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产假还有吗?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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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规定中,难产假为15天,不同地方有所调整。规定:从阵痛开始至子宫颈全开,平均为十二小时,若初产妇超过二十小时、有生产经历的产妇超过十四小时都算是过长;从子宫颈全开至胎儿出生,平均为两小时;宝宝出生至胎盘娩出,一般为五至三十分钟。在这三个阶段中,任何一个阶段不顺利导致生产时间过长,都可称为难产。
难产假还有吗?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

产假是中国现行劳动法中明文规定了的:是针对在职妇女孕期前后的休假的待遇,并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规定假期的时间。那么产假中还包括难产假,难产是什么呢?难产是指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孕妇生产延长,并且不能顺产,那么现在难产假还有吗?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律图将会为您做最详细的解答,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一、产假的相关政策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什么叫难产

难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产妇分娩时间延长,不能顺利产下胎儿而出现的一系列临床表现。只要不是顺产的都属于难产,刨腹产属于难产。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关于难产的相关规定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女职工产假有基本产假和延长产假组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适用于所有女职工;延长产假由所在省、或者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适用于合法生育的女职工。128天产假是否包括难产增加的假期,女职工可以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所在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自行计算。

以上就是律图为您做的关于难产假还有吗的相关解答。综上所述:在我国法律的现行规定中,难产假还有,并且难产的应该增加产假15天,以及关于产假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如果你想咨询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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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假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难产假的相关规定是: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地方政策对于难产假的具体规定由各地方省市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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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假和流产假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从很多方面来说,女性都是处于劣势的,因此我国专门为女性出台了很多保护女性的法律条文。有产假、流产假等各种假期,这些都算是从各方面保障了女性的权益,也为女性提供了很多便利。那么流产假是什么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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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难产了,难产假多少天
[律师回复] 难产产假比较长,剖腹产、度会阴破裂:98天基础上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
  产假国家规定待遇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 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三,产假,生育津贴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最近公司有人不幸难产,想请问女性员工难产产假有多少天,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有知道相关情况的朋友给出详细解答
[律师回复] 产假,是指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
  
一、产假的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二、产假分类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三)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四)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三、产假待遇
  第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
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
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以上就是有关女性员工难产产假有多少天问题的相关解答,希望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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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产假的相关规定?
女性的员工生育的时候应该享受至少为期九十八天的产假,在这里面在生产之前可以休十五天的假期;如果这个女性的员工不幸遭遇难产的,可以给她增加为期15天的假期;如果这个女性员工生育了多胞胎的话,应该每多生产1个婴儿就给这个女性增加为期15天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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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难产假怎么界定?什么情况可以判定休难产假?
[律师回复]
一、难产假怎么界定在许多人的理解里,只有产假这个概念,事实上,产假只是一个笼统的、以篇盖全的说法。产假中还细分了许多安胎假、产前假、晚育假以及难产假等。那么,难产假是是什么呢难产泛指在分娩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出现分娩过慢,甚至停止的状况。由于难产对身体体力的消耗和伤害极大,所以在2014年最新颁布的产假规定中明确标注了难产者将享受额外的难产假。但是具体难产假的标准还是有严格规定的,如果不属于难产,是无法申请该假期的。另外,申请时要由医院出具相关证明。根据以上的描述,我们知道难产假可以增加额外的假期,那么难产假是所有的孕妇都符合标准,都可以申请的吗什么情况能休难产假从阵痛开始至子宫颈全开,平均为十二小时,若初产妇超过二十小时、有生产经历的产妇超过十四小时都算是过长;从子宫颈全开至胎儿出生,平均为两小时;宝宝出生至胎盘娩出,一般为五至三十分钟。在这三个阶段中,任何一个阶段不顺利导致生产时间过长,都可称为难产。而一旦确定难产,就要采取紧急方案,例如剖腹产等。待生产结束后,由医院开具难产证明,就可以申请难产假进行休养。
二、什么情况可以判定休难产假我们知道难产假可以增加额外的假期,那么难产假是所有的孕妇都符合标准,都可以申请的吗什么情况能休难产假从阵痛开始至子宫颈全开,平均为十二小时,若初产妇超过二十小时、有生产经历的产妇超过十四小时都算是过长;从子宫颈全开至胎儿出生,平均为两小时;宝宝出生至胎盘娩出,一般为五至三十分钟。在这三个阶段中,任何一个阶段不顺利导致生产时间过长,都可称为难产。而一旦确定难产,就要采取紧急方案,例如剖腹产等。待生产结束后,由医院开具难产证明,就可以申请难产假进行休养。对难产假及难产假的休假标准做了相应的了解,那么,难产假可以增加多少天的假期呢成了大家关心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在2014年最新颁布的国家产假规定中明确标注了难产者将享受额外的难产假,期限为15天。但是,由于各地区标准不同,所以在遵循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区自己也做了一些调整。例如广州在2013年颁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规定难产的广东女职工增加30天产假。比国家规定的难产增加15天产假,又多了一倍。除此之外,难产中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难产假怎么界定什么情况可以判定休难产假介绍,事实上,不管是难产假的界定还是判定都没有具体的标准来进行界定,不同的地域对于难产假的界定也是有不同的标准的,建议大家可以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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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假是怎么规定的,什么情况可以判断难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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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情况可以判定休难产假我们知道难产假可以增加额外的假期,那么难产假是所有的孕妇都符合标准,都可以申请的吗什么情况能休难产假从阵痛开始至子宫颈全开,平均为十二小时,若初产妇超过二十小时、有生产经历的产妇超过十四小时都算是过长;从子宫颈全开至胎儿出生,平均为两小时;宝宝出生至胎盘娩出,一般为五至三十分钟。在这三个阶段中,任何一个阶段不顺利导致生产时间过长,都可称为难产。而一旦确定难产,就要采取紧急方案,例如剖腹产等。待生产结束后,由医院开具难产证明,就可以申请难产假进行休养。对难产假及难产假的休假标准做了相应的了解,那么,难产假可以增加多少天的假期呢成了大家关心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在2014年最新颁布的国家产假规定中明确标注了难产者将享受额外的难产假,期限为15天。但是,由于各地区标准不同,所以在遵循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区自己也做了一些调整。例如广州在2013年颁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规定难产的广东女职工增加30天产假。比国家规定的难产增加15天产假,又多了一倍。除此之外,难产中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难产假怎么界定什么情况可以判定休难产假介绍,事实上,不管是难产假的界定还是判定都没有具体的标准来进行界定,不同的地域对于难产假的界定也是有不同的标准的,建议大家可以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来进行判断。
请问产钳术算难产假吗,公司不批难产假怎么办
[律师回复]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我现在休产假,想问问有关产假的海南省的相关政策文件在哪里找,难产增加15天,难产的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上海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产假:98天30天(生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二、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三、生育假30天(原先的30天晚育假改为生育假;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

