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合同中的终止条款有哪些?贸易合同中的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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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贸易合同中的终止条款,包括以下几点:合同到期后的自然终止;合同中有显失公平的条款;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并对当事人造成直接利益损害;合同当事人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且经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协商不能达到双方目的的,通过法院进行判决,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合同终止的。
贸易合同中的终止条款有哪些?贸易合同中的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一、贸易合同中的终止条款

1、合同到期后的自然终止;

2、合同中有显失公平的条款;

3、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并对当事人造成直接利益损害;

4、合同当事人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且经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协商不能达到双方目的的,通过法院进行判决,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合同终止的;

5、合同一方自然人死亡,且财产继承者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

6、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合同内容无法实行的;

二、贸易合同终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另外,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通知,是指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告诉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助,是指当事人一方配合另一方作好善后工作。保密,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对于了解到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不向外泄露。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算条款是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所谓结算条款,就是当事人把某个时期的各项经济收支往来核算清楚的约定;清算在此意指金钱债务的了解。同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一样,合同中结算和清算都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影响其效力。

通过对全文的阅读我们都知道了贸易合同中的终止条款有哪些的内容,相信在进行贸易往来的时候都会注意这部分终止条款。终止条款和中止条款不同。终止条款是说合同是已经结束失效了,而中止条款则是合同约定的事项暂时停止的情况,二者是有区别的。如果还有其他关于终止条款的问题可以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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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公司注册过程
(一)公司的形式与注册资金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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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注册资金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关系
1、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公司成立1年后,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2、公司在申请注册时,注册资金大于500万元的,可直接申请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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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公司所需的注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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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北京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屋的产权人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再到税务局买租房的印花税。税率是年租金的千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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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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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哪怕保险合同中止,投保人也不必忧心忡忡,以为从此失去保障。因为,中止只是临时性措施,保险合同的效力虽然暂停,但合同依然存在,待中止事由消失后还可继续履行。如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后,被保险人要想重新获得保险保障,有两种方式可选,一种是在终止原合同后重新投保。另一种是在中止合同效力的两年内申请复效,并补交中止期间的保费及利息,在得到保险公司同意后,合同效力即可恢复。
  不过,保险业内人士指出,这两种取消合同“中止”的方式各有千秋。其中,重新投保的好处是,保险期限从订立新合同时开始,缺点是重新投保时按年龄计算保费,费用会高于原合同。而申请复效的好处是,复效时保费与原合同保持一致,缺点是中止期间连续计算在保险期限内,等于缩短保险期限,且不能获得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障。权衡这两种方式的利弊,保险业内人士建议,若是年纪较轻的投保人,可以采取终止原合同,订立新合同的方法,因为年轻,重新投保也增加不了多少保费,保险期限却可重新开始。若投保人年龄较大,重新投保可能比原合同保费高得多,或者已经超过保险人可以承保的年龄,因此,还是采取申请复效的方法更为妥当。此外,保险合同中止后,也有可能发生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效力一直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对此,投保人需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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