分,允许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适度流转。

一、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其特殊性在于: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非本集体成员不可能取得;二、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权利人可以对宅基地长期享有占有、使用,但流转受到一定的限制;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以户为单位申请一处宅基地,符合条件的村民获得宅基地后,不得再另行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即一家一户的农户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

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农村的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是不同的,相信通过小编以上的讲解您已经有所了解,但是如果在生活中您遇到这方面的问题需要帮助,您可以咨询律图的在线律师,我们会为您提供详尽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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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如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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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证怎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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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工作程序
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
二、变更基本条件
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
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
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三、需提交资料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A4纸)
2、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
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
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
5、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6、更正后填写的土地登记卡三张
1、《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3、《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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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权利是土地所有权还是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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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为建设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但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一是用途限制。
对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如需变更土地用途,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二是面积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三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法律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如果迁出户口或死亡均会丧失宅基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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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权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租、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转移与他人,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但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包括不能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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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能流转么
[律师回复]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能流转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流转么
农村宅基地上使用权是可以流转的,但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与普通商品房的买卖不同,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只有符合条件的流转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我国对于农村宅基地流转有何限制?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农村宅基地在合同法的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有效无效的区分与前述情形一样。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实不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物权法》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的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处分,而农民的处分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房屋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过期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过期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申请登记程序
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交费领证

二、受理范围
1.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主要负责受理城区四街道及除泗门分中心外的其余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业务
2.市行政服务中心泗门分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主要负责受理泗门、临山、黄家埠、小曹娥四镇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业务。

三、申请登记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籍调查成果
5.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6.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7.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宅基地用地及规划批准材料,以及变更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9.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10.其他相关材料。
注:含拆、翻、扩建房屋

四、收费文件
1、纯土地类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按〔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执行
2、商品房、存量房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按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执行,住宅房屋登记费80元件、非住宅房屋登记费550元件工本费10元本
3、地产转让手续费按浙价服〔2003〕78号文件执行
4、相关费用最后以物价局文件为准。

五、工作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如何理解宅基地使用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理解宅基地使用权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也就是说继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不能进行继承。
因为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
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
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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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怎么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1、申请2、现场勘查3、填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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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被侵占怎么办,宅基地使用权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宅基地被侵占怎么办,宅基地使用权规定是什么
可以先协商,无法协商由人民政府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主体的限定性
(二)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二)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二)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
(三)服从规划的义务;
(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宅基地被侵占要怎样办,宅基地使用权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宅基地被侵占怎么办,宅基地使用权规定是什么
可以先协商,无法协商由人民政府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主体的限定性
(二)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二)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二)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
(三)服从规划的义务;
(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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