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扩展资料: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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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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刨腹产属于难产吗?享受难产假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应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我国《劳动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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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假怎么判定?
[律师回复]
一、难产假怎么界定在许多人的理解里,只有产假这个概念,事实上,产假只是一个笼统的、以篇盖全的说法。产假中还细分了许多安胎假、产前假、晚育假以及难产假等。那么,难产假是是什么呢难产泛指在分娩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出现分娩过慢,甚至停止的状况。由于难产对身体体力的消耗和伤害极大,所以在2014年最新颁布的产假规定中明确标注了难产者将享受额外的难产假。但是具体难产假的标准还是有严格规定的,如果不属于难产,是无法申请该假期的。另外,申请时要由医院出具相关证明。根据以上的描述,我们知道难产假可以增加额外的假期,那么难产假是所有的孕妇都符合标准,都可以申请的吗什么情况能休难产假从阵痛开始至子宫颈全开,平均为十二小时,若初产妇超过二十小时、有生产经历的产妇超过十四小时都算是过长;从子宫颈全开至胎儿出生,平均为两小时;宝宝出生至胎盘娩出,一般为五至三十分钟。在这三个阶段中,任何一个阶段不顺利导致生产时间过长,都可称为难产。而一旦确定难产,就要采取紧急方案,例如剖腹产等。待生产结束后,由医院开具难产证明,就可以申请难产假进行休养。
二、什么情况可以判定休难产假我们知道难产假可以增加额外的假期,那么难产假是所有的孕妇都符合标准,都可以申请的吗什么情况能休难产假从阵痛开始至子宫颈全开,平均为十二小时,若初产妇超过二十小时、有生产经历的产妇超过十四小时都算是过长;从子宫颈全开至胎儿出生,平均为两小时;宝宝出生至胎盘娩出,一般为五至三十分钟。在这三个阶段中,任何一个阶段不顺利导致生产时间过长,都可称为难产。而一旦确定难产,就要采取紧急方案,例如剖腹产等。待生产结束后,由医院开具难产证明,就可以申请难产假进行休养。对难产假及难产假的休假标准做了相应的了解,那么,难产假可以增加多少天的假期呢成了大家关心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在2014年最新颁布的国家产假规定中明确标注了难产者将享受额外的难产假,期限为15天。但是,由于各地区标准不同,所以在遵循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区自己也做了一些调整。例如广州在2013年颁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规定难产的广东女职工增加30天产假。比国家规定的难产增加15天产假,又多了一倍。除此之外,难产中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难产假怎么界定什么情况可以判定休难产假介绍,事实上,不管是难产假的界定还是判定都没有具体的标准来进行界定,不同的地域对于难产假的界定也是有不同的标准的,建议大家可以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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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假的定义与难产假工资
从阵痛开始至子宫颈全开,平均为十二小时,若初产妇超过二十小时、有生产经历的产妇超过十四小时都算是过长;从子宫颈全开至胎儿出生,平均为两小时;宝宝出生至胎盘娩出,一般为五至三十分钟。在这三个阶段中,任何一个阶段不顺利导致生产时间过长,都可称为难产。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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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假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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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难产假怎么界定在许多人的理解里,只有产假这个概念,事实上,产假只是一个笼统的、以篇盖全的说法。产假中还细分了许多安胎假、产前假、晚育假以及难产假等。那么,难产假是是什么呢难产泛指在分娩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出现分娩过慢,甚至停止的状况。由于难产对身体体力的消耗和伤害极大,所以在2014年最新颁布的产假规定中明确标注了难产者将享受额外的难产假。但是具体难产假的标准还是有严格规定的,如果不属于难产,是无法申请该假期的。另外,申请时要由医院出具相关证明。根据以上的描述,我们知道难产假可以增加额外的假期,那么难产假是所有的孕妇都符合标准,都可以申请的吗什么情况能休难产假从阵痛开始至子宫颈全开,平均为十二小时,若初产妇超过二十小时、有生产经历的产妇超过十四小时都算是过长;从子宫颈全开至胎儿出生,平均为两小时;宝宝出生至胎盘娩出,一般为五至三十分钟。在这三个阶段中,任何一个阶段不顺利导致生产时间过长,都可称为难产。而一旦确定难产,就要采取紧急方案,例如剖腹产等。待生产结束后,由医院开具难产证明,就可以申请难产假进行休养。
二、什么情况可以判定休难产假我们知道难产假可以增加额外的假期,那么难产假是所有的孕妇都符合标准,都可以申请的吗什么情况能休难产假从阵痛开始至子宫颈全开,平均为十二小时,若初产妇超过二十小时、有生产经历的产妇超过十四小时都算是过长;从子宫颈全开至胎儿出生,平均为两小时;宝宝出生至胎盘娩出,一般为五至三十分钟。在这三个阶段中,任何一个阶段不顺利导致生产时间过长,都可称为难产。而一旦确定难产,就要采取紧急方案,例如剖腹产等。待生产结束后,由医院开具难产证明,就可以申请难产假进行休养。对难产假及难产假的休假标准做了相应的了解,那么,难产假可以增加多少天的假期呢成了大家关心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在2014年最新颁布的国家产假规定中明确标注了难产者将享受额外的难产假,期限为15天。但是,由于各地区标准不同,所以在遵循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区自己也做了一些调整。例如广州在2013年颁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规定难产的广东女职工增加30天产假。比国家规定的难产增加15天产假,又多了一倍。除此之外,难产中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难产假怎么界定什么情况可以判定休难产假介绍,事实上,不管是难产假的界定还是判定都没有具体的标准来进行界定,不同的地域对于难产假的界定也是有不同的标准的,建议大家可以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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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执行难和刑事诉讼执行难的相同点
[律师回复]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赔偿案件,既有自身的特点,又有其复杂性和社会影响力,是执行工作中难点中的难点。存在着中止率高、终结率低、执行款物到位率低的问题,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切实得到法律保障。 一、从案件本身分析 1、申请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寻衅滋事案件。尤其是故意伤害案件,被执行人被处刑后送往服刑,其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间矛盾较深,对立情绪较大,不愿意代为履行赔偿义务,造成执行不能。 2、从故意伤害案看,案件的引发多是农村因普通的邻里纠纷激化而引起的,即“民转刑”,被执行人本身经济条件就比较差,且又因正在服刑无劳动收入,其家庭可供执行的财产少;有些被执行人刑满后即外出找工,无固定居住地,流动性很强,造成执行不能。 3、从寻衅滋事案件看,被执行人多为物业游民,他们虽然已经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但绝大多数尚未成家立业,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较少,其父母多年为其所累,不愿主动代其履行赔偿责任。 4、从交通肇事案件看,多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很差,为了养家糊口而借钱买车,一旦发生交通肇事,除参加保险的能得到保险公司部分理赔外,其个人或家庭确已无钱赔偿,如果事故中其本人亦受伤或死亡,其家庭更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5、判决数额大,远远超过被执行人家庭承担的能力,致使被执行人家庭消极执行或抗拒执行。 二、从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分析 1、在案件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仍由原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继续审理。刑事法官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工作重点往往放在刑事部分,而对附带民事部分未给予同等重视。此外,刑事法官对民事法律的掌握和熟知程度相对较低,面对有些民事部分较为复杂的案件,难以准确把握。另外,尽管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但实践中多数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分别审理的情形,即使合并审理也未将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有机穿插和结合,而是各自进行。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质量和审限。但客观上由于犯罪事实在刑事部分已经过法庭调查,民事部分只对被害人的损失情况进行审理,而犯罪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双方或各侵害人之间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区分在审理中会被遗漏,影响了附带民事部分审判的质量。 2、在案件执行中,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几乎没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及保障问题具体规定。虽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可以参照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进行,但由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这类案件判决的执行与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存有差别。比如,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必要时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实践中,被害人常无先行申请财产保全的意识,也无调查被告人财产的能力。刑事法官在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也往往忽视对被告人财产状况和线索的调查,不主动过问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问题。当被害人在判决生效后要求强制执行时,只能由执行机构再进行财产调查和保全。从审判到执行,经历时间少则数月,多则年余,在如此长的期限内,被告人或其家属完全有充裕的时间和条件转移、隐匿、变更财产,规避执行;或者因被告人欠债众多其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先行申请保全或执行。这些都给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造成很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